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分析

2020-03-11 22:08刘祎瑢
艺术科技 2020年24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著作权

刘祎瑢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品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瑰宝,是中华民族五千年传承、积累下来的财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然而,21世纪以来,由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我国很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篡改和使用,这对我国文化资源的丰富性和多样性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在此背景下,加强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

0 引言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中华文化瑰宝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56个民族在历史长河中创造出的财富。给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更好的法律保护,不仅对其自身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保护文化、防止侵略,加快我国文化产业的振兴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正确地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传播中国传统文化,不仅有利于提高中华民族在世界上的影响力,而且有利于复兴中华民族文化,实现中国梦。

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特征及价值

1.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与特征

在分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过程中,对于其概念和内涵,国内艺术研究者下的定义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不同民族和个人所创造的具有的文化特色和文化内涵,对当地民族风情和民族内涵产生重大影响的文学艺术作品,并且所创造的文学艺术作品成果仍在不断发展和继承”。[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四个特征。第一,群体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特定的群体统一创作、经过多次加工最后形成的具有地域化特征民族风情的特色文学艺术作品”。[2]第二,动态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质上就是对社会生活的反映[3]。我国经过五千年的传承,形成了丰富的文学文化,这些民间艺术有的展现民情风俗,有的展现生产生活,有的是情感表达,内容丰富多彩。这些文化作品来源于普通的社会生活,体现了时代的变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从其特征来看,是社会因素的整体体现。第三,延续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某一时期的人们创作,随着本民族世代相传,并结合不同时期人们的生活、物质、习惯以及精神追求再创造。延续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可缺少的重要来源,如果不能得到延续和发展,则有可能导致文化断层和消失。当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仅仅是靠传承,还有不断的创新和发展,适应不同时期的社会因素。第四,地域性。通过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可以得知,它的创作主体是特定的某一个民族或者某一个族群,且由于地理或交通等环境因素的影响,其生活的地方存在固定性,所以创作出来的作品也会在其生活的一定范围内传播。在传播的过程中,作品会受到地理环境、自然因素的影响,从而展现出明显的地理特征。

1.2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价值

1.2.1 文化价值

毫无疑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无数辛勤的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源远流长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为产生的地域环境不同,具有不同的特色。这些文学艺术作品本身往往因特定的生活或生存方式出现,以广大人民群众为最重要的基础,这就决定了其在中国文化遗产中的基础性地位。因此在价值平衡的情况下,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法律保护,不仅有助于增强广大传承者保护民间瑰宝的决心和毅力,而且有助于大家团结一致,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同时,也会让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了解文学艺术作品的产生、发展和变迁,从而丰富人们的生活,增长他们的见识,有利于文学艺术作品的创新和发展。

1.2.2 经济价值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丰富多样,每一件文学艺术作品都具有独有的经济价值。“在文化产业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经济价值主要集中于工艺、文化、旅游、服装、音乐、多媒体、出版、建筑行业。”[4]这些都是推动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领域。我国拥有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资源,如果对这些资源进行合理的利用和开发,将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如果不用法律很好地规制和保护,基于猎奇的心态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加以商业利用,有可能会伤害创作者的情感。

1.2.3 其他价值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个民族的标签,保留着该民族最古老的文化记忆和精神财富[5]。尤其是现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不同民族的文化交融和冲突,西方发达国家依靠其丰富的现代文化资源将其民主文化渗透于其他国家的文化之中,使其失去自我,忘记本民族文化。在文化的竞争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仅有带动经济发展的责任,还有保存和发展自己国家和民族文化,保持文化多样性和多元性的作用。因此,保护好自己国家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增强本国文化影响力与文化自信尤为重要。

2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民间文學艺术品维权目前有三种方式:第一,通过国内法律,即著作权法保护;第二,通过公法模式,即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法保护;第三,将其纳入传统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护,即采用保护物质性文物模式。目前,第一种观点,也就是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的私法保护是主要观点,主要理由是尽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其特殊性,但仍属于作品所在的范畴,将其纳入著作权法保护是最具效益的保护方式。本文拟从著作权法入手,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加以分析,并指出问题,根据问题导向模式提出相关的可行性建议。

2.1 主体不明确

在保护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过程中,主体不明确依然是保护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缺乏具有可行性的方法和策略。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一般作品的著作权主体为自然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涉及群体利益,但由于群体的广泛性特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题不确定,从而弱化了对其的保护,所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的确定成为学界的一大难题。在实践中,主体的不确定性最终导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以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与发展受到制约。

2.2 客体不清晰

根据思想二分法的规定,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不保护思想,主要理由如下。第一,思想属于主观意志范畴,其涵盖面较广,某种思想可以用多种不同的表达方式表达出来。且思想大多数不是凭空产生的,大多是对一种思想的不同表达。如果法律对思想进行保护,那么就会导致其他主体使用该思想时要经过该思想权利人的同意,这样不利于文化的交流、思想的传播与发展。第二,表达是外在的、具体的,能被外界所感知。著作权法对表达进行保护,其目的在于鼓励创作和发展文化,既激发了人们创作的热情,又能促进文化的传播与发展。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代接一代地传承,其表达形式在口传心授中不断发生着变化,一些声音作品如民歌等表达,即便有谱曲记载,但是演奏者可即兴改编,很难用固定的表达形式流传下来。我国2020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表示,作品的唯一特性就是独创性。“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重要特点是传承,其独创性在传承的过程中发生着改变,特别是一些图腾等具有信仰的元素的作品。”[6]其传承的意义远大于独创性,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独创性受到质疑。

2.3 保护期限过短

根据知识产权耗尽原则,一旦超过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任何人随意使用该艺术作品都不受法律规制,这会损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真正创作者的利益,甚至会导致社会矛盾。不仅如此,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会在时间的长河中不断被人民完善,长此以往,我们无法追寻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真正创作人,也没办法确定作品的保护年限该如何计算。综上所述,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保护期限并不能满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的特性。

2.4 改编者的法律地位难以得到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即改编者在收集、整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改编创新,获得新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改编而来的新的作品也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也有改编者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情况,如何对改编者的权利进行保护也是值得思考的方面。

3 保护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建议

3.1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进行特别立法保护

要想更好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除了借鉴其他国家的优秀经验,更重要的是根据现行著作权法存在的问题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制定专门的法律。该项立法应当对保护的原则和宗旨、保护范围、权利归属等各方面进行规定。就特别立法而言,首先应当明确保护的宗旨和原则,立法的目的是传承和保护,应当将保护和传承并重,在时代发展的背景下,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不断创新,进一步丰富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涵。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于存在精神与物质两种属性,所以在立法上必须注重精神权利和物质权利的保护。同时,要协调好两者的关系。

3.2 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体

因为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基础,所以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不可忽视。只有明确了具体权利人,才能更有效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分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创作和流转过程中不止一个人参与作品的再创作[7]。因此在民间文学作品的形成过程中,作者是首要的,还包括作品流转过程中的发现人、记录人、整理人、改编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他们的地位都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因此在立法上,应该将整个群体定位为权利主体,对于那些年代久远、无法确定作者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该以国家为权利主体。同时,对于那些具有国家意义象征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该禁止买断。且在立法中还应规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整理加工,要注意保护原创作者和民族的情感和特色风俗,并在整理后标注该作品来源于哪一个群体。

3.3 界定权利客体

目前在司法应用中,把民间文学作品的客体界定为体现传统观念和文化价值的文学艺术表达,这一表述弥补了法律上对客体的规定,虽然意见稿采用“概括+列举”的形式,但是由于列举的种类偏少,导致保护不够全面。对于直接列举的种类,法律可以直接进行保护,但未列举的文学艺术作品则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且法律滞后性的原则告知我们,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法律永远无法列举完所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新作品会不断出现,这样的规定不能让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到有效的保护。

3.4 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

谈到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不可避免地会涉及作品的保护期限,一般作品都有保护期限,且一般的作品都有一个较为明确的保护期限,大多数立法提供作者死后50年的保护期。但依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种类划分保护期是很难的,作品从初创就在不断地发展,世代相传,每传一代或每到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就会产生新的创作。从这个角度看,有关保护期的设定应当不同于一般形式的作品。笔者认为,如果作品经过一系列的修改,修改的每个部分则形成相对独立的作品,使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每个部分单独发表的时间为起算点进行计算,在这种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用是否构成侵权,则看是否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这样不仅可以对作品本身进行保护,还能鼓励传承人积极地将作品流传下去,促进文学艺术的传播与传承。

4 结语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我国民族文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集中体现了人民生活的模样和形态。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树立正确的文化价值观,规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适用,不但有益于保护我们的传统文化,而且有益于提高我國在国际上的文化影响力,增强我国文化软实力和民族团结感。因此,我们要抓住机会,积极主动地呼吁相关立法的推进,争取相关法律早日落地。将理论转变为实践,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大发展、大繁荣提供完善的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 侯玮薇.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D].南京理工大学,2010.

[2] 赵志浩.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河南师范大学,2015.

[3] 卓宇薇.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研究[D].厦门大学,2017.

[4] 陈浩.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策略[J].艺术品鉴,2019(27):69-70+126.

[5] 荀亚琪.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认定[D].哈尔滨商业大学,2019.

[6] 袁倩倩.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兼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J].中国集体经济,2018(34):81-82.

[7] 张娜.论民间音乐的著作权保护——从《月亮之上》《乌苏里船歌》案谈起[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16):109-115.

作者简介:刘祎(1999—),女,贵州六盘水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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