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民事诉讼的审级制度

2020-03-03 09:19张晓晓
青年生活 2020年3期

张晓晓

摘要:审级制度作为我国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其设立的意义在于解决和完善其自身所存在的不完善的程序正义问题。两审终审制是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的审级制度,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民诉案件也越来越多,也增加了复杂案件,两审终审制度的弊端也显现出来,目前的审级制度在实践中也体现了自身的缺陷和不足,本文将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分析我国当前民诉审级制度存在的问题,从而探索构建一个多元化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关键词: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两审终审制度;有限三审制度

一、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概述

民事审级制度一直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础,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审级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不同层级的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方面的职能划分,以及民事案件经过几级法院审理就宣告终结的制度。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是从历史上一直不断发展形成的产物,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是一个从国外移植过来再到结合我国自身实际情况的一个完善和发展过程。我国一直遵循四级两审终审制的模式,有优点的同时也使得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缺乏一定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再随着我国目前的经济水平快速发展,人民自身的诉求也增多,民诉案件变得越来越复杂,我国现在的民事审级制度满足不了多样复杂的民事诉讼案件类型。

二、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終审法院审理的级别低,难以确保司法和法律的统一性。在我国民事案件的级别和地域管辖中,基层人民法院承担着大多数的一审审理。而且如果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上诉的话,承担最多的二审审理的为中级法院。这就导致了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终审法院级别较低,我国中东西部经济发展差异大,法官自身的综合素质也不同,办案水平以及对法律的理解能力不同,这将难以保障法律的统一性。

(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由于我国大多数的终审法院为中级法院,这就意味着审理案件的终审法院离案件发生地较近,从我国的司法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中看,使得终审法院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越接近案件发生地,案件审理越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终审级别越低导致管辖的范围越小,更容易受地方保护的影响。因为地方的法院在经费,管理和资源上受着地方相关机构的管理,这就导致法院的受干扰性大大增加,容易遭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而且案件审理越接近案件发生地,也更加容易容易受到当事人各种各样的人际关系的影响,这样就削弱了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大大影响了司法审判的公正。

(三)审判监督程序影响两审终局性。审判监督制度设置的目的是规避终审的裁判错误,它是补充性的。但是,假如审判监督程序过于频繁的适用,会导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长期面临不确定的状态,对两审终审制度造成了较大的冲击,从而导致了“终审不终”,使其面临了极大的困境。影响了司法的终局性,也大大减少了司法的公信力,这是我国民事两审终审制度里的又一大立法上的缺陷和不足。

三、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建立多元化的审级制度。即借鉴国外的三审终审制度,在有一审终审,二审终审的前提下,实行有限的三审终审制度。使案件的裁判更加公平正义。为了提升诉讼效率,应对进入三审终审的案件进行规制。适当调整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是符合国情的,对切实解决公民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维护法律尊严也是很重要的。所以,我国应设置三审程序解决复杂案件,三审法院设置应该级别高,严格限制进入三审程序的条件,法官的审判经验丰富以及较高的专业素养,才能使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审判。

(二)适当提高终审法院的层级和级别,科学划分不同层级法院的权限。首先应该做的是提高初审法院的审级,为审判活动提供宽松的环境,有利于防止和减少司法腐败和地方保护主义。提高我国民事诉讼的终审法院的级别,可以有效地避开地方保护主义以及能够影响法院公正判决的无关因素,这样可以大大增加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应该科学划分不同级别法院的权限,避免了之前大多终审法院在中级法院的常态,可以使得终审法院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疑难程度可以向不同的法院进行上诉,这样可以提高法院审理法官的法律知识的提高和法律修养,可以使的案件能够有效的解决和审理。

(三)有限三审的审查范围。借鉴国外的立法和实践经验,然后结合我国实践情况,第三审的审查范围应该限定在法律审和书面审,因为这样有助于既能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更能减轻第三审法院的负担。三审终审制下可以实行上诉许可制,尤其是第三审的上诉许可制。我国法律可以对第一次上诉的条件从案件的性质和诉讼的标的额等方面进行限制。第三审法院根据具体上诉案件的意义以及能否促进法律的进步和保障法律的统一适用来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该上诉请求,并且将第三审制定其受理上诉案件标准的规范性文件并加以公布,使当事人能够了解上诉的标准,从而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的民事诉制度虽然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和满足司法和实践的需求。我们应该去借鉴国外的审级制度,并且立足于我国自身的实际情况,从而去改善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实行有限的三审终审制,这样才能真正的做到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司法和法律的权威和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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