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地不符承运生猪的适用法律思考

2020-01-10 04:43班曼曼贾广敏张婷婷张栓玲刘海强李永翰
河南畜牧兽医 2020年20期
关键词:屠宰场检疫兽医

班曼曼,贾广敏,张 涛,张婷婷,李 萌,张栓玲,刘海强,李永翰

(1.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 郑州 450008;2.焦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据流行病学调查显示,人员车辆带毒传播约占我国非洲猪瘟全部疫情的46%,由此可见,运输车辆的问题也是我国非洲猪瘟疫情的关键问题所在。鉴于此,农业农村部出台了第79 号公告,对生猪运输车辆监管提出了新要求,其中明确规定:“承运人通过公路运输生猪的,应当使用已经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并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数量等内容承运生猪”。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运输车辆不按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承运生猪的情形,基层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处罚时,却在适用法律方面遇到一些困惑。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此类案件适用法律进行了分析,旨在做好运输车辆监管,有效防控疫情。

1 情况概述

2019年3月中旬,河南省某官方兽医在生猪屠宰场查证验物时发现,承运人张某出示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到达地点为河南省乙屠宰场。后经调查发现,张某的运输车辆经改装具备耐腐蚀、防渗透作用,属于邻省备案车辆,该承运人原准备将该批生猪运送到河南省乙屠宰场进行屠宰,但在运输途中因生猪价位问题未与乙屠宰场达成一致,遂临时改变路线,直接将此车生猪运到了河南省甲屠宰场。

2 存在问题

类似上述张某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受不同地区生猪价位差异、承运人与屠宰场之间未达成最终交易等多种原因的影响,运输车辆不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目的地承运生猪的情况屡见不鲜。然而对于运输车辆按规定行使的新要求是在2018年农业农村部第79号公告中才明确提出的,所以基层执法人员对此类违反规定的行为束手无策,存在适用法律困惑的现象。

2.1 违反《动物防疫法》法律条款问题

《动物防疫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设定的法定义务中,涉及运载工具、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等的条款共有4 处,分别是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本款是关于相关物品动物防疫要求的规定,其中涉及的动物运载工具,要求其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比如第79 号公告中,经改装具备耐腐蚀、防渗透等特点,按规定备案等。但是前文所述张某的运输车辆经改装具备耐腐蚀、防渗透作用,属于备案车辆,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所以,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运输车辆,只是不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目的地承运生猪的情况,笔者认为不是运输工具本身不符合本条法律要求,因此不可以认定为张某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本项属于兜底条款,是关于经营、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禁止性规定,适用的对象是动物、动物产品。运输车辆显然不属于动物、动物产品的范畴,因此,对于运输车辆不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目的地承运生猪,不适用本条规定,因此不可以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本款是关于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控制、扑灭动物疫病中应当履行的义务。河南省自非洲猪瘟疫情发生以来,官方共发布2 起疫情,最后一起疫情也已于2018年10月31日解除封锁,张某的行为发生时,河南省属于非疫区,因此也无法适用本条款。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本款调整对象是运载工具,但是是关于运载工具装载前和卸载后清洗、消毒的规定。运输车辆不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目的地承运生猪的行为也不能适用本条款。

2.2 处罚依据问题

《动物防疫法》法律责任第八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本项内容是针对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设定的处罚条款,其前提是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疫区。张某不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目的地承运生猪的行为虽然可以认定为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但由于河南省属于非疫区,因此不可适用此项进行处罚。

3 建议

正是因为运输车辆不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目的地承运生猪的行为,在《动物防疫法》中无明确的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所以基层执法人员担心办理此类案件易引起行政复议、诉讼等问题,因此,建议从以下几点出发,尽可能减少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3.1 修改法律法规

《动物防疫法》自公布施行以来,从实践来看,有很多规范的内容已经不适应我国当前形势和政策,有必要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建议修订相应的配套法规,完善顶层设计,增加法律的刚性和可操作性,做好制度保障,确保动物疫病控制实现有法可依,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3.2 创新工作机制

为更好地规范生猪运输车辆,河南省持续不断地进行工作机制创新,尤其是非洲猪瘟发生以来,全面实施了养殖场与屠宰生猪“点对点”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闭环监管模式,实行动物检疫证明到达核销制度,生猪车辆到达屠宰场后,进场查验人员扫描检疫证明的二维码或者输入检疫证明后,自动提取检疫证明信息作为屠宰场入场登记信息,同时将“已接受”信息自动反馈给出证人员,对逾期未到达开证定点屠宰场的动物检疫证明进行预警提示,由出具该检疫证明的单位进行核查该车动物的信息。点对点调运,不仅有效规范了动物检疫出证行为,还可以倒逼生猪运输车辆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承运生猪,从而有效规范跨省调运运输车辆。

3.3 建立运输台账

加大对生猪承运人的监管,督促承运人建立生猪运输台账,按规定详细记录承运信息,定期抽查运输车辆的运输轨迹,对运输轨迹与出证信息不符,私自拆卸定位系统的,或是出现其他违规行为的,纳入黑名单。

3.4 强化法律宣传

建议各级政府加强对《动物防疫法》及相关规章规定的宣传普及力度,加强与媒体的互助合作,增强媒体引导能力,利用监督检查,召开会议等时机,加大宣传,曝光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型案例,强化相关人员的警示教育,使其深刻了解生猪运输车辆对防控非洲猪瘟疫情的重要作用,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积极履行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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