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创新与行政法
——广西行政法学研究会2019 年学术研讨会综述

2020-03-12 05:41黄焕瑜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行政法争议研讨会

龙 晟,黄焕瑜

(广西大学 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4)

广西行政法学研究会2019 年学术研讨会于2019 年12 月1 日在广西南宁召开。本次年会由广西行政法学研究会主办,广西警察学院法学院承办,广西万益(防城港)律师事务所协办。本次会议共收录论文69 篇,共有来自广西各高校和研究机构、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各大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80 余位行政法学者和行政法实务专家参加了本次研讨会。研讨会以“行政创新与行政法”为主题,具体围绕“人工智能大数据时代行政法治创新研究”和“行政争议化解”两个议题开展4 场学术讨论,共有15 位来自不同领域的论文作者作了主旨发言,并由行政法学会15 名资深行政法专家学者对发言论文进行了点评。研讨会针对当下行政法热点、疑难问题展开了热烈、深入的讨论。内容丰富,观点新颖,接轨学术前沿,紧扣时事热点,形成一批具有一定创新性的学术研究成果,现综述如下。

一、人工智能大数据时代行政法治创新研究

中共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2017 年,国务院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三步走”战略目标,规划了人工智能时代的治理秩序目标。正处于共享经济、大数据、人工智能浪潮席卷下的信息化时代的中国和广西,运用信息化手段推动社会治理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是其大势所趋。在本次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就“人工智能大数据时代行政法治创新研究”的议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形成了诸多有益观点,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广西深化“放管服”的改革,践行“互联网+”创新思维,进而完善政务服务的新格局。

(一)主动创新行政治理手段

1.基层创新释放治理活力

关于如何将大数据、云计算与人工智能等技术主动、创新地应用于行政治理并将其法治化,有学者率先把目光聚焦于基层“智治”能力的提升上,借助数字化技术手段将基层行政工作落实落细,推动基层综合治理体系的建设。其中,尤永盛老师和黄海琳老师提出在城市空间划分严密的物理网格基础上,利用好大数据技术,建立突破时空限制的“空中网格”,基层治理形成“线上线下良性互动”关系,推动基层政府行政力量下沉,提高基层对社会矛盾、社会问题的排查与处置效率,充分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求①尤永盛,黄海琳:《大数据背景下政府基层治理创新研究——以网格化的治理转型为视角》,广西行政法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南宁,2019,第394 页。。学者卢永信关注的是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的建设,其论文建议组织干部、网格员采集群众的家庭基本信息,编制综合治理防控网,建立起政府维护稳定的强大信息情报系统,发挥社会治理信息系统的事件处理、信息收集、纠纷排查流转、数据分析等功能,及时发现问题或隐患并分流处置②卢永信:《关于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建设的思考》,广西行政法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南宁,2019,第412 页。。实务专家李盛贵以那坡县司法局信息化建设为研究视角,提出了解决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的对策,通过推进信息化建设,传播司法行政工作正能量③李盛贵:《新时代背景下信息化建设助推法治那坡事业发展的思考——以那坡县司法局为例》,广西行政法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南宁,2019,第537 页。。

2.民族地区的数字化法治政府

有的学者秉持全局观和总规划的思路,立足整个民族区域,关注广西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面临的数字化瓶颈。黄云和王恩尧两位学者总结了数字时代少数民族地区法治政府建设面临的困境,针对体制约束技术活跃性的矛盾、信息孤岛困境、信息共享区域链断裂等问题提出了独到有益的见解。论文建议建立适宜的审批裁决机制,有效划定权力边界,限制任性权力,以技术创新推动政府内部治理结构优化。同时从激励机制上鼓励基层法治政府创新,在考核中,杜绝“一刀切”、包容多样性,坚持根据民族地区的特点来衡量法治政府的建设成效,深化政府数据公开共享机制,让数据共享跟上体制改革的步伐,通过技术与体制的协同增效,让民族地区群众共享法治建设成果④黄云,王恩尧:《数字时代下如何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政府建设》,广西行政法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南宁,2019,第237 页。。

3.数据治理体系构建及其规制

数据是信息时代的核心资源,数据治理是包括政府在内各社会部门必须具备的重要能力之一。虽然,政府在信息获取、传播等方面居于显著的优势地位,若政府为便于行政管理对数据、信息采集过度或使用不当,反而不利于协调和处理政府、市场和社会的相互关系。玉品健博士的论文选取了贴近群众生活的地铁安检行为并展开探讨,先从地铁公司的主体性质入手,分析了其所实施的对所有乘客强制性安检行为的本质特征,并对其实施的强制安检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评判⑤玉品健:《地铁站强制安检行为性质研究》,广西行政法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南宁,2019,第544 页。。

其实,因地铁监管方对进站乘客实施强制性安检行为而引发乘客与安检人员的冲突,是数据信息采集权力与公民隐私权利产生碰撞的一个缩影。如今,政府以及为实现政府职能而设立的单位、组织,成为强势的、甚至是主要的隐私权侵犯主体时,限制政府的信息采集权、使用权成为必然。申言之,政府的数据治理不能无序混乱进行,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对政府数据治理进行行政规制。因此,秦元律师对政府数据治理的规制提出了三个原则,即公平公开原则、保护与开放原则和合作治理原则,接着就政府数据治理行政规制提出了三个手段:其一是优先构建政府数据治理行政规制的政策规范体系,并强调行政治理优先适用具有灵活性和“软法”性质的政策规范体系,可应对我国数据治理立法相对滞后的情况,也避免只有单个政策规范的缺陷;其二是建立政府数据治理协同机制的具体要求;其三是构建政府数据治理的风险管理防范机制。旨在从法律角度厘清和平衡信息安全与共享、国土安全与信息公开、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等几对权利(权力)的关系,研究如何在信息披露自由的情况下保证具有特定信息保密制度,或者是在信息保密的前提下如何实现公开信息的豁免⑥秦元:《数据治理的行政规制》,广西行政法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南宁,2019,第212 页。。

在构建数据治理体系的同时完善相应的规制,能更好地协调和处理政府、市场和社会的相互关系,提升政府的数据治理能力,从而最终推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更新制度回应时代需求

大数据、人工智能和云计算等技术的进步,既为政府治理创新提供了技术支持,同时也带来巨大的风险甚至挑战,产生了诸如具体如何规制新技术、如何把握新技术规制的“度”、如何应对新技术规制不到位甚至缺位等一系列问题。

1.“互联网+”模式中的行政规制

网络治理应当与时俱进,本次会议中,就有学者紧扣时事热点对电商平台的规制和对“互联网+捐赠”的规制进行了探讨。学者叶嘉敏从法理角度进行了论述,认为电商平台的监管义务为行政主体授权监管的产物,其正当性源于规范主义与功能主义考量,但授权范围与“科层式”治理模式不相适应,对此可引入实验主义治理理论,从行政主体主导治理、电商平台能动监管及行政决策协商制度应用的三维角度对电商平台跨群网络负外部性进行治理①叶嘉敏:《电商平台公司跨群网络负外部性的治理路径优化研究》,广西行政法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南宁,2019,第432 页。。

青年学者刘娉的论文则指出我国网络慈善的行政法规制存在不足,认为应从平台准入、信息核查、善款余额的转移、政府监管等方面作建议,对网络捐赠的行政规制予以完善②刘娉:《网络捐赠的行政规制研究》,广西行政法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南宁,2019,第192 页。。其中,有学者点评此文指出,公益慈善组织捐赠和网络个人捐赠的法律适用需要进一步明确区分。例如,网络个人捐赠并不要求具有慈善目的,也不要求必须通过第三方进行,这与公益慈善组织捐赠有明显的差异。

2.新技术催生新制度

随着信息技术手段的普及,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早已存在关于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和互联网在线处理的应用,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化解提供了快速便捷的途经,并产生了非常良好的社会效果③林军:《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和互联网在线处理实现零投诉的几点体会》,广西行政法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南宁,2019,第514 页。。但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和互联网在线处理的方式运用,实质上仍停留在对技术的整合利用上,未触及制度性的突破。

会议上有专家学者认为,道路交通安全领域亟待一些制度上的创新来替代旧制度,以回应现实需求。其中,机动车捆绑式年检就是应当顺应时代发展而被抛弃的旧模式,新技术的提升有望催生新的制度。实务专家刘家海、陆建长提出,将机动车年检与交通违法处罚捆绑,是以执法难为借口绑架公共利益的行政管理方式,不仅没有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而且为国家法律所明确反对。交管部门应当彻底转变观念,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按照交通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处理两种不同性质的事务,有效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法治政府建设。而“互联网+”为制度替代创新展现了新的图景,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探索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替代捆绑年检的制度措施提供了切实的选择④刘家海,陆建长:《废除机动车捆绑式年检的制度替代》,广西行政法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南宁,2019,第523 页。。

新制度的孵化与新技术的发展紧密关联,行政治理的创新也必须顺应时代潮流,回应现实需求。与此同时,行政司法的数字化步伐也未曾停止。

(三)引入人工智能服务司法审判

开展人工智能大数据时代的司法制度研究,是推动我国诉讼司法制度真正走向成熟的必要步骤和关键环节,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法治未来发展的方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智慧法院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构建网络化、阳光化和智能化的人民法院信息体系的要求,作为提供司法服务的人民法院理应将信息化思维及智能技术与司法审判实践相结合,加快法院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与会学者庄冰冰站在信息化、智能化时代发展背景下,就如何将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与司法审判工作机制相融合,进一步建设智慧法院展开论述。其中列举了人工智能在国内法院审判工作中的初步成果,并为法院审判应用人工智能提出了一些细化方案⑤庄冰冰:《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助力建设智慧法院初探》,广西行政法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南宁,2019,第91 页。。

同样关注智慧法院建设的学者黄雯娟认为,人工智能技术辅助法院审判工作,可以实现在网上就能够立案、办案,可以实时统计并更新审判工作的数据,实现数据共享,实现诉讼卷宗材料电子化。具体而言,应用开发的人工智能庭审语音识别系统,能够极大限度地还原庭审活动的全貌,缩短庭审时间,提高审判效率;应用人工智能实现司法案例大数据,能够方便法官办案的参考,实现同案同判,体现了裁判的公平、公正;应用人工智能建立的公开平台,将案件审判流程的各个节点、裁判文书、执行的相关信息等各项内容及时进行公开,使审判工作透明化,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内容的知情权①黄雯娟:《人工智能(AI):法院审判现代化的“鸟之翼”》,广西行政法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南宁,2019,第99 页。。

二、行政法治与争议化解

(一)行政争议化解多元化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份解决机制。”有效解决矛盾和纠纷,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关乎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关乎党和政府的执政地位。而建立多元化的行政争议纠纷解决机制是高效解决行政争议的决胜法宝。

1.完善行政争议化解机制

实务专家蒋典良认为,和谐社会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该实现诉讼解决与非诉讼解决之间的良性互动,从而逐步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大调解体系以及信访接待、社区服务、民愿接待、矛盾排查、仲裁之间联动协调配合、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化解工作体系。蒋典良从宏观和微观角度分析了构建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所面临的问题,并就如何完善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对策和建议,强调建立一个解决社会各类争议的综合性机制,以适应行政纠纷日渐多元化、复杂化的现实情况②蒋典良:《构建多元化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研究》,广西行政法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南宁,2019,第310 页。。

潘力扬和韦玉妮两位学者根据广西河池市行政争议化解的具体实践,对行政争议的行政化解机制进行了分析探讨。关于如何建立完善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保障有力的行政争议行政化解机制,公正、高效和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两位学者首先根据行政化解机制面临的形势和显现的实践效果,指出其区别于诉讼解决机制的功能优势;其次指出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在工作机构、队伍能力和工作机制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从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立法、队伍建设、监管平台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提出建议,以期对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有所裨益③潘力扬,韦玉妮:《浅议行政争议的行政化解机制——以河池市行政争议行政化解实践为视角》,广西行政法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南宁,2019,第200 页。。

还有学者将争议类型集中于行政决策争议方面,结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视角,提供完善行政决策争议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具体如广西玉林市,其当前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快车道,各类项目纷纷上马,如何妥善处理经济建设中的涉诉涉访及群体性纠纷问题,是新时代必须回应和解决的问题。然而,现行行政决策在重大项目及敏感事件中存在目标狭隘的公权行为、认知壁垒和权力干预下的形式主义等虚化、异化现象,其原因是“稳评”机制在行政权指引下的管理主义模式以及压力型维稳机制等多方面的缺陷。陈琦和冯啟津两位学者认为,新时代的行政决策,应当以人民美好生活为出发点,将“稳评机制”法治化、公众参与的常态化,提高对舆情风险的预断性作为决策程序的核心价值取向,发挥制度的民主价值进而创生社会稳定④陈琦,冯啟津:《行政决策争议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视角》,广西行政法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南宁,2019,第480 页。。

力克难点,医院项目小组采取专家讨论法等方式,依据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结合院内实际工作情况,由院内统计科进行取数规则梳理,通过多次会议讨论将指标逐一确定。同时明确了指标数据源和取数时限,提高了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和透明度。

2.纠纷化解手段的多元化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诉讼成本的降低,人们更多地选择诉诸法律,依靠法院裁判定纷止争,寻求公正。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法院行政案件收案数量较原来明显攀升。传统的“一判了事”不仅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也容易导致当事人上访缠诉现象。不少学者倡导行政争议诉前化解,或审前和解,或通过律师主动调解,将问题案件和存在化解空间的案件化解于诉前,不仅能够减轻当事人诉讼的时间、金钱成本,缓解官民激烈对抗情绪,减轻社会戾气,也能够节约司法成本。学者孟思通过检视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剖析行政争议诉前化解的理论基础,探索诉前化解工作实施的可行性,提出行政争议诉前化解工作的设计构想,以期减轻行政审判压力,促使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解决①孟思:《审视与构建:行政争议诉前化解制度研究——司法分流与减负路径之探索》,广西行政法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南宁,2019,第143 页。。

同时,有学者注意到行政诉讼审前和解机制“山东模式”运行绩效良好,具有覆盖案件广泛,实行和解的原因多样化,和解过程参与者多元化,和解历时较短且效率高、成功率较高等优势特点,故以山东省有益经验为鉴探讨纠纷多元解决语境下的行政争议审前和解机制。李富成和冯兰琦两位学者认为行政纠纷审前和解机制肇始于两大法系的司法模式融合以及合意型纠纷解决机制的兴起。应当看到,该机制仍存在诸如必要监督机制的缺位、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不足、和解范围边界模糊等问题,通过对其提出完善对策,可以在镜鉴过程中保持必要的制度审慎②李富成,冯兰琦:《论纠纷多元解决语境下的行政争议审前和解机制——以山东省有益经验为镜鉴》,广西行政法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南宁,2019,第264 页。。

韦宇安律师则提出,律师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最具创造性的部分,将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思路。韦律师首先分析律师调解在农村地区遇冷的原因,认为律师调解存在客观障碍和主观制约,继而提出其化解之路将随着上层设计的重视和律师自身业务的拓展需要而破冰,最后强调在农村地区实现律师调解必须提高其适应能力,并尝试为此探索建立一系列因地制宜的模式,其中包括衔接模式、轮转模式、筛案模式、议价模式和退出模式等③韦宇安:《变被动为主动:律师调解在新农村视野下的司改进路》,广西行政法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南宁,2019,第82 页。。该文通过运用“善治”的社会理念,深刻关注源自基层村落的纠纷解决之道,并设法使律师调解这种优势突出的纠纷解决方式可以作为国家正式解决纠纷机制的“拾遗补缺”者存在,并期纳入法律轨道,以发挥其独特作用。

3.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的纠纷化解

实务专家曾芳关注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和股权配置的救济目前处于空窗期,上访、群访剧增,形势十分严峻。文章以广西南宁市某城区当前产权制度改革中所出现的“出嫁女”及其配偶子女孙辈、“空挂户”和“农转非户”、因“多次婚姻”衍生出的相关人群、违法生育双方当事人及其超生子女等特殊人群能否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了分析,同时对成员身份认定后股权配置涉及到的股权设置办法、股权管理办法、股份退出和内部转让机制、收益分配顺序等问题进行研究④曾芳:《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和股权配置问题研究》,广西行政法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南宁,2019,第127 页。。

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合理配置股权,定纷止争,对于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调动农民发展现代化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意义深远。尤其是具有少数民族特色和特殊人文历史的广西,在现有法律框架之下结合经济、文化和民族风俗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成员资格认定的论述则更为全面。此外,研讨中有学者建议,针对引用的市一级文件和省级法院的指导意见等能否作为成员资格认定的标准,也是值得重点关注并展开研究的问题。

4.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的困扰

现实中不乏行民交织的难题,在实务中呈现出需要考虑行政法、诉讼法与民商事实体法等多个部门法的原则与规则进行分析和处理的复杂案情,这类矛盾纠缠的诉讼案件一直是困扰审判实践的难题,化解争议时既要考虑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也要维护法的稳定性和正当程序,争取以最低的成本实现最高的诉讼效益。

我国于2014 年11 月1 日修改通过的行政诉讼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行政合同的地位,将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2019 年11 月27 日也出台了行政协议解释,即法释〔2019〕17 号。但是,在实践中,关于行政合同的性质仍存在争议,行政合同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这些都是行政法学界所面临的重要课题,也是亟待立法机关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方面。

第二,关于海洋污染案件中非法养殖认定的法律问题。近年来,北部湾海面出现多起养殖污染、船舶碰撞等导致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由于被法院认定为非法养殖(非法利益)而无法获得相应赔偿的案例。因此,是否认定为非法养殖对于此类案件中养殖户权益的维护至关重要。杨秀秦律师与余睿老师认为,非法养殖认定案件处于现有法律框架的漏洞之中,海上非法养殖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的认定依据过于简单,仅以是否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养殖证为标准,未考虑到养殖行为是否经行政机关明确认定为非法养殖,亦未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养殖的管理及处罚措施等规定。法院的判决不利于保护海上养殖户的合法权益,制约了海上养殖业的进一步发展②杨秀秦,余睿:《论海洋污染案件中非法养殖认定的法律问题——北海海事法院(2019)桂72 民初89 号案评析》,广西行政法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南宁,2019,第281 页。。

对此,有学者从民事角度切入,认为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应遵循三要件论,而论文中有将行政机关的认定作为民事赔偿的第四个要件的倾向,提出该做法是否有违法律规定的意见。另有学者认为,法院是否有权介入非法养殖性质、非法利益认定是案中绕不开的核心问题,若法院有权认定,则存在司法过早、过多干涉行政的嫌疑;若无,在行政机关未作出性质认定的前提下,法院支持受害者的诉求时会存在瑕疵。

总之,法院是否有权进行行政认定,该问题具有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广西沿海三市是泛北部湾城市群中的重要滨海城市,海上养殖业是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地方政府的扶持下,海上养殖业发展迅速,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在深化不动产登记改革的背景下,海域使用证与养殖证的办理仍涉及不少历史遗留问题,无证养殖曾经作为被默许的普遍性现象存续至今,若审理过程中对非法养殖认定问题不够慎重,则可能违反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不利于维护司法的公信力。

(二)监察权与检察权的有效整合

1.公共行政权监督的分野、补强与融合

我国各级监察委员会在组建后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公共行政监督体系。有学者发现,我国的公共行政权监督中仍然存在着大量问题,如国家监察委员职能不详、国家监察委员会与其他机关职能混杂,监察机关缺乏可依赖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条文,从而导致其权力来源的合法性质疑,以及缺乏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力作为有力震慑,等等。

围绕监察权、检察权如何衔接配合,进一步强化公权力的制约,实务专家蒋义红提出通过横向分治与纵向递进的监督模式促使监察与行政检察公益保护职能实现分野、补强与融合的局面,以此弥补公共行政权监督不当或不到位的情况。同时,蒋义红围绕国家权力运行过程中对公共行政权监督和公益保护的现实需求,对我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进行公共行政监督提出了具体的建议。首先,尽快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职能,分权而制,以权补权,并完善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相关法律。再则,加大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权力,赋予监察委更充分、完整的权力以避免监察工作错失宝贵的时机。此外,建议将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力赋予监察委员会,如此监察委员会对渎职机构和官员的威慑力会大大增加,也起到防止官员渎职的作用③蒋义红:《公共行政权监督的分野、补强与融合》,广西行政法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南宁,2019,第51 页。。

2.检察机关与监察委行政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的完善

林炎华、金兆军两位学者认为,新形势下,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应建立协作机制,通过案件线索移送机制、联席会议制度、证据交换共享和问责机制等方式,全面整合监督资源,加强行政公益诉讼领域的工作沟通交流,共同研究和解决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增强诉前检察建议的刚性监督,提升行政公益诉讼的整体监督效果①林炎华,金兆军:《浅议检察机关与监察委行政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的完善》,广西行政法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南宁,2019,第337 页。。

结 语

中共十九大报告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行政治理模式如何与时俱进,同时确保行政权力在制度框架下运行,始终是行政法治建设永恒的主题。而在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政府治理和司法审判都要顺应现实需求,民族地区的行政法治建设,需要行政法学界与实务界共同联手迎接新时代的挑战,这既是行政法学界理论联系具体行政实务的好路径,也是政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察委等部门问政于民、问计于师的过程,从而促进良好行政法治状态的出现,促成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实现。

本次学术研讨会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积极探索在法治视野下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提交了广西行政法学界与实务界的思想结晶与实务成果,也对提升广西行政法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水平起到引领与示范作用。最后,学会期望各位成员积极深入参与立法决策咨询、法治宣传教育等活动助力法治政府建设;透过搭建理论和实践互动联系的平台,支持地方法治建设,多途径繁荣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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