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生网贷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2019-12-27 23:40
文化学刊 2019年9期
关键词:借款网贷借贷

张 萌

一、大学生网贷的含义与特征

大学生网贷,就是以大学生为借贷主体,以网贷平台为借贷对象,无须提供担保人和担保物,凭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大学生网贷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借款人规模大、人数多

大学生借款人是极易接受新鲜事物的群体,自尊心强和爱面子使得他们常常超出自身能力而消费,因此资金短缺时常发生,网贷便成为解决此类问题的方式之一。2015年8月,中国人民大学信用管理研究中心发布的一项报告显示,“大学生使用贷款获取资金的比例达8.77%,其中小额信用贷款比例达5.33%,网络贷款占比达3.44%”。[1]

(二)网贷平台类型多元

网贷平台总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种是类似“趣分期”的分期购物平台;一种是针对大学生的P2P网贷平台,像国外针对大学生的助学贷款银行那样,主要目标在于帮助大学生交学费和创业;还有一种是传统的电商平台,比如阿里巴巴淘宝的蚂蚁花呗和京东商城的京东白条等。

(三)借款申请条件少

银行办理贷款不仅要出具格式条款以证明输入,还需要信誉良好的亲友作为担保人,加上银行借贷审核时间长导致许多人选择网络借贷。网络借贷操纵流程简单,仅需上传手持身份证的照片即可申请贷款,且个人信誉作担保不需要担保人,从申请到发放贷款不足半天。

(四)利率高

网贷平台通常的宣传手段就是低利率,但是大学生校园网贷实际年化利率经折算,普遍在20%以上,不仅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甚至高于信用卡分期账单等额还款利率的16%,相较于年化收益仅为3%的余额宝,差距之大就不言而喻了。

二、大学生网贷现状

(一)大学生消费观不健全

我国大学生借款的用途相较于国外的助学和创业而言,大多数人用于个人消费。从网上频频曝出的大学生网贷案件来看,大学生网贷的去向就是购买手机、化妆品、奢侈品,其目的只是为了炫耀。究其原因不难得出,大学生价值观还没有完全建立,容易受到外界不良观念的影响,消费观扭曲,虚荣心膨胀,只能网贷满足现实的物质落差。

(二)借贷大学生个人信用意识较弱

在网贷平台上借款虽不及在银行借款那样严格规范,但归根结底仍是签订借款合同,成立借贷合同关系。合同的本质在于契约精神,契约精神要求大学生签订合同时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在不能履行合同时要承担违约责任,大学生却不以为然,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顾自身经济实力,忽视巨额利率带来的巨大违约成本,最终导致违约。

(三)网贷平台缺乏监管,“暴力催款”违反法律

在我国,专门针对大学生的网贷平台很多,这些平台的设立不需要执照,又缺乏规范标准。此外,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设立公司的门槛大大降低,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相分离的结果就是网贷平台的设立呈“井喷式”增长。即使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一些网贷公司也会在经营范围一栏避免填写借贷这一项,现实中却经营提供高于同期银行借款利率2-4倍的贷款,更有网贷平台用上期本息结算计入下期本金,然后以重新计算利息的方式“利滚利”,大学生网贷就变成了“高利贷”。女大学生“裸条”也频频进入人们的视野,借款人如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借款平台便以公开其裸照相威胁,更有甚者,直接在一些网站上公开拍卖这些照片。这种借贷方式本身就违反道德,再加上暴力催款使得一些大学生因无法偿还贷款而跳楼自杀,有违公序良俗为社会所不容。

三、大学生网贷的风险

(一)网贷平台方的风险

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产物,网贷平台确实为解决大学生消费问题作出一定贡献,但其自身的复杂性又决定了其承担作为源头的风险:(1)合法性风险。网贷平台蓬勃发展的背后,却没有一部法律对其存在的合法性有所规定,现有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均对其没有规定,因此网络平台的存在本身就有不合法的风险。(2)集资诈骗的风险。我国国民金融风险承受能力弱,因此我国对于集资采取高压态势,大学生创业网络贷款平台的资金来源有自有和第三方两种模式,第三方的资金来源模式,存在着网络贷款平台失控而造成资金链断裂的风险,这种风险往往会触犯集资诈骗金融犯罪。[2]网贷平台的法人在设立公司时以不法占有投资人资金为目的,然后以高回报率为噱头吸收公众存款,加上多数投资人对金融知识和法律风险知之甚少,极易导致网贷平台法人在吸收投资人的资金后捐款潜逃,因此存在集资诈骗的风险。(3)连带责任风险。网贷平台将投资人的存款借贷给借款人,因此无论哪一方违约,网贷平台均无法独善其身,都会与违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

(二)投资人的风险

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主要来自于网贷平台和借款大学生:首先,网贷平台存在非法解散的风险。网贷平台行业刚起步,各方面运作都还不完善,行业竞争激烈,一些本身就存在的缺陷一起作用就会导致网贷平台非法解散,与公司解散不同,公司解散会进行破产清算,债券人的出资都会计入破产清算当中,而网贷平台非法解散就会使投资人面临巨大损失,承担巨大风险。其次,借款大学生违约风险。大学生缺乏信用意识和契约精神,一方面,一些借款大学生借用同学身份信息骗取巨额贷款,用来旅游、社交和购买电子产品,另一方面,又因为网贷利率较高,大学生难以偿还这些贷款,这就导致网贷平台难以收回借款,进而影响投资人收回本息。

(三)借款大学生的风险

首先,网贷平台在校园宣传时总会打着“零首付,低利率,秒到账”的旗号,以吸引大学生借款。各大网贷平台利率均高于同期银行借款利率的4%,同时附加借款手续费和增值服务费使得大学生借贷面临高利借贷的风险。其次,互联网金融时代,网贷平台和借贷大学生之间的交易信息不对称,表现为大学生提供自己的学籍信息、身份信息,甚至是父母、同学的信息用以借款,与此相反,网贷平台仅仅提供一个网址,通常借款人要偿还巨额的本息及各种额外费用。一旦大学生向网贷平台表示自己还不上,网贷平台就会“友善”地提醒你去另一家网贷平台借款,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让大学生深陷网贷泥潭,但背后却是,各个平台狼狈为奸,共获利润,而大学生却面临着偿还翻倍的本息的风险。最后是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网贷平台要求大学生提供个人信息、亲属信息,甚至是“裸照”作为获得贷款的条件,但网贷平台缺乏监管,对个人信息保存不当就会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各个网贷平台之间也会组成联盟共享个人信息甚至是最为隐私的“裸照”,这种侵犯借款人隐私权的行为一旦流行开来,不但致使大学生理性沦陷,道德底线失守,也将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和敲诈勒索罪等违法行为。[3]

四、防范大学生网贷风险的法律建议

(一)加强契约精神和信用意识建设

大学生大都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意味着在进行相关民事行为时,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就要求大学生在与网贷平台签订合同时遵守合同条款,对借款额度和借款时间都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了解自己如果偿还不了贷款时应当承担的后果和法律责任,诚实信用是民法的指导性原则,这就要求当事人双方在从事民事活动时需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4]网贷平台不能以欺诈诱导的方式让大学生签订网贷合同,不能在签订网贷合同之后随意解释合同条款,或者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以各种理由收取各种手续费。网贷平台合同中应避免不公平条款,合同自由是现在市场交易的基础,其目的是维护公平和促进交易。合同自由就要求网贷平台在与借款人订立合同时应遵循公平自由原则,在拟定格式合同的时候,规定双方平等的责任与义务。比如借款合同中还贷方式、还贷时间、相关利息的计算等都应当与借款大学生协商或者有可供选择的机会。

(二)加强金融监管,完善市场准入

网贷平台在市场准入立法方面应适用特殊市场准入,首先注册资本应以小额贷款公司为标准制定,而不是以一般公司或者商业银行的注册标准为准。其次主体资格应当获得前置性许可,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许可,工商部门应当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加强对网贷平台的监管,重点项目就是市场交易行为,参照证券和期货等金融交易公司的市场运行监管,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进行监管,银行和银监会应注意网贷平台的运营动向,及时规制不良行为,公示违反法律的网贷平台,不仅对规范其他网贷平台起到警示作用,也为大学生借款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对违法网贷平台进行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违法网贷平台进行责令停业处理;对于拒不执行停业整顿的平台,可由主管部门向法院申请,同级人民政府应落实预防与打击并举的措施,守住金融行业风险的底线。

(三)完善规范网贷平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校园普法

针对当前校园借贷市场中的一些不良现象应当尽快做出合理合法的规制与处理,保障在校大学生正常的学习与生活。亟待加大校园网贷的普法力度,使得借贷大学生能在面临巨额“高利贷”时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同时高校可以开设网贷普法课程,了解金融方面的知识和相关的法律常识。高校开展网贷相关法律讲座,辅导员定期开展班会及时了解大学生网贷情况,及早发现及时处理。网贷平台征信体系不完善,建议授权开放合同三方征信系统查询机制,同时网贷平台还可以与阿里巴巴、支付宝等电商和第三方支付系统联合,评估大学生的信用分值,降低风险。

五、结语

大学生网贷作为网络领域新兴的一个行业,在我国的迅速发展也证明了其市场潜力巨大,因此以大学生网贷法律风险和防范为研究对象,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通过加强契约精神建设、对网贷平台进行市场监管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对网贷平台和借款大学生的行为进行规制,以期网络贷款特别是大学生校园贷能够健康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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