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会计与税务处理

2020-01-04 07:07刘静
财会学习 2020年4期
关键词:税务处理会计处理企业

刘静

摘要:企业的职工教育支出是企业一项很重要的支出项目,关系到职工能力的培养与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的实现。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多项政策文件,以规范企业职工的教育经费会计处理和税务管理工作。本文首先梳理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相关政策规定,给出了相应的处理方法及注意事项,并就职工教育经费超支或不足等暂时性差异处理问题做出了说明,希望能为企业的管理人员提供一定的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会计处理;税务处理

一、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现状

随着企业培训项目的增加,企业的职工教育支出也逐渐呈现出多元化特征,而教育经费的增加,也给企业的财务预算、资金管理等方面加大了管理难度。为此,企业也必须要完善了相关制度条例,如制定了《职工教育经费开支管理办法》《职工教育经费预算制度》等,但相关制度法规的建立与遵循都必须要以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规范的会计处理为基础前提,通过加强对国家最新政策理论的学习和了解,采取正确的职工教育经费处理方法,促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确保企业的相关教育培训活动有序开展。

二、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会计处理

(一)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

职工教育经费实际上是属于职工薪酬的一部分[1]。在进行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会计核算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的文件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根据相应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并确定职工薪酬,同时确认相应负债,将其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和资产成本。

(二)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础

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础是工资总额[2]。该工资总额要符合国家财政部等多部委下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工资总额相关规定。根据财会[2014]8号文件,企业职工的范畴应包括全职、兼职以及临时工等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全部人员,同时也包含虽未与企业订立合同但却是企业正式任命的在职人员。另外,企业由于季节性生产需要,会聘请一些外部的劳务派遣员工,虽然未与企业直接签订劳务合同或者经由企业正式任命,但也承担了与企业职工类似的工作内容,因此也属于企业的职工范畴。从这一点看,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会更加注重服务的实质而非用工形式。

(三)职工经费余额的处理

企业应按照实际的受益对象来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借方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一般来说,该科目在期末会有余额,为了保证职工教育经费“足额提取”的相关规定,对于贷方的余额在期末不会冲减为0,而是将其保留在以后期间继续使用。但如果借方存在余额,说明该年度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了规定计提的金额,无法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属于资产。此时企业需要将借方余额冲减为0,对于超支部分應补提职工教育经费,这种处理方式虽然超过了文件规定的计提比例,但却客观、真实地对职工教育经费进行了确认、计量和列报。

三、企业教育职工经费税务处理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可以知道在一般情况下,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对于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而超过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的年度结转扣除[3]。在进行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务处理时,需要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

这里的工资薪金总额指的是计税工资,虽然税法明确规定企业可在税前全额扣除其所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但实际上在某一期间企业实际已经计入成本费用的总额与最终允许进行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有所不同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已经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允许在汇算清缴年度进行扣除。如某企业2018年的应付工资应为3000万元,但在汇算清缴前实际已经支付的工资只有2500万元,则在当前可在税前扣除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限额为2500×8%=200万元,而非3000×8%= 240万元。

(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一般来说,职工教育经费是按照工资薪金的8%计算税前扣除限额,但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如软件企业或者核力发电企业,仅按照计税工资8%限额内扣除是根本无法满足企业的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的。因为对于这部分企业而言职工的教育经费是维持其生产经营和企业竞争力的必要支出,而且这些支出金额通常较大,需要长期、持续地进行投入,一般企业的税前扣除标准会使其缴纳大量的企业税金,必然会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国家财政及税务总局在对比中作出了特殊规定。对于部分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如软件企业的员工培训费用以及核力发电企业的核电厂操作员的培训费用是可以税前进行全额扣除的。但同时也需要注意的是,在核算时,必须要将企业可以允许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类型与企业的其他职工教育经费进行严格区分。另外,根据财政部、国税局以及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规定,对于部分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认定的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在此基础上享受更多的税收政策优惠,一些地区也相应出台了关于职工教育经费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对于一些掌握一定领先技术的企业,要积极地申请技术先进性企业的资质认定,以获取更大的税收政策优惠。

(三)外部劳务派遣员工费用支出问题

在处理外部劳务派遣员工的费用支出问题时,要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34号文件,对于企业所接受的外部劳务派遣员工,如果其费用是支付给与之签订协议的劳务派遣公司,则应作为劳务费用支出。但如果费用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则应作为相应的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支出,其中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要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作为企业计算和扣除其他费用的基础。

四、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暂时性差异处理

(一)职工教育经费超支的处理

假设某企业在2018年应付职工薪酬为2000万元,所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为2000×8%=160万元,但是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为165万元,此时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补提5万元的职工教育经费,将“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的科目期末余额冲减为0。如果此时税前可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限额同企业所计提的经费相同,且实际所发生的费用均符合国家相关税法规定,则当年可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进行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为165-160=5万元。在会计核算时,这5万元虽然不作为资产进行处理,但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可以作为下一年度的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5万元,当企业在下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能够抵扣差异部分时,则在会计处理时将其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职工教育经费结余的处理

如果企业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的期末余额在贷方,则该余额可以在企业未来的职工教育支出时进行税前扣除。由于企业难以合理预估该差异部分在未来转回的具体时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此时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能被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企业管理人员一定要认真学习有关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会计及税务处理的相关政策法规,严格按照规范的处理方法进行操作,积极地做好税收筹划,及时调整教育经费存在的税会差异,促进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为企业更好地开展人才培养活动提供保障。财

参考文献:

[1]雷文谨,赵新贵.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会计与税务处理[J].财务与会计,2015(15):42-44.

[2]白崇霖,王朝晖,刘明丽.电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管理机制研究[J].会计之友,2012 (12):35-38.

[3]邹猛,魏利娜.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J].冶金财会,2016 (4):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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