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档案管理与依法维权问题探析

2019-12-23 21:53顾珂
人才资源开发 2019年5期
关键词:维权用人单位工资

□顾珂

农民工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为中国经济社会的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由于农民工没有人事档案、就业档案等历史资料,农民工被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引发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一直居高不下。屡见不鲜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与档案材料的缺失有关。因此,探讨农民工进城务工档案管理与依法维权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农民工档案,对于做好农民工的科学管理,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一、农民工欠薪的原因分析

(一)建设项目管理不规范

1.项目未批先建。建筑领域管理混乱,目前建筑领域的一些工地属于先上车、后买票,在无任何证照的前提下开工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建设方和工程施工方往往采用口头协议进行发包和承包,以致在价格上产生纠纷,双方都不承担民工工资义务,导致拖欠工人工资行为发生。

2.建设项目层层转包。建筑工地出现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十之八九是因为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造成的。施工单位普遍的做法是按照行规,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包工头,包工头再逐层分包给施工班组长。工程的层层转包,致使工程建设利润下降,加之很多班组长无资金垫付能力,工程款拨付进度稍不及时,就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

3.项目经营人不规范的挂靠行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一些持有项目建造资质的个人通过各种渠道联系到建设项目,然后挂靠有合法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从事工程建设施工,被挂靠单位收取部分费用后,提供其资质证明允许以本企业名义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挂靠企业不参与施工管理,导致其项目管理混乱,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有发生。在项目发生拖欠工资行为后,被挂靠企业在处理拖欠行为过程中能力不足,因为企业对挂靠人制约能力有限,挂靠人不积极筹措资金发放工人工资,被挂靠企业对挂靠人没有制约手段,导致拖欠工资行为长时间不能解决。在解决此类拖欠工资行为的过程中,挂靠人不以被挂靠企业的声誉为重,不考虑社会稳定因素,不积极想办法解决拖欠问题,而是以拖欠为筹码要求工程建设方答应他在某些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提出的条件或要求。

(二)施工单位用工行为不规范

1.用工单位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一些用工企业,特别是大量雇用农民工的建筑企业,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临时性强、工程层层转包等原因,出现用工管理混乱,大部分施工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同时,许多农民工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对签订劳动合同不够重视,为农民工维权埋下隐患,导致农民工追讨工资无有利证据,为用工单位恶意拖欠工资提供了可乘之机。

2.施工建设单位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方与施工方往往在合同中约定结款节点(即工程施工达到某要求后在约定时段内兑付工程款),而根据合同要求要达到此节点往往长达数月或半年。施工单位在分包过程中也以同样的方式分包给包工头,因此施工单位以工程未达到工程款拨付节点为理由,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不能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恶意拖欠农民工的工资。

3.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讨要工程款、债务、借贷等。个别“小包工头”等转包人煽动农民工采取静坐、堵路等过激方式,以讨要工资名义讨要被拖欠的工程款。

二、农民工打工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不要到非法职业介绍机构求职

原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规定,职业介绍机构分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其中,属于事业单位的,还应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或备案;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属于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农民工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时,应注意观察该机构是否有合法证照、批准证书,不要在没有合法证照、批准证书的非法职业介绍机构求职。

(二)外出打工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

一些农民工朋友对劳动合同重视不够,再加上一些建筑施工企业都是季节性生产,人员流动性大,所以造成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比较普遍。农民工一旦出现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往往手头没有证据、没有合同,给劳动争议仲裁带来困难。因此,建议农民朋友一定要高度重视劳动合同。鉴于农民工流动性大、身份难以界定的特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断加强监理农民工档案管理工作,做到按用人单位分类编号登记到位。将农民工情况登记表、养老保险卡、劳动证明等资料,按就业单位进行分类编号,统一管理。实现按时间分类编号管理到位。将养老保险本等农民工参保凭证,按参保时间统一编号整理。实现计算机查询管理到位。将农民工资料录入计算机,使计算机与档案有效对接,缩短档案查询时间,实现农民工档案动态管理,这样对于农民工依法维权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农民工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据

农民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农民工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因此,农民工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注意保留有关证据。主要的证据包括: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的邮局回执等。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三、农民工如何维权

(一)提高自身素质,学习法律知识

国家的立法本意是要化解劳资矛盾,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但企业与农民工力量对比悬殊,本来就不平等。面对《劳动合同法》和企业的种种招数,农民工必须认真学习文化知识及相关法律,做到学法懂法、知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弘扬法治精神,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利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一旦发生争议纠纷,要及时请工会帮助维权或者聘请律师代理,寻求法律援助。

(二)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维护合法权益

能签订书面合同的,就不要口头约定。签约时,农民工对工作内容、地点、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拥有知情权。用人单位不得设定担保或者收取抵押金,也不得扣押身份证或毕业证书。

(三)加入工会组织,依靠工会维权

工会是“职工之家”,加入工会,就如回到温暖的家,一旦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找工会组织帮助维权。维护农民工权益是工会的神圣职责。

(四)农民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设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履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该《条例》第十条第二、第三款分别是: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第十一条第六款是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农民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会帮助农民工讨回工资。

(五)农民工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农民工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农民工索要工资要具有法律依据,换句话说,农民工必须搜集在该公司或工地干活的证据、公司或工地没有发工资的证据等。如果没有证据则很可能面临败诉的法律后果,有了充足的证据,当事人的主张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另外,根据国家规定,在仲裁或诉讼的时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六)农民工可以请电视台等媒体给予帮助

目前很多电视台都设有热线帮助群众解决生活困难和帮助群众调解各种纠纷。农民工讨要工资可以拨打电视台热线电话,很多电视台都会给予帮助,效果也不错。

四、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对策

(一)不断完善劳动监察法

随着我国法制体系建设的推进,劳动监察法也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但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未能对农民工维权问题加以有效解决。因此,进一步完善劳动监察法体系尤为重要。首先,完善劳动监察法时,应从农民工权益维护的视角着手,规定相关部门的权利与义务,积极为农民工劳动者提供权益救济。其次,对劳动监察法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加以健全和完善,如针对各行业的农民工保障细则等,使劳动监察法更具针对性,并充分发挥其促进作用。最后,逐步完善以劳动监察法为基准的法律系统,从社会发展战略视角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

建筑市场不规范是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个主要原因。建筑市场普遍存在着低价竞标,由于用工混乱造成用工主体不明、工资支付责任不清,出现承包亏损时,“包工头”往往唆使或雇用农民工以讨要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甚至采取极端手段给政府施压。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非法分包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严禁建筑施工企业使用无资质劳务队或包工头。进一步加强标后监管及建筑市场监管,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出租(挂靠)资质违法分包转包及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三)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

有些企业用人行为不规范,用工不签劳动合同,解决劳动争议无凭无据,这就为一些企业提供了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可乘之机。因此,要堵塞漏洞,就应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在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包括劳动报酬、工资支付、违犯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的有关条款。这样才能为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提供书面依据,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便于及时解决。

(四)提高农民工和用人单位法律意识

要深入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守法和维权的自觉性。要逐步提高农民工的自我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要让他们懂法、用法,在法律框架下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媒体应多向其宣传维权知识、方法、程序,加强劳动法规的宣传等。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以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好的典型及时曝光和宣传,增强新闻舆论监督力度。

(五)建立农民工档案

农民工档案是一种特殊的专门档案,它有特定的活动范畴和专门内容。农民工档案可以作为记录和保存农民工参与社会活动的完整凭证为其维权提供依据,降低农民工维权的成本,农民工档案将发挥相当重要的作用。其种类可依照档案形成的主体分为3种类型,即个人档案、企业档案、相关档案。依照档案来源分为:暂住及流动档案、合同档案、从业档案、技能档案、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档案、工资档案、嘉奖违纪档案等。主要作用一是作为查考依据,二是便于规范管理,三是丰富组织信息,四是利于社会服务。

农民工档案信息建设需要国家政府提供资金,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作地单位、公安、劳动保障等多个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农民工档案的顺利建档、有效流转、资源共享。用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保部门作为行业管理机构,工会组织作为农民工的维权部门,档案局作为档案主管机关,都应对农民工档案的建立、完善工作采取长期有效的监管措施。档案部门还应利用互联网技术研发农民工档案管理系统软件,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民工档案信息数据库,制定统一的格式标准、数据平台,把全国所有的农民工档案信息纳入系统统一管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农民工档案信息的动态管理、异地交接、快速流转,以及信息的及时更新、便捷查询、随时利用。

农民工档案体现劳动力的资源价值,同时也是农民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活动中的真实记录和原始凭证,并能为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确定劳动关系、申领社保等提供依据。农民工档案也是国家档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农民工档案,在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的同时,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利益,避免农民工因自主外出产生的不安全事件,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有利于加大政府对农民工市场的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有利于做好农民工维权工作,规范农民工劳动力市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维权工作,对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顺利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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