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氏春秋》和商鞅法家思想关系研究

2020-01-09 13:18李文豪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10期
关键词:吕氏春秋吕不韦法家

■李文豪

(新疆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7)

在商鞅之法风靡秦国,举国上下信奉商鞅之法治理国家并取得一系列卓越的文治武功的时候,在秦国的治国理念上却出现了不同的声音。作为发声的秦相吕不韦深切感到了秦法的弊端以及在强大国力之下隐藏的各种矛盾,在他主政期间为了纠正秦法的弊端,缓和国内正在激化的阶级矛盾,推进国家的统一进程,主持编写了关于国家施政的政治指南《吕氏春秋》并流传了下来。作为现代人,我们可以看到《吕氏春秋》对于当时秦朝的巨大意义,看到吕不韦卓越的政治眼光。虽然《吕氏春秋》是吕不韦主持编写的,但一定是经由吕不韦审阅同意后,才能颁行天下的。可惜吕不韦为国家设计的政治制度未能被始皇帝认可,秦国因孝公用商君而兴,因始皇帝不用吕子而亡,不亦悲乎!

那么商鞅之法是否真的过时?吕不韦的《吕氏春秋》又优越在何处?吕不韦的《吕氏春秋》政治思想究竟比商鞅之法以及先秦法家思想有怎样的高明之处呢?是值得去深究的一个问题。

一、《吕氏春秋》对法家思想的吸收

战国伊始,法家思想就开始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商鞅变法之后,法家思想受到各国的追捧,尤其是在秦国,法家思想炽盛无比成为国家一切行动的思想基础。然而随着社会封建化和统一的发展,商鞅的严刑峻法思想不再适合秦国发展的需要,秦国的主要矛盾也由最初的保存国家,发展到征伐天下和天下统一上。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维持统治的上层建筑和思想体系却逐渐固化,成为了阻碍秦国继续发展和改革的原因。

吕不韦以深邃的目光洞悉了秦国面临的困境,法治上的弊端。吕不韦对法家思想进行了吸纳和改造,但并未对法家思想心怀偏见,更身怀敬意将管仲商鞅与先圣王汤武相提并论。吕不韦对法家思想进行了吸纳和改造,只是为了更适合秦国的现实状况和不久的将来要面对天下一统的情况。《吕氏春秋》的政治思想对法家思想的汲取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至公思想、法治思想、时移世易的改革思想、法不阿贵思想。

(一)对至公思想的吸收

关于至公思想,法家人物及其作品中都有过记载论述,他们更多地是把至公看成君主之下法的公正性,即君主应该使用法律公平公正地治理天下万民。“故尧舜之位(莅)天下也,非私天下之利也,为天下位(莅)天下也。论贤举能而传焉,非疏父子、亲越人也,明于治乱之道也。”吕不韦对法家论述的公天下思想进行发展和升华,成了“贵公去私”之论,更加侧重于国家权利的公有性。“贵公”旨在说明天下属于任何人,而君主只是大众维护自身利益的代表;而“去私心”旨在说明君主官长不能把天下看成自己的私有物品而为所欲为。“尧有子十人,不与其子而授舜;舜有子九人,不与其子而授禹。至公也。”“群之可聚也,相与利之也。利之出于群也,君道立也。置君非以阿君也,置天子非以阿天子也,置官长非以阿官长也。”来自法家的“至公”思想在《吕氏春秋》中被赋予了更新的意义,不再仅仅侧重法的公正性,更侧重于国家权利的公有性。

(二)对法治思想的吸收

法治思想是法家思想的精义,历代法家人物都极其重视法治在国家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申不害说,君主必须命定法律规矩,就像可以称重万物的秤砣,标准统一,这样便可以驾驭群臣,“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所以一人心也。”同样,吕不韦也极其重视国家社会的法治,“故矫上之失,诘(追究)下之邪,治乱决缪(谬),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但是,两者对法制在国家统一的问题上产生了不同的认识。法家认为只有明赏定罚才可以为统一凝聚国力,才可以实现天下完全的统一。《吕氏春秋》也认为国家治理是需要法制的,“家无怒笞,则竖子、婴儿之有过也立见;国无刑罚,则百姓之悟相侵也立见;”但是在国家的治理中更需要德治。“善为君者,蛮夷反舌殊俗异习皆服之,德厚也。强令之笑不乐,强令之哭不悲。刑虽重,刑虽严,何益?”只有德法并重,身心并举,才既达到治理的目的,又能缓和君主与民众之间的矛盾,治标又治本,消弭了法治强权造成的阶级矛盾,达到了君主维护自身统治和社会稳定的目的。

(三)对时移世易的改革思想的吸收

法家人物和吕不韦都意识到了“时”与“势”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治理国家的方法要紧跟社会的发展,才能最大化地把握住时代的脉搏,治理好国家。“三代不同礼而王,五伯(霸)不同法而霸。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时移而治不易者乱,能治众而禁不变者削。故圣人之治民也,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吕氏春秋》认为“故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变则悖,悖乱不可以持国。世易时移,变法宜矣。”从这里可以看出《吕氏春秋》中“时移世易”的变革思想,是对法家变革思想的一种继承和发展。这不仅是吕不韦对世事洞若观火的观察和精准的把握,更是《吕氏春秋》对整个天下大势改变的一种主动的应变与主动的推动。其主要目的在于纠正秦国法制的弊端,缓解秦国内部的矛盾,为将来的秦国的国家社会的治理提供一条合理的路径,与此同时,还致力于在诸国争霸的过程中,最大程度地增加秦国的优势地位。

(四)对法不阿贵思想的吸收

法家学派强调法治的公平性,法治是不讲人情,不避权贵的,所以才会有“商鞅刑公子虔,流公孙贾”的事情发生。“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者,非死不赦。”“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取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虽然法家主张“法不阿贵”,但是法家的法却不针对君主本身,从而使君主跳脱到法律之外,凌驾到法律之上。然而《吕氏春秋》在这一思想之上做出了突破,把“善不善”作为衡量的标准,上及天子,下及平民。在《简选》中明确提出了“行罚不避天子”的主张,以至于有“葆申鞭笞楚文王”这样的事情。

二、《吕氏春秋》对法家思想的批判

(一)对单纯依靠刑赏治国的批判

法家主张严刑峻法的思想,使人民在高压的状态下,畏惧刑罚,不敢犯罪。“故治民者,故刑胜、治之首也。”“吾以是明仁义爱惠之不足用,而严刑重罚可以治国也。”“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吕氏春秋》认为完全依靠刑赏是不足以治国的,反对高压统治带来的社会的稳定。《吕氏春秋》认为专以刑杀为威、以赏罚治国必然会引起“以罪召罪”“上下相仇”的事情发生,不仅会使民众屈从于强权,而且还为了生存滋生诈巧的心思,甚至为了躲避处罚而选择欺骗国家,为国家治理埋下了祸患的种子。“民进则欲其赏,退则畏其罪。知其能力之不足也,则以为(伪)继矣。以为(伪)继,知,则上又从而罪之,是以罪召罪。上下之相仇也,由是起矣。”为了改变使用严刑峻法让民众听话的局面,《吕氏春秋》主张在国家治理中要顺民之情,以爱利为本,辅之以刑赏,“威亦然,必有所托,然后可行,恶乎托?托于爱利。爱利之心谕,威乃可行。威太甚则爱利之心息。爱利之心息而徒疾行威,身必答矣,此殷、夏之所以绝也。”这样不仅会使民众感受到国家的尊重,而且更能感受到国家在维护民众自身的利益,从而使民众易治。《吕氏春秋》对法制主义中不好的成分进行批判和驳斥,但并不是对法制的完全否定,更多的是反对统治者的专治权威,而赞成其中的公平成分。对“刑赏”亦然,它赞成适当的刑赏,而不是专门依靠刑赏治理国家。

(二)对峻法悖逆人性的批判

《吕氏春秋》极其重视自然的人性,反对违背人性的刑杀。“民之有威力,性也。性者,所受于天也,非人之所能力物。国无刑罚,则百姓之悟(互)相侵也立见。做刑罚不可偃于国。”人人天生就具有威力,为了使人民天赋的威力得到合理的使用,避免因威力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争斗,就需要在国家社会中设置刑罚,为了避免刑罚过甚,违背了人天生具有的本性,就需要以爱利为基础制约刑罚,即刑罚必须以爱利为基础。这是不同于法家的刑罚主张的。“凡用民,太上以义,其次以赏罚。其义则(若也)不足死,赏罚则(若也)不足去就,若是而能用民者,古今无有。”所以《吕氏春秋》致力于将刑赏同义结合起来,形成了以义为主,赏罚为辅的国家治理手段。

(三)对不教而诛的批判

《吕氏春秋》认为“刑赏”有助于教化的实施,注重以刑赏促教化,“不教而诛”才是治理国力最大的悲哀。“三王先教而后杀,故事莫功焉。”先圣王治理国家都是先教后杀,亦能做到先德后刑。更何况现在战国时期比不上先圣王的君主呢!赏罚可以被动地防止民众做出出格的事,但却无法主动地让民众心里装满忠信亲爱。反而教化却能积极地培养起民众的忠信亲爱,“赏罚之柄,此上之所以使也。其所加者义,则忠信亲爱之道彰。久彰而愈长,民之安之若性,此之谓教成。教成则虽有厚赏严威弗能禁。故善教者,不(义)以赏罚而教成,教成而赏罚弗能禁。”通过教化而成的东西,就好像天生之性一样伴随人的一生,这就是教化的作用,其结果就是教成。一旦教成,无论是厚赏还是威逼都不会再动摇它。这或许比不上法家严刑峻法的立竿见影,但却胜在治理国家时不会留下隐患。但是教化并不是说不需要赏罚的存在,在教化过程中更应该对赏罚进行合理的使用。“闻善为国者,赏不过而刑不慢。赏过则惧及淫人,刑慢则惧及君子。与其不幸而过,宁过而赏淫人,毋过而刑君子。”可见,教化与赏罚之间的千丝万缕的联系。

三、《吕氏春秋》政治思想的特点

孝公善用商鞅,在制度上奠定了秦国统一的制度基础。商鞅开创出的依法治国的战时法治文化传统,在后代君主的统治之下逐渐走向僵化,高压的统治使得统治者与被统治者、贵族与平民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在时代的发展中,没有如商鞅所愿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跟上时代的步伐,反而在历代的统治者不断强化中变得僵化。

(一)以霸道治国转为以王道理政

吕不韦作为当时杰出的政治家,深刻地洞悉到了天下大势的发展,洞悉到了秦以法家思想凝聚民心取得天下的必然性,同时也对秦持法家思想进行统治的弊端感到深深的忧虑。商鞅变法之后秦国国力迅速增长,商鞅的法治思想日益深入人心。商鞅推崇法制,主张君主专权,把民众看成奴役对象而不是把人民视为国家的根本,把国家放在了民众的对立面,并且通过国家这个暴力机关,不断地压榨人民,虽然商鞅变法在一定程度上给了底层民众上升的空间,促进了小农阶层的崛起,重组了国家政治结构,但为了追求霸业,创造了集权国家,对人民进行极力压榨。使用这样制度的秦国只能使国家强大一时,却不能使国家永久昌盛。这一点就连商鞅本人也是清楚的。景监曰:“子(指商鞅)何以中吾君(指孝公),吾君之欢甚也。”鞅曰:“吾说君以帝王之道比三代,而君曰:‘久远,吾不能待。且贤君者,各及其身显名天下,安能虽邑(悒悒)待数十百年以成帝王乎?’故吾以强国之术说君,君大说(悦)之耳。然亦难比德于殷、周矣。”总的来说,孝公用商鞅施行的是霸政,即以强兵为目的,以战争为手段,最终形成优越于各国的绝对实力,甚至于一扫六合,统一天下。

霸政思想在天下混乱时期可以转移国内矛盾,凝聚民心,一致向外;当战争局势稍缓,天下局势稍安,国内压抑的民众矛盾必然会上升为社会的主要矛盾,会引起社会的混乱,甚至会引起大秦王朝的崩溃。尤其是继任者秦王政又独好法家思想,这更加深了吕不韦的忧虑,他似乎已经看到了秦王朝崩塌的一角,为了避免这样的事情的发生,吕不韦开始思考以王政代替霸政,他主持编写《吕氏春秋》就是以王道思想为核心,为统治者提供多种治国方案选择的,以王道思想代替霸政思想,就打破商鞅之法的至高无上性;同时对历代君主的政治得失进行总结,以彰王道政治思想在治国中优越于霸政思想,用以教化秦王政法家的铁石心肠,以期从根本上解决秦国的隐患。

(二)形成以王道为主的国家治理体系

吕不韦身为秦国相国,不仅要推动秦国统一天下的事业,还要在统一之后给天下百姓一个太平,最终奠定秦国一家一姓的万世基业。《吕氏春秋》通过对法家的借鉴与吸收,根据当时的社会现状,试图建立德与法,教与刑结合起来的国家治理制度。形成以德治为主,法治为辅;教化为主,刑赏为辅的国家社会治理体系。这种国家社会的治理体系是《吕氏春秋》将霸业转变成王业的一种政治构想,以缓解国内阶级矛盾,短暂地维持国家安稳的局面,从而为后世之君争取时间,以期寻找到彻底解决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矛盾的方法。然而吕不韦却没有意识到封建制度是这种矛盾产生的根源,《吕氏春秋》的政治制度的设计只能在矛盾相对缓和的时期奏效,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封建制度固有矛盾的激化,《吕氏春秋》的政治制度设计也会失效。

四、结语

法家思想因商鞅而备受重视,在这种重视之下,时效性的法家思想却逐渐被僵化,致使国内矛盾加剧,加重了秦王朝统治的不稳定性。秦相吕不韦深刻地洞察了强大秦王朝背后潜藏潜伏的巨大危机,为了化解正在孕育在母胎里的危机,巩固秦国的统治,吕不韦主持编写的《吕氏春秋》对法家的治国思想进行吸收与批判,从而提出相对于法家霸政治国思想更为温和的王道政治思想,吕不韦不仅政治眼光卓著,深刻把握住了时代的脉动,更着眼于秦国实际,从微小细心之处入手,为了秦国的万年基业呕心沥血。《吕氏春秋》对先秦法家思想尤其是秦法家思想进行吸收,并跳出法家的思想的桎梏,站在更高处对法家思想进行扬弃,丰富了《吕氏春秋》的政论思想,治理国家社会的思想理论体系,并尝试解决秦国法家政治施行以来造成的积弊,缓和秦国内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矛盾,在七国间的相对虚弱期,为秦国赢得了更大的生存发展的空间,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然而《吕氏春秋》的政论思想虽然在当时对法家治国思想进行了融汇,并且取得突破;虽然缓和了当时秦国内部的阶级矛盾,并且推动了秦国的一统;但是由于吕不韦以及《吕氏春秋》的阶级局限性,注定《吕氏春秋》无法根除国家治理中的弊端,无法真正缓和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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