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提交病假单,公司可以终止到期劳动合同吗?

2020-01-04 05:10周斌
上海工运 2019年10期
关键词:医疗期马某病假

周斌

典型案例

他的劳动合同可以到期终止吗?

马某是一公司员工,他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 年6 月16 日至2018 年6月30 日止。2018 年5 月8 日,公司向马某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其6 月30 日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

6 月20 日,马某在医院开具了当日至7 月20 日休息一个月的病假单,但未向公司提交,并正常工作。6 月30 日,公司向马某开具《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载明2018 年6 月30 日劳动合同终止。7 月2 日,公司向马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此时,马某主张自己仍处于医疗期内,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违法,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双方遂产生争议。

马某后申请劳动仲裁。区仲裁委认为,马某于2018 年6 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时正常出勤,因其即使患病,但未停止工作治病,故马某当日不在医疗期内,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并不违法。马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主张,难以支持。

法律解析

未提交病假单劳动合同可到期终止

本案焦点在于:员工有病假单但未向用人单位提交,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到期的劳动合同?

医疗期是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是法律对患病劳动者进行“解雇保护”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体现了国家对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一种适当限制。

很多人对病假与医疗期的概念不清。病假是一个事实概念,病假的程度根据病情确定,病情越重则休假时间越长;而医疗期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根据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越长则医疗期时限越长。医疗期建立在病假基础上,当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时,虽然其不能上班工作,但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还要给予法定的病假待遇,这个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就是医疗期。

本市的医疗期标准根据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标准为3~24 个月,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一年,医疗期为3 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 年,医疗期增加一个月,但不超过24 个月。

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处室的解释,所谓“以后工作每满1 年”,指的是第二年以后每满一年,即从第三年开始医疗期增加一个月。这个计算办法可用“N+2”的公式表示,其中N 表示已满的本单位工作年限。而在司法实践中,也有部分法官倾向于“N+3”。

需注意,上海规定累计计算医疗期,仅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不受本单位外工作年限的影响。自入职后的病假天数累计计算,满20.83 天为医疗期满一个月,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当然,享受病假待遇应履行病假手续,用人单位不能以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劳动者应提供病假证明。如果不能提供病假证明而又不能上班的,原则上不能继续请病假,劳动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按违纪处理。也就是说,员工请病假“既得有钞票,也得有粮票”。

假设职工医疗期未满,计算医疗期的起始时间是要看他哪天向单位提出病假申请。同样,涉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职工是否处于医疗期内,也要看其是否向单位提交医疗机构开具的病情证明单,并且履行了请假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 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所以,假设职工出具了病情证明履行了请假手续,现处于医疗期内,单位就不能按劳动合同期满为由进行单方终止了。但本案中,马某有病假单却故意不向用人单位提交,所以用人单位终止到期的劳动合同并不违法。马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主张,无法获得支持。

累了吃点儿啥?

陈云给商务印书馆的题词

举一反三

哪些情况下医疗期可以延长?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中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 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上海的规定是,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 个月。简单地说,关于延长医疗期的条件,按原劳动部的规定是属于三种重大疾病,按上海的规定是完全丧劳。

司法实践中也有一种意见认为:上海的规定是在原劳动部的三种重大疾病的基础上作了扩展性解释,即三种重大疾病可直接延长医疗期,而其他疾病延长医疗期需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完全丧劳。

另需注意,根据1996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13条规定,对于累计工作年限满20 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 年的,不限定医疗期。用人单位对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工作且满一定年限或者在生产经营中表现卓著的劳动者,也可不限定医疗期。

本市自2002 年5 月1 日起施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同时废止。尽管新的医疗期规定没有“不限定医疗期”,但是“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其医疗期按照当地的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就是说,新规定施行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按老标准办理。

据此,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职工可以不限定医疗期:第一,劳动合同是在2002 年5 月1 日以前签订的,且以后没有续签过劳动合同。第二,累计工作年限满20 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 年;或者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工作且满一定年限或者在生产经营中表现卓著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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