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依赖能否成为抗辩理由

2019-12-24 01:17杜晓桐
青年时代 2019年31期

摘 要:酒精依赖是一种慢性酒精中毒,若患者无法及时饮酒则会产生躯体戒断症状,容易引发犯罪。目前医学界大多数学者将酒精依赖定性为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这与酗酒不同,该类患者具有饮酒的强迫性。由于我国刑法并未明确将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划分入精神病范畴,酒精依赖可否成为犯罪的抗辩理由引发了争论。本文通过研究麦克纳顿规则、无法抑制的冲动规则和达勒姆规则得出,酒精依赖与犯罪行为并无经常性的因果关系,不能成为犯罪的抗辩理由。

关键词:酒精依赖;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抗辩理由

一、酒精依赖的生物学定性

酒精依赖是一种慢性复发性脑病,是由于饮酒所致的对酒渴求的一种心理状态,可连续或周期性出现,以体验饮酒的心理效应或为了避免不饮酒所致的不适感,这种渴望非常强烈。严格意义上,这与通称的慢性酒精中毒是基本上是一致的。

世界卫生组织提出酒精依赖综合征的特征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对酒的精神依赖,二是躯体戒断症状,若酒精依赖症患者无法及时饮酒则会出现戒断症状,并且该症状持续反复。因此,对酒精依赖的定性主要是从戒断反应入手。戒断症状主要包含三种显性症状:震颤谵妄(delirium tremens)、遗忘综合征(Korsakov syndrome)以及酒精中毒性幻觉症(alcoholic hallucinosis),其中酒精中毒性患绝症最容易引发犯罪。

(一)医学定性

医学界和许多社会团体致力于将这种慢性酒精中毒作为“疾病概念”推出。1956年,美国医学协会发表了一份立场声明,声称酒精中毒应该被划分在医学界范围内,并且得到了美国部分法院的认可。虽然慢性酒精中毒被认为是一种疾病,但这与肺结核或癌症并不是同等意义上的疾病。例如,世界卫生组织宣布,酒精中毒是那些过度依赖酒精的人饮酒达到一定程度,以致出现了明显的精神障碍或者干涉到他们的身心健康、人际关系以及他们稳定的社会和经济功能运作。这种情况下酒精中毒是指饮酒模式的不受控制的,带有明显的致敏性和自我伤害特征。其中,关于“人际关系”和“稳定的社会和经济功能”定义的困难之一是没有身体上的伤害来确定疾病的存在。因此,法院无法看到酒精依赖症患者和正常饮酒者之间的差异。由于医学专家对酗酒的确切性质和表现缺乏一致性,这个问题也就变得更为复杂。

目前,国内医学界大多数学者将酒精依赖定性为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由于这种精神障碍患者的精神状态缺失或者缺陷不是由狭义精神医学上所指的精神病所导致的,而是精神成熟之人偶然陷于精神不健全状态,因此在台湾和其他国家也将其称之为非病一时精神障碍。”并且根据《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将酒精依赖划分入神经活性物质与非依赖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范畴,简称为物质性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犯罪。

(二)酒精依赖与酗酒的区别

酒精依赖与酗酒最大的区别就是酒精依赖具有强迫性。几乎所有的医学专家都认为,酒精依赖的特点是无法控制的强迫自己喝酒。一个酒精依赖患者即使有正常的意志或判断力,即使意志和判断能够发挥作用,也会不受控制地“被迫”喝酒,但通常饮酒者的智力和理性能力不是严重受损。尽管有分歧,但人们现在普遍认为因酒精依赖而导致酗酒者触犯法律主要表现在两个相关的方面。第一,不能阻止自己的饮酒;第二,一旦开始饮酒者就停不下来,直到酒精中毒。然而,一个人的酒量很难确定。过量饮酒会失去自我控制,甚至自我毁灭,但是患病饮酒者和正常饮酒者并无明确的区分标准。

通常可以从生理和心理两方面区分酒精依赖综合征患者和正常人的酒量。首先是对酒精的生理依赖,这是指由酒瘾引起的痛苦的戒断症状,只能通过更多的酒来寻求救济。其次是心理渴望酒精,这种病态张力促成了饮酒者对酒精的病态渴望,并且将其作为缓解紧张的手段。酒精的身体依赖会比心理渴望证明更有说服力。但想证明一个人有酒精依赖症,这两个条件必须的。

其实,医学界并不是一致认为酒精依赖是一种疾病的,仍有很多学者认为这是一种习惯或这只是一种因行为人无法使自己满意的适应社会环境而造成的复杂的个人状况。这也给法院判决涉嫌酒精依赖的刑事案件造成了巨大的困难。

二、酒精依赖犯罪的法律定性及特点

(一)酒精依赖犯罪的法律定性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特殊人员犯罪包括精神病人犯罪、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以及醉酒人犯罪的规定。醉酒人犯罪属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犯罪,但法律并未明确将其纳入精神病人的范畴,且醉酒有急性酒精中毒与慢性酒精中毒,即酒精依赖之分,医学上尚难以用统一标准加以区分,司法实务领域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则更为不易。

目前,对于醉酒犯罪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犯罪行为的惩罚依据仅见于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醉酒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笼统和粗略的规定,刑法的多次修订也始终未对醉酒犯罪问题在适用法律方面进行有效的解决,本文研究的酒精依赖犯罪则是将醉酒人犯罪进一步细化,但是否可将其纳入广义的精神病人犯罪,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抗辩还需进一步探讨。

(二)酒精依賴犯罪的特点

1.酒精依赖犯罪是行为人在精神障碍下导致的犯罪行为

该类犯罪多为暴力型犯罪,具有强烈的冲动性。犯罪主体是处于意识模糊状态或者无意识状态下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虽然理智尚存,但自制力差,受情感支配,不分场合,不考虑后果,没有预谋,无计划地实施犯罪。这些犯罪大多是个人单独犯罪,且多受偶然动机甚至是无动机,仅受情感冲动或本能欲望驱使而实施犯罪。

2.酒精依赖症罪犯的精神障碍原因是非病的

这些犯罪者精神上不存在任何疾病,他们的脑部没有出现医学上的病变或异常状态,从一定程度上说他们符合一般意义上的健康人的标准。该类犯罪者平时的行为表现与普通正常人是一样的,而不像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犯罪者是限制责任能力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三、酒精依赖能否作为抗辩理由

国内关于酒精依赖能否成为犯罪的抗辩理由的探讨,大多以“原因自由行为”为出发点展開探讨。但笔者认为,原因自由行为的前提是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将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从而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情形,这并不符合酒精依赖“强迫”的特点,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在此种情形下并不适用。因此笔者通过研究西方对酒精依赖犯罪的处理规则发现,酒精依赖不能够作为违法为犯罪的抗辩理由。

过去,未达到精神病严重程度的精神错乱疾病很少被用来作为精神病抗辩的依据。但情况似乎正在改变,像酒精中毒和麻醉品成瘾等精神疾病可能会被越来越多地纳入到精神病抗辩中,这无疑会加大案件审理的复杂性。美国最高法院的鲍威法官认为,慢性酒精中毒是对公共酗酒行为的宪法性刑事辩护,法院必然会宣布一个精神病犯罪宪法学说,这样显然是非常不可取的。然而,基于目前精神病测试的水平和慢性酒精中毒的性质,似乎夸大了宪法关于刑事精神错乱规定的危害。

(一)麦克纳顿规则

法院审判时,被告人的犯罪意图是在酒精中毒之后才产生的事实,大多并没有被法院列入判决的考量范围。在这类案件中,法官更多采用麦克纳顿规则而非自愿酒精中毒规则的延伸。例如,1881年纽约法院认为,即使酒精中毒者非自愿喝了酒,但他知道区分对与错,所以,他应该受到惩罚。麦克纳顿规则的主要内容是:如果要建立以精神错乱为由的辩护,必须明确证明在实施犯罪时,被告人是精神错乱的,他不知道该行为的性质和本质,或者说即使他知道,他也不知道那样做是错误的。

麦克纳顿规则的一个基本要素是被告必须受到“精神疾病”(disease of the mind)的困扰。然而,尽管这个规则有着悠久的历史,但是在定义什么是精神疾病方面一直没有多少进展。法院通常只有在该规则的更加细节之处得到满足时,才会假定被告人在犯罪时患有有精神疾病。事实上,确实存在一系列判决拒绝承认那些精神状况极差的人提出的精神病辩护,其中涉及酒精中毒、麻醉剂上瘾和精神病等相关案件。

一个重度酒精中毒的人是不具有特定意图的,他通常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更不用说他的行为后果了,但这并不能足以证明被告在犯罪时,其思维已经被酒精严重扭曲。在一些案件中,被告确实因酒精中毒而出现临时的精神错乱,然而以“情绪失控”为由的辩护是站不住脚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案件的焦点并不在于被告实施犯罪时精神状态是否达到了合格的精神病标准,而是在于被告在实施犯罪事实前是否患有类似的精神疾病。至于合格的精神疾病是什么,并无明确的规定。如果专家证人将潜在疾病确定为精神病,通常可以要求陪审团进行进一步诊断确认。如果这种疾病被诊断为不太严重的精神疾病或酒精中毒,那么应用麦克纳顿规则的可能性会很小。

法院拒绝将醉酒罪犯定为精神病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罪犯自愿拿走的导致他中毒的酒,他是酒精中毒者最初也是自愿饮酒者。事实上,不论被告在酒精中毒之前意识是否清晰,在案件中反映的司法态度是明确的。一个酒精依赖患者,虽然不能控制他的饮酒,但通常拥有麦克纳顿规则所要求的必要的智力。法院完全有理由拒绝接受酒精罪犯以精神病为理由的抗辩,因为在他成为严重的酒精依赖症患者之前,其思维并没有混乱到使他无法区分是非,无法知道其行为的性质,或预见该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这对他援引麦克纳顿规则构成严重障碍。

(二)无法抑制的冲动规则

无法抑制的冲动规则被看作是对“麦克纳顿规则”的一个修正性补充,美国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于1887年在“帕森斯案”中首次采纳了这一规则。广义上讲,不可抗拒的冲动规则是指陪审员在发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由于患有精神疾病而无法控制其行为作出的,该被告通常会无罪释放。该规则适用的主体是一个不能对刑事制裁的威胁作出回应的人。对他来说,法律的惩罚和威慑的功能无法实现,并且他的犯罪行为根本上来说是非自愿的。

因为酒精依赖带来不可抗拒的内在强迫,被告可能会以“不可抗拒的冲动规则”为由提出抗辩,宣称被告的犯罪行为是在他无法控制地的冲动下做出的。但是,通过对不可抑制的冲动规则和饮酒者冲动意志力的充分调查研究发现,该辩护不适用于慢性酒精中毒。酒精依赖患者具有的强迫饮酒的冲动属性,权威医学意见是,酒精的强迫是直接指向饮酒的,为了满足酒精依赖者生理和心理上对酒精的渴望,而一旦他开始饮酒,这种饮酒的冲动将逐渐减弱,虽然他还会一直饮酒直到喝醉。因此,将这种特殊的酒精冲动与其他受酒精影响的行为相联系是非常困难的。通过对适用不可抑制的冲动规则的案件调查发现,尽管有“冲动”一词,法院实际上已经强调被告的行为失去自我控制,仅仅凭“冲动”是无法使得被告无罪释放的。马萨诸塞州法院由此提出“无法控制和无法抑制的冲动”,并且认为这是由于精神疾病引起的。

(三)达勒姆规则

达勒姆规则的基本内容是,人的思想是一个功能单位,如果被告患有精神疾病,那么就不期待他能够对惩罚形式做出正确的回应。该规则的核心观点是,如果一个人的非法行为是精神疾病或精神缺陷的产物,则他不负刑事责任。

达勒姆规则适用的严重困难之一是“精神疾病”这个词的定义尚不明确。其次,该规则要求显示出犯罪行为是精神疾病的产物。批评者指出,达勒姆规则是“无规则”,因为它并没有为陪审团提供判断证据的标准,也没有将其指向任何有助于确定法律问题的病理因素,陪审团仅能依赖专家对被告的行为分类。

鉴于医药科学界还未能提出一种能被所有专家认可的对酒精依赖的定义,因此,达勒姆规则不适用于酒精依赖抗辩。即使假设酒精依赖是一种严重的精神疾病,符合达勒姆规则的使用条件,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则是这个犯罪行为是否是该精神疾病的产物。根据达勒姆规则给予的限制性解释,客观的犯罪行为与主观的心理状态之间必然存在的因果关系,而在承认酒精依赖作为精神病抗辩的情形下,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并不受思想控制,思想与行为无关联,这与之前的论述相悖。因此,达勒姆规则亦无法在酒精依赖的抗辩中适用。

通过以上分析得出,麦克纳顿规则、无法抑制的冲动规则以及达勒姆规则均不能使得酒精依赖成为犯罪的抗辩依据。

我国刑法学学者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中特别强调,只有精神病人才有可能成为刑法第18条规定的无责任能力人,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一般不会因为精神障碍而丧失辨认控制行为的能力。笔者赞同他的观点,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虽然罪犯中患有酒精依赖症的比例很高,但酒精依赖与犯罪行为并无经常性的因果关系,不能成为犯罪的抗辩理由,否则必然会放纵犯罪,加剧社会不稳定性。

四、结语

酒精依赖导致的强迫饮酒是为了直接满足身心对酒精的渴求,而酒精冲动不包括除了饮酒之外其他无法控制的行为。虽然酒精依赖症患者对自己过度饮酒及其导致的中毒没有意志自由,且当他被迫戒酒时,可能会遭受严重的戒断现象,使他患有暂时性精神病,但这种强迫饮酒,这没有扭曲行为人的思想,从而使得行为人失去自我控制,因此这并不足以证明酒精中毒导致了其他犯罪行为的产生,或者证明与被指控的罪行有关。一个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能够预见他的饮酒量和醉酒的后果,且能够阻止自己陷入可以预见的犯罪行为中,如果他放任自己,就需要为自己鲁莽的行为买单,酒精依赖不能作为逃避犯罪的借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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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杜晓桐(1994—),女,汉族,江苏淮安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