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下文化产业集群发展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探析

2019-12-27 23:40
文化学刊 2019年9期
关键词:集群文化产业知识产权

乔 瑜

集群化态势是各国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趋势。从产业实践来看,相对集中的地理位置、相互关联的产业聚集不仅能有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更能进一步挖掘深层次的协同创新能力,增强竞争力。作为一种与创新技术并行的新经济发展形态,“互联网+”更是为我国文化产业带来变革性影响。不但文化产业结构发生调整,文化企业商业模式不断创新,更极大提高了文化产业总量,使我国文化产业真正成为未来经济的支柱型先导型高端引擎企业[1],文化产业发展集群亦受到深刻影响。

一、“互联网+”给文化产业集群发展带来巨大影响

“互联网+”驱动下,传统文化产业发生剧烈变革,新的互联网经济纽带将前沿科技与文化深度联结,开启了文化产业发展的新格局。一方面,迅速发展的数字信息技术极大丰富了文化产业的类型,新业态呈现井喷式发展;另一方面,产业链不断细化,并在多层次错综交织。文化产业集群传统的空间地理聚集特征因互联网技术的跨空间而淡化,集群区域内不同领域企业的联合逐渐转向融合,企业之间的协同创新机制也因“互联网+”带来的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技术而发生变革。

第一,文化产业集群的地理聚集粘性变弱,产业布局更为灵活。传统文化产业的集群产业布局以地理空间的聚集为主要特征,为了形成集群区域特色,产业链发展往往渐趋单一,地理区域和产业布局、供需企业等逐渐固定,我国长三角创意产业集群、首都创意产业集群、川陕创意产业集群等相对成熟的文化创意产业集群区域都表现出前述地理空间聚集、代表性业态固定等特征。“互联网+”驱动下,一方面,得益于互联网技术,文化产业发展不再受限于产业集群的地理空间约束;另一方面,文创产业链不断细化和延伸,产业类型互相交织,产业布局更加灵活多元。

第二,文化产业集群企业从联合向融合发展。集群企业的产业关联性、支撑性、互补性是产业集群区域形成和发展的前提,只有各企业和组织功能明确、合作密切,才能形成合理完整的集群产业链。“互联网+”驱动下的产业融合的新变革给文化产业的商业模式带来巨大改变,商业主体逐渐向跨产业、跨行业、跨地域方向发展,形成商业模式的跨界融合,从而实现全网布局及多领域扩张[2]。平台型商业模式、泛娱乐商业模式、价值链式商业模式以及生态圈式商业模式等已形成互联网平台下“文化+”的产业融合态势,文创企业不断在拓宽盈利空间和价值创造维度,传统的文化产业集群“联合”不可避免地在向“融合”转型。

第三,开放式创新背景下,原有产业集群的协同创新体系受到挑战。传统文化产业集群中,企业间往往具有一定关联性和业务互补性,越是成熟的产业聚集区,产业链就越完整,也越具有封闭性,因此,产业集群创新主要依靠区域内的协同创新体系。然而,开放式创新背景下,互联网平台商业模式的发展让普通民众基于个人兴趣爱好,将个人创意通过不同形式表现甚至形成现实产品的创意行为变得更为迅速便捷。互联网中涌现的数量庞大的、碎片化、分散式的创新趋向使得注意力成为稀缺资源,进而刺激产生更多创新创意产品吸引注意力,赚取经济收益。集群企业不再受制于特定创新群体,而能够从分散式、碎片化的创新资源中汲取原创力。同时,企业将外部资源与内部资源整合对接,搭建从外部环境中获取创意和技术的开放式创新渠道,既能实现内部资源外部商业化,亦能形成外部资源的创意内化[3],进一步给原有协同创新体系带来挑战。

二、“互联网+”时代文化产业集群中的知识产权新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与文化产业集群发展紧密相关。文化产业的核心驱动力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是文化产业中创新力实现价值转化、激励再生、产权明晰的前提,更为营造集群区域内知识产权的无碍流通市场和法律环境提供了保障。因此,厘清文化产业集群发展中的知识产权新问题意义重大。

首先,集群产业多元发展下,文化产品创造呈现出聚集和离散特征,知识产权线索难以厘清。迅速发展的数字信息技术极大丰富了文化产业的类型,新业态呈现井喷式发展。新业态主要集中在与数字、信息以及与互联网技术密切结合的领域,表现为前述科技对文化产品的创造、传播、交易以及消费等带来的新经营形态的促生。同时,文化产业链不断细化和延伸,产业类型错综交织。例如:基于VR和AR虚拟信息技术的文化产业新业态在影视、娱乐、旅游、游戏、主题公园以及博物馆等艺术展馆已广泛应用,除了给消费者提供沉浸互动式体验外,虚拟信息技术还在向社交应用、内容拓展、硬件开发等产业模式渗透和延伸,未来发展空间较大。新技术、新平台、新业态激发了大众无限的创新热情和无穷智慧,碎片化、分散化、数量庞大是新业态下文化产品的创造态势。

新业态激增,文化产品层出不穷,带来文化产品创造的聚集和离散,知识产权保护线索越来越错综复杂,难以厘清。一方面,文化产品创造聚集表现为核心IP的强吸引力,一般具备可供持续挖掘的文化内涵和一定消费群体的吸引力或影响力两大特征,往往具有较高开发价值和可交换性[4]。这类“大IP”成果具有文化产业开发的无限潜力,需要知识产权提供的“强保护”。另一方面,文化产品创造离散表现为集群区域内文化创造的“去职业化”和“分散化”。在“互联网+”背景下,传统集群区域内由特定创意人才群体承担的工作转向大众化,甚至创作者与读者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形成“万众创新”的分散式创新态势。因此,大量碎片化的新创意成果又需要知识产权的“散保护”,能够为提供迅速增多的创新成果提供有效保护。文化产业聚集区域内既有代表性“大IP”,又包括大量的小微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线索愈发混乱。

其次,开放式创新激发集群产业活力,但仍然存在模仿抄袭等问题,且逐渐复杂化。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和侵权制裁力度的加大,产业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规范已有较大提高和进步,各文化产业集群区域也都以发展特色文化产品为方向,但跟风、抄袭和模仿等仍在困扰发展实践。一方面,文化产品的同质化较为严重,不仅表现为文化产品表达的相似和相同,亦表现为文化产品的开发路径单一,高度近似化。另一方面,集群区域内文化企业的商业模式也有较为明显的“头羊效应”,许多集群区域园区功能定位类似,特色优势不明显。此外,抄袭行为越来越隐蔽和复杂。以近年来自媒体平台中频发的“洗稿”为例,该行为是指在原作品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再加工和偷天换日的表达变化,将文章“洗白”,掩盖原作品出处,成为一篇新的作品。这种再加工主要包括同义词替换、改变语序、抄袭他人文章逻辑以及重新组织叙述他人观点等[5]。这种“高级”抄袭利用了著作权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的法律原则,即使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不少案例对如何确认思想和表达做出分析,但思想和表达的分界仍十分模糊,“没人曾经能够找到,也没人能够找得到”[6],论证难度较大。即便区分出思想和表达范畴,仍然要依据“实质性相似”原则对比被诉作品,鉴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而这亦存在一定难度。事实上,这种不再对原作品进行原封不动的抄袭,而是对其内在结构、观点、模式、规则、逻辑的模仿和照搬,文学作品、影视剧、电视综艺节目、游戏等领域早已有之,并深受其害,判断的复杂性也给辨别和打击此类侵权行为带来困难。

最后,商业模式不断融合创新,产权界限不清、知识财产流失等问题严重。如前文所述,文化企业商业模式逐渐多样化,产业领域内的企业主体横跨不同产业、行业等进行跨界融合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文化产业集群发展从“联合”向“融合”发展,最终实现全网布局及多领域扩张。第一,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各种类型的跨界合作逐渐广泛,知识产权的各类权属混杂其间,往往界限难辨,如复杂客体的产权归属、IP产品的产权利用、多个创新主体之间的创造价值、权利的限制等。越是追求分散式、开放式创新,产权界限不清问题也就越严重,这其中亦存在发展悖论。一方面,权利人希望严守界限,任何人越过权利界限一步都需经权利主体认可;另一方面,文化产业的激烈竞争中亦需要迅速推陈出新,最大限度解除限制,释放创新力,占领市场制高点。因此,如何协调发展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难题。第二,跨界融合背景下,企业不断进入新的产业领域,不可避免地需要扩大交流范围,同时保持开放式创新环境,这都会导致企业对自己所有的无形知识财产的掌控能力减弱,知识财产的流失风险增加。文化企业的盈利主要取决于对文化创意产品的产权控制,前述问题的厘清对产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三、“互联网+”时代文化产业集群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的应对建议

(一)发挥核心IP集群粘性,建立“轮轴-辐条”创新体系

“互联网+”时代,IP资源的内涵和外延都已发生变化,IP资源可能是一部文学作品,也有可能是几个角色、某种虚拟世界框架、某一标志、某个场景,还有可能来自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某种形象等。IP资源不仅包含富有吸引力的艺术表达,更承载着受众的情感依附和价值认同,核心IP的前述效果更为明显。核心IP具有多元开发的潜力,能够在各种领域实现价值转换和货币变现,具有打通全产业链的天然优势[7]。因此,虽然新业态激增,分散化、碎片化的创新成为文化产业发展趋向,但强化核心IP的知识产权保护依然是集群发展关键。核心IP带来的内容粘性、用户粘性以及产业粘性能够进一步加深文化产业集群区域的邻近性,形成集群粘性。

知识产权管理应重视核心IP与大众创新之间的联动效应。值得注意的是,大众创新成果虽然数量巨大,但创新往往围绕某一核心IP或者流行文化。例如:在《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热门IP的驱动下,服装设计、古风短视频、实用艺术品等文化创新成果迅速增多。因此,文化产业集群知识产权管理应培育和打造以特色核心IP为创新“轮轴”,围绕核心IP,向外辐射,形成多层次开发的不同创新“辐条”,形成有机联动的文化创新体系。具体应对措施包括:第一,建立核心IP资源库,并通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产业集群的创新“名片”;第二,给予大众创新者获取和利用核心IP的一定空间,提高原优质IP的价值转换能力,还可以通过“众创”模式进行再次创新培育和孵化[8],进一步吸收和挖掘新的关联创新产品和优质IP,最终形成核心IP与分散化的大众创新之间的良性互动。

(二)拓展知识资源整合空间,重视个性化创新成果培育

文化产业的迅速发展亦带来众多跟风、模仿行为,产业形态雷同、产品定位相似、企业间的同质化竞争等问题严重,整合区域内外知识资源,重视个性化、小众化的创新成果培育是文化产业集群发展中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要应对思路。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地理临近已不再是文化产业聚集的唯一标准,知识流动整合亦不再局限于集群区域内,而是向全网范围拓展。同时,受互联网技术发展影响,文化成果的创造模式、创新主体以及创造形式都产生了颠覆式变革,小众化、个性化的文化创意成果更能对消费者产生强吸引力。因此,文化产业集群的知识资源整合应在基于特色地域文化资源的基础上,应用大数据、深度学习等信息新技术,构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文化资源的交流和创意平台,充分挖掘异质知识,以消费者的多元化需求为导向,重视个性化成果培育。

(三)应用知识产权技术保护措施,吸引创新人才聚集

抄袭是创新创意领域的沉疴痼疾,创作成果被抄袭剽窃必然会打击原创者的积极性,因此,必须严加防范和打击。文化产业集群发展中应充分利用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创建知识产权保护良好口碑,吸引更多创新人才聚集。技术措施是网络环境下对数字信息提供安全保护的重要路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是国际数字版权研究最重要的方向[9]。版权保护技术主要指通过数字水印、电子签名、身份验证、加密等技术,为数字环境下的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成果的分发、传输和应用提供保护,以减少数字内容的复制或其他非法利用,但是,单一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已经难以应对日趋复杂的版权问题。目前,常用版权保护技术均属于被动保护手段,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权属证明技术,如加入数字水印,便于事后对盗版行为进行追踪和调查;第二类是防止作品违法复制或者利用的技术,如对原始文件加密,拥有权限的用户通过秘钥和机器硬件相配合才能使用文件,此类技术目标在于对盗版和侵权予以事先防范和控制。被动保护手段无法适应日益复杂的侵权行为,因此,笔者建议在综合利用以上两种技术的基础上,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第三方中立机构设立基于大数据技术的国家级版权检测平台,实现不断自我完善的主动保护,提供更有效的版权认证、预警、监测和维权功能[10]。

(四)厘清协同创新产权界限,引入区块链技术系统

“互联网+”发展给产业集群的协同创新带来了更大发展空间,亦引发诸多问题,权属关系模糊,产权界限不清等问题不容回避。近年来,区块链技术为解决前述问题提供了一定思路,前景可期。区块链技术是一种提供分布式账本存储的数据库系统,其以一定的数据结构,按照时间顺序将数据块用链式联结,并通过P2P网络将所有数据节点连接在一起,采取“工作量证明(PoW共识机制)”“权益证明(PoS共识机制)”或其他共识机制使得无信任基础的双方在脱离第三方的情况下建立互信,再以密码学方式保证数据信息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最终形成一套集去中心化、高度可追溯性、去信任化、灵活性、自治性等特点于一体的互联网数据网络体系[11]。首先,区块链技术不可篡改的链状数据结构可以将产业链不同阶段的创作者及创作信息、交易记录等予以封装,并将运算后生成的哈希值载入区块头,链式连接永久保存,便于客观记录集群中不同创新主体的协作创新内容。其次,分布式区块链网络将产业中所有节点连接在一起,通过共识机制使网络中无信任基础的双方可以在不依靠第三方信用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并以广播的方式全网公开信息。此举既能清晰记录交易信息,又能使所有接触或者使用过某个数据的人留下印记,留存证据,便于防范或者以后追究知识财产的流失责任,使集群协同创新中的不同主体创新路径有迹可循。最后,在日趋复杂的商业模式下,区块链技术能够可靠记录集群协同创新中不同合作者间的创作内容、贡献比例,各产业组织的交易行为,保障和促进产业链中各方的互信交易,并通过智能合约的设计拓展应用领域,合理分配产业利润,实现交易和信息传播的去中心化,完善产业协作规则。这一途径既建立了明晰的产权界限,又极大提高了产业效率,为解决文化产业集群协同创新的知识产权新问题提供了应对思路。

猜你喜欢
集群文化产业知识产权
《种子法》修改 聚焦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功能性新材料产业集群加速形成
传承晋绣技艺 做大文化产业
海上小型无人机集群的反制装备需求与应对之策研究
培育世界级汽车产业集群
关于知识产权请求权内容构建的思考
文化产业空心化隐优
重庆五大举措打造知识产权强市
勤快又呆萌的集群机器人
文化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