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妇女再嫁看唐代女性的社会地位

2020-03-02 02:14倪金玲
中国民族博览 2020年1期
关键词:社会地位唐代女性

【摘要】唐代是中国古代历史上最为繁盛的一个朝代,这一时期经济繁荣以及文教昌盛导致唐代社会风气开放。在婚姻关系中,无论是社会上层妇女还是社会下层妇女,因为法律给予了妇女一定的婚嫁自由,所以社会上存在很多妇女再嫁的现象。虽然从总体上讲,整个唐代社会的妇女仍然处于男尊女卑的礼法约束下,其社会地位没有得到根本上的改观,但是从皇室态度的变化对比分析,唐代前后期妇女的社会地位有所变化,唐前期较唐后期女性社会地位较高。

【关键词】唐代;女性;妇女再嫁;社会地位

【中图分类号】I206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关于妇女地位问题的研究已经成为焦点,特别是对唐代妇女的关注,有关唐代妇女地位问题论文和专著成果颇丰。本文将从婚姻角度对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进行阐释,大体上以安史之乱为界,从皇室态度的变化对比分析,探讨唐代前后期妇女的社会地位是有所变化的。

由于唐代时代特征的变化,唐前期和唐后期皇帝发布的诏令发生了变化,统治阶级对女子再嫁的态度由前期的鼓励到后期的限制,说明妇女再嫁与诏令的引导和限制有着密切关系。

一、唐前期皇室的态度

唐前期把唐代开放的社会风气表现的淋漓尽致。在中国古代社会一直是单方面要求妇女“从一而终”,但是这一时期皇帝发布鼓励妇女再嫁的诏令,说明唐前期既肯定妇女守节又鼓励妇女再嫁,虽然这看似矛盾,但是这实际上给予了妇女选择再嫁还是守节的自由,这也正是妇女地位提高的体现。

从唐前期皇帝发布的诏令看,唐前期鼓励妇女再嫁的同时也肯定妇女守节。唐前期对守节妇女在经济上和名声上给予一些优待,这一时期贞妇烈女的地位依旧很高。虽然提倡妇女守节,但是也提倡妇女再嫁。唐太宗在贞观元年( 627 年) 颁布《令有司劝庶人婚聘及时诏》规定: “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媒媾,命其好合。若贫窭之徒,将迎匮乏者,仰于近亲及乡里富有之家,衰多益寡,使得资送。其鳏夫年六十已上,寡妇年五十已上,及妇人虽尚少而有男女,及守志贞洁者,并任其情愿,无劳抑以嫁娶。”从材料中我们可以推断出唐初的统治者推行再嫁再娶政策,但是妇女再嫁是有限制条件的,要求寡妇为亡夫服完丧期后再嫁,但是再嫁或守节要尊重其个人意愿。虽说唐初鼓励妇女再嫁是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对于妇女再嫁还是守节尊重其个人意愿,一定程度上也考虑了妇女的情感需要和生存需要,说明妇女在唐前期还是有一定地位的。

女性社会地位的变化与政府的引导有很大联系,从公主、仕宦妇女和普通民众妇女三个阶层再嫁人数之多看,唐前期是支持妇女再嫁的。唐前期开放的社会风气、淡薄的贞节观念以及公主自身拥有的胡族血统和特权,再嫁之事常有发生,根据《新唐书﹒诸帝公主传》记载,除了幼年早薨、出家入道以及事迹没有明确记载之外,唐代公主一共有211 位,有嫁人记录者是 134 位,二嫁者是25 位,三嫁者是3 位,四嫁者是1位,这里把二嫁及其以上都称为再嫁,再嫁公主一共有29位,仅以肃宗以前诸帝公主计,再嫁者一共有二十三人,可以看出再嫁公主主要集中在唐前期,而且公主再嫁人數很多。公主再嫁人数之多虽然有的是出于政治性联姻,但是也存在公主对待婚姻的自由开放态度,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都表明当时妇女的生活相对自由,地位有所提高,社会的贞节观念也相对薄弱,而且公主的再嫁是得到皇帝的认可的;一般仕宦家庭的女子都接受过良好的家庭教育,封建礼教对他们的约束较为严格,但是唐前期社会风气开放,贞节观念淡薄,人们对妇女再嫁有比较开明的态度,因此这一时期仕宦阶层再嫁的妇女也很多。据《大唐新语》记载郑远“以此乃就元忠求离书,今日得离书,明日改醮,”山东士族郑远的女儿最初嫁魏元忠的儿子,后来魏元忠的儿子被乱兵所杀,因此向魏家取得和离书以便改嫁,但是特别的是他们离婚与改嫁几乎同时进行,说明当时的妇女并不以改嫁为耻,而且还得到家里长辈的支持,这一时期女性改嫁较为自由;普通民众妇女是女性群体中最为广泛的部分,因此有时她们的行为一定意义上代表着社会的主流。据记载赵氏“儿女九人,皆尚幼,孤茕抚育,霜露所衰,追攀永怀,哭对寒烬,春秋屡徂,容鬓衰且贫,无以为节,礼询时宜,鳏寡多猜,迫以从事,方再行于郡顺氏。”赵氏先嫁杨家,后夫死,家中儿女众多尚且年幼,为了生计改嫁他人。普通民众妇女也有为夫守志的,据记载王阿足“为姊年老孤寡,不能舍去,乃誓不嫁,以养其姊。”王阿足夫亡且无子,但是其立誓要为其夫守志而且赡养其姊。说明妇女无论再嫁与否都会尊重其个人的意愿。

综上所述,唐前期受皇帝诏令以及开放的社会风气的影响,社会上贞节观念淡薄,无论是上层妇女还是下层妇女都有改嫁和守节之人,就是说社会仍然提倡守节,但对改嫁之事不加干涉,而且是否再嫁会尊重妇女的个人意愿。

二、唐后期皇室的态度

随着安史之乱爆发,唐代的国力由盛转衰,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极力复兴儒学,倡导封建礼教,唐代的社会风气由前期的开放到后期的内敛,对女性自身的行为规范由前期的宽松到后期的严格,朝廷对女性的再嫁行为进行了约束,唐后期女性的社会地位较前期有所下降。

从皇帝发布的诏令看,对妇女的再嫁进行了限制,尤其是对公主等上层妇女的再嫁进行了限制,目的就是要他们起到表率作用。唐宣宗大中五年(851年)颁布诏令:“自今以后,先降嫁公主县主,如有儿女者,并不得再请从人;如无儿(女)者,即任陈奏,宜委宗正等准此处分。如有儿女妄称无有,辄请再从人者,仍委所司察获奏闻,别议处分。并宣付命妇院,永为常式,”宣宗开始对公主、县主等人的再嫁进行限制,规定与亡夫生育有子女的公主、县主不得申请再嫁。根据记录唐代再嫁公主一共29位,肃宗以前再嫁公主有23位,肃宗以后再嫁公主只有6位,由此可以看出在宣宗之前公主再嫁的情况是存在的而且再嫁人数不再少数,否则宣宗时期也不会颁布诏令禁止公主再嫁。由此可见,因着皇帝发布了诏令禁止妇女再嫁,唐后期社会对待妇女再嫁的态度也发生变化,唐后期女性社会地位与前期相比有所下降。

女性地位的变化跟政府的引导有密切关系,自从宣宗发布诏令禁止妇女再嫁后,从公主、仕宦妇女和普通民众妇女三个不同阶层妇女再嫁人数减少看,而且女性自身也更重视贞节观念,说明唐后期对女性的再嫁行为进行了限制。以公主为代表的皇室女性随着礼教的复兴再嫁人数减少,皇室公主们重新倡导礼节,恪守贞节。根据记载唐肃宗女郑国长公主“克谐妇道,宾敬齐眉,不失其德。事姑以孝,养著恤下以慈惠称,承夫以婉顺和,检身以贞白立,”唐肃宗女郑国长公主嫁给验马都尉张清之后,严于律己、遵礼守节,起到了为人表率的作用,说明唐后期女性的贞节观念越来越强。唐前期受开放的社会风气的影响,仕宦阶层妇女再嫁也很常见,但是唐后期随着限制改嫁诏令的发布以及士大夫阶层素来注重礼法,以致唐后期仕宦阶层妇女大都走上了守节的道路,据记载郑氏“哀伉俪之年,誓心守节,抚育稚女,虔奉先姑,夙兴夜寐,以成妇道。”说明仕宦阶层妇女的守节行为在唐后期已经蔚然成风。根据张国刚对诸多墓志的统计,唐前期妇女改嫁和再嫁的仅有十人,明确记载守节者有264人,因为唐前期妇女有选择改嫁和守节的自由,多数妇女选择为亡夫守节,但是唐后期因为严格的贞节观念,更多的妇女纷纷效仿贞节烈女,如刘禹锡的《望夫石》:“终日望夫夫不归,化为孤石苦相思。望来已是岁千载,只似当时初望时。”从刘禹锡的诗中我们可以看出守节妇女的悲苦生活。从上层妇女到下层妇女再嫁人数的减少,说明唐后期贞节观念不断加强。

综上所述,唐后期受皇帝诏令以及唐代国势衰微的影响,社会上无论是上层妇女还是下层妇女大都走上守节的道路,就是说社会极度重视守节,对改嫁之事加以干涉,社会上贞节观念浓厚,说明唐后期女性的社会地位较前期女性的社會地位有所下降。

综合整个唐代情况来看,唐代女性的社会地位在前后期也出现了不小的差异:唐前期皇室发布诏令既允许妇女再嫁同时又鼓励妇女守节,给予了妇女关于再嫁还是守节的选择权,尊重妇女的意愿,解放妇女的人性,而且妇女再嫁还会得到家族乃至社会的认可,妇女不以改嫁为耻,这一时期妇女的社会地位是较高的;而唐后期随着国力衰微,加强封建礼教,宣扬贞节观念,皇室发布诏令限制妇女再嫁,压抑了妇女的人性,唐后期女性的社会地位较前期女性的社会地位有所下降。整体而言,虽然唐代女性受时代的局限,其社会地位没有得到根本的改观,但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唐代女性的社会地位还是较高的,尤其是唐代前期,社会上对妇女再嫁并无太多歧视,而且皇室发布诏令允许他们改嫁,妇女也拥有改嫁还是守节的选择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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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倪金玲(1996-),女,研究生,青海师范大学,研究法律社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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