西夏的兵符制度

2019-12-16 02:59张笑峰
西夏研究 2019年4期
关键词:中书京师西夏

□ 张笑峰

兵符,起军旅、易守长之用。西夏法典《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与兵符相关的律文共有十三条,其中《持符铁箭显贵言等失门》十二条、《事过问典迟门》一条。西夏军事法典《贞观玉镜将》中也有三条规定与之相关。以上十六条律文内容主要是对西夏发兵谕文和符节的派遣、合符以及兵符丢失处罚等的规定。相比而言,汉文史料中关于西夏兵符的记载则略显简略。宋朝起兵符信亦有两种:一为传信朱漆木牌,“给应军中往来之处,每传达号令、关报会合及发兵三百人以下即用”;二为铜兵符,“给诸路总管主将,每发兵三百人或全指挥以上即用”。[1]3595西夏则未发现有如此根据发兵人数区别兵符的记载。目前学界对西夏的发兵谕文和符节少有研究,本文主要围绕《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贞观玉镜将》中兵符条文展开,对西夏兵符的种类、兵符管理及派遣制度进行讨论。

一、西夏兵符的种类

汉文史料里记载有西夏起兵符契、起兵木契。《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二七载,宋神宗元丰五年(1082),环庆经略司言:“斩西贼统军嵬名妹精嵬、副统军讹勃遇,得铜印、起兵符契、兵马军书,并获蕃丁头凡三十八级。”[2]7865《宋会要辑稿》卷九三〇载,宋哲宗绍圣三年(1096),鄜延路经略使吕惠卿言:“自六月以后五十日间,第一至第七将前后十四次俘斩甚众,并获副军大小首领、副钤辖及得夏国起兵木契、铜记、旗鼓。”[3]6903除此之外,其他佐证材料较少。西夏

二、西夏兵符的管理及派遣

西夏的中书、枢密、经略等司以及地方军政官员均有颁发谕文的权力,然职责范围有所不同。据《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载,京师各司所问习事中,获死刑、无期之人若有曲枉,当枷而问之,并奏报到中书、枢密职管处,寻谕文。边中监军司府、军、郡、县所问习事中,若有同样的情况,当报到经略职管处,以待谕文。边中、京师畿内等诸司对于派遣苦役等差事,当事先告知中书、枢密,中书、枢密大人当量之,中书、枢密当出谕文对指派之处等进行指示。“倘若诸司局分大小人不寻中书、枢密谕文,擅自遣送有事处时,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13]603谕文的颁发机构较多,其功能更是多样,有收租、摊派杂事以及作入内宫凭证等。若无官方谕文,“不许擅自于租户家主(税户家主)收取钱物、花红、麻皮等种种及摊派杂事”[13]491。诸有军职者“为丧葬、生育设筵,及为祭神、嫁女、分家、修造房舍时,若遣人赴远地承办事务时”[13]254,若确实需要属下军卒协助,当告奏职管处求谕文,违律则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诸人无谕文,不许入内宫、帐下,“其中父、兄弟、母、姨、姑、姐妹、其余亲戚等有所转告,及依时节等应来时,当奏经局分处,然后当由局分人引导往帐下,转告毕时,与引导同时退出”[13]434,若应奏报局分处而不奏报,及应来人不待谕文而随意进入等,一律徒二年。非内宫当值人员等,“无谕文不许随意于夜间闭门后住宿内宫中”,若违律,当比内宫人阑入之罪加一等[13]438-439。

西夏兵符的管理和信牌的管理是有所区别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事过问典迟门》为审判、案件分类方面的规定,其中明确记载西夏的符节(刻字待牌)则属于官案。

军案:军马始行,散逃,兵符,将佐大小检人家院牲畜,军争及军马解悟……回鹘□□投奔者……统军、军□(察军),监军、习判遣……人马、甲胄,注册注销,军杂物□□接转,赏罚供给,领旗鼓号,罚马革官,远军未来,大小臣僚遣守护,诸人寻军,营垒……守护者□□堡城,城主、同判、城守遣,地边遣使人小监,西番、回鹘……诸人寻军立功,待命未来催促,军杂物库监、出纳遣转、防守,内外侍、帐门后宿□内宿、神策,帐门后宿……杂物……

官案:诸寺庙塔、阁门、臣僚、下臣、僧人、道士、案头、司吏、刻字、待牌、住续、印、大典、僧人坐、祭地神、案头司吏□(检)别、皆子离、□(火)印,遣居京都案、案头[13]318-319

西夏兵符的派遣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

兵符派遣的特定情况有两种,一为边境敌军集结、入侵,二为界内有叛逃者。《执符铁箭显贵言等失门》第四十四条律文规定:“边上敌人不安定,界内有叛逃者,应立即急速发兵,求取兵符。”[13]476第四十六条规定与之相似,“地边敌人不安定、敌军来及有叛逃者等”[13]477,应发兵马。另外,发兵不能以叛逃者的言论作为依据,“若有本人叛逃及他人叛逃者互相有谋,派人入敌,与敌方亲戚人彼此回应,予之逃营事等,有如此用意之言,勿发兵,利①当得”[13]476。此间若有受贿怀有作恶之心者,当以谋逆罪论处。如果奏报京师迟误,或者不奏报京师、不等待兵符,刺史、监军司等依先前各自谋划发兵,若生停滞,则按照失兵符罪判断,停滞未生则徒二年。

执兵符者共有两类,一为监军司“官大者”,二为各行监、溜、盈能。诸监军司所属印、信牌、兵符等均有记录,由“监军司大人中之官大者”[13]474执掌。边中各行监、盈能行,“当置一种牌”[13]476,行时当执。据汉译本漏译的第四十七条记载:即“诸行监、溜、盈能发兵符一种,以旧换新,府、军、郡县、监军司等自己地境内寻觅,有无当明之”。可知,行监、溜、盈能所领兵符并非由京师直接管理,而是由所在府、军、郡县、监军司等管理。

执兵符者在发兵和安定两种情况下丢失符牌,其判罚区别较大。诸执符派遣中丢失发兵兵符时,“应发之兵无迟缓,如期来到,则失牌者徒三年。若应发之兵集日未到来,则失牌者绞杀”[13]475。如果行监、盈能执兵符者在本局分有所发兵时丢失兵符,其处罚与诸执符派遣中丢失发兵兵符相同。安定之时,诸人盗发兵兵符,“无另所生疑怨则徒四年”[13]475。诸人执信牌、发兵兵符遇敌人盗诈军、失火、水漂等情况,“执者因大意,徒一年”[13]475。各行监、盈能所持兵符若安定时丢失,则按照待命者失记名刀牌法判断,“失一种徒三个月,失二种徒六个月,失三种徒一年,期满当依旧任职。其中火烧、水淹、为盗贼所夺属实,则罪勿治,记名人当偿。为他人强行夺取时,取者之罪与前述自丢失罪相当。若毁伤则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13]429-430。可见,诸监军司所属发兵兵符等与行监、溜、盈能所持兵符地位不同。

兵符派遣严格执行合符制度。诸监军司“所属印、符牌、兵符等当记之,当置监军司大人中之官大者处。送发兵谕文时当于本司局分大小刺史等众面前开而合符”[13]474。取牌时,符稍有不合,“变处当由刺史、监军同官共为手记而行”,若京师局分人派发致误,则徒一年。监军司官员知符不合而不报,亦徒一年。若边上不安定、界内有叛逃者,奏请京师派遣兵符,符不合,来者“当枷而问之”。[13]476如果符不合,监军司诸人未将来者逮捕拷问,则徒三年。唐代铜鱼符勘合制度即“畿内则左三右一,畿外则左五右一,左者进内,右者在外,用始第一,周而复始”[16]525,金代金银牌勘合有参差者,“左符以次出,周而复始”[14]1336。可见,符牌勘验的程序往往大同小异。

发兵谕文是符节的重要补充。发兵谕文常与符节一起颁发。若符节不合,“来者当枷而问之”,是真符则当遣京师,如果并非急速发兵,则告奏京师寻谕文,“符皆不合,寻谕文,延误者,暂勿发兵,当速奏报而寻谕文,其中不误”。[13]476符不合则需要奏告京师寻求谕文,京师即刻校正改派,校改之后,若仍不按照谕文执行,“边上应取而使不取者”②,徒二年。

总之,不管是西夏的发兵谕文,还是符节,在管理和派遣上都有严格的规定。这其中不仅有兵符管理机构的区别,还包含了对兵符派遣的时机、执兵符者的类别、丢失兵符的处罚、合符制度以及发兵谕文与符节的关系。《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贞观玉镜将》对于西夏兵符规定的详细程度丝毫不逊色于中原王朝的法典,这与西夏以武立国的统治思想是分不开的。

注释:

①西夏文“紏”,意为“利”,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476 页未译。

②“边上应取而使不取者”,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477 页作“边上应取而不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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