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利与弊研究

2020-03-03 09:16刘炘
青年生活 2020年3期
关键词:制度完善

刘炘

摘要:作为一个舶来品,社区矫正制度自从2003年试点以来在我国不断地发展。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出发,全面的讨论了社区矫正制度的利与弊,辩证的分析了社区矫正制度积极的方面和消极的方面,例如,相比监禁刑,更有利于罪犯的改造,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节省司法资源;同时,在实践中立法上存在滞后性、缺乏专业矫正人员及完善的监督机制;本文在肯定社区矫正制度利大于弊的前提下,提出了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方法,真正实现社区矫正的价值。

关键词: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制度的目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弊端;制度完善

一、社区矫正制度概述

(一)社區矫正制度的概念

社区矫正制度,指的是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犯罪人集中在一起,将他们置于社区内,在对他们进行判决、裁定的期限内,国家的专门机关对罪犯的心理和行为进行矫正,确保他们通过社区矫正好思想上的偏差和认知上的错误,并对自身的违法行为进行悔罪,从而保证法律的处罚和纠正功能发挥效用,实现监外教育引导职能。

(二)社区矫正制度的内容

社区矫正制度中罪犯的矫正地点是社区,社区是指以一定的地域范围为基础,具有一定组织结构的综合性的群众基础组织。在社区矫正制度中对于社区的界定,在城市中一般是指居委会和物业小区,在农村一般指乡镇社区和街道社区。社区矫正制度的对象主要是以下几类人:第一,被判处管制者;第二,被宣告假释者;第三,被裁定缓刑者;第四,被暂予监外执行者;第五,被剥夺政治权利,且在社会上服刑的人。对于由于这些原因判处社区矫正的罪犯,法院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至他们所在地的司法所,然后进行登记报道,由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以及社会团体等与社区服刑人员签订协议,这些接受矫正的罪犯应当定期参加社区矫正活动,听取报告,时刻保持联系畅通,在服刑期满前由社区矫正机构对他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罪犯期满后按期宣告社区矫正期满,结束矫正。

二、社区矫正制度的目的

(一)维护社会稳定

监禁型矫正的力度较大,这种剥夺人身自由的严厉型打击会使得一些罪犯加剧对社会的对立情绪,尤其是一些犯罪情节并不严重的罪犯,一旦被判处监禁刑,会引起其家人和亲友对司法不公的偏见,更加增强了罪犯与社会的冲突,激化了他们的矛盾。与之相比,社区矫正针对的罪犯惩罚性较轻,将罪犯放在社区中进行矫正,通过对罪犯的教育学习以及定期的了解,一般不会使罪犯产生抵触情绪,可以充分利用社会各种力量提高教育与改造的质量,实现刑事司法的最终目的。

(二)促进对罪犯的改造

社区矫正制度属于非监禁刑,具有很大的灵活性。现阶段我国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是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的罪犯,对于累犯、重大暴力犯罪、以及惯犯并不适用社区矫正,这些犯罪轻微的罪犯悔罪意识强,自身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更强。这些罪犯在社区进行矫正的过程中和社会仍然保持着联系,一方面有利于罪犯改造后重新回到社会,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一方面有利于避免罪犯接触到监狱中罪行严重的人,学习到更恶劣的犯罪方法,减少罪犯重新犯罪的几率。家庭和社会的关爱是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决定着罪犯是否能够改造成功,重新融入社会。

(三)节省国家刑事司法资源

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如果将所有的罪犯,无论犯罪情节的恶劣与否,都放入监狱执行监禁刑,这无疑会加重监狱的负担。监狱在安全管理和机构设置以及监管人员的安排上成本都比社区矫正高出许多,如果我国继续以监禁刑为主,将会导致监狱拥挤,行刑成本不断加大,这样下去,将会导致监狱犯罪的比例不断加大,国家将花费更多的费用用于扩建监狱设施。但是推行社区矫正可以减少资源的浪费,社区中有丰富的资源可以利用,低成本就能够获得健康的社会环境,有利于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

三、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弊端

(一)社区矫正制度立法上的滞后性

我国在社区矫正立法上存在着滞后性,在很多地区法律规定的社区矫正措施并不能很好的实践,不利于罪犯的改造。在实践中,大部分罪犯进行社区矫正都是以简单的体力劳动为主,在经济发达的省份,定期进行法律常识和时政政策的教育还有可能,在中西部地区,这些要求难以实现,矫正机关对于矫正内容的实践仍停留在人力物力的指导上,内容和形式不符合法律的要求,矫正措施仍具有单一性和简单性。而且一些法律上的规定在实践中都“流于形式”,例如法律中规定的“八个小时”的服务时间,在矫正实践中,由于很难精确计算,很多矫正机构都是简单的通过签到,定期上交报告来实现,这样的实施方法并不能确保罪犯得到了矫正,不利于罪犯的改造。这些并未能完全考虑实际制定的矫正办法在实践中达不到法律的要求,使得法律的规定难以实现。

(二)缺乏专业的社区矫正人员

目前,在我国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志愿者。国家机关中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承担对进行社区矫正的罪犯的监督和管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人员紧张,基础设施落后,经费时常短缺。各个地方的司法所的硬件条件参差不齐,很多司法所都不能够真正的开展社区教育、心里咨询和心理矫正。这些问题导致了社区矫正的实行效果并不完美。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区别于监禁刑的刑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不仅要求工作人员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还要求他们有很强的社会能力,可以沟通好被判处社区矫正的罪犯和社区居民之间的关系,既帮助矫正对象更好的融入社区,又说服社区居民接受矫正对象为矫正对象提供一个良好的社区环境。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可以感受到我国目前从事社区矫正的志愿者人数明显不足,而从事社区矫正活动的司法机关人员也不够专业,无论在数量还是质量上都难以达到理论上的要求,这些都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

(三)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

我国现在的社区矫正模式大多数是以政府进行主导,目前我国的社区组织,城市的街道社区和社区居委会都是由曾经的政府基层组织中变换过来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社区矫正只是将罪犯从司法机构管理转移到了行政机构进行管理,这样在实质上并没有改变罪犯受到控制的现状,只是在形式上改变了控制网络。这种受到政府控制的权利并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其制约,根据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社区矫正,尽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却很难发挥监督职能。法律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程序和内容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监督的内容不确定,权责范围不明确不利于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四、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

我国应当尽快的制定和颁布具有统一权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通过立法上的规定来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在立法程序方面,可以根据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法律文件,结合在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地方性法规,确保实践中出现的不合理的问题在法律的制定中都得到很好的解决,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指导下确保它的权威性,制定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法律。在立法内容方面,尽可能的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体系,从适用对象、适用方法、执行机关以及监督机关各方面系统地规定,在《社区矫正法》中明确规定违反法律的后果、社区矫正的执行程序以及奖惩制度、执行期限。

(二)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系统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体现了对罪犯的人权保障以及人道性行刑的现代刑法观念,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一项制度。在执行系统上,推动执行机关一体化进程,通过建立社区矫正网络,将各地的司法机关处理的社区矫正案件放在同一个网络上,方便其他机关查询案件,了解各地的社区矫正情况,使得各地的司法机关形成系统化合作机制,相互配合、相互借鉴、协调共进,在高速的网络联系下,实现无障碍的信息交流,文案存档,方便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进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除此之外,通过法律明确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将每一个案件具体落实到一个社区矫正执行机关,总之,对于犯罪人采取具體问题具体分析的矫正方式,但是无论如何,必须确定一个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确保在矫正错误时可以向相关机关的问责。

(三)完善监督机制,防止权力的扩张

社区矫正制度要想得到更好的发展,离不开高素质、专业化的矫正机构,但是有好的社区矫正机构并不够,只有将社区矫正机关的运作流程公开透明,放在大众的监督下,才能保证这个制度有长久的公信力和说服力。首先,应当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完善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机制,防止社区矫正制度侵害公民的人权,保障制度在法定的流程下进行;其次,完善检察监督机制,当司法机关适用社区矫正明显违法时,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检查建议,将权利和责任并行,让权利的运行时刻在监督之下;最后,还应加强舆论监督,在信息高速运转的今天,来自新媒体和大众的监督力量强大,国家的权利同时也要受到公民的制约,公民通过对适用法律和执行程序的监督,平衡国家力量对社会力量的干预,防止社区矫正制度过度的侵害公民权利,防止政府权力的扩张,促进国家公权力和公民的私权利协调与配合。通过这三者的监督,使社区矫正制度的施行更加公正和有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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