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理想与实践:论阿马蒂亚·森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误读 *

2020-03-11 21:32俞丽霞
国外社会科学前沿 2020年9期
关键词:罗尔斯先验公正

俞丽霞

内容提要 | 正义的理想与实践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政治哲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议题,近期得到了很多探讨。阿马蒂亚·森区分了两种正义进路:先验正义进路和比较正义进路。他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属于先验正义进路,对于减轻现实生活中的不正义和增强正义无意义。他推崇比较正义进路。森误解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错误地给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贴上了先验正义的标签。森的比较正义进路只能有限地推进正义,而且并不能保证在任何时候都能促进正义。森的比较正义局限于狭隘的比较评估,相比之下,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包含了一种更广的比较评估。推进社会正义或全球正义都离不开理想正义理论的引导。

正义的理想与实践的关系是政治哲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议题,近期得到了很多探讨。有些人可能会认为理想的正义理论很抽象,与现实相距遥远,因而与现实无关,不能引导人们实现一个公正的社会。他们尽管同意某个社会是不公正的,但怀疑正义理论具有引导人们实现公正社会的作用。与国内领域的正义理论相比,全球正义理论的引导作用似乎更值得怀疑。与这种现实生活中对理想的正义理论的怀疑相一致,有一些学者也认为正义理论与促进现实社会的正义无关。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就是这样一位学者。他区分了先验(transcendental)正义进路和比较正义进路,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属于先验正义进路,没有实践意义,重要的是减轻现实生活中的不正义和增强正义。1Amartya Sen, The Idea of Justice, Cambridge, 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本文探讨以下两个问题:森的比较正义进路是否真的可以促进正义?正义的实践是否与正义的理想无关?下文将说明,森误解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错误地给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贴上了先验正义的标签。更重要的是,森的比较正义进路只能有限地推进正义,而且并不能保证在任何时候都能推进正义,正义的推进离不开正义理论的引导。全球正义的推进同样如此。

一、先验正义进路和比较正义进路

森倡导比较正义,把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视为先验正义,力图用比较正义进路取代先验正义进路,实现正义理论范式的转变。2Amartya Sen, The Idea of Justice, Cambridge, 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p. 5-10; Amartya Sen, Ethics and the Foundation of Global Justice, Ethics and International Aヵairs,vol. 31, 2017, pp. 261-270; Laura Valentini, A Paradigm Shift in Theorizing About Justice? A Critique of Sen, Economics and Philosophy, vol. 27, 2011, pp. 297-315.森反对构建完美的理想正义理论,追求完全公正的社会,倡导在实践中减少不正义和增强正义。1Amartya Sen, The Idea of Justice, Cambridge, 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 ix.近期,森似乎不再使用先验正义进路和比较正义进路这对术语,而是使用社会契约论进路和非社会契约论进路这对新术语。他似乎没有说明更换术语的原因。“社会契约进路对应于先验进路”,非社会契约进路对应于比较进路,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不同,是“更具有比较性、更以实现为导向、更行为化和全球性,并且更加认识到不偏不倚的推理的可能多样性”的正义进路。2Amartya Sen, Ethics and the Foundation of Global Justice,Ethics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 vol. 31, 2017, pp. 261-270;Amartya Sen, Reason and Justice: The Optimal and the Maximal,Philosophy, vol. 92, 2017, pp. 5-19.但是,所用术语的变化没有影响他的两条正义进路的实际含义和正义理念,因而本文仍沿用先验正义进路和比较正义进路。3Amartya Sen, Reason and Justice: The Optimal and the Maximal, Philosophy, vol. 92, 2017, p. 19.

在森看来,先验正义进路源于社会契约论传统,洛克、卢梭、康德等是这个传统的代表,经由罗尔斯的发展成为当代政治哲学的主流。先验正义进路也被森称为先验制度主义,因为它追求关于公正社会的完美理论,专注于制度安排,预设了所有人都服从制度安排的理想行为。先验制度主义“只是试图识别出就正义而言不能被超越的社会特征,因此它关注的不是对可行社会的比较,所有这些社会可能都缺少完美的理想。这种探究的目的是识别出‘正义’的本质,而不是找到判定一个选项与另一个相比‘不那么不正义’的一些标准”。4Amartya Sen, The Idea of Justice, Cambridge, 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 6.森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只关注制度的公正,除了要求个体支持公正的制度以外,不关注个体行为的公正。5Alan Thomas, Sen on Rawls’s “Transcendental Institutionalism”: An Analysis and Critique, 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Theory, vol. 13, 2014, pp. 243-244.森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属于先验制度主义。相比之下,比较正义进路专注于人们的实际行为,其代表包括斯密、孔多塞、马克思和密尔等。森是当代社会选择理论的倡导者,认为这种理论发展了比较正义进路。森反对先验正义进路,批判了当前在政治理论中占主导地位的罗尔斯式的正义理论,这种理论把正义作为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6Chandran Kukathas, On Sen on Comparative Justice,Critical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oci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vol. 16, 2013, pp. 196-197.

森对先验正义进路提出了两种批评:理论的可行性批评和冗余性批评。在他看来,先验正义进路在理论上不可行,人们即使在不偏不倚和开放的环境下也不可能就唯一一套正义原则以及完全公正的社会制度理论达成一致看法;7森的第一种批评的理由并不清晰。有学者指出,森有时认为,由于正义原则的理由是多样的,人们不能就唯一的完美先验正义理论达成一致看法;有时又似乎认为,完美的先验正义理论是不可能的。森对三个孩子争一支笛子的例子所作的说明并不能支持他的观点。参见Kristina Meshelski, Amartya Sen’s Nonideal Theory, Ethics and Global Politics, vol. 12, 2019,p. 33; Amartya Sen, The Idea of Justice,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p. 12-15。实践理性的运行只需要一个比较正义的框架,在可行的正义提升方案之间作出比较,并不需要确立一种完美的正义情境,完美的正义理论是多余的。8Amartya Sen, The Idea of Justice, Cambridge, 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p. 8-10.下文的探讨将围绕森所区分的两条正义进路展开。

二、先验正义进路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森所批判的先验正义进路的确是不合理的。然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否属于森所批判的先验正义进路?推进正义是否不需要理想的正义理论?巴勃罗·希拉韦特(Pablo Gilabert)指出,实际上很难找到一个政治哲学家会接受森所批判的先验正义进路。1Pablo Gilabert, Comparative Assessments of Justice,Political Feasibility, and Ideal Theory, Ethical Theory and Moral Practice, vol. 15, 2012, p. 42.有学者指出,森对先验正义进路的批评并不适用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2Anthony Simon Laden, Ideals of Justice: Goals vs.Constraints, Critical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oci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vol. 16, 2013, pp. 205-219.还有学者认为,森把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视为先验正义,原因是把“先验”(transcendental)理解为“超验”(transcendent),3超验诉诸的是无条件、没有应用性的理想。参见Alan Thomas, Sen on Rawls’s “Transcendental Institutionalism”:An Analysis and Critique, 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Theory,vol. 13, 2014, pp. 241-263。关于“先验”和“超验”在康德及其他哲学家的思想中的区别,参见尼古拉斯·布宁、余纪元:《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009~1010页。误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追求的是完美的正义,并且是一种“不可能被超越的完美情境”。完美的正义原则还对“所有可能的社会后果作出完整和传递性的排序”。森还认为,罗尔斯探索的是完全公正的社会,不对可能出现的社会进行比较,不关注最终会出现的社会。4Amartya Sen, The Idea of Justice, Cambridge, 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p. 5-9.森关注的是实践中不正义的减少和正义的增强,他认为,罗尔斯为完全公正的社会构建的完美的正义理论与此无关。或许对于森而言,完美的正义理论“超越了人类存在的限度”,因而是不实际的。5Laura Valentini, A Paradigm Shift in Theorizing About Justice? A Critique of Sen, Economics and Philosophy, vol. 27,2011, p. 302, pp. 312-313.

艾伦·托马斯(Alan Thomas)指出,森认为罗尔斯追求的正义理论是完美且不可能再完善的,森的这种正义观点是柏拉图主义的,意味着存在外在于时间和历史的正义原则。这里,森误解了罗尔斯的“完美”的含义。托马斯认为,罗尔斯的“完美”不是指正义原则的内容是理想的,没有再完善的可能,而是指原则与实现之间的一致。罗尔斯的正义理论采用了反思的平衡方法,要求在正义原则和深思熟虑的判断之间进行相互调整,目的是获得一种合理的正义观念。罗尔斯只是把他的正义理论视为一种正义理论,而不是森所批评的那种不可能再完善的完美正义理论。6Alan Thomas, Sen on Rawls’s “Transcendental Institutionalism”: An Analysis and Critique, 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Theory, vol. 13, 2014, pp. 248-250.劳拉·瓦伦蒂尼(Laura Valentini)指出,反思的平衡是一种灵活的方法,根据这种方法,没有哪种假定、原则或主张是理所当然的,有关正义信念的固定点只是暂时的,正义原则和信念都是可以修正的。7Laura Valentini, A Paradigm Shift in Theorizing About Justice? A Critique of Sen, Economics and Philosophy, vol. 27,2011, pp. 312-313;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rev. ed.,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 17-18, pp. 42-43.因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可以修正的,而并非是不可再完善的。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并不属于森所批判的先验正义进路,反而更符合有学者所说的正义的实践进路。正义的实践进路并不满足于构建完美的正义理论,而是涉及引导行动的规定性主张,试图将正义的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相结合。森所批判的先验正义进路与有的学者所说的正义的认识进路接近。根据正义的认识进路,正义是一种哲学理想,只强调评价性主张,不关注实践中的可行性。8Naima Chahboun, Three Feasibility Constraints on the Concept of Justice, Res Publica, vol. 23, 2017, p. 434; 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 rev. ed.,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 39; John Rawls, 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 2.还有学者把正义的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称为道德上的可期待性(desirability)维度和可行性维度。9Pablo Gilabert, From Global Poverty to Global Equality:A Philosophical Explora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p.238-239.可见,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追求的是理论和实践、或可期待性和可行性两个维度的结合。这几乎与森所批判的先验正义进路相反。在森看来,先验正义进路只关注理想的正义理论,不关注实践。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试图结合理论和实践,这也体现在他的现实主义的乌托邦观念之中。他认为,政治哲学的一种作用是“探索可行的政治可能性限度”的现实主义乌托邦。现实主义的乌托邦包含正义原则和可行性两方面,并试图使两方面很好地结合在一起。在他看来,正义的实践进路的关键是如何确定可行性的限度。1John Rawls, The Law of Peoples, Cambridge, 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 5-7, pp. 11-12, pp. 12-23;John Rawls, 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Cambridge, 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p. 4-5; John Rawls, Lectures on the History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pp. 10-11.他指出:“事实不能限定可行性的限度,我们或多或少可以改变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许多其他因素。因此,我们必须依赖猜测和想象,并尽力论证我们想象的社会世界是可行的,可能真的会存在,如果不是在现在的话,那么可能会在更适当条件下的未来的某个时候。”2John Rawls, The Law of Peoples, Cambridge, 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 12; John Rawls, 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 5. 罗尔斯的这个观点似乎可以支持全球平等主义的可行性。但是,这个观点有多种解释,有的解释未必能支持全球平等主义的可行性,参见Laura Valentini, Justice in a Globalized World:A Normative Framework,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pp. 40-41。此外,严格的正义理论的实现未必总是不可能的,这与相关行动者的动机和其他方面的能力有关。希拉韦特这样写道:“乌托邦图景可能会阻碍或增强人们的行动动机,这取决于如何处理这些图景。”3Pablo Gilabert, Comparative Assessments of Justice,Political Feasibility, and Ideal Theory, Ethical Theory and Moral Practice, vol. 15, 2012, p. 48.正义理论是否具有实践上的可行性还与它自身的特点有关。有学者指出:“一种理论与实践无关可能不是因为它过分乐观,而是因为它严重悲观,或者因为它既不乐观,也不悲观,而仅仅是与众不同。”4Robert Jubb, Tragedies of Non-Ideal Theory, 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Theory, vol. 11, 2012, p. 233.

森把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作为先验正义进路或先验制度主义的一个典型例子。有学者认为,先验正义进路包含了三个假设:正义意味着完美正义,通过合适的制度实现;正义是我们希望实现的一种状态;一些专家在告诉我们实现正义所需的制度和行为的要求方面具有权威性。5Anthony Simon Laden, Ideals of Justice: Goals vs.Constraints, Critical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oci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vol.16, 2013, p. 206; Amartya Sen, The Idea of Justice,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p. 5-7.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并不是由专家设定某种完美的正义图景,然后把它作为一种状态来实现。下文有关反思的平衡的讨论将会说明这一点。接下来,让我们从另一个角度说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不是森所批判的先验制度主义。

森批评先验制度主义的原因之一是它只关注制度,不关注人们的实际生活。根据作为公平的正义,人们在原初状态中开诚布公地讨论大家都能接受怎样的正义原则。根据有的学者的解读,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主题是我们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或者说公民或行为者之间的关系。这样一来,作为公平的正义的核心不是一套制度、程序或结果,而是公民间的平等关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公民之间的关系结构,包括个人生活和集体生活,因而制度与人们的生活不是截然分开的。可见,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并非只关注制度,而是同样关注人们的实际生活。如果正义的主题是人们之间的关系,那么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具有调解人们之间的关系,包括调解人们有关正义对话的功能。森所批判的先验正义进路把正义视为某种需要促成的某种东西,这是把正义视为一个工程问题。但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并不持这种正义观。此外,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正义原则不是仅仅由专家决定的,公民也参与了正义原则的商讨。因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不包含上文提到的先验正义进路的第三种假设。1Anthony Simon Laden, Ideals of Justice: Goals vs.Constraints, Critical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oci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vol.16, 2013, pp. 207- 210.森忽视了罗尔斯的两条正义原则的商讨和接受过程,而把他的正义理论视为完美的正义理论。总之,森把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视为先验正义是对后者的正义理论的误解,把自己所认为的先验进路的很多缺点强加给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三、比较正义进路与理想正义理论

让我们在这部分考察森所倡导的比较正义进路是否可以真的促进正义以及正义的提升是否不需要正义理论。比较正义进路在不同的社会选择方案之间进行比较,从而减少不正义或增进正义。森认为,对于制定合理的政策或构建合理的制度,识别出完全公正的社会安排不是充分的,也不是必要的。因而,完美的正义理论是冗余的。2Amartya Sen, The Idea of Justice, Cambridge, 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 15. 他又认为,国内或全球正义理论的用处主要是在社会选项间作比较,而不是确立完全公正的社会或理想的社会制度,参见Amartya Sen, Ethics and the Foundation of Global Justice, Ethics and International Aヵairs, vol.31, 2017, p. 265。可见,森有时又承认正义理论在比较评估中有作用,但这种正义理论不应是理想的。那么,森的正义理论是一种介于理想和应用之间的理论?对于森,作比较是一件很简单的事,不需要确定一个完美的样本。比如,比较两幅名画的好坏不需要首先确定一幅最完美的画;比较两座山峰的高低不需要首先知道珠穆朗玛峰是世界上最高的山峰。3Amartya Sen, The Idea of Justice, Cambridge, 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p. 101- 102.然而,这类比较与在各种减少不正义或增强正义的方案之间作比较并不完全一样,后一种比较不像森认为的那样简单。我们在对事物进行比较时必需依据一定的标准。比较各种选择方案的优劣,确定哪种方案更能减少不正义或增强正义,不可避免地要参照正义原则。我们只能准确无误地减少已知的不正义,因为“我们已经有了价值观,所以我们不是白板”。4Kristina Meshelski, Amartya Sen’s Nonideal Theory,Ethics and Global Politics, vol. 12, 2019, p. 43.实际上,前一种比较也离不开一定的标准。森有关两幅名画的比较暗含了比较所依赖的标准或原理,人们对于画作的优劣实际上已有确定的标准。一幅最好的画是一些原理的具体化,确定这样一幅画有助于对两幅画的优劣作出评判。我们不妨思考一下一个比森的山峰高低稍微复杂点的情形:如果我们要攀登世界最高峰,我们就必须知道目前珠峰是最高峰,然后在几种可能的路线方案间作出评估,找出一条较好的路线。5Pablo Gilabert, Comparative Assessments of Justice,Political Feasibility, and Ideal Theory, Ethical Theory and Moral Practice, vol. 15, 2012, p. 45; A. John Simmons, Ideal and Nonideal Theory, Philosophy and Public Aヵairs, vol. 38, 2010, p.35; Kristina Meshelski, Amartya Sen’s Nonideal Theory, Ethics and Global Politics, vol. 12, 2019, p. 34.

人们能够识别的是最严重的不正义,并要求优先减轻这类不正义。这似乎是常识。然而,即使是减轻或消除最严重的不正义也不像森所说的那样简单。人们并不是天生就能识别出哪些现象或行为属于严重的不正义,比如奴隶制。奴隶制是严重的不正义,这是人们根据一定的标准作出的判断。森把世界上存在的“饥饿、贫困、文盲、酷刑、种族主义、对女性的压制、任意监禁或医疗排斥”视为严重不正义。他认为,比较正义可以减少这些严重的不正义(不人道),比如预防饥荒、阻止酷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6Amartya Sen, The Idea of Justice, Cambridge, 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p. xi- xii, pp. 96-103.然而,压迫、性别不平等,甚至奴隶制的减轻或消除是人类经长期奋斗而取得的道德进步成果,人们将这些在历史上存在过的现象视为不正义经历了一个过程,并非从一开始就把它们视为不正义,而且这些严重的不正义并未完全消失。人类社会奴隶制的废除、性别平等方面的进步、反种族隔离以及反殖民主义的胜利是经由曲折的过程取得的重大道德进步。1Lea Ypi, Global Justice and Avant-Garde Political Agency,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pp. 163-164.这些严重的不正义是最严重的不平等。当前一般的正义理论都把这些严重不平等视为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侵犯。随着社会的发展,其他一些现象可能也会被视为不正义。森的比较正义仅限于在那些可以带来“立即和明显”的正义的方案之间作比较评估。2Pablo Gilabert, Comparative Assessments of Justice,Political Feasibility, and Ideal Theory, Ethical Theory and Moral Practice, vol. 15, 2012, p. 52.对于森,我们判断社会是否公正只需要以这些严重不正义为参加标准,而不需要参照完美的正义理论。3Laura Valentini, A Paradigm Shift in Theorizing About Justice? A Critique of Sen, Economics and Philosophy, vol. 27,2011, p. 300; Amartya Sen, The Idea of Justice, Cambridge, 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 103.

然而,森的比较正义不能脱离理想的正义理论。森在多种选择方案之间所作的比较评估只能参照既有的正义标准进行,实际上默认了这种或那种正义标准。恰如森自己所言,比较正义进路在已存在或有可能(feasibly)出现的社会间进行比较。4Amartya Sen, The Idea of Justice, Cambridge, 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 7. 森对“可能”的理解或许有些狭隘,与其他学者对可行性(feasibility)的理解有很大的差距,下文的探讨会涉及这一点。比较正义的一个问题是不能引导人们实现包含更高要求的正义,不能根据更高的正义原则改造社会。希拉韦特指出,理论上的高要求与实践上的高要求相关联,正义理论有助于我们批判现状,确定增强正义的长期目标。人们对正义的探索是一项永远在进行之中的任务,必然会超越立即和明显的正义提升,引导人们在认知层面和实践中不断追寻高要求的正义,减少不正义。离开了对理想正义理论的探索,我们可能会向我们本可以认识和减轻的不正义屈服。5Pablo Gilabert, Comparative Assessments of Justice,Political Feasibility, and Ideal Theory, Ethical Theory and Moral Practice, vol. 15, 2012, pp. 44 - 47.

还有的学者指出,正义并不总是与评估选项相关,在现实生活中,作选择的情况是很少的。比如,选举属于评估,但是,即使我们有幸可以选举,大部分政治活动也都与选举无关。很多时候,政治应该设定正义的理想,而清晰的正义理想有助于比较评估。有时我们离开了正义的理想就不知道什么是不正义。我们通过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才深刻认识到社会制度的不公正是严重的不正义,逐渐接受了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这个理念。森的比较正义的一个主要问题是不能诊断不正义。森认为,诊断不正义与比较正义无关。“但是,对某事不公正的原因的诊断本身就是伸张正义……(森)力图以形式方法代替评价性方法,这使他的理论不适合任何一个政治目标的实现。”6Kristina Meshelski, Amartya Sen’s Nonideal Theory,Ethics and Global Politics, vol. 12, 2019, p. 43.希拉韦特指出,确定支撑完美社会的正义原则与有关不完美社会的评价相关。我们的比较评估比较的是“描述性”特征,但是,“价值性”标准决定了哪些描述性特征是重要的。7这就说明,正义原则包

7 Pablo Gilabert, Comparative Assessments of Justice,Political Feasibility, and Ideal Theory,Ethical Theory and Moral Practice, vol. 15, 2012, p. 45. 希拉韦特分析了完全公正的社会和正义在五个方面与森的比较评估相关,文中提到的是第一个方面,其余四个方面为:第二,完全公正的社会和正义原则对各种方案间的比较评估具有启发意义。尽管各种方案都不可能是完美正义的体现,一些方案难分高下,但根据完全公正的社会和完美的正义原则,我们可以对这些方案进行有限排序,这样可以排除那些侵犯基本人权(比如,严重贫困和独裁统治)的方案。第三,比较评估有时很复杂,不根据高要求的正义理论,我们可能会作出不准确或者错误的评估,尽管正义理论不能列出所有供比较的情形,或者我们有时并不需要作全部比较。第四,正义理论有助于批判现状,增强政治上的可行能力,在认识和实践上提高把握增强正义和减少不正义的能力,为未来的改革做准备。第五,高要求的正义理论具有激励和动员人们设定政治议程、开展政治行动以增进社会正义的作用。参见Pablo Gilabert, Comparative Assessments of Justice, Political Feasibility, and Ideal Theory,Ethical Theory and Moral Practice,vol. 15, 2012, pp. 46-48。含的价值观让我们在比较不同的正义或不正义状况时知道应比较什么。

需要指出的是,比较评估不是森的比较正义进路所特有的,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也利用比较评估。希拉韦特指出,森的比较正义采取的是一种狭隘的比较评估进路,但是,比较正义应采用一种更宽广的进路,以融合理论抱负和实践导向。在他看来,森所区分的先验正义和比较正义进路彼此并不对立。罗尔斯的实践正义进路属于这种更广的比较进路,它不限于在立即可行的增强正义的方案之间进行比较评估,而是比较评估不同的理想正义理论和实施这些理论的不同方案以及不同的促成短期转型的政治变革的非理想过程。这些比较评估过程包含了种种非理想的妥协和局部改善,但不放弃可能的深层变革。这种比较评估结合了有抱负的规范目标和动态的政治可行性。这种广义的比较可以区分原则、制度和实践,并且区分实施过程中所包含的改革策略;它还可以包括处于扩展之中的“政治行为、知识和想象”的长远谋划,而不是局限于对明显公正和可行的增强正义的方案的短期比较。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所采用的反思的平衡方法包含了比较评估。希拉韦特运用这个观念解释了这种更广的比较正义进路:有关政治行为的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的政治审议要求我们修正正义原则,在有抱负的长期社会转型要求和短期政治行动之间进行反复的相互调整和平衡。1Pablo Gilabert, Comparative Assessments of Justice,Political Feasibility, and Ideal Theory, Ethical Theory and Moral Practice, vol. 15, 2012, pp. 51-52, p. 55.

此外,森的比较正义进路忽视了正义原则和它的实施之间的区别。实现正义不是一蹴而就的,可能会包含多维度的比较评估,包括识别困难节点,区分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以及实现长期正义目标所必须履行的动态责任,等等。2Pablo Gilabert, Comparative Assessments of Justice,Political Feasibility, and Ideal Theory, Ethical Theory and Moral Practice, vol. 15, 2012, p. 51.我们可以把正义目标实现的过程中分阶段推进的正义视为过渡正义。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不仅探讨了理想正义,也涉及了非理想正义。过渡正义是罗尔斯的非理想正义。过渡正义的目标是为过渡到理想正义作准备,创造使理想理论变得适用的环境,或者说,是为可能实现的完美的公正社会识别政策,3D. C. Matthew, Rawls’s Ideal Theory: A Clarification and Defense, Res Publica, vol. 25, 2019, p. 560.而不是判断哪种方案更公正。森的比较正义与罗尔斯式的过渡正义之间有差异,前者是在几种增强正义的方案间选择一个更公正的方案,后者以完整的正义即以对正义的完全服从为目标。过渡正义的目的是最终实现完整的正义,推进过渡正义的政策是根据理想正义、由理性的政策建议者制订的。相比之下,森的比较正义局限于在几种社会方案之间进行比较,不以实现最终的正义为目标。罗尔斯式的正义理论也进行比较,但比较的是实际的行动环境与有利于正义的环境之间的差距,并据此给出行动建议。这种正义理论在不利环境和有利环境下都能给出建议。因而,不应在理想正义理论与不现实的乌托邦正义理论之间划等号,有时前者是否能实现还取决于行动者。圣雄甘地、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或纳尔逊·曼德拉(Nelson Mandela)把一些理想正义变成了现实。4Alan Thomas, Sen on Rawls’s “Transcendental Institutionalism”: An Analysis and Critique, 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Theory, vol. 13, 2014, p. 254.

罗尔斯的过渡正义是追求完整的正义目标过程中经历的若干阶段,而森的比较正义则满足于当前环境中比较正义的结果,不追求完整的正义目标,甚至会阻碍完整正义的实现。有时,减轻局部不正义可能并不会有助于整体正义目标的实现。1Alan Thomas, Sen on Rawls’s “Transcendental Institutionalism”: An Analysis and Critique, 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Theory, vol. 13, 2014, pp. 254-255.A. 约翰·西蒙斯(A. John Simmons)注意到,消除一些严重不正义可能经常会促进理想正义目标的实现,但是,我们不能保证其他减少或消除不正义的情形也是如此。他还指出,如果我们放弃理想的目标正义,接受任何比较正义的成果,或者专注于处理一些特定的不正义,那么我们可能会使政治实践不受任何系统性理论的指导。2A. John Simmons, Ideal and Nonideal Theory, Philosophy and Public Aヵairs, vol. 38, 2010, pp. 22-24.在托马斯看来,森的比较正义会给一个社会如何从不正义状态过渡到正义社会提供错误的建议。这是森的比较正义和罗尔斯式的正义理论之间的一种实质性差异。3Alan Thomas, Sen on Rawls’s “Transcendental Institutionalism”: An Analysis and Critique, 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Theory, vol. 13, 2014, p. 257.罗尔斯的非理想正义是为了实现长远的正义目标,对实施政策或行为有三方面要求:道德上是否允许、政治上的可能性以及可能的有效性。4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rev. ed., Cambridge, 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 89.

在西蒙斯看来,我们至少有两种评估一项政策的政治可能性和可能的有效性的方式。根据第一种方式,我们考察这项政策是否消除了它所要处理的特定不正义,并且考察这项政策与实现理想正义之间的联系。这两种做法会产生不同的后果。一项政策可能会减轻或完全消除一种特定的不正义,但却会推迟或阻碍正义的实现,或对于实现理想正义的最终目标而言,这项政策比其他温和的政策要糟糕。第二种评估方式将政策作为完全消除所有社会不正义的策略。罗尔斯式的非理想正义支持的是第二种评估方式。好政策有助于实现完整的正义目标。他还注意到,在一些情况下,比如当一种特定的不正义属于社会结构的严重不正义时,一项能完全消除这种不正义的政策可能也是消除所有不正义的最好方式。5A. John Simmons, Ideal and Nonideal Theory, Philosophy and Public Aヵairs, vol. 38, 2010, pp. 21-22.西蒙斯注意到,罗尔斯式的非理想正义理论有时为了推进正义,可能必须先后退一步。假如非正义理想只给出一种符合过渡正义的政策,即有助于实现完整正义的目标的政策,为了确定哪种状态更公正,我们就无需在这种政策可能实现的社会状态和现状或其他状态之间作比较。6A. John Simmons, Ideal and Nonideal Theory, Philosophy and Public Aヵairs, vol. 38, 2010, p. 23.在这种情况下,森的比较正义就不起作用了。此外,西蒙斯指出,不受理想正义引导的非理想正义是盲目的,会受有关不正义的判断的摆布,从而会作出任何改变。7A. John Simmons, Ideal and Nonideal Theory, Philosophy and Public Aヵairs, vol. 38, 2010, p. 34.罗尔斯说明了理想正义与消除当下的不正义之间的关系:“一种理想的正义观念必须具体说明必需的结构性原则,并且指明政治行为的总体方向。如果背景制度缺少这种理想形式,持续调整社会过程以维持背景正义就没有理性基础,消除现存不正义也没有理性基础。因此,理想的理论规定了一个完全公正的基本结构,是非理想理论的一个必要补充。没有理想的理论,变革的期望就缺少目标。”8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Expanded ed.,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05, p. 285.

四、森的正义进路与全球正义

森的全球正义观与他的正义理念密切相关。他承认全球范围内的相互依赖,支持全球正义。他指出,正义要求的伦理基础是普遍的,应在全球范围内减轻不正义和增强正义。9Amartya Sen, Ethics and the Foundation of Global Justice,Ethics and International Aヵairs, vol. 31, 2017, pp. 261-270.与他倡导比较正义进路相一致,森的全球正义是比较正义。他的全球正义的要求高于最低限度的人道主义,他敦促消除一些“无法容忍”(outrageously)的不公正安排,但不要求一个完全公正的世界。1Amartya Sen, The Idea of Justice, Cambridge, 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 26.那么,哪些不公正安排是无法容忍的?森提及了奴隶制、对女性的压制、酷刑等这些严重不正义。2Amartya Sen, The Idea of Justice, Cambridge, 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p. xi-xii, p. 96.全球正义应消除或减轻这些不正义。此外,他还认为,全球正义应处理贪心、贪婪和腐败问题。3Amartya Sen, Ethics and the Foundation of Global Justice,Ethics and International Aヵairs, vol. 31, 2017, p. 266.然而,减轻或消除这些不正义在多大程度上增强了全球正义?当代大多数全球正义倡导者都会同意这些严重不正义的消除或减轻的确会推进全球正义。但是,他们有关全球正义的争论超越了这些最严重的不正义的消除,争论的核心问题变成了全球正义是否要求全球分配平等。森认识到,一个消除了奴隶制、解决了大范围的饥饿以及扫除了文盲的社会离先验正义所要求的完全公正还很遥远。他会同意一个公正的社会不应只是没有奴隶制的社会,但他不支持先验正义所包含的平等的自由、分配平等等要求。4Amartya Sen, What Do We Want From a Theory of Justice?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 103, 2006, p. 217; Laura Valentini, A Paradigm Shift in Theorizing About Justice? A Critique of Sen,Economics and Philosophy, vol. 27, 2011, p. 305.可见,他的比较全球正义的要求过低。

森认为,当代政治哲学中主流的正义理论是先验正义,先验正义进路限制了正义的范围,把正义限制在国家内部,体现出偏狭性。罗尔斯和托马斯·内格尔(Thomas Nagel)的正义理论都属于先验正义进路,反对全球正义,将正义限制在国家内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罗尔斯并不完全反对全球正义,只是反对把他的平等主义分配正义扩展到全球范围,因而他反对的全球正义是全球平等主义。内格尔的确反对全球正义。但是,这两位哲学家反对全球平等主义或全球正义的原因不是因为他们采用了先验正义进路。当前其他很多政治哲学家支持全球平等主义,要求将罗尔斯的国内平等主义正义扩展到全球领域。有的学者指出,罗尔斯、内格尔和其他学者反对把平等主义分配正义扩展到全球领域不是因为他们坚持先验正义进路。一个比较合理的解释是,他们认为全球领域中不存在与国内领域相似的社会关系,平等主义不适合应用到全球领域。5Amartya Sen, The Idea of Justice, Cambridge, 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p. 25-26; Laura Valentini, A Paradigm Shift in Theorizing About Justice? A Critique of Sen,Economics and Philosophy, vol. 27, 2011, pp. 309-310; John Rawls, The Law of Peoples,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Thomas Nagel, The Problem of Global Justice,Philosophy and Public Aヵairs, vol. 33, 2005, pp. 113-147.

当前很多政治哲学家都支持全球正义,但是全球正义处于激烈争论之中。全球正义争论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全球正义是全球平等主义还是全球充足主义,或者说,是要求把罗尔斯国内平等主义扩展到全球范围,还是满足于保障所有人的基本人权或者其他要求。但是,限于篇幅,笔者在这里不展开探讨一些学者反对将平等主义分配正义扩展到全球范围的原因。就森而言,他忽视了全球正义争论的现状。从森的视角看来,当前很多全球正义理论都采用了先验正义进路。接下来,让我们探讨森认为先验正义进路限制正义范围的原因。

森认为,罗尔斯式的先验正义限制正义范围是由于其偏狭性,即不能听取不同社会中人们的各种声音。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在程序上是狭隘的,原初状态设定了一个封闭社会,体现的是一种封闭的不偏不倚,只局限于听取本社会成员的声音,不考虑其他社会成员的声音。相比之下,开放的不偏不倚可以考虑来自其他社会的冷淡观察者的意见。正义理论的客观性要求开放的公共推理。1Amartya Sen, What do We Want from a Theory of Justice?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 103, 2006, p. 235; Amartya Sen, The Idea of Justice,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9,pp. 125-126, pp. 149-152; Amartya Sen, Ethics and the Foundation of Global Justice, Ethics and International Aヵairs, vol. 31, 2017, p.264.森要求就全球正义开展由不偏不倚的观察者参加的全球对话和全球公共讨论。2Amartya Sen, The Idea of Justice, Cambridge, 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 151.他没有正确地理解作为公平的正义以及获得这种正义的原初状态。在有的学者看来,森和罗尔斯两人对公平的解释不同:森把罗尔斯的公平理解为不偏不倚,而罗尔斯自己将公平解释为互利。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机制的一个作用是探讨一个由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组成的社会的正义原则。这个社会是一个公平的合作体系,原初状态中各方探讨的正义原则是互利的。社会的公民是正义探讨的参与者,他们之间是互利关系。不偏不倚是对裁判的要求,而裁判并不参与正义原则的探讨。3Anthony Simon Laden, Ideals of Justice: Goals vs.Constraints, Critical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oci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vol. 16, 2013, p. 216. 有学者剖析了森的公开的不偏不椅观念存在的其他问题,如:Kristina Meshelski, Amartya Sen’s Nonideal Theory, Ethics and Global Politics, vol. 12, 2019,pp. 40-42。对于全球正义,重要的是把互利关系扩展到全球范围,使全球正义原则的探讨考虑合理的批评声音。4另一方面,这也说明森和罗尔斯的观点并不完全对立,而是存在可以结合的地方,参见Anthony Simon Laden, Ideals of Justice: Goals vs. Constraints, Critical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oci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vol. 16, 2013, p. 217。此外,原初状态贯彻了个体的道德平等这条基本道德原则。但是,一个包容社会之外的所有人的公开和公共的推理并不必然承认这条基本原则,会允许各种不可调和的立场,最终不会达成有意义的正义共识。5Laura Valentini, A Paradigm Shift in Theorizing About Justice? A Critique of Sen, Economics and Philosophy, vol. 27,2011, pp. 311-312.森声称,公共辩论包含的声音越多,辩论最终就会越自由,对他人就会越尊重。事实上,由于森不承诺基本的道德平等,他的公共辩论没有立场。6Kristina Meshelski, Amartya Sen’s Nonideal Theory,Ethics and Global Politics, vol. 12, 2019, pp. 42-43; Amartya Sen,What do We Want from a Theory of Justice?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 103, 2006, p. 235.罗尔斯的原初状态设置与全球正义并不冲突,全球正义理论的构建可以利用或参照这种设置,每一个人都应成为全球正义探讨的平等互利的参与者。

森推崇比较正义进路,强调减轻现实中的不正义或增强正义,倡导通过公共辩论来确定不正义。从他的角度看来,公共辩论不需要正义理论,全球正义的公共辩论同样不需要全球正义理论。然而,森的公共辩论很难开展,或很难取得有关正义或不正义的共识。有学者指出,在公共辩论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试图让别人理解我们认识到的不正义或理解他人认识到的不正义的情境。但是,由于森排斥他所认为的先验正义,认为没必要厘清正义的理想,实际上我们很难在上述情境中将辩论进行下去。7Kristina Meshelski, Amartya Sen’s Nonideal Theory,Ethics and Global Politics, vol. 12, 2019, p. 43.这就表明,公正辩论不可避免地会涉及理想的正义理论,从而超越森肤浅、经验性的比较正义。恰如瓦伦蒂尼所注意到的:“作为个体,我们经常对什么是公正和不公正有深信不疑的信念,但是,我们没有帮助我们检查这些信念彼此间是否融贯以及理解它们之间相互关系的首要标准。作为集体,我们经常对什么是公正或不公正存在分歧,并且,当我们同意把一些行为或现状断定为公正或不公正时,我们总是会将它们进行不同的排序。”8Laura Valentini, A Paradigm Shift in Theorizing About Justice? A Critique of Sen, Economics and Philosophy, vol. 27,2011, p. 307.这样看来,森倡导的有关全球正义的公共辩论离不开全球正义理论的引导。

森指出,有关全球正义的公共讨论的合适主题可以包括“如何增加安全、降低风险、扩大人类自由、控制不平等以及消除赤贫”。森还提及了其他需要解决的全球正义问题,比如,饥荒、全球性营养不良、全球性流行病、严重的人类不安全和苦难、全球经济危机、全球变暖,等等。在他看来,人们应在公共推理的基础上探讨消除或减轻这些全球不正义。森认为,全球正义的公共推理应广泛、系统化和信息化,应尽量移除公共讨论的壁垒。1Amartya Sen, Ethics and the Foundation of Global Justice, Ethics and International Aヵairs, vol. 31, 2017, p. 269; Amartya Sen,Reason and Justice: The Optimal and the Maximal, Philosophy, vol. 92, 2017, pp. 17-18.然而,森尽管倡导公共辩论,但排斥理想的正义理论的参与,这样的公共辩论很难开展并获得成效。这是不是他自己没有深入参与全球正义争论的一个原因?

他的比较全球正义与当前以是否要求全球分配平等为核心问题的全球正义争论相距甚远。他的比人道主义要求更多的全球正义是否支持全球充足主义并不清晰,他也没有说明减轻那些严重不正义的程度。希拉韦特指出,尽管森支持全球正义,但他有关全球正义的探讨令人失望,草率地否定了以社会契约进路(原初状态)构建的平等主义全球正义,2Pablo Gilabert, Comparative Assessments of Justice, Political Feasibility, and Ideal Theory, Ethical Theory and Moral Practice, vol.15, 2012, pp. 54-55.即否定了他所批判的先验正义进路。

五、结 语

根据上文的探讨,我们看到,森误解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给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贴上了先验正义进路的错误标签。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并不仅仅关注或满足于构建理想的正义理论和完全公正的社会,而是同时关注正义的理想和实践。脱离了理想的正义理论,森所倡导的比较正义进路只能减轻或增强已知的明显或严重的不正义。真正的比较正义包含的比较性评估离不开理想正义所设定的标准,即使严重的不正义的判断也是根据正义的标准作出的。森的比较正义进路是一种狭义的比较进路,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则包含了一种广义的比较性评估。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所采用的反思的平衡方法很好地体现了正义的理想和实践的结合以及广义的比较性评估。森的比较正义只满足于减少眼前的不正义或增强正义,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阻碍长远正义目标的实现,可能不利于任何政治目标的实现。比较正义可能会使社会变得保守,一些人止步于制定和实施只有助于减轻眼前的不正义和增强显尔易见的正义的社会政策,丧失根据正义的理想进行社会改革的机会。

尽管森支持全球正义,但是,他的比较全球正义只满足于减轻严重的全球不正义,实现仅高于人道主义的全球正义目标。他错误地认为包括罗尔斯在内的一些政治哲学家反对全球正义的原因是由于采用了先验正义进路,而先验正义把正义的范围限制在国家或社会内部。他倡导通过公共辩论探讨全球正义,倾听其他社会成员的声音,但是,我们看到,由于他反对理想的正义理论,不支持个体的道德平等,他的公共辩论很难进行下去,或者不会达成任何全球正义共识。可能由于他反对理想的全球正义理论,森自己并没有深入参与当前在很多政治哲学家之间展开的全球正义争论,忽视了全球正义争论的核心问题是全球正义是否要求全球分配平等。可见,他的全球正义观是保守的。

猜你喜欢
罗尔斯先验公正
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对非理性者的排斥
基于无噪图像块先验的MRI低秩分解去噪算法研究
公正赔偿
基于自适应块组割先验的噪声图像超分辨率重建
论罗尔斯理论中术语“device of representation”的翻译
瘦企鹅
康德审美判断的先验演绎与跨文化交流
基于平滑先验法的被动声信号趋势项消除
公正俄罗斯党往何处去?
公正俄罗斯党如何准备杜马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