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学前教育政策演变的家长教育发展趋势分析

2020-03-03 08:14李玉琼
林区教学 2020年9期
关键词:儿童家长学校

李玉琼

(福建师范大学 教育学部,福州 350117)

家长教育是向家长传播家庭教育知识,培养其正确的教育态度、观念,履行家长的职责,促进家庭和谐、幸福的教育活动过程[1]。良好的家长教育是保证家庭教育有效性的前提。为使广大家长全面、客观、正确地认识家长教育,本文基于学前教育政策演变来分析家长教育的发展趋势。

一、明确家长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早期的法规文件中提到的家庭教育内容较为单一,主要涉及家长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界定、家长对子女监护责任及义务,早期的法律文件内容还未涉及家长教育。如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家庭关系”作了界定,在1950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础上,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修改为“家庭关系”,使得“家庭关系”具有法律效义;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则提及家长对未成年人有监护职责及抚养义务。

二、强调传播家长教育知识和方法

20世纪80年代以后,大众对家庭教育有了新的认识,家庭教育不再被视为学校教育的辅助,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同为幼儿教育的主体,家长教育更是保障幼儿教育有效性的前提。1980年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草案)》中第一次提出:“幼儿园应与家长密切沟通,向家长宣传家长科学的保教知识,提升家长自身素养,正确履行监护责任,提高家庭教育质量。”在《九十年代儿童发展规划纲要(1992)》更进一步提出:“要在城市举办针对各年龄段学生的家长学校,提供较全面、科学的教育知识和方法给相应年龄阶段儿童的家长。”[2]这一时期的家庭教育相关法规文件开始注重向家长传播教育知识及方法。

上述相关法规文件倡导向家长传播正确的教育知识和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家长开展家庭教育,但同时也存在很大的弊病。知识是客观存在的、是固定的,不具有广泛性,对运用场景有一定的限制。换句话说,政府和社会各界传播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并不适应每个孩子的教育。每个儿童都是一个鲜活独特的个体,他们的发展水平存在差异性,而知识是刻板的、固定的,相同的教育知识和方法运用到不同的儿童身上收到的效果存在显著差异,“一刀切”的教育方式不利于提高家庭教育水平。而且,早期家长教育的渠道较为单一,主要是以孩子所在的学校以及住址附近的社区为主要渠道。针对以上问题,在之后的家庭教育相关文件中则有所改进,既重视教育知识、方法的宣传,更强调树立家长科学的教育观念,并且增加了家长获取家庭教育知识的渠道,家长教育指导工作的支持力度大大加强。

三、重视更新家长教育观念

观念是人类心理现象之一,具有浓厚的主观色彩,是个体根据自身过往的经验而形成的综合认识。网络时代,信息更新迅速,网络上出现的各种良莠不齐的教育方法迷惑了许多家长,多数家长不知该如何选择才能有利于孩子教育,而当今网络上出现的各种各样家庭教育问题,主要源于家长的教育观念混乱、陈旧且更新不及时。因此,更新家长的教育观念迫在眉睫。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家庭教育理念研究不断深入,教育法规也在不断改进完善。从2003年颁布《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至今,已有多项法规文件提出家庭教育知识的学习、家长保教观念的更新,并建议扩展渠道、增加形式、持续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提升幼儿家庭教育质量。在此后的十几年中,陆续颁布了大量与家庭教育相关的法规,并印发了一系列专门文件,用以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并更新家长教育观念,加速推进家长教育指导工作的进程。

比较以上学前教育相关法规条例的演变,可以明显看到家庭教育指导的侧重点在逐渐发生变化,从提供家庭教育知识、方法到树立家长正确的保育、教育观,从理论传播到拓宽渠道,都在逐步落实完善,体现了决策部门对家庭教育认识的逐步成熟化。早期家长教育的相关法规文件没有充分考虑儿童发展的差异性、独特性,全面的家庭教育知识与方法并不适应每个儿童,若要家庭教育取得成效,必须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

四、加强家长教育指导工作支持力度

家庭教育指导是指除家庭以外的社会组织,通过培训家长来提高其自身素质、改善家长教育行为,以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一种教育过程[3]。本文将家长教育指导与家庭教育指导等同,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支持力度的大大加强主要体现为政府支持和法律支持,二者不是割裂的,而是息息相关的。法律支持是政府支持的主要体现,而政府支持除了法律支持,还包含实施层面的支持。

(一)家长教育政策的内容制定更具针对性

20世纪90年代以来家庭教育相关法规文件的颁布快速增长,不仅数量增多,而且其内容涉及的范围也有所拓展,更出现一些专门的、具有针对性的家长教育法规文件,以解决不同方面的问题。

1.关于推进家长教育指导工作

家长教育水平的提升直接影响着儿童发展和全民素质的提高。1996年教育部颁布了第一个家庭教育工作专项文件——《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4]。此后陆续颁布更多与此相关的专门文件,均是为了逐步实现家长教育知识的普及及有效提高家长教育水平,构建相应的指导工作体系,并实现家、校、社“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为提高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效率,2016年各省开始陆续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条例》,针对不同情况各省采取不同的实施办法,并制定了《家庭教育工作评估方案》,以此从多角度、全方位推进家长教育指导工作的开展。

2.关于开展家长学校及规范家长教育行为

家长学校不仅是家长获取家庭教育知识、提升自身素养的主要场所,更是国家推进家庭教育的重要渠道。上述文件可以说是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整体出发,从宏观层面对其发展提出一定的目标和要求。而以下文件则是从微观层面入手,为开展家长学校和规范家长教育行为、提高家庭教育质量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如《家长教育行为规范》中对家长教育行为提出一些基本要求,是规范家长教育行为的专门文件,而《关于进一步加强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则进一步阐明了要加强对家长学校的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家长学校工作的有效开展。

3.关于促进儿童发展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人民生活质量的逐渐提高,人们对儿童的发展有了更高要求,不仅仅关注儿童的温饱问题,更加重视儿童的全面发展。为更好地规范指导家长和学校开展儿童教育,教育部等多部门下发了多项相关文件,其中《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进行了三次修订,都是根据当下时代发展状况,为解决教育中的实际问题,进行的补充和完善。在2011年修订的《纲要》中新增加了福利这一领域,显然儿童福利也成为我国儿童发展的新趋势[5]。此外,《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是针对0—18岁的孩子,通过不同年龄的划分提出相对应的指导要点;《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中对家长教育的指导内容、对象更为聚焦,从五大领域来具体阐述幼儿学习与发展,通过三个年龄段的划分具体说明幼儿在各个时期预期达到的发展水平,通过了解幼儿在各个时期的预期发展实行教育。《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与《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颁布均是针对家庭教育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为广大家长和教师提供的权威、具体、操作性较强的建议。

(二)家长教育指导工作体系逐步完善

首先,由政府牵头并极力倡导各级教育部门及社会组织,指导并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开展,通过家长学校、家长协会、班级委员会、亲子研讨会、家庭教育研究会等多种形式,使家庭教育工作指导形式呈现多元化,从而为不同需求的家长提供指导;其次,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队伍也迅速壮大,不仅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社区、各级妇联组织,而且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单位也加入其中。近年来,家庭教育已逐渐成为社会公共事业,由政府纳入社会公共服务体系,这意味着政府肩负着规范及指导家庭教育的责任。

1.早期家长教育指导工作形式较为单一

早期针对家长教育的专门教育机构或学校较少,主要是子女所在的学校组织的“家长学校”,这一时期家庭教育指导内容主要是学生教育的问题,学校需要家长的大力支持,学校仍处于核心地位。最早在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开始提出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学校及各级教育部门,应向教师及其监护人宣传有效的教育方法,防止、矫治其不良行为。此时,政府比较关注对家庭教育的指导,但其指导形式还比较单一,参与指导的工作队伍较小,尚未形成专门的家庭教育工作指导体系。

2.家长教育指导工作的参与群体逐步壮大

进入21世纪以来,学校的职能发生了拓展和延伸,学校除了负责学校教育以外,还承担着“家长学校”的职责,配合、沟通、指导家长进行家庭教育。但是,由子女所在学校组织的“家长学校”顾及学校教育目的及教育目标,其教育资源会优先保障学校利用,对家庭教育指导可能存在学校的本位主义、功利主义和短视效应[6]。因此,需纳入更多支持群体、单位来扩大家庭教育指导的队伍,建立相关指导服务体系。相关政策法规的颁布,目的在于促进家庭教育工作的科学化、社会化、法制化,建设家庭教育指导队伍及工作指导体系[7]。《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意见》中则明确了家庭教育工作的意义,并对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提出了具体建议。之后出台的相关政策对家庭教育指导任务的责任分工更加明确,指导工作形式逐渐多样化,参与群体逐步壮大,分工也逐渐细化,并逐步构建和完善家庭教育工作指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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