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法在中华法文化中的地位和价值

2020-03-11 07:43高其才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0年1期
关键词:习惯法少数民族中华

高其才

就我所见,张晋藩先生专门关于习惯法、习惯法在中华法文化中的地位和价值的著述不多,他的这方面思想主要体现在《中国少数民族法史通览》(2014年陕西人民出版社)的“总序”中,也散见在一些其他作品中。张先生在指导我的博士学位论文《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的过程中,也阐述了他对习惯法的看法。我体会,张先生主要是在研究中国固有社会的民法、在思考中国少数民族法史等论题时集中阐述他的习惯法方面的思想的。

我理解,张先生有关习惯法的思想,涉及到习惯法的客观存在、习惯法在中华法文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价值、法史研究需要重视对习惯法的研究等。

一、中国固有社会客观存在习惯法,习惯法是民事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

在《中国少数民族法史通览》(2014年陕西人民出版社)的“总序”中,张先生指出,在悠久的历史长河中,绝大部分的少数民族依然固守在世代生活的一隅之地,遵循着传统的习俗和共同推崇的权威需要依靠约定俗成的规则。这些规则有些是成文的习惯法,有些是不成文的习俗。他还进一步强调,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数量是众多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张先生在讨论《清代民法的地位与特点》(1998年秋季号《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时指出,清代尽管没有制订出一部单一的民法典,但却形成了一个多层次、形式庞杂、内容细琐的民事立法体系,其中既有制定法,也有习惯法。流行于各地的习惯法, 如乡规民约、家法族规、地区习惯等,对特定范围的民事活动与纠纷, 发挥着调整的作用。它们是民事立法的重要基础, 也是民事诉讼的依据之一。

二、习惯法为中华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法文化历史悠久、丰富也从未中断,它是中华民族理性思维的成果和民族精神的伟大创造。张先生指出中华法律文化是中国各民族共同创造的,中华各少数民族在生存、发展、融合的过程中,都对中华法制文明做出了不同程度的贡献。而习惯法是少数民族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习惯法具有相当有效的调整作用,应当重视习惯法的积极价值

张先生认为,习惯法虽然简陋,但却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发挥着对少数民族内部生活的调整作用。他进一步指出,事实上在国家大法难以完全覆盖到的角落,习惯法等都对建立和维持一定的秩序起了重要的乃至主要的作用。

在张先生看来,习惯法历史悠久,特色鲜明,它密切联系社会生活,服务于社会生活,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和较高的权威,起着相当有效的调整作用。它们的存在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是需要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的。

四、法史研究需要重视对习惯法的研究

如张先生于2009年9月5日在《中國社会科学报》上发表的《中国法制史学研究六十年》中总结60年五方面主要成就时,就注意到了习惯法的研究。在《中国少数民族法史通览》的“总序”中,张先生强调我们研究和撰写少数民族法制史不可忽视习惯法,需要探究在该民族地区起着实际作用的法源。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习惯法也处于由粗俗趋向细密、由野蛮趋向“文明”的进步过程中。正因为如此,整理少数民族固有的习惯法对于保存传统的法文化资料是十分紧迫的。

张先生有关习惯法的思想,体现了他广阔的学术视野,反映出他不断探索、不断开辟新的学术研究领域的创新精神。

张先生有关习惯法的思想,观点精辟,富有启发性,指引着年轻学人的进一步思考和研究。特别是按照他的这一认识,在他的亲力主持和持续努力下,组织各方面学者完成并顺利出版了以各民族习惯法为主要内容的10卷本384万字的《中国少数民族法史通览》,填补了我国法史研究的空白。

张先生有关习惯法的思想,为全面认识中华法文化、重新理解中华法系、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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