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

2020-01-18 07:59韩莹莹齐鲁医药学院
环球市场 2020年11期
关键词:薪金年终奖教职工

韩莹莹 齐鲁医药学院

最近几年,国家对于高等教育事业越发关注,高校教职工的收入也在逐年提高,成为工薪阶层中个税缴纳的主要群体,成为税务部门关注的重点。与此同时,高校教职工则认为自身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数额过多,甚至出现了提薪后到手的工资反而不如提薪前的现象。对此,高校应该帮助教职工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工作,提升其个人可支配收入,这样才能激发教职工对于工作的积极性。

一、高校教师的薪资结构

自引入绩效工资以后,高校教师的薪资构成就包含了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可以细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以及奖励性绩效工资。通常情况下,高校对于教师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的发放采用的是按月发放的形式,基础工资会受到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职称等级以及工作年限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扣除“五险一金”后,可以正常申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空间有限。薪酬工资主要受到工作量、实际贡献等因素的影响,采用的是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其中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一般是以年终奖的形式体现出来。薪酬工资的支付范围十分广泛,包括授课奖励、实训奖励、科研奖励等,本身的发放内容相对复杂、发放时间和发放金额都不固定,因此也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关键所在。

二、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目的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指高校本身作为扣缴个税的义务人,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借助合理的设计方式,对教师收入进行筹划,从教师的实际情况出发,借助科学有效的筹划方案,帮助教师在合法范围内,降低自身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从而在工资总体固定的情况下提高可支配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主要是围绕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每一种筹划方案都有着特定条件,也会受到部分因素的制约。基于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结合高校教师的收入以及税收管理现状,对工资奖金和年终一次性奖金进行分析,提出具备良好可行性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应该明确,纳税筹划本身是一种全局性的工作,需要人事部门、教务、财务部门的共同参与才能完成。

高校本身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涉税类型单一,加上长期以来,高校教师的收入水平不高,教师群体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并没有能够得到足够的重视,而且高校教职工的纳税问题通常都是由学校财务代扣代缴,高校教师本身缺乏对于纳税的了解和认识。最近几年,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全面来临,政府部门越发重视高等教育,加大了对于高等教育的投入力度,高校教职工的收入水平以及工资结构产生了很大变化,也使得税务部门开始越发关注高校教师这一群体的个税监管工作。大量的研究实践表明,个人所得税缴纳中现行的超额累进税率存在“临界点”效应,举例说明,年终奖的方法存在有相应的“盲区”,在临界点位置,年终奖数额的微小变化,会引发税负的剧烈变动,例如,如果年终奖的数额为36001,相比较36000 虽然仅多了1 元,但是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多出1080 元,若年终奖的数额为144001元,同样只比144000 多1 元,但是需要多缴纳个人所得税13200.2 元。基于此,如何才能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高校教师的收入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提升其实际可支配收入,是高校财务部门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结合2018 年12 月18 日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以及《个人所得税专项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 号)的要求,高校应该做好日常工资薪金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税收筹划工作,帮助教师降低税负,提高个人可支配收入。

三、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

(一)日常工资薪金纳税筹划

依照现行税法规定,个税应缴税额中的税率是依照工资薪金基数确定的,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简单来讲,收入越高,税率越高。想要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额,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来减少税基。在实际操作中,一是应该适当增加福利化收入。从高校的角度,通过对教师日常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可以将对于教师的补贴和福利性收入借助费用报销的方式进行支付,这种形式不会计算个税,在满足教师消费需求的同时,降低个税税基和税额。例如,可以将部分工资薪金转化为交通补贴、食堂餐费、电话补贴等;二是应该对劳务报酬进行合理分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虽然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同属于个人收入,但是其采用的计税方式存在很大差异,若高校将其放在一起进行发放,则需要全部依照工资薪金的税率来对个人所得税进行计算,会出现税负增加的问题。对此,可以对劳务报酬收入进行合理分摊,如适当下调工资基数,对交通费、通讯费等进行实报实销等,都能够有效地降低个税支出,增加教师的可支配收入。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筹划

在我国现行税法中明确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应该单独列出,将其看作是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由纳税人所在单位进行代扣代缴。在实际计算环节,需要先将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 个月,依照金额确定使用的税率以及扣除金额。当前,部分高校教师在发放年终奖时会遇到一些奇怪的现象,明明应该发放的年终奖更多,但是实际到手金额却少于其他人,这是由上文提到的临界点税率引发的。对此,在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应该高度关注临纳税临界点,降低应纳税金额。

(三)住房公积金纳税筹划

依照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高校应该从自身所处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分析,对各方面的承受能力进行统筹,依照《条例》中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进行明确,单位与职工缴存比例不能低于5%,原则上最高不能超过12%。从高校的角度,在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时,可以适当提高缴纳基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在规定标准内进行公积金的缴纳,其可以从教师的个人所得额中扣除,这部分不需要缴纳个税,从而在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个税级次也可以显著降低,缴纳的税额也会随之减少。

(四)补充养老保险纳税筹划

在相关规定中支出,单位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时,比例一般是基本工资的20%,个人缴纳的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的标准内,暂时从个人当期应缴纳所得额中扣除,高校也可以适当提高缴纳基数,减少个人所得税交纳金额。

四、结语

总而言之,高校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能够取得显著效果,要求高校人事部门、财务部门以及其他各职能部门能够做到相互配合,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方法进行研究,提前做好分析和规划,制定出恰当的工资分配方案,切实提高税收筹划方案的有效性,保证税收筹划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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