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案件实证分析
——基于827份生效判决书的分析

2020-02-25 11:45周振杰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宣告犯罪人罚金

周振杰

(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

贿赂犯罪一直是刑事法治关注的重点之一。其中,具有涉案金额大、影响范围广、行为持续时间长和预防难度高等特点[1]的单位行贿犯罪又是贿赂犯罪的核心罪名之一,占据了所有行贿犯罪相当大的一部分[2]。因此,本文拟针对中国裁判文书网2008年至2016年8月间公布的827份单位行贿案件生效裁判文书进行分析,以揭示单位行贿案件的司法现状,为理论研究提供参考资料。

一、问题设置

基于研究目的之需要,本文首先围绕单位犯罪人和自然人犯罪人的量刑问题设计了调查问题。就单位犯罪人的量刑结果,设计了如下两个问题:1.单位犯罪人是否被判处罚金;2.罚金数额分布情况。与下文对单位行贿数额的分档相对应,本文将单位罚金分为0(未判处罚金)、20万元以下(不包括20万元)、20万元至50万元(不包括50万元)、50万元至100万元(不包括100万元)、100万元至250万元(不包括250万元)、25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不包括500万元)、500万元以上七个档次。就自然人犯罪人的量刑情况,本文设计了如下3个问题:1.是否被免予刑事责任;2.是否被宣告缓刑;3.是否被判处实刑。就宣告刑长度,基于拘役与有期徒刑都是主刑、自由刑,本文将二者放在一起,统一宣告刑长度分为四档进行了分析:6个月以下(包括6个月)、6个月至1年(包括1年)、1年至3年(包括3年)、3年至5年4个档次。需要说明的是,因为如下两个原因,本文没有就自然人犯罪人被判处罚金的情况进行分析:第一,对自然人犯罪人并处罚金的规定是在2015年11月1日之后才开始生效的,本文分析的案件绝大部分是在这一时间之前。第二,初步分析显示,在本文所分析的827份裁判文书中,仅有11份裁判文书载明对自然人犯罪人并处罚金,缺乏代表性。

其次,根据《刑法》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基本量刑情节进行了分析。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8月6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显而易见,在行贿数额之外,司法解释将行为类型、行贿对象的数量、身份以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作为从严情节。

因此,本文围绕如下7个基本影响因子设计了调查问题:1.单位犯罪人的性质。本文将其分为两类:公有单位与私有单位。前者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公有单位之外的其他组织皆为私有单位。2.行为类型。即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还是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回扣、手续费。3.行贿数额。因为刑法并没有对单位行贿的数额进行细分,所以本文参考上述《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和 2016年4月18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两院”)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和第九条关于个人行贿罪入罪数额、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规定(1)根据该解释第八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二)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根据第九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一)行贿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行贿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将行贿数额详细分为20万元以下(不包括20万元)、20万元至50万元(不包括50万元)、50万元至100万元(不包括100万元)、100万元至250万元(不包括250万元)、25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不包括500万元)、500万元以上六个档次。4.行贿对象的身份。基于上述立法标准的规定,将其分为两类,即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与非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5.行贿对象的数量。本文将其分为三类:1人、2人与3人(包括3人)以上。6.行贿行为持续的时间。本文将其划分为2年以下(包括一次性行贿的情形)、2年至5年、5年至10年、10年以上四档。6.行贿行为的次数。与行贿对象的数量相对应,本文将其分为三类:1次、2次、3次以上(包括3次)。7.损失情况,即是否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基本事实

(一)量刑结果

如表一所示,在本文分析的827名单位犯罪人中,未被判处罚金的共有104名,占总数的12.6%,法院对这些单位犯罪人免予处罚的原因主要有:犯罪人单位被注销或者吊销(2)例如,滕某单位行贿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鄂武昌刑初字第00949号)、金某单位行贿案(延吉市人民法院(2014)延刑初字第601号)以及王某单位行贿案(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刑二初字第0003号)。,犯罪人单位积极退赃(3)例如,龚某某单位行贿案[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292号]与王某单位行贿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5)鄂硚口刑初字第01022号]。、公司已经被转让(4)例如,孙某单位行贿案[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2刑终195号]。等。被判处罚金的共有723名,罚金数额最高为1500万元(5)齐某某单位行贿案[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2015)汪刑初字第32号]。,最低为2万元(6)安某某单位行贿案[清河县人民法院(2013)清刑初字第117号]。,平均数额为42.6万元。其中,罚金数额小于20万的有301名,占总数的36.4%;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有224名,占27.1%;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有102名,占12.3%;100万以上250万以下的有86名,占10.4%;25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有7名,占0.8%;500万以上的有3名,占0.4%。

表一 单位罚金数额统计

在同时被提起公诉的819名自然人犯罪人中,有68人被免予刑事责任,占总数的8%;553人被判处缓刑,占68%;仅有197人被判处实刑,占24%(参见图一)。同时,如表二所示,在上述819名自然人犯罪人中,共有620名被判处自由刑(包括拘役与有期徒刑),占75.7%,宣告刑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4年6个月(实刑)(7)江某某单位行贿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刑初字第996号)。,最低刑期为拘役2个月(8)骆某单位行贿案[都昌县人民法院(2015)都刑二初字第146号]。,平均刑期为16.1个月。其中,宣告刑刑期在6个月以下的有116人,占14%;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有257人,占31.1%;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有245人,占29.6%;3年以上5年以下的有2人,占0.2%。应该指出的是,在有的案件中,对自然人犯罪人的量刑明显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例如,在2015年上海陆康实业公司单位行贿案中(9)张某单位行贿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刑初字第822号]。,直接责任人张某某被判处管制3个月,在2015年北京亨通机械公司单位行贿案(10)王某单位行贿案[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2015)乌刑初字第16号]。与2015年黑龙江宏阳资产评估公司单位行贿案(11)郑某某单位行贿案[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2015)乌刑初字第11号]。中,自然人犯罪人都是被单处罚金,而《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法定刑中并无管制,对自然人犯罪人是并处罚金,而不能单处罚金。

图一 对自然人犯罪人的量刑情况

同时,如表二所示,在被判处缓刑的553人中,所占比例最高的是被判处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犯罪人(235人,占42.5%),之后分别是被判处1年以上3年以下的犯罪人(214人,占38.7%)和被判处6个月以下的犯罪人(104人,占18.8%)。在被判处三个档次刑期的犯罪人内部,缓刑率最高的也是被判处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犯罪人(91.4%),之后依次是被判处6个月以下的犯罪人(89.7%)和被判处1年以上3年以下的犯罪人(87%)。显而易见,被判处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犯罪人无论是从绝对数量上还是从缓刑率上,都是最多的。

表二 个人刑罚*宣告刑刑期交叉列表

(二) 单位性质

分析显示,在本文所涉的827名单位犯罪人中,有802家单位是私有性质,占总数的97%。与此相应,只有25家是公有性质,仅占3%。与此同时,在这827名单位犯罪人中,公司、企业有818家,占总数的近99%。就犯罪行为的类型,如图二所示,91%的单位犯罪人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仅有9%的单位犯罪人是通过违规给予回扣和手续费行贿。就单位行贿行为是否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问题,在827名单位犯罪人中,只有11名单位犯罪人(约1%)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图二 行为类型

(三)行贿对象与行贿数额

在本文分析的单位犯罪人中,有近一半(372名,45%)是向党政机关领导、司法或者执法工作人员行贿。行贿数额最高的是1061万(12)王某某单位行贿案[天津铁路运输法院(2014)津铁刑初字第10号]。,平均行贿数额为105.8万元,就行贿数额的分布,如图三所示,行贿数额在20万至50万之间的单位犯罪人最多,有437名,占总数的将近一半(48%)。行贿数额在50万至100万与在100万至250万之间的单位犯罪人数量非常接近,前者有167名(18%),后者有143名(16%)。之后行贿数额依次在20万以下、250万至500万、500万以上的单位犯罪人,分别为83名(9%)、46名(5%)与31名(4%)。

图三 行贿数额

(四)行贿次数与持续时间

图四表明,在本文分析的827名单位犯罪人中,虽然大部分(482名,占总数58%)仅向1人行贿,但是有超过1/5(196名,占总数24%)的行贿对象是3人或者更多。同时,行贿次数在3次以上的(591名,占总数71%)是行贿次数1次的(132名,占总数16%)4倍多(参见图四),最多的行贿40余次(13)佛山恒瑞交通发展公司、李要某单位行贿案[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2948号]。。

图五显示,与上述行贿次数的分布相对应,在行贿行为持续的时间分布中,虽然行贿行为持续时间在2年以下的单位犯罪人仍然最多(44%),但是行贿行为持续时间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单位犯罪人(36%)和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单位犯罪人(17%)相加占了一半以上。尤其应该指出的是,有3名单位犯罪人的行贿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了10年。从单位行贿的次数、对象的人数以及行贿行为持续的时间来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行贿行为已经成为单位日常行为的一部分,而行贿也已经成为单位文化的一部分。

图四 行贿次数与对象人数

图五 行贿行为持续时间

三、初步分析

基于以上事实,本文就单位性质、行为类型、是否造成重大损失、行贿数额、行贿对象的身份、人数、行贿次数对单位罚金和自然人量刑结果的影响进行了初步分析。

(一)单位性质对量刑结果的影响

如上所述,在本文所涉及的827名单位犯罪人中,有802名单位(97%)是私有性质,只有25名(3%)是公有性质。虽然根据现有数据无法分析出单位性质对单位犯罪人量刑结果的影响,但是就单位性质对于自然人犯罪人量刑结果的影响可见一斑。在25家公有单位中,行贿数额在20万以下的只有6家,其余19家行贿数额都在20万以上。但是,如表三所示,在25个公有单位行贿的案件中,自然人犯罪人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多达17个(68%),被判处缓刑的有6个案件(24%),被判处实刑的只有2个案件(8%):一个是中铁某局北京办事处单位行贿案(14)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科刑初字第140号。。在本案中,犯罪人单位行贿金额约为74万,单位最后被判处罚金100万,直接责任人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15)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2015)乌刑初字第174号。。另一个是黑龙江省某总站单位行贿案。在本案中,犯罪人单位行贿金额为10万,单位最后被判处罚金5万,侯某作为直接责任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与此同时,在私有单位行贿案件中,自然人犯罪人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有180个案件(23%),被判处缓刑的有548个案件(69%),被判处实刑的仅有66个案件(8%)。可以看出,虽然总体而言对两类性质犯罪主体的处罚都非常轻缓,但是就自然人犯罪人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比例而言,公有单位行贿案件显然要高于私有单位行贿案件。质而言之,单位性质对于量刑结果有着重要影响。

表三 犯罪人单位性质*个人刑罚交叉列表

(二)行为类型与结果对量刑结果的影响

如上所述,在本文所分析的827名单位犯罪人中,有91%(755家)的行为类型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仅有9%(72家)是违规给予回扣和手续费行贿。对比两种行为类型在各档法定刑上所占的比例(参见表四),我们会发现,差距最小的是单位罚金数在500万元以上的一档,相差1个百分点,差距最大的是单位罚金数在20万元以下的一档,相差7个百分点。如果不考虑其他变量的话,可以认为,行为类型对单位罚金数额的影响并不明显。

那么,行为类型对于自然人犯罪人的量刑结果是否会有明显影响呢?答案也是否定的。从表五可以清楚看出,在两种行为类型中,被免予刑事处罚、宣告缓刑和判处实刑的自然人犯罪人所占各自总数的比例几乎完全相同,分别为:24%/24%、68%/68%和9%/8%,仅在被判处实刑的比例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犯罪人所占比例高了1个百分点。

表四 单位罚金数*行为方式交叉列表

表五 个人刑罚*行为方式交叉列表

那么,行为是否造成重大损失与量刑结果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呢?分析表明,在造成重大损失的11个案件中,涉案自然人犯罪人并无一人被判处实刑。其中行贿数额在20万以上50万以下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中,自然人犯罪人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有3人,被判处缓刑的有5人;行贿数额在50万以上100万以下、100万以上250万以下和500万以上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中,各有1人被判处缓刑。与此同时,在11名单位犯罪人中,有3名被免予罚金,4名罚金数额小于20万,3名罚金数额在20万至50万之间,仅有1名单位犯罪人因为行贿数额在100万以上,而被判处100万以上的罚金。所以总体而言,是否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与量刑结果之间并无正相关的关系。

(三)行贿数额对量刑结果的影响

因为单位行贿罪是典型的数额犯,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行贿数额与单位罚金数额和个人刑罚之间存在正相关。如果这一假设成立,那么就单位罚金而言,从整体上看,应该是呈现出单位罚金数额随着行贿数额增加的态势。但是,从表六的统计来看,情况并非如此。

首先,从纵向上看,在102名没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犯罪人中,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有23名,占23%。从横向上看,在行贿数额在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437名单位犯罪人中,被判处50万以上250万以下罚金的有25名(5.7%),而在行贿数额25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46名犯罪人中,被判处相同档次罚金的单位犯罪人有27名(59%),无论是在绝对数字上,还是在比例上,后者都明显高于前者。在行贿数额差距如此之大的情况下,单位罚金数额的如此分布显然有悖于“行贿数额越高,单位罚金数额越高”的正常认识。

其次,在行贿数额多于20万小于50万的437名单位犯罪人中,单位罚金数额在20万至50万之间的有121名,占28%。如果罚金数额在宏观上是呈现随着行贿数额增加而增加的趋势的话,那么在行贿数额50万以上100万以下、100万以上250万以下、250万以上500万以下、500万以上的各档单位犯罪人中,被判处相应各档数额罚金的单位犯罪人所占比例应不低于28%,而事实却恰恰相反,相应的比例分别为17%(28名)、23%(33名)、6.7%(3名)、2%(2名),不仅低于28%,而且总体上呈现递减的趋势。

最后,从整体上而言,如果罚金数额是随着行贿数额增加而增加,那么被判处的罚金数额比相应档次行贿数额低的单位犯罪人所占比例,应该呈现递减(至少相同)的趋势。但是从表六可以明显看出,在行贿数额在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437名单位犯罪人中,被判处低于此数额罚金的(20万以下,但是不包括未被判处罚金的)有231名,占53%,而在其他各档行贿数额的单位犯罪人中,被判处罚金数额比行贿数额低的所占相应比例分别为:63%(48+56=104名)、66%(18+37+38=93名)、93%(2+7+8+19=43名)、94%(1+3+7+15+1=29名),呈现递增的趋势。

简而言之,行贿数额和单位罚金数额之间的关系,并非我们所直观想象的正相关,而是令人意外的负相关,即在整体上行贿数额越高,单位罚金数额相对于行贿数额而言呈现下降的趋势。

表六 行贿数额*单位罚金数交叉列表

那么,行贿数额与个人刑罚之间是否存在正相关的关系呢?从量刑结果上来看,如果个人刑罚是随着行贿数额的增加而上升的话,那么被免予刑事处罚、宣告缓刑和判处实刑的自然人犯罪人在相应各档行贿数额的自然人犯罪人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应该呈现出如下两个趋势:1.被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呈现下降趋势;2.与第一个趋势相反,被判处实刑的比例应该呈现上升趋势。

在本文所分析的827份裁判文书中,共涉及817名自然人犯罪人,其中196人被免予刑事处罚、553人被宣告缓刑、68人被判处实刑。图六表明,在行贿数额在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435名自然人犯罪人中,被免予刑事处罚、宣告缓刑和判处实刑的比例分别为33%(143人)、61%(266人)、6%(26人)。在其余四档行贿数额的自然人犯罪人中,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比例分别为24%(40人)、6%(9人)、5%(2人)、6%(2人),被宣告缓刑的比例分别为:69%(115人)、82%(116人)、77%(34人)、71%(22人),被判处实刑的比例分别为7%(11人)、11%(16人)、18%(8人)、22%(7人)。

显而易见,从免予刑事处罚与实刑的角度来看,行贿数额与个人刑罚之间存在正相关:被免予刑事处罚的自然人犯罪人在各档所占比例是依次减少的,而被判处实刑的自然人犯罪人的这一比例是依次增加的,这意味着总体而言,行贿数额越大,个人刑罚越重。但是,从缓刑的角度来看,结论却是相反的,因为被宣告缓刑的自然人犯罪人所占的比例在总体上是上升的,这意味着在总体上,个人刑罚并没有随着行贿数额的增加而增加。所以,就行贿数额与个人处罚之间是否存在正相关关系的问题,还有争辩的余地。

那么,如果从宣告刑刑期的角度来看,情况又是怎样的呢?如图七所示,在20万至50万、50万至100万、100万至250万、250万至500万、500万以上等五档行贿数额上,被判处6个月以下刑期的自然人犯罪人所占比例分别为32%、11%、5%、2%和3%,呈明显的下降趋势,被判处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所占比例也呈现相同的趋势,这说明随着行贿数额的增加,犯罪人被判处较低刑期的可能性随之降低。与此相对,被判处1年以上刑期(16)因为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只有2人,所以此处将1年至3年和3年至5年两个档次合并为1年以上。的犯罪人所占比例依次为19%、11%、11%、79%、90%,整体上呈现上升的趋势,而在100万至250万这一档之后,增加的幅度非常大,这说明行贿数额越大,被判处较长刑期的可能性就越高。质而言之,行贿数额与宣告刑刑期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图六 各档刑期在行贿数额各档所占比例

(四)行贿对象对量刑结果的影响

首先,从行贿对象的身份对单位罚金数额的影响来看,如图七所示,在本文分析的827名单位犯罪人中,行贿对象为党政、司法、行政执法人员的共有370名,在各档罚金数额所占的比例分别为12%、39%、26%、11%、10%、1%和0;行贿对象为非党政、司法、行政执法人员的共455名,相应的比例分别为:13%、34%、28%、13%、10%、1%和1%。显而易见,除了罚金数额为100万以上250万以下、250万以上500万以下两档,在其他各档,行贿对象为非党政领导、司法、行政执法人员的单位犯罪人所占比例都较高。

而如图八所示,在行贿对象为党政、司法、行政执法人员的370名单位犯罪人中,在行贿数额为20万以上各档所占的比例分别为55%、19%、15%、7%、4%;在行贿对象为非党政、司法、行政执法人员的455名单位犯罪人中,相应的比例分别为51%、21%、19%、4%、4%。可以明显看出,在各档行贿数额上,以两类不同身份的人为行贿对象的单位犯罪人所占比例相近,在20万以上50万以下、100万以上250万以下以及250万以上500万以下三档上,行贿对象为党政、司法、行政执法人员的单位犯罪人所占比例明显要高。或许可以说,对比不同行贿对象在各档罚金数额和行贿数额上所占的比例说明,在行贿对象为党政、司法、行政执法人员的案件中,单位罚金的数额相对较低。

图七 不同行贿对象在各档罚金数额所占比例

图八 行贿对象性质在各档行贿数额所占比例

那么,行贿对象的身份与个人刑罚之间又存在什么关系呢?图九表明,虽然在被免予刑事处罚的自然人犯罪人中,行贿对象为党政、司法、行政执法人员的所占比例高出4个百分点(26%22%),但是在被判处缓刑的自然人犯罪人中,行贿对象为非党政、司法、行政执法人员的所占比例高出5个百分点(70%:65%),在被判处实刑的犯罪人中,二者的比例相同。因此,在宏观上,应该说行贿对象的身份并没有对实际量刑结果造成过多影响。

图九 个人刑罚在不同行贿对象中所占比例(%)

那么,行贿对象数量与单位罚金数额以及个人量刑结果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呢?从图十可以看出,二者之间在整体上呈现出正相关的关系。随着罚金数额的升高,在各个档次上(17)因为罚金数额在250万至500万、500万以上两档的单位犯罪人仅有10名,因此这里将之都纳入100万以上这一档。,行贿对象为1人的自然人犯罪人所占比例逐渐减少,这说明行贿对象越少,罚金数额就相对较小。与此相对,行贿对象为2人的自然人犯罪人所占比例总体呈上升趋势,也即,罚金数额相对较大。最后,虽然在100万以上这一档上所占比例有所减少,但是在之前的四个档次罚金上,行贿对象为3人以上的自然人犯罪人一直是呈现上升趋势的,而且除最后一档,在其他四档上所占比例都高于行贿对象为2人的自然人犯罪人,这进一步说明,在整体上,行贿对象越多,被判处罚金的数额就相对更大。

图十 行贿对象在各档单位罚金所占比例(%)

那么,行贿对象数量与个人量刑结果之间,是否也存在正相关的关系呢?

首先,从宣告刑的刑期来看,答案是肯定的。如图十一所示,一方面,在被判处6个月以下自由刑的自然人犯罪人中,行贿对象为1人、2人、3人以上的所占比例分别为22%、17%、14%,呈明显下降趋势,这说明,行贿对象数量越多,被判处较短刑期的可能性就越小。与此相应,在被判处1年以上自由刑的自然人犯罪人中,相应比例分别为36%、40%、46%,呈明显的上升趋势,这说明行贿对象数量越多,被判处较长刑期的可能性就越大。在被判处6个月至1年刑期的自然人犯罪人中,虽然趋势并不明显,但是在总体上,也呈现出与行贿对象为1人的犯罪人相似的趋势。

图十一 行贿对象数量在各档宣告刑所占比例(%)

其次,从量刑结果来看,如图十二所示,在行贿对象为1人的477名自然人犯罪人中,有28%被免予刑事处罚,行贿对象为2人和3人以上的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比例分别为26%和12%,不但呈现下降趋势,而且行贿对象为3人以上的所占比例要少于前两者的一半。与此相对,在被判处实刑的自然人犯罪人中,行贿对象为1人、2人和3人以上的所占比例分别为7%、10%和10%,虽然差距不大,但是考虑到在向3人以上行贿的自然人犯罪人中被宣告缓刑的高达785名,也可以说,随着行贿对象数量的增加,这一比例在总体上是呈现上升趋势的。因此,在总体上,也可以说行贿对象数量与量刑的严厉性之间是存在正相关关系的。

图十二 行贿对象在个人量刑结果各档所占比例(%)

(五)行贿行为持续时间与次数对量刑结果的影响

首先,行为持续时间和量刑结果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呢?从图十三可以看出(18)图十三没有列入单位罚金数额在250万以上500万以下、500万以上两档的情况,因为被判处这两档罚金的单位犯罪人非常少,前者只有7名,后者只有3名,放在总体状况之中进行比较没有实质意义。,行贿行为持续的时间与单位罚金数额之间存在正相关的关系,即随着行为持续时间的增加,单位罚金数额也相应增加。一方面,在罚金数额在20万以内的455名单位犯罪人中,有51%是行贿行为持续时间在2年以内的,35%是在2年以上5年以内的,14%是5年以上10年以内的,仅有1%是10年以上的。随着罚金数额的增加,行贿行为持续时间在2年以内的单位犯罪人所占比例逐步减少。与此相对,在罚金数额在20万以内的单位犯罪人中,行贿行为持续时间在10年以上的仅占1%,之后,随着罚金数额的增加,行贿行为持续时间在10年以上的单位犯罪人所占比例逐步增加,在100万以上250万以下的达到19%。另一方面,在上述二者之间,在单位罚金数额为20万以上的单位犯罪人中,随着单位罚金数额的增加,行贿行为持续时间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单位犯罪人所占比例是逐步减少的,而行贿行为持续时间在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单位犯罪人所占比例是逐步增加的。因此,总体而言,单位罚金的数额随着行贿行为持续时间的增加而增加。

图十三 各档罚金数额在行贿行为

那么,行贿行为持续时间和个人量刑结果之间的关系如何呢?图十四表明,在被免予刑事处罚的197名自然人犯罪人中,在行贿行为持续时间的各个档次,所占比例是持续降低的。与此同时,在被判处实刑的68名自然人犯罪人中,在行贿行为持续时间的各个档次,所占比例一致呈现上升趋势。就此而言,可以说在总体上,行贿时间越长,对自然人犯罪人的量刑结果就越趋于严厉,也即行贿行为的持续时间与对自然人犯罪人的量刑结果之间存在正相关的关系。但是,从缓刑的适用情况来看,情况却稍有不同,因为随着行贿行为持续时间的增加,缓刑的适用比例总体而言是呈上升趋势的。质而言之,行贿行为持续的时间越长,被宣告缓刑的自然人犯罪人所占的比例就越大。似乎又可以说,行贿行为的持续时间与对自然人犯罪人的量刑结果之间存在负相关的关系。

图十四 个人刑罚在行贿行为持续时间各档所占比例(%)

从宣告刑的刑期来看,如图十五所示,在被判处自由刑的犯罪人中,被判处6个月以下的在持续时间为2年、2年至5年、5年至10年、10年以上各档上所占的比例分别为23%、15%、18%、4%,被判处6个月至1年的犯罪人所占比例分别为47%、43%、33%、27%,都呈明显的下降趋势,这说明随着行为持续时间的增加,被判处相对较轻的自由刑的可能性逐渐降低。与此相对,被判处1年以上自由刑的犯罪人(19)因为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只有2人,所以此处将1年至3年和3年至5年两个档次合并为1年以上。的相应比例分别为30%、43%、49%、69%,呈明显的上升趋势,这说明随着行为持续时间的增加,被判处相对较长刑期的可能性逐步增加。从正反两方面都可以看出,行贿行为的持续时间与刑期之间存在正相关的关系。

图十五 宣告刑刑期在行为持续时间各档所占比例(%)

就行贿次数与单位罚金之间的关系,从图十六出发,可以大致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正相关的关系。一方面,在单位罚金为0、小于20万、20万以上50万以下、50万以上100万以下、100万以上250万以下等五档罚金中(20)在250万以上500万以下、500万以上两档罚金中,行贿次数为1次、2次、3次的单位犯罪人分别为4名、1名,2名、2名,1名、0名,因为绝对数量较少,所以没有纳入比较的范围。,随着罚金数额的升高,行贿次数为1次的单位犯罪人在相应档次罚金数额中所占的比例大致呈现减少趋势,行贿次数为2次和3次的单位犯罪人在各自总数中所占比例基本上都高于仅行贿1次的单位犯罪人;另一方面,从图十五可以明显看出,在行贿数额小于20万、20万以上50万以下、50万以上100万以下三档上,行贿次数为3次以上的单位犯罪人所占比例都远远高于行贿次数为1次和2次的单位犯罪人。

图十六 不同行贿次数在各档罚金数额所占比例(%)

但是,图十七表明,行贿行为的次数与个人刑罚之间的关系未必是正相关。一方面,从图中可以看出,虽然在次数为3次以上的单位犯罪人中,21%被判处实刑,高于行贿1次和2次的单位犯罪人在各自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就此而言,可以说行贿次数越多,对个人的刑罚越严厉。但是另一方面,在行贿次数为1次以上的单位犯罪人中,有47%被免予刑事处罚、36%被宣告缓刑,相应比例也远远高于行贿次数为1次和2次的单位犯罪人所占的比例。此外,在行贿次数为1次和2次的单位犯罪人中,虽然前者被免除处罚的比例高于后者,但是后者被判处缓刑的比例要高出前者19个百分点,而且二者被判处实刑的比例是相同的。就此而言,很难说行贿次数越多,量刑选择就越严厉。

那么,行为次数与宣告刑刑期之间的关系如何呢?如图十八所示,在行贿1次案件的自然人犯罪人中,被判处6个月以下和1年以上自由刑(21)因为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只有2人,而且行贿都在3次以上,所以此处将1年至3年和3年至5年两个档次合并为1年以上。的所占比例分别为21%和26%。在行贿3次以上案件的自然人犯罪人中,相应的比例分别为16%和45%,前者降低了5个百分点,而后者增加了19个百分点。而且,在此类案件中,被判处6个月以下、6个月以上1年以下、1年以上自由刑的自然人犯罪人所占比例依次增加,就此而言,可以说,行贿次数越多,宣告刑的刑期就越长。此外,虽然对比存在1次与2次行贿行为案件中的自然人犯罪人的宣告刑刑期所占比例很难得出上述结论,但是如果对比存在2次与3次以上行贿行为案件中的自然人犯罪人的宣告刑刑期所占比例情况,我们会发现,被判处6个月以下和6个月以上1年以下自由刑的自然人犯罪人所占比例都有所降低,前者更是降低了20个百分点。与此相对,被判处1年以上自由刑的自然人犯罪人所占比例增加了23个百分点。因此,总体而言,行为次数与宣告刑刑期之间存在正相关,即随着行贿行为次数的增加,自然人犯罪人被判处的刑期也相应增加。

图十七 不同行贿次数在个人刑罚上所占比例(%)

图十八 宣告刑刑期在行为次数各档所占比例(%)

四、结语

上述分析表明,在单位行贿罪司法实践中,量刑过于轻缓,缺少规范性,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一方面,在上述分析的827名单位犯罪人中,共有104名单位犯罪人未被判处罚金,在判处罚金的案件中,单位罚金的平均数额不足平均行贿数额的1/2。另一方面,在同时被起诉的自然人犯罪人中,仅有197人被判处实刑,占24%。而且,在裁判文书明确指出造成重大损失的11个案件中,有3名单位犯罪人被免予罚金,涉案自然人犯罪人并无一人被判处实刑。更有甚者,在有的案件中,法院直接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在法定刑之外对自然人犯罪人判处了较轻的刑罚,例如,在2015年上海陆康实业公司单位行贿案(22)张某单位行贿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刑初字第822号]。、2015年北京亨通机械公司单位行贿案(23)王某单位行贿案[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2015)乌刑初字第16号]。与2015年黑龙江宏阳资产评估公司单位行贿案(24)郑某某单位行贿案[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2015)乌刑初字第11号]。中,相关人员是被判处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而1997年《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并没有针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管制,对于自然人规定的也是并处罚金。

量刑过度轻缓而且缺乏规范性,会产生诸多消极影响:首先,严重妨碍刑罚目的的实现。国家规定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如上文所述,预防目的的实现,取决于刑罚的严厉性、确定性与及时性三个要素,量刑过度轻缓表明实践中的刑罚缺乏严厉性。其次,为潜在犯罪人提供规避严厉处罚的合法路径,削弱打击贿赂犯罪的政策效果。无论是在立法层面对单位行贿案件中的自然人犯罪人的处罚要轻缓得多,还是在司法层面几乎到了不罚的程度,其实都是相当于为潜在犯罪人提供了规避处罚的合法路径。因此,现行关于单位行贿罪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应针对司法现实,及时做出妥当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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