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乡镇政府角色阐释

2020-01-19 21:44杨秀梅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王营子乡人民政府
环球市场 2020年35期
关键词:乡镇政府农民农村

杨秀梅 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王营子乡人民政府

其实农村合作社在我国由来已久,并不算是一种很新颖的组织形式,早在20世纪20年代就已经有学者以农村合作社为切入点,开启了有关乡村建设、农村农业发展方面的研究,取得了相关领域最初的一批资料和数据。但是在后续的百余年中,有关农村合作社发展的相关研究并没有更进一步的拓展,很多原本就存在的问题也没与得到根本性的解决,乡镇政府在农村合作社发展前行道路上所扮演的角色、所起到的作用就是其中之一。

一、农村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遭遇的瓶颈

作为一种能够助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化升级、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组织形式,农村合作社同时也是足以彰显农村现代化发展形态的一种形态,其在一定程度上整合了农村现有的服务资源,是推动农民集体行动意识的呈现。一个运作良好、长期且稳定的农村合作社必然是能够站在农民的角度上,从农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不断降低农民的交易成本、市场投入,最终能够实现减负增收的存在。

但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很多农村合作社正在面临巨大的冲击,比如新出现的一些农村产业集群、大型农业跨国公司等,都在市场当中占据不俗的份额,也因为享有国家政策方面的扶持与尊重,故而发展速度极快。所以为了切实维护市场的公平,作为乡镇政府其有必要在信息、政策以及资源资金方面予以扶持,尤其是对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相对处于弱势的合作社。

二、乡镇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

总结前文不难发现,乡镇政府在农村合作社发展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理应是复杂且多重的,其围绕政府职能展开,也围绕农村合作社发展前景而产生,具体来说可以从这样几个维度进行阐释:

(一)乡镇政府应通过法律、法规手段来支持和辅助农村合作社的发展

关于乡镇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或许我们可以在大洋彼岸的美国身上找寻到些许答案。在美国,合作社被视为一种比较特殊的企业,是由社员所有、社员自治、社员自主管理的,也是因为其定位相对特殊,故在发展过程中往往会得到很多的优惠和扶持。比如美国乡镇政府所制定的“农业营销协定法”“合作社销售法”“农业公平交易法”等法案都将乡镇政府对合作社在销售、仓储以及技术方面的援助上升到法律层面;在税负管理方面,合作社的平均税率水平远低于一般企业,甚至只有普通企业的三成;此外,美国还通过了《卡帕·沃尔斯坦德法案》,提出合作社所进行的适当垄断,可以免遭法律制裁。

但在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与环境之下,农村合作社在技术、资源以及销售渠道方面都是弱项,尽管乡镇政府可以通过区域政策等手段,通过介入合作社管理的方式,来为其发展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持,但某种意义上却影响和削弱了合作社存在的自主性。特别是一些观点还认为,既然农村合作社本身的定位在于农民自己办理、农民自主经营、农民自己受益,那么乡镇政府就不应该对其有过多的干涉,但相应的也不应该为其提供更多的扶持和帮助,因为这样本质上是对市场公平的破坏。

需要注意到的是,农村合作社发展至今存在实践与认知的辩证关系问题,很多农村合作社在起步之初,都尽可能地避免和乡镇政府发生关联,其既要求乡镇政府不主动干预合作社的各项事务,也不会强求政府为合作社制定某些特殊的福利和政策。但是随着以发展三农、乡镇崛起为背景的新时代缓步而来,农村合作社的性质如今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其正在逐渐变成践行农村发展的载体和工具,也成为乡镇政府用来消除城乡二元对立的重要“武器”,所以推进乡镇政府在发展农村合作社过程中的作用与价值,就变得十分必要。

现如今,不论是发达国家抑或是发展中国家,乡镇政府在财务税收方面都必须予以合作社提供支持,200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很大程度上也是践行此方面职责和使命的重要法规法律,内对农村合作社发展所需的优惠及取得方式进行了明确说明。与此同时,国家相关部门针对农村合作社发展,从品牌建设、资金扶持、市场营销、灾害补贴等角度予以帮助和支持。

(二)乡镇政府对农村合作社进行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我国的农村合作社在技术应用和资本控制方面都处于比较低级的层次,这种境况并非形成于一时,而是由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影响力及发展处境所决定的。尤其是在我国解放初期,广大农村长期处在二元对立的经济结构之下,让农村信息闭塞、资源受限、开发能力不足,广大农民因为受教育水平低等一系列原因,更让农村的发展建设受到极大的影响与制约。

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当农村合作社相关从业者的管理水平、文化素质无法适应其发展诉求时,作为乡镇政府其就有必要对合作社成员进行教育培训、技术指导甚至思想教育。具体来说,乡镇政府可以采取如下多重手段和方式来对合作社进行高质量的援助与帮扶:

帮助农村合作社就选择项目的生产和在生产行为进行投资可行性分析;

在研究院、高校及其他教育组织机构中设置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农村合作社各项研究所需的经费;

结合具体情况,就农村合作社的中期规划、长远战略进行设定;

面向农村合作社骨干成员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启培训,并将其纳入职业技术教育培训体系当中;

采取互相观摩、交流学习的形式,不断总结各个地区在农村合作社发展方面生成的经验,合理加以应用,进而不断壮大本地区的农村合作社;

不断为农村合作社所产出的各类产品和服务提供资源共享及分销平台。

(三)乡镇政府不应包办农村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各项事务

在一些区域,农村合作社的组建、筹备以及后期运营都是由乡镇政府来组织完成的,包括合作社所需的各项费用由乡镇政府出资、带头人(或负责人)的选择由乡镇政府决定,合作社成员的范围由乡镇政府来界定等。

1.乡镇政府对农村合作社各项业务的过多参与

虽然其在一定程度上充分发挥了乡镇政府在助力农村合作社发展方面所应起到的作用和价值,但也因为其过多的介入和参与,导致出现“为合作而合作”的不良情况,严重背离了农村合作社成立及发展的初衷。

首先,一些乡镇政府会在参与管理合作社的过程中,敏锐地觉察到合作社所包含的商机和发展前景,故会采用种种不合规的手段侵占合作社产生的利润、夺取其效益;

其次,一些农村合作社因为乡镇政府的介入,以至于出现权责不清的情况,简介出现有问题无人负责、需决策无人确定的尴尬局面;

最后,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农村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产生了鲜为人知的隐患。甚至一些农业合作社因为过于依赖乡镇政府,以至于在后续发展的过程中最终丧失了主动权和自主性,失去了特色和价值。

2.原因分析

由此观之,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乡镇政府过度参与农村合作社发展,触发双方职能和价值的混淆,是导致农村合作社经营不良、运营不畅的重要原因。此举会导致农村合作社处在市场和兴镇政府的双重压力之下,无法生成决策、无法推进改革,更无法让自身的发展满足广大群众和市场的诉求。

一直以来,乡镇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都是从宏观视角出发的,其需要从法规政策、技术资源、信息服务等角度为其提供支持,很大程度上也囊括了合作社发展所需要的各项诉求。但事实上其并不应该忽视农村合作社发展过程中个体的诉求和目标,尝试建立以乡镇政府为主导、社员积极参与的组织结构——本质上是一种违背乡镇支付职能,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选择,从长远来看并不利于农村合作社的发展与前行。尽管,在中国现代农业发展的历程中,农业合作社存在的历史并不久、发展的历史并不长,相关理论制度和体系建设也不够完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作为乡镇政府其必须调整好自己的状态,重新审视自己所承载的价值和使命,进而更好地为广大农村合作社服务,为广大农民服务、为中国农业发展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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