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原地区警用无人机视频图像侦查取证探究

2020-01-07 11:30贾小璇都增予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高原地区警用警务

贾小璇,都增予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青海 西宁810000)

我国青海、西藏、云南等省区大部地处高原,海拔高、地域辽阔,人员稀少,至今仍有部分地区未铺设电力设备,人力、车辆不便到达,给案件侦查取证工作带来一定困难。近年来,随着“科技兴警”步伐的推进,无人机这一新兴警用装备在公安工作中得到广泛应用,它能够以随时调整的高度、角度,在人力和地面车辆无法抵达的位置对地面景象进行或宏观全景或局部细节的全方位图像拍摄,在地域广阔、警力紧缺的高原地区执法取证过程中,更是起到巨大的辅助作用。公安部于2016年开始在全国推广普及警用无人机实战应用,各地公安机关随之引入了警用无人机遂行警务实战任务,几年来取得了不少成果,也遇到一些实际问题。深入研究解决高原地区警用无人机视频图像侦查取证实战应用问题,对提升当地公安机关维稳安保和执法办案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警用无人机视频图像侦查取证的应用价值

对公安侦查工作而言,无论是日益成熟的信息化侦查还是在积极探索的大数据侦查,都还处于定点、定时的被动发现阶段,对重点的人、事、物缺乏主动实时的跟踪控制,这严重制约着公安工作的发展。为此,无人机侦查成为继刑侦、技侦、网侦、视频监控侦查之后公安机关战斗力的新增长点[1]。

(一)视频图像侦查的特点

视频图像侦查本质上是一种以动态视频和静态图像相结合的方式还原案件现场和取得相关证据的侦查手段,其拍摄内容直观、易获取且便于分析梳理,可为侦查工作提供一定的直接线索和方向指引。目前结合公安实战业务,打造视频智能应用、车辆缉查布控、案件侦办研判、视频联网监控、人脸识别比对等五大基础功能模块,通过整合业务数据和流程,为用户提供视频侦查的全链条解决方案的技术已比较成熟。视频信息与公安核心业务系统的整合将是视频侦查应用的发展方向,图侦已成为公安刑侦、技侦和网侦之后的第四种侦查手段[2]。

(二)无人机侦查的优势

无人机,又称无人驾驶航空器,泛指利用无线遥控设备或自动驾驶设备控制实现飞行的不载人飞行器。相对于传统飞行器,其具备体积小、成本低、易操作和机动性强等优点,可通过改变任务设备挂载执行多样化的警务任务,实战应用中具备诸多传统警用装备无法企及的优势。采取“飞行平台+光学影像挂载设备”搭配模式的警用无人机视频图像侦查取证具有时效性高、灵活性强和覆盖面广三大优点,相较于主要依托地面固定监控设备进行的传统视频图像侦查取证,既可以通过空中航拍和对视频监控设备、录像摄像设备拍摄的图像资料进行关联、分析、比对,发现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又可以有效解决地面固定监控设备受限于设备布设密度和安装位置等因素,无法做到对设备覆盖稀疏和偏远无设备覆盖区域发生的犯罪活动实现有效监控取证的问题。

(三)警用无人机视频图像侦查应用前景广阔

公安信息化的深度应用给警务工作效能提升带来了质的飞跃,而无人机技术的融入,则更好地实现了高空视频图像智能技术与公安工作的高效融合。与静态信息化侦查手段相比,警用无人机搭配光学变焦镜头、激光补光和夜视摄像等多功能云台挂载,可解决拍摄角度位置不佳、案发现场距离过远、拍摄光线条件过暗等问题,具备较强的侦查动态性。因此,将“警用无人机航拍应用”与“视频图像侦查取证”两大专业领域相结合,构建“动静结合”、不受地形限制的视频图像监控侦查取证体系,对推进警务侦查取证工作意义重大。

二、警用无人机视频图像侦查取证的法律依据

警用无人机视频图像侦查能够有效进化侦查模式、提升侦查效率、丰富侦查技战法,但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在实战应用过程中需要依法合规、仔细辨别,小心求证,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合规、有效推进。

(一)关于电子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无人机所收集、提取的证据属于电子数据,同时无人机广泛用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形成的电子数据也被制作成现勘笔录。同时根据《电子证据审查》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故取证过程须具备主体、对象、中介、依据、目的五个方面的合法性方为合法,所取证据才能作为定案证据。在一般刑事案件中,侦查主体为公安机关办案民警,他们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收集、提取电子证据。无人机收集提取到的电子证据的唯一目的就是证明案件事实,所以必须严格按照证据关联性要求,将“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关联证据进行完整取证。

(二)关于信息安全

依据刑事诉讼法中“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规定,按照证据关联性的内在要求,严禁利用无人机技术对涉密涉私以及无关事实进行违法取证。无人机具备的高科技性要求更高的信息安全意识和信息保密水平,否则会比一般侦查行为具有更大的侵袭性。例如“侦查对象”为处于某一特定处所的嫌疑人,其周边有其他场所和人员,公安民警使用“无人机空中视频图像侦查”这一“中介”为侦查手段,侦查过程中很容易附带对与案件无关的情况进行“附属”取证,从而导致侵犯当事人的隐私,也就是我们说的“侦查权之限制与隐私权之保护”的问题。因此,必须重视警用无人机所获信息的安全保障,严格信息的获取、保存、调取甚至销毁规范,防止信息滥用或泄露,对在刑事侦查中所获取的各类信息涉及公民隐私和侦查秘密,必须进行妥善处理。

(三)关于取证瑕疵

使用警用无人机进行视频侦查取证还须符合《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暂行规定》等警用无人机法律规范中“无人机操作人员须持有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应等级驾驶证”及“取证所用飞行器应为登记在册、属公安机关所有的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两项条款规定。2017年11月初,公安部警用航空管理办公室发布通知,明确了第一批具备警用无人机培训能力的培训机构,将培训和使用进行规范化,但也应看到:“具备合法侦查取证资格”不代表“没有违法取证风险”。受自身条件如隐蔽取证或技术手段的局限,警用无人机所获取的证据也可能存在一定的瑕疵或不完整,进而可能对侦查活动产生误导[3],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取证时必须注意对犯罪嫌疑人和普通公民的权益保障,防止侦查权被滥用,造成侵害人权和非法证据排除的后果。

三、高原地区警用无人机视频图像侦查取证应用现状

公安部2016年开始在全国推广普及警用无人机实战应用,目前高原地区警用无人机实战应用已全面推开,云南、贵州、新疆等多省市公安机关已开始使用无人机在高原地区执行空中禁毒、环境污染取证、嫌疑人搜捕等警务任务,青海省也已开始使用警用无人机遂行警务实战任务。

(一)实战应用成效显著

2017年10月,青海省海南州某县发生坠楼事件。因事发建筑外墙无攀爬附着点,无法采取传统手段进行视频图像取证。为还原案发经过,查清事实真相,当地公安机关出动一架中型四旋翼警用无人机携带4倍变焦摄像头到达现场,由上到下对外墙擦蹭痕迹进行拍照和摄像取证。经后期分析比对并与其他证据关联,最终排除他杀嫌疑,将案件性质认定为失足坠落。侦查过程中使用警用无人机取得的视频图像证据为案件的最终定论起了重要作用,开创了高原地区警用无人机视频图像侦查取证实战应用先河。

2020年,在两起重大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单位使用警用无人机配合光学影像设备参与现场勘察,以地面人员和设备无法到达的方位视角做了视频图像取证,提升了案件侦办效率。特别是在一起非法开采专案侦查阶段,青海省公安厅所属警航分队携多款警用无人机赴案发地,从不同高度和角度,对现场全局和局部细节进行视频图像取证,用三天时间,在大约200平方公里的涉案区域内完成了传统车辆和人力约两周才能完成的取证工作量,所得视频图像资料经分析比对并与案件其他证据关联后形成证据链,为案件举证定案提供了切实依据。

几起案件的侦查充分证明,使用警用无人机配合其他侦查手段进行特定场所视频图像取证或可疑人员锁定追踪,能够对提升侦查工作效率提供较大帮助。

(二)培训合作方兴未艾

根据公安部及民航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无人机飞行须遵守持证、提前申请空域、提交飞行计划三个条件。根据公安部警用航空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警用航空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中警用无人机驾驶员“持证上岗”相关规定,青海、云南、贵州等地处高原的省区先后开办了警用无人机驾驶员培训班和技战术研讨班,为当地公安机关培养了一批具备资质的警用无人机应用操作人员,根据受训机型和科目的不同,可操作警用无人机执行空中监视、目标搜寻、应急救援、视频图像侦查取证、非致命武器抛射和危险目标清除等警务实战任务,其中大多数可挂载光学影像设备遂行视频图像侦查取证任务。

为强化公安机关维稳处突的综合能力,有效提升现代警务新动能,2020年3月,青海省公安厅与国内知名无人机生产研发企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共同研发改进适用高高原地区的无人机飞控、电机、桨叶等部件,推动制定无人机高高原地区应用的行业标准,推进研发管理平台、警务应用实践基地建设,为高原地区无人机应用提供全生命周期最大保障,在高原地区警用无人机人员队伍和设备建设实战化方面留下了重要一笔。

四、高原地区警用无人机视频图像侦查取证问题初探

(一)警用无人机管理应用的工作机制尚未理顺

因机制、理念、财政经费等原因,我国各高原地区公安机关警用无人机管理和实战应用尚未形成系统化,除云南等少数省份外,大多未成立专门的警航管理机构,尚未形成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的工作机制,警用无人机在操作应用上还处于探索阶段。对于一些部门和办案民警来说,警用无人机还是个“新鲜玩意儿”,“买了不会用,想用不敢用,用了不管用”的现象普遍存在。

(二)设备性能不能很好地满足工作需求

对于大多数内陆高原地区省份来说,警用无人机规模化应用刚刚起步,所使用的机型主要是轻小型多旋翼无人机,其中大部分属民用消费级航拍机,存在诸如续航时间短、功能单一、扩展性差等一系列问题。虽有部分行业、专业级无人机,但高性能光学挂载设备较为缺乏,飞行平台与侦查任务设备系统整合度较低,可靠性较差。能够适应高海拔地区气候的“高原专用”警用无人机型号较少,普通无人机在高原地区性能下降较大,空中视频图像侦查取证功能的优势难以有效发挥。

(三)警用无人机与公安信息化系统脱节

警用无人机包含了无人机平台、任务设备、地面控制平台、地面配套设备在内的综合系统,是软硬件相结合的新型警用装备系统[4],其“特殊身份”不同于普通的民用无人机,涉及保密内容,无线传输需要加密并使用专用频率。目前高原地区大多省份警用无人机仅仅作为一种警用工具在使用其拥有的相当数量警用无人机仅作飞行展示、空中喊话、抛投等非侦查用途,许多警用无人机仍处于“裸奔”状态,尚未融入整个公安信息化系统中。这种装备系统只解决了前端侦察、中端传输问题,与后端指挥中心的衔接还不够紧密,直接影响了应急情况下的指挥决策效率,导致无人机空中巡查、信息搜集这些优势无法转化为快速的处置和打击优势[5]。

(四)操作人员业务能力还须进一步提升

以青海省为例,目前警用无人机应用相关工作由省公安厅警用航空管理办公室负责,视频图像侦查取证工作安排由刑事警察总队及各州地市刑侦、技侦部门主导。两者“各自为政”,沟通交流较少,无人机飞手和侦查人员分属两个单位,存在着“无人机飞手不会拍摄取证、视频侦查人员不会操作飞行”的问题。很多具备操作资质的警用无人机专业人员散落在与无人机飞行和刑事侦查无关的工作岗位,相关技能日渐生疏,对工作原理、操作控制、飞行知识不甚了解,对通信链路、任务搭载设备配置不精通,业务需求与无人机技术发展结合上不匹配,难以满足遂行空中视频图像侦查取证任务需求。

五、强化高原地区警用无人机视频图像侦查取证实战应用的对策

侦查是社会治理中惩治犯罪的铁拳,然而,犯罪类型和方式与时代是同步发展变化的,现代侦查活动借助于无人机的这一功能因势施策,已成为打击犯罪活动、震慑犯罪分子的利器。全面提升我国高原地区警用无人机实战应用水平,必须从实际出发,以问题为导向,形成新思维、新对策。

(一)以提升实战应用水平为目标,构建无人机视频图像侦查任务体系

无人机在警务实战领域的应用,是深化警务改革、打造现代高科技警务机制的重要举措。各地公安机关应紧盯公安科技发展的步伐,加大装备和警力投入,积极推进警用无人机实战应用和建设,加强“空地协同”、“人机协同”任务规划、制定工作方案、规范工作流程,科学合理统筹安排,确保无人机与地面监控设备、无人机与无人机、无人机与侦查人员分工合作、各司其职,以合格的效率和工作质量完成工作分项,形成完备的侦查取证任务体系[6]。

针对内陆高原地区普遍存在的目前对警用无人机实战应认识不足、机制不畅等问题,一是要建立规模化的指挥系统,负责控制和协调合成作战体系中各个作战小组,以便能够有效地控制无人机,全面收集信息,调配单兵力量,保障无人机在侦查中开展任务的有序性和安全性,依法依规解决无人机在侦查中使用的主体、适用对象、使用权限和方法等基本的操作性问题,真正实现合成作战体系的顺畅运作。二是积极探索智慧警务新模式,把无人机警务实战应用工作提上议事日程,成立无人机技术小组,通过专门化培训促进相关部门和人员掌握专业知识、提高应用水平,以狠抓规范培训、创新实战应用为双轮驱动,创新开展警用无人机管理应用的新局面。

(二)以购置和改装为手段,提升飞行平台和光学影像设备任务性能

高原地区气温较低且气候多变,对警用无人机的续航时间、空中机动性和飞行安全性均有较大影响,需要装备经过高原测试的专业机型,但现阶段各省警用无人机多为非高原专用机型,难以保障视频图像侦查任务效果。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要加大资金投入,瞄准国内外研发的高原型无人机、性能高端的前沿型号申请购买,针对部分高性能光学影像设备容易因冰冻、碰撞等原因导致损坏的实际情况,购置专门的防震、保温设施进行存放,采取加固连接处减少震动并在其外表处粘贴保温层等措施,在防止设备损坏的同时保证侦查取证效果。另一方面,利用无人机生产研发企业等合作平台,对现有机型进行机体结构优化、去除冗余重量,并通过安装高原专用旋翼,加装电池保温设备和电机防雨雪设备等方式进一步提升飞行平台性能;以提升设备可扩展性和系统兼容性为着眼点,从飞行平台和影像设备第三方接口拓展和应用软件兼容性提升入手、改变当前“专机专用”现状,真正体现警用无人机在视频侦查取证任务中“多面手”的角色。

(三)以合作共赢为路经,促进无人机与公安信息化建设的有效对接

无人机在信息收集的时效性方面优势显著,无人机加载人像识别技术以及其他探测、识别技术,并通过无人机数据系统与公安综合信息自动比对对接,将在公安信息应用上发挥巨大潜能。但受到资金、技术、人才及自然条件等方面的限制,目前青海等高原地区的无人机与公安业务信息系统脱节较严重,导致无人机信息搜集优势无法转化为快速的处置和打击优势。为了加快警用无人机与公安业务信息化系统融合,一方面,以加快高原地区公安信息化建设为契机,在完善相关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加快推进“警务综合信息平台”、“指挥调度系统建设”等重大项目,对公安技术装备、民警队伍、警务模式等各方面要素的整体化信息改造,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录入采集—综合研判—使用评估一体化的信息化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加快提升公安信息化水平。另一方面,坚持“产学研,训练战”“合作研发,共享资源”工作导向,搭建无人机培训合作平台,为促进警用无人机“生产、学习、研发,培训、演练、实战”的整体联动创造条件,依托合作伙伴技术优势,规范警用无人机数据传输端口、链路,制定统一标准,无人机警务解决方案整合采集端、飞行平台端及业务融合端,实现端到端的空中视频侦查应用融合,为高原地区智慧警务插上翅膀。

(四)以提高操作能力为抓手,构建警用无人机专业人才培养体系

不断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和专业队伍建设力度,在实战中挖掘典型案例、总结提炼应用技战法,构建完善集基础技能培训、专业应用培训、建设管理培训于一体的警用无人机专业人才培养体系,为进一步推动高原地区警用无人机发展贡献力量。一是建立警用无人机培训基地暨战法研究中心,构建集基础技能培训、专业战法研究、建设管理研讨于一体的警用无人机专业人才培养体系,着重在培训规范化、技战法标准化及无人机空中数据的整合分析与深度应用等方面深耕布局[7]。二是选拔推荐刑事侦查和无人机飞行岗位上年富力强的民警学习侦查取证、无人机操作等相关技术,加大专兼职教官和警用无人机操作使用与视频图像侦查取证“通用型”人才培养力度,促进相关专业领域“互融互通”,从人事层面尽量保障已取得资质的民警从事专业相关工作,确保个人和单位“学有所用”、“用时有人”,保证无人机侦查取证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三是坚持“战训合一”的理念,与实战单位紧密配合,把握一线实战需求,融入高原地区特色科目培训,研究设计战法科目、丰富教官实践经验,通过实战实训,加强针对性、协同性、对抗性训练,提升教学训练的实战化水平。四是加强警用无人机人才交流合作与竞争学习,通过定期交流研讨、参加论坛、进修学习等方式提升骨干人才技术储备。

综上所述,在地理环境特殊的高原地区,警用无人机视频图像侦查取证实战应用对提升公安机关战斗力具有特殊重要意义。随着警用无人机飞行平台及其挂载设备进一步模块化、智能化设计的趋势和警用无人机教学培训、实战应用过程中“全景侦查”、“制图软件应用”等新型战术战法的引入,高原警用无人机视频图像侦查取证工作水平得到较快提升,特别是在高海拔地区执行侦查任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显示出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巨大的潜力价值。同时,要清醒地认识到,高原地区警用无人机实战应用起步较晚,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也正是今后努力的方向。要从实际出发,在资金、技术、平台、人才诸方面精准发力,加快警航事业发展,以适应新型安全需要,生成新的战斗力。可以预见,在完成设备性能改进、任务系统整合、人员能力培养和应用模式完善四大阶段性目标后,我国高原地区警用无人机视频图像侦查取证工作将进一步提升,警用无人机视频图像侦查取证将在高海拔区域预防制止犯罪和助力案件侦破领域大显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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