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

2019-12-20 03:04冯鑫垚
锋绘 2019年11期
关键词:同一性程序正义矛盾

冯鑫垚

摘 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构成了诉讼程序价值的一对基本矛盾,它涉及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和运作等诸多方面,深入研究其相互关系,意义深远。

关键词: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同一性;矛盾

1 前言

正义是人生追求达到的完美目标,通过正义的实现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法律正是通过自己强大的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更需要正义的保持。但是在具体的社会实施中,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会发生冲突,我们应该怎样平衡两者之间的矛盾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2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界定

实体正义又叫做实质正义是通过司法审判从而到达结果正义,从一定程度上说,实体正义是人们对一个案件是非对错的评判标准,也就是价值观的是非曲直,它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犯罪的人受到刑罚;(2)无罪的人不被定罪;(3)罪行相适应。

程序正义则被视为另一种正义的体现,也被人们成为“看得见的正义”。通过一系列审判过程符合审判条例得出的结论,在这个过程中,程序公开透明,合理合法,通过看得见的方式使判决结果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使其公正合理,符合人人普遍的遵守某种程序,不必过多的考虑人们行为的结果和社会舆论的压力。程序正义是在英美法系十分盛行的一种法律观念和法律传统,罗马法中的天赋人权,人的思想的觉醒要求: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样不仅可以避免舆论压力对司法者审判进行干扰,还能在更大程度上维持实体正义。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关規定,应当达到从法律的角度可以认为是真实的程度。因为在调查案件的过程中总会由于各种原因而使得我们不可能完全将案件事实重现,只能尽最大努力按照法律程序认定法律事实。为了实现这种所谓的法律真实就必须借助各种细化的程序规则加以严格遵循,尤其要保护在刑事诉讼参与过程中的弱者的诉讼主体基本权利得到维护,避免被强大的公检法机关非法侵犯合法权益,因此产生了一系列保护弱者的原则,如审判公开制度,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得自证其罪原则,以及我们追诉权加以限制的基本原则,程序正义尽最大可能的保护各个主体的基本权益得到限制,这是实现实体正义进步的一大步。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有着内在的联系。实体正义是为了实现客观真实的正义,而程序正义是为了实现法律真实的正义。所以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基础。

3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争议现状

从目前法律发展的过程来看,世界普遍多数认为“程序优先于实体”主要是由于事实只能通过实体正义去推定不可能出现完全一样的复原,这种实体正义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符合了普通民众朴素的正义观,即“有罪必罚,违法必究”。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我们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应该程序与实体并重,如果实在不能两全的情况,我们才以程序优先兼顾实体。一个人到底有没有违法犯罪,只有通过法定的程序去推定,然后得出一个法律上的真实,以此作为判决的最终依据。在这过程中,程序正义就起了关键性的作用。

因此,受西方传统法律渊源的影响,同时基于这一法律理念,英美法系长久以来都是“重程序,轻实体”。例如,美国历史上号称“世纪大审判”的辛普森杀妻案就是这个典型,辛普森是著名的橄榄球球员,被卷入杀妻风波,但他通过强大的律师团成功的在铁证如山的情况下,通过取证过程存在瑕疵“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为由,这一漏洞将自己反败为胜,逃脱牢狱之灾。因为程序的不合法,违反了程序正义的原则,使其在此基础上取得的证据都变得不可信了,使得检方对辛普森案的控诉陷入被动。最后法官只得宣布“辛普森被判所有罪名无罪”,这是一个典型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矛盾的案件。这个典型案例说明,不论民众还是司法界都普遍认可程序优先,兼顾实体,若两者不可兼得,则坚持“宁可错放一人,不可滥杀三千”,坚守程序正义这个底线,甚至明知会为此付出代价。

4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

4.1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是统一的关系

正义的实现分为两个部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者具有内在统一性,他们的终极目标就是为了正义的实现,都是为了纠纷能够公正的解决,实体正义因此是个相对来说的,必须通过程序来实现。程序正义表现为提供解决冲突的规矩和条例,也确保不因任何人身份的不同出现的偏差,具有公正性。实体正义的出现依赖于程序正义的保障,法的正义价值是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有机统一。

在法的实现过程中,我们不能过分强调实体正义或者程序正义,这样的做法都是片面的,我们要做的是把两者结合起来,他们是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都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实体正义不能决定程序正义,程序正义也不能决定实体正义,但是程序正义的前提是有正义的法律规范为前提,正当的法律规范即是实体正义的实现的前提,也是程序正义实现的保障,所以,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统一的关系,都是为了解决纠纷,实现社会的正义,它们的终极任务一致。

4.2 程序正义具有相对独立价值

虽然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是统一的关系,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两者在同一事件中会产生分歧,乃至截然不同的两个结果。这是由于两种不同的内在属性所决定的。程序正义有其独立的判断标准,他的实现且不依赖于实体正义的实现。当两种矛盾无法调和时,我们必须有所取舍,在无法兼顾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前提下,坚持程序公正优先。

沃伦大法官曾经说过:实体不公是个案正义的泯灭,而程序不公则是全部社会制度正义的普遍性的丧失。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在追求司法公正上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两者难以同时实现。,人们普遍“重实体,轻程序”甚至认为实体正义决定程序正义,为了单纯的在个案上追求实体正义,轻视程序正义,可能会导致审判过程错乱,没有统一标准,这样中国法制进程会受到重创,牺牲程序的同时也就意味着没有了程序的保障,导致更多冤假错案的形成,法律尊严和权威以及法律秩序遭到打击,但是也不能过于追求程序正义的完美无缺从而使实体正义得不到该有的实现。

传统的中国刑事案件中为了安抚受害方实现社会的平稳,追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在一定程度上,是以牺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作为代价,社会公众普遍的朴素正义观是人民更容易接受实体正义,社会正义是否得到伸张,犯罪分子是否得到惩罚,社会安全能否得到实现,在这种社会背景下“重实体,轻程序”的功利思想较为严重;然而西方国家,民众的法律意识比较浓厚,英美法系国家下的陪审员制度更是为其思想的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人们普遍认为“自由价更高”倾向于程序正义高于实体正义。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可以明显地看出美国司法的价值取向,重视程序正义大于实体正义。我国在过去因为对实体正义的过于偏向导致实质正义无法实现,从而产生了如刘涌涉黑集团案、佘祥林杀妻案等的恶果。而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中,因警方在收集某一证据的程序上存在漏洞,使其他确凿的证据有变得不可信,辛普森被宣告无罪。这体现了西方法律对程序正义的倾向。

所以当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发生矛盾时,允许在有限的范围内舍弃些许实体正义来维护程序正义。例如我国“疑罪从无”的成功案例,孔某某抢劫案,公安机关向被告人之父索取其家中的一把菜刀,当时未将此菜刀交被害人辨认便作为凶器附案,在预审阶段,被告人反供否认其抢劫,称认罪是被刑讯逼供所迫,一審以抢劫罪判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被告不服上诉才得以洗刷冤屈,二审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做出判决;宣告孔某某无罪。这体现了我国司法的进步,是司法机关坚持“疑罪从无”的结果,是我国对于程序正义优先性选择。

4.3 程序正义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我国一直以来追求法治社会,实现法治社会只有依照正当的程序才能获得公正的裁判,程序正义的独立性并不意味着要脱离实体正义而存在,二者最终目的就是实现社会正义,由社会正义的指引。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实现的必要前提,缺乏程序正义要件实现的实体正义是畸形的正义,与法治精神和社会实质正义要求相悖,所以说,实体正义的实现必以程序正义为基础。

我们追求正义,并不是说只追求实质正义,追求实质正义并不代表忽视程序正义的作用,在追求法治的过程中,程序正义的作用尤为重要,程序保证了结果的正义,透过正当的程序,使发生冲突的利益之间得到合理的平衡,才能达到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完美结合,实现正义的价值。

5 程序正义应当优先

根据以上的分析,不难发现我们缺乏尊重程序的传统。长期以来对于公民个人权利的漠视,导致了我们对于程序正义一直比较轻视。在大部分人的心中,还是很难认同尊重程序的必要。比如在我所举的小品中,最后的结局皆大欢喜,然而很少有人想到这一纠纷的解决最后依然是非程序方式解决。和辛普森案对比一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我们在这方面与西方的差距。宁可冒着放纵罪犯的风险也要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即使为此付出代价,也要坚持这一原则。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嫌疑人是罪犯之前,他是不能受到不该有的不公正待遇的,一般在刑事案件中,控方都是代表政府公权力,这就更需要一种制度来保护私权利,不然公权力很容易去侵害私权利,必然会造成很多冤假错案,此为之“疑罪从无”。然而,追求程序至上是要付出代价的。辛普森的案件就是典型,辛普森后来出书也有认罪的意思。如果辛普森是凶手的话,他的无罪释放对于实体正义造成了多么大的冲击,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不能同时兼得的情况下,美国司法选择了程序正义,尽管这样可能放掉一千个这样的人,但也不得不这样做,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程序正义,不被个人的情感,行政力量所左右事件的判断,司法程序的透明化,公民权利才能得到保证,这才是真正的正义。

6 结语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不是对立的关系,不论过分强调实体正义还是过分强调程序正义对我国法律进程都会产生阻碍作用,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载体,实体正义的实现需要公正的程序来实现,因此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在两者出现矛盾冲突的时候,以程序正义为基础的价值取向,在此基础上兼顾实体正义,最终走向受人民认可的正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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