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颁布禁诉令的可行性研究

2019-12-24 01:17蒋钦荟
青年时代 2019年31期

摘 要:禁诉令是英美法系国家法院解决平行诉讼问题的一种常用手段。仲裁协议约定采用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方式,但一方当事人拒绝依据仲裁协议提起仲裁,转而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另一方当事人可能会选择向仲裁庭申请颁布禁诉令,禁止违反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提起或者继续已经提起的诉讼。仲裁庭作出的禁诉令应当被认为是一项临时措施,其权力来源于仲裁规则、仲裁地法中有关临时措施的规定。作出仲裁禁诉令应满足三个条件:首先,仲裁庭存在初步管辖权;其次,一方当事人违反仲裁协议在其他法院提起了诉讼;最后,当前的情形满足作出临时措施的一般要件。仲裁庭作出的禁诉令应当得到执行,如果得不到当地法院的支持,仲裁庭可以采用违约金、执行罚等方式来约束违反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关键词:仲裁禁诉令;法律依据;临时措施

一、仲裁禁诉令的性质

仲裁庭可能会通过颁布禁诉令禁止一方当事人在其他法院提起诉讼程序或者要求一方当事人中止已提起的诉讼程序,但是对于这项禁令的性质一直存在着争议①。

仲裁禁诉令通常被认为是一项临时措施,②这样的归类得到了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支持,贸法会颁布的《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7条第2款就规定如此,尽管条文本身并没有将禁诉令明确归纳到第17条第2款的范围,但工作组的报告文件中,明确表明禁诉令包含在临时措施的范围之中③。

二、仲裁禁诉令的法律依据

仲裁庭作出禁诉令的法律依据以及仲裁庭的权利义务都与当事人的约定、仲裁规则、仲裁地法、仲裁准据法等因素紧密相关,④通常很少有当事人会明确给予仲裁庭作出禁诉令的权力,也很少有法律或者仲裁规则会明文规定仲裁庭颁布禁诉令的权力。因此,仲裁庭作出禁诉令的法律依据就成了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综合起来大致有如下三种观点。

(一)仲裁庭自身固有的权力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在国际仲裁中,仲裁庭有权处分违反仲裁协议约定的当事人,仲裁庭可以向他们作出临时性或者永久性的禁令。持这一观点学者还认为仲裁当事人有义务善意地进行仲裁程序,任何破坏仲裁整体性或者使争议复杂化的行为,仲裁庭都有权制止⑤。

(二)仲裁协议

有学者主张仲裁庭的管辖权来自于双方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而订立的仲裁协议,仲裁庭可以基于其管辖权做出有关指令来阻止一方当事人做出违背仲裁义务的行为。因为双方已经通过协议排除了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适用,一方当事人违反协议的行为,应当受到该协议的约束⑥。

(三)有关临时措施的规定

有学者认为,仲裁规则中赋予仲裁庭颁布临时措施的权力涵盖了仲裁庭作出禁訴令的权力。鉴于禁诉令属于临时措施的一种,笔者也认为这样的观点更为合理。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会对仲裁规则进行选择,有关临时措施的规定通常规定在仲裁规则或者仲裁地法中,⑦因此给仲裁庭提供法律依据的就是仲裁规则中涉及颁布临时措施的条款与仲裁地法中有关颁布临时措施的条款。

因此,仲裁规则以及仲裁地法有关临时措施的规则为仲裁庭颁布禁诉令提供了法律基础。仲裁庭自身固有权力的主张仲裁协议赋予仲裁庭权力的主张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鉴于禁诉令应被归类为一种临时措施,临时措施条款作为禁诉令的法律依据也显得更加合理。

三、作出仲裁禁诉令的条件

仲裁庭作出禁诉令的条件在各国的仲裁实践中没有统一的标准,经过归纳,颁布禁诉令有两个基本的要件需要得到满足,一是仲裁庭对于案件具有初步的管辖权;二是一方当事人不顾仲裁协议,在其他法院提起了诉讼。在禁诉令被归纳为临时措施的司法实践中通常还需要满足第三个要件,即要满足作出临时措施的要求。

(一)初步管辖权

颁布禁诉令是为了保护仲裁庭的管辖权,保护仲裁程序的整体性,那么仲裁庭想要作出禁诉令,首先至少要对争议具有初步的管辖权。建立初步的管辖权也符合国际商事仲裁惯例中通行的做法。一般而言,当事人将仲裁协议提交仲裁庭,并表现出仲裁的意图时,仲裁庭就建立起了初步管辖权。

(二)一方当事人违反仲裁协议

仲裁禁诉令的目的就是对无视仲裁协议而在其他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进行制止,因此一方当事人违反仲裁协议在其他法院提起诉讼就成为了一个不可或缺的要件。对于仲裁禁诉令而言最常见的情形就是,存在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前往另一法院提起诉讼,从而造成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平行进行⑧。

(三)颁布临时措施的要求

因为禁诉令被归类为一种临时措施,作出禁诉令应当要满足作出临时措施的基本要求⑨。有关临时措施的要求因不同仲裁规则的规定而异。例如,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要求临时措施的作出要有适当性,而瑞士国际仲裁条例则要求既适当又必须。《示范法》第17A条第1款为作出临时措施提供了标准,包括三个要求,首先,临时措施的申请人要在实体争议上存在获胜的可能性(reasonable possibility to succeedon the merits);其次,如果临时措施不予作出,申请人会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irreparable harm);最后,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害应当大于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害⑩。

四、结语

仲裁庭应当被赋予采用禁诉令对抗当事人违反仲裁协议在其他法院提诉讼行为的权力,这不仅可以维护仲裁程序的整体性,而且可以保护仲裁庭的管辖权。仲裁禁诉令满足《示范法》下临时措施的要求,定性为临时措施,也为作出禁诉令提供法律依据,这样的权力来源于当事人基于仲裁协议对仲裁规则与仲裁地的选择,仲裁规则与仲裁地中有关临时措施的规定能为仲裁员提供法律支撑。

因为禁诉令可能会加剧双方的争议,导致两国司法关系的紧张,仲裁员在作出禁诉令时应当持谨慎的态度,必须要满足严格的要件才可以颁布禁诉令。仲裁庭首先要具有初步的管辖权;其次,应当要出现一方当事人在其他法院提起诉讼无视仲裁协议的情形;最后,有关临时措施作出应满足的要件禁诉令作出时也应当得到满足。判断平行诉讼的标准应当在三要件的框架下,灵活进行判断,仲裁员要在双方当事人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尽管禁诉令指向当事人,但是由于其会影响一国法院的管辖权,仲裁庭也应当将两国之间的司法关系考虑在内。

注释:

①Wong, Interlocutory Injunctions 1 (2nd ed. LexisNexis 2010).

②Levy, Anti-suit Injunctions Issued by Arbitrators, 115 (Juris Publishing 2005).

③Report of UNCITRAL Working Group on Arbitration, 2006.

④Redfern & Hunter, Law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277 (1999).

⑤Gaillard, Anti-suit Injunctions Issued by Arbitrators, 237 (Albert Jan Van DenBerg ed. 2007).

⑥Scherer &Giovannini, Anti-arbitration and Anti-suit Injunctions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3 Stockholm Intl Arb. Rev. 201, 217 (2005).

⑦Gaillard, Reflections on the Use of Anti-suit Injunctions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212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6).

⑧Moloo, Arbitrators Granting Anti-suit Orders: When Should They and on What Authority?, 26(5)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676 (2009).

⑨Kerameus, Anti-suit Injunctions in ICSID Arbitration, 132 (Juris Publishing 2005).

⑩Art. 183 of the Swis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Statute.

作者簡介:蒋钦荟(1994—),男,汉族,广西全州人,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