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离移交后小区和谐共建工作的思考

2019-12-24 01:17张小丽
青年时代 2019年31期

张小丽

摘 要:每个人都希望自己居住的小区内环境好、服务好、干净整洁、和谐欢乐,然而有的时候并不是人们想象的那样简单,往往会出现一些这样、那样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分离移交后小区和谐共建工作更显得突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资委、财政部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文件要求,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我单位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完善政策措施、积极做好协调服务,扎实开展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本文结合实际,就小区和谐共建提出了新的思考,希望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分离移交;小区管理;和谐共建

一、前言

按照中央要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职能移交市县政府负责,已经建立的职工家属区街道办事处等机构、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企业完全脱钩,现有办公场所、服务场所及设备设施一并移交。目前,油田社区分离移交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在社区管理中,社区居委会与物业公司建立互助互利的合作机制,通过和谐共管实现共存共赢,对于提升社区管理服务水平、推动和谐社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结合初步工作实践,谈几点体会和认识。

二、社区和谐共建存在的问题

在日常的社区管理中,社区居委会主要承担着社区服务、卫生、教育、文化、治安、环境等管理工作;物业公司管理服务的内容包括保安、交通、绿化、卫生和物业的使用管理、维护、更新。二者虽然职能相近、经常接触,但没有发挥出互为依靠、相互支持、和谐共管的工作合力,主要存在四方面问题。

一是社区居委会支持不够。社区居委会认为自己是社区居民选举产生的自治组织,而且客观上承担着行政管理的部分职能,而物业公司是自负盈亏的盈利性企业,与社区管理无关,因而在思想上存在优越感,对物业公司的工作支持不够。

二是物业公司配合不力。物业公司认为物业如何管理与社区无关,社区无权给物业安排工作、布置任务,对社区安排的政府性工作不够积极,甚至有的与社区唱反调,从而给整个社区的管理带来障碍。小区卫生差,不及时进行整改,对社区居委会的各类检查也不配合。

三是存在多头管理现象。老的居住小区普遍存在着物业公司与社区居委会职能交叉的现象,有的物业公司与居委会因职责分工不明确,出现了经济利益之争、工作职责之争、服务设施之争,导致关系不协调。

以上问题并不是个例,而是目前社区管理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其原因是由社区居委会和物业公司的不同性质决定的。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专业管理机制与居民自治管理的关系,由于性质的不同而在很多方面表现出差异。由于社区居委会和物业公司在组织形式、管理体制、管理职责、管理方式上的差异,造成工作衔接上的误差,由此产生一系列影响和谐社区建设的矛盾和问题。建立规范科学的社区管理协同机制,对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现实紧迫性和极端重要性。

三、实现社区和谐共建的基础

创新社区管理体制,实行社区居委会和物业公司和谐共建,是破解城市管理难题的一个有效途径。

一是和谐共建具有政策依据。社区居委会和物业公司作为社区管理的主体,二者在地位上是一种平等关系。社区是依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建立的基层自治组织,参与和组织社区管理是其本身具备的职能,是法定职责;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从事小区物业的管理与维护,本就是社区建设管理的主体之一。因此,通过政府的政策引导和有效监督,推进社区居委会和物业公司加强沟通协调、和谐共建,物业公司抓硬件,社区居民委员会抓软件,二者各司其职、互相支持,具有政策依据,也并不影响双方各自职能的有效发挥。

二是和谐共建有利于行使职能。对于物业公司而言,社区居委会的参与,能更有效地解决与业主和使用人之间的矛盾与纠葛,从而可以把精力投入到改进服务质量上来,更好地为业主和使用人服务,建立更加融洽的物业服务关系。对于社区居委会而言,一个社区往往由若干个物业项目构成,不仅地域宽广,而且人口众多,人员构成复杂,通过物业公司的协助,不仅可以使其减轻工作开展的负担,也能节约时间、提高效率。

三是和谐共建双方均有参与能力。社区居委会作为居民的自治组织,代表政府行使有关管理和监督职能,其行为在居民中具有较高的威望和公信力,因此以中立的身份介入物业管理纠纷的协调和调解,不仅能在时间上迅速做出反应,避免矛盾的激化和事态进一步扩大,也能使当事人更加信服。而物业公司由于经常性与业主打交道,时间长了很容易与业主之间建立和谐的信任关系,同时也能更好掌握本物业区域内业主的情况,对于协助社区开展流动人口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等诸多方面,无疑具有巨大的作用。因此,实行和谐共建,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双方各自的优势,更好地推进社区管理与服务。

四、推进社区协调共建的思考

搞好社区管理,单靠居委会或物业公司一方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双方的通力合作、共同努力。笔者结合自己的思考,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明确各自职责

社区居委会是行政性组织,物业管理公司是企业经营性质,居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应按政企分开的原则,协商确定双方的权益划分。属于政府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应由社区居委会去落实和实施,如户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征兵、民政优抚等管理工作,以及退休、就业保障等社会服务工作。属于物业管理职能的,应由物业公司去落实和实施。涉及到交叉工作的,如治安消防、卫生、绿化、环境整治等,应主要由物业管理公司去落实和实施,居委会支持与配合,并做好居民的宣传教育和主动参与的组织工作。涉及到创建工作的,属于综合性质的评选创优,如文明小区、星级小区、绿色人居环境小区等,由居委会负责组织和实施,物业公司支持与配合;属于物业管理方面的评选创优,如物业管理优秀小区、示范小区,由物业公司负责组织和实施,居委会支持与配合。

(二)加强沟通协调

社区居委会在追求社会效益目标的同时,要把支持物业公司工作、改善小区物业管理作为工作目标之一。要利用自己与居民关系密切、居委会讲话居民愿意接受的优势,协助物业公司进行宣传解释,协调出现的矛盾和分歧,帮助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困难,从而加强和改善小区的物业管理。物业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目标的同时,要确立社会效益目标,以更好地促进经济效益目标的实现。一是社区建设目标,积极支持和配合居委会的工作,创造条件、支持并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二是居民满意目标,通过提供优质服务,为居民創造安全、文明、舒适、愉快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密切与居民的关系,提高居民满意度;三是信誉目标,信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职责,落实各项承诺,塑造企业的良好形象。

(三)建立监督机制,规范工作运行

一方面,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对社区居委会和物业公司工作开展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工作运行。另一方面,要旗帜鲜明的支持社区居委会发挥监督职能,对物业管理中侵犯居民合法权益、损害居民利益的行为,通过社区居委会的有效监督予以避免和化解。在现实工作中,社区居委会有民政局和办事处指导和管理,并有很全面的考核机制,在监管方面一般不存在什么问题,而物业公司的主管部门在地级市房产局,加之大多数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很容易造成监管上的缺位,也就是所谓的“看得见的管不上、管得上的看不见”。对此,建议在对物业公司的日常监管上,建立定期测评公示制度,即由社区居委会定期组织走访调查、征求意见,由小区居民对物业公司服务质量进行综合测评打分,测评结果统一对外公示,督促物业公司及时改进不足、提高服务质量。同时,将测评结果作为物业公司资质审批的前置环节,由区县房管部门每年度对测评结果进行汇总排序,作为市级房产局对物业公司进行年度评审定级的重要条件,有利于充分发挥居民监督作用,更好地规范和提升物业服务质量。

五、结语

社区是现代人们生活的基本区域,也是社会基本构成单位,社区与社会有很多必然的联系。由于社会是社区的有机整合,社区的发展已成为时代的要求,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因此需要从社区和社会文化价值观的共性上准确把握社区发展的方向。做好新形势新体制下的社区管理工作,促进和谐社区建设,需要物业企业、社区居委会相互协调、相互支持,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广泛支持,只有充分发挥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取长补短、协同发力,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提高社区居民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