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问题探析

2019-12-27 04:05祝玺
中国集体经济 2019年36期
关键词:资产减值政府补助

祝玺

摘要:作为强制性信息披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受到监管层和投资者的高度关注。文章对年度报告中存在的典型财务信息披露问题进行研究,就其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善对策。

关键词:业绩预告;实际业绩;资产减值;政府补助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1月28日在“2018年年报培训课件”统计的数据显示,2018年年报培训课件深市上市公司2017年年报披露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向2100家公司发出年报问询函1077份,问询约7500个问题,发函率超过50%;共披露约514份定期报告补充更正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年报问题发出174份监管函,并启动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处分流程。在从严监管的大背景下,如何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仅以年报中存在的典型财务信息披露问题为基础进行研究,就其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善对策,希望对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有所帮助。

一、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较为集中的呈现在定期报告中,定期报告包括季报、半年报、年报。关于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主要来自三个层面的法律法规。

1. 法律层面:《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出了要求。

2. 部门规章层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出了明确要求。

3. 规范性文件:以深市为例主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规范运作指引》及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等也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规则来源。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上述法规编制披露定期报告,另外对于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息,无论规则是否明确要求,上市公司都应当履行信息披露要求。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2017年年报披露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向2100家公司发出年报问询函1077份,问询约7500个问题。据统计,深圳证券交易所对2017年年度报告关注的问题主要有如下几点。

作为强制性信息披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受到监管层和投资者的高度关注。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2017年年度报告关注问题类别统计来看,财务会计问题及经营业绩问题占比近2/3。其中比較典型的财务信息披露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实际业绩差异较大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最迟应在1月31日前披露年度业绩预告及其修正公告,对于年报预约在3~4月份披露的,应当在2月底前披露业绩快报(主板另有规定)。这些规则的设计,原本是想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透明度,通过分阶段的预披露使市场对与公司的业绩有足够的反映时间,也便于投资者做出更加理智的投资决策。但是部分上市公司出于不同的原因,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年度业绩与最终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差异较大。2018年,84家上市公司因为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数据差异较大,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函,甚至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处分。

(二)财务指标变动幅度较大,解释说明不到位

年度报告中,与财务数据有关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第二节“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第四节“重要事项”、第十一节“财务报告”章节中。对于年度报告披露后,以下问题经常被关注。

1.营业收入与三费增长不一致

某上市公司年报显示,公司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4.1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6.42%;销售费用964.9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35.84%;管理费用2,946.2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7.83%。公司未在年报中说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与营业收入增长不一致的原因。

2.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变动相背离

某上市公司年报显示,公司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1.36亿元,同比下降8.2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867万元,同比亏减10.45%。公司未在年报中说明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变动相背离的原因。

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营业收入、净利润变化不一致

某上市公司年报显示,公司报告期内各季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7.58亿元、16.81亿元、20.87亿元和30.11亿元;净利润分别为8754.64万元、7079.71万元、1.14亿元和1.21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23亿元、0.22亿元、-4.80亿元和-1.78亿元。公司未在年报中说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与营业收入、净利润变化不一致的原因。

(三)资产减值未及时审议披露

为了规范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定义了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明确了可收回金额计量、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商誉减值的处理等。

另外,追溯至2017年报时适用的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通过《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明确了资产减值的审议披露要求。(2019年1、2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三个板块的定期报告备忘录都做出了修订,对于主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取消了资产减值的审议程序,只保留了披露义务;中小板的减值审议披露程序不变。)

由此得知,资产减值不仅是会计范畴的内容,同时也涉及信息披露的要求。2018年,14家上市公司因为计提资产减值达到审议披露标准而未及时审议披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函或给予纪律处分。

(四)大额政府补助未及时披露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将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两大类。

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17年11月颁布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上市公司获得政府补助公告格式》,明确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披露要求。

由此得知,政府补助不仅是会计范畴的内容,同时也涉及信息披露的要求。2018年,8家上市公司因为收到大额政府补助未及时披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函。

三、导致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业绩问题牵扯的利益巨大

上市公司的业绩问题直接与上市公司的利益相关,业绩不够出色、业绩下降往往都会造成上市公司相关利益受损,于此直接相关的利益主要有公司的股价、公司的融资能力等。这往往诱使上市公司的管理者规避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财务数据中揭露出公司实际业绩不够好的事实。

另外,导致业绩差异较大、且未及时更正的原因也与上市公司预约的年报披露时间有关。会计师往往按照公司预约的披露时间安排进场审计的时间,往往安排在4月底披露的,会计师一般2~3月份才安排进场审计,这就导致1月底和2月底披露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数据因未经审计的原因,与最终经审计的数据差异较大。当然,如果没有利益驱使,公司的财务人员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确认的话,业绩也不会存在较大差异。

(二)被动信息披露,规则不明确处则避重就轻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基本都是在法律法规的要求下完成,属于被动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股东、管理层普遍缺乏自主完善信息披露内容的理念。另外,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不够具体、避重就轻的原因有以下两点。

1.代理问题

多数上市公司都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问题,使得公司经营者与股东间因存在信息不对称而产生代理问题,代理问题的严重性与否影响公司治理的情形与态度,这也直接影响了公司财务信息的透明度。

2.规则不明确

对于规则不明确之处,不披露不属于违规,对于一些心存侥幸心理的信息披露人员,为减轻定期報告编制的工作量,大多数选择可不披露则不披露的做法。

(三)上市公司内部缺乏信息披露规则培训

对于资产减值、政府补助类的同时涉及财务和信息披露规则等跨部门的信息,本需要在完善内部信息传递机制的前提下,由财务、董办两个部门的协调完成。但现实中,部分上市公司财务人员缺乏相应的信息披露知识、而董办人员的财务知识匮乏,在内部培训不到位、内部信息传递机制还未完全建立之前,很容易发生信息未传递到相应部门的事件,以至于呈现出资产减值、政府补助未及时审议披露的问题。

四、改善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对策

(一)完善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监管措施

完善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力度。作为深市上市公司的监管机构的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也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制定机构。针对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应及时更新规则体系,弥补过去的规则无法满足的信息披露要求;另一方面,除综合运用问询、补充披露、监管处分等多项措施,还应增强综合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方法,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有效提高透明度。

(二)加强上市公司内部信息披露规则的培训

董事长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宜,上市公司有责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做好信息披露,首先,要重视信息披露工作,安排专业、恰当的人在信息披露岗位上;另一方面,法规不断完善,知识也需要不断更新,公司的管理层应加大内部培训力度,给经办信息披露事项的工作人员创造可以持续加强专业能力和信息披露合规知识的学习机会,以不断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三)强化市场参与主体的监督意识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力度固然重要,不过信息监管不能只依赖制度。一方面,要强化市场参与者监督意识,参与到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督中,从监管机构立法监管的出发点、市场或投资者关注点等方面出发,学会甄别应披露事项从而形成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另一方面,增强上市公司第一责任人意识,积极引导上市公司履行主体责任,努力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参考文献:

[1]唐东英.浅析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问题[J].企业天地,2017(07).

[2]周亚岚.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信息披露问题研究[J].中国国际财经,2017(11).

[3]朱筱莉.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问题及解决对策[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8(12).

[4]王胜.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沈阳干部学刊,2015(08).

(作者单位:深圳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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