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巡回审判法庭建设的“平武模式”

2020-05-06 04:35蒋志如唐红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平武刑事案件审理

蒋志如,唐红

(1.兰州大学 甘肃兰州 730000;2.平武县人民法院 四川平武 622550)

一、问题、材料与研究方法

巡回审判法庭自古以来就有。古代社会交流不便、案件不繁,皇帝或国王为提升对地方政府的管理,为现其正义而派出法官或者使者到各个地方审理案件(主要是刑事案件),此即巡回审判法庭①。这些巡回审判法庭逐步演变为一级固定的审判机关,皇帝或国王继续派出其他巡回审判法庭,以审判地方案件或者监督地方法院、地方政府。当人类社会进入现代,巡回审判法庭强化对地方政府的统治功能逐渐隐退,但其仍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最高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需要、国家政策仍然派出或者设立巡回审判法庭。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分别在深圳市、沈阳市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到2017年设立6个最高人民法院的巡回法庭②。

但是,我国地方法院对设立或者派出巡回法庭却非常谨慎。以四川省绵阳市为例,其辖区共计1个中级人民法院、11个基层人民法院,但巡回审判法庭的设置还处于萌芽、探索和试验阶段③。因此,当我们在讨论、展示地方法院设立巡回审判法庭这一问题时,应当注意考虑解决哪些问题,以适应地方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巡回审判法庭的独特语境,而不是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巡回法庭雷同。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仅仅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分院(管辖其所辖大区的所有案件,如第二巡回法庭管辖东北三省所有的上诉、再审案件④)。而在我们看来,地方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巡回审判法庭应当以地方特色(自然、人文形成的特色)为基本出发点,而非建立大而全的巡回审判法庭。建立大而全的巡回审判法庭并无必要,因为基层人民法院已有建制齐全的派出法庭,他们可以处理辖区内的既有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对此,笔者试以民族地区平武县(即将)设立的巡回审判法庭为例展开分析,对地方法院应当设立有特色巡回审判法庭的问题作一实证研究。

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描绘审判程序中的参与者、参与者在程序中的可能选择,分析该制度(即设立环境资源巡回审判法庭)所要求的审判人员应具有的知识、技术,以及相关配套制度,再辅之以实证调研、访谈的方法以获得更丰富的基层法院法官关于设立巡回法庭的知识和所需的条件的看法。

在分析之前,首先介绍一下平武县的基本县情、基础环境,以为讨论具体案例、建立有特色巡回法庭奠定基础⑤:平武县地处四川盆地西北部,处于长江支流涪江的源头地域,幅员面积5974平方公里,辖9镇16乡,人口18.7万人,有汉、藏、羌、回等19个民族,属少数民族聚居县,平武县城是“全国百佳深呼吸城市”。平武县是典型的山区、农林县、民族县,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自然资源与旅游景观。平武的自然资源特色鲜明,县内有“人类活化石”白马藏族人、“植物活化石”珙桐树、“动物活化石”大熊猫,有国家AAAA级景区报恩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王朗、雪宝顶,省级自然保护区老河沟。有走马羌寨、古梅园、蜀汉江油关等景区景点。还有索古修、厄哩、祥述加、扒西加、刀切加白马民俗村寨,以及平通镇牛飞村、桅杆、锁江五星等传统村落。原始森林自然古老、高山飞瀑雄伟壮观、地质奇观鬼斧神工、雪山冰川苍茫神秘、河湖溪涧碧绿清澈、野生动植物珍稀丰富的生态环境,构成了平武独有的自然旅游景观。

其二,自然资源与旅游景观利用下的纠纷与案件:近年来随着游客数量的与日俱增,旅游服务合同、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等纠纷案件时有发生,且具有突发性、时效性等特点。虽然此类纠纷多数涉及标的额小、案情也不复杂,但往往纠纷双方抵触情绪大、矛盾容易激化,如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会对平武旅游形象、旅游环境、旅游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另外,县内居民法律意识淡薄、趋利的经济诱惑,一些人乱砍、乱伐林木、稀有林木、猎捕稀有动物等现象时有发生,并成为县法院非常重要的一类案件。

二、平武法院环境资源案件的基本现状:宏观描绘

课题组通过调研,统计了平武法院2012—2016年案件量、刑事案件量、与环境资源相关的案件量的基本情况,我们将以以下表格进行展示,以描绘环境资源案件的总体现状:

(一)平武法院最近五年案件、刑事案件的基本现状

表1 平武县法院2012—2016年间案件、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表1显示:从2012—2016年的5年间,平武法院受理、审理的各类案件、纠纷在数量上虽有反复(2013年有些特殊,达到3000余件),但在总体上呈现一种上升趋势,从2014—2016年的3年间,则一直保持2200件以上⑥。从刑事案件数看,刑事案件在整体上却呈下降趋势(2012年最多,达到131件),从2012—2014年的3年间呈递减下降趋势,当然如果从2014—2016年的发展趋势看,却呈现上升趋势(最高达到100件),整个趋势呈现U型模式,5年间平均案件数98.2件,其平均数的比重约占4%。总之,平武法院的案件、刑事案件总数虽然有整体上呈现出复杂的态势,特别是刑事案件,其呈现出一种U型态势;但其案件绝对量一直保持着大体稳定态势,特别是最近三年案件总数保持在2300件左右,刑事案件数保持在100件之内。

(二)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案件)在整个刑事案件中的基本现状

表2 平武县环境资源案件2012—2016年间在刑事案件中的基本情况

(三)与绵阳市其他主要法院之对照情况

表2显示:(1)平武县的环境资源案件均为刑事案件,很少、甚至没有其他领域的案件,(2)涉环资刑事案件在整体上呈现上升趋势,从2012年的9件上升到2016年的19件,虽然从绝对数看,其间又反复,但从比例上看,则绝对呈现呈现出一种上升趋势。(3)2012—2016年的5年里,除了个别年份外,每年的涉环资刑事案件的数量保持在10件左右,约占刑事案件(总数)的11.6%,成为了平武法院一类值得关注的特殊刑事案件。简言之,涉环资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已成为平武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重要的、有特色的一类刑事案件,而且在绝对数量上呈现出稳定状态。

表3 绵阳市其他主要法院与平武法院关于环资案件的对照

表3 显示:平武法院涉环资案件数量最多,平均每年达到11.4 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11.6%,2016年达到19件(历史最高);对照绵阳市其他主要法院的话⑦,其涉环资(刑事)案件数量较少,除了三台法院较高外,其他法院平均每年不到3件;涉环资(刑事)案件数最高的三台法院为例进行对照的话,请看表4:

表4 三台法院2012—2016年最近五年案件、刑事案件、涉环资刑事案件的基本现状

表4显示:三台县人民法院的案件总数、刑事案件总数远远超过了平武法院,虽然其涉环资案件在绝对数上有不俗表现,但在刑事案件、法院案件总数中所占比重非常低,除了个别年份达到2%之外,其他年份均在1%左右;平武法院审理的涉环资刑事案件在绝对数、所占比重方面与其对照的话,后者占据绝对优势地位。

因此,根据表2、表3、表4,我们可以作出如是判断,涉环资刑事案件不仅是平武法院非常重要的一类(刑事)案件,而且与绵阳市其他基层法院比较的话,该法院在该类案件的审理上更显得有特别优势和地区特色。

(四)平武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案件)的分布情况

表5 平武县法院环境资源案件的分布情况

迄至《刑法修正案(十)》,作为一类大罪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已积累至15个罪名。根据表5数据,我们可以对平武法院涉环资刑事案件内部分布情况作一个简单描绘:

1.在2012—2016年的5年间、平武法院涉环资刑事案件中,并非15个罪名均有发生。

2.平武法院涉环资刑事案件主要发生在以下领域,即滥发林木罪(每一年都有,5年共计28件,且有增加趋势)、盗伐林木罪(5年中共有3年有,且案件数不少,共8件)、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5年共计5件)、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5年共计5件)、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5年共计5件)、非法收购、运输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5年共计3件)、非法捕捞水产品罪(5年共计2件)、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5年共计1件)。

3.这些案件涉及了国家保护的、平武县境内拥有的珍贵林木、珍贵动物,环境污染、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等事项与该县没有多少关系,进而基本上没有该类刑事案件发生。

4.2012—2016年的5年间,案件类型分布不平衡,涉及植物类犯罪案件占据绝大多数,涉及动物类犯罪不到10件;在涉及植物类犯罪中,滥发林木、盗伐林木罪为其大宗,约占总涉环资刑事案件总数50%的案件,在植物类犯罪中占据主导地位。

通过审视上述调研、整理的数据,我们对平武县法院涉环资刑事案件的基本现状可以有一个宏观把握:一方面,在平武县法院审理的案件数、刑事案件数在总体上保持稳定(中略有增加)的语境下,涉环资刑事案件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并逐渐成为平武县法院非常重要的一类刑事案件,与其他法院比较,该类案件的优势、地区特色(即涉环资刑事案件作为一类有地域特色的案件)非常突出;另一方面,涉环资刑事案件内部,主要涉及与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动物和植物类的犯罪,其中滥发林木罪、盗伐林木罪为其大宗、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动物也时有发生,能够达到(5年内)平均每年1.6件。这些案件与平武县特殊的地理、自然环境有密切关系。

三、平武法院环境资源案件的个案剖析:以李某、张某滥伐林木罪为例

通过描绘平武法院涉环资刑事案件的基本现状,我们有了一个总体认识,即该类案件是平武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一类案件,值得法院认真对待。现在我们深入个案进行剖析,以探求涉环资案件所需要的知识与技术和审判组织形式: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生于1973年1月9日,羌族,高中文化,农民,四川省平武县人,住平武县豆叩镇XX村GH组7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平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5日平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生于1966年11月7日,羌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平武县人,住平武县豆叩镇HF村QL组15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平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5日平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平武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诉刑诉〔2017〕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张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平武提起公诉。平武县人民法院组成环境资源保护巡回法庭,到豆叩镇公开开庭审理这一起滥伐林木罪案件。巡回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谢某某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新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通过诉讼查明以下情况: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张某合伙购买了平武县豆叩镇竹坝村村民付KH的自留山林木,并于2016年11月办理了采伐树种为桤木树和杉树,出材量为45.6立方米的采伐许可证。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张某雇请他人在平武县豆叩镇银安村银安组大火地(小地名),未按采伐许可证规定树种采伐桦树原木248件、杂原54件,共计302件,立木材积为34.8立方米。2017年3月19日,二被告人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四川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权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木材检验码单》,证人付某某、彭某某、王某甲、林某甲、王某乙、杨某某、张某某、冷某、何某某、肖某、林某乙、李某某的证言,2 被告人的供述及鉴定意见《关于李某、张某滥伐林木案涉案木材的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最后,巡回法庭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未按采伐许可证规定树种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张某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张某经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滥伐林木的林地内已补栽林木,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第2款、第52第、第53条、第67条第1款、第72条第1款、第73条第2款、第73条第3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 条、第6条、第17 条第1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李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被告人张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在宣判后的“法官寄语”环节,法官向被告及在座旁听的乡镇村社40余名干部传递环保理念,“我们要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加强重点生态保护区森林资源保护,依法制裁破坏环境资源的不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非法采伐、非法猎捕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生态的多样性……”为促进平武绿色发展和全域旅游建设,2017年3月,平武县人民法院成立了环境资源保护巡回法庭、旅游巡回法庭,以巡回审判点集中审理和就地巡回审判相结合,既便利当事人参与诉讼,加大了涉环境资源类、旅游发展类案件的审理力度和警示教育覆盖面,为平武县绿色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案件中的基本问题

该案如果仅仅从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角度观察的,该案并没有多少疑问。但本文对该案考察和审视的重心不在这里,而是关注将该案作为一件普通涉环资(刑事)案件所蕴含的程序问题,即审理涉环资(刑事)案件所需要的知识、技术与组织问题。根据前述案件,并结合中国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笔者拟作如下具体描绘:

其一,环境资源案件性质的界定:从李某、张某滥伐林木罪一案观察,该案为刑事案件,但其他案件呢?根据平武法院的司法实践,根据前述对法院的统计数据,所有该类案件均为刑事案件;即使考虑到涉环境资源有可能的民事案件(主要为民事侵权案件),我们也可以作出判断,即法院审理的涉及环境资源的案件绝大部分为刑事案件⑧。这些案件(除却个别案件外),根据现行《刑法》,我们可以将其全部纳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所规范之范围。

简言之,法院审理的涉环资案件主要为刑事案件,可以简称为“涉环资刑事案件”。

其二,涉环资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问题。从李某、张某滥伐林木罪一案观察,该案以刑事独任庭的方式审理,并且成立巡回审判法庭到案件发生地(豆叩镇)进行公开审理,但其他案件呢?根据前述,该类案件绝大部分属于刑事案件,其应当由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而且其涉及的罪名可能判处的刑期均在无期徒刑之下,根据中国现行的管辖制度⑨,这类案件应当有基层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审理。根据2018年《刑事诉讼法》,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可以刑事合议庭或者刑事独任庭方式进行审理。根据李某、张某滥发林木罪涉及的案情(可能的刑期在三年以下),可以以独任庭方式通过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如果其他案件被告人涉及的刑期可能达到三年以上,基层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可以成立合议庭方式进行审理。

简言之,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没有异议的涉环资刑事案件,法院刑事审判庭可以独任制方式进行审理。而对于刑期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或者复杂、疑难、重大的涉环资刑事案件以合议庭方式审理。

其三,合议庭或者独任庭审理的地点问题。通过审视李某、张某滥伐林木罪一案,平武法院并没有在县法院所在地、平武县城坐堂审案,而是将成立的审判法庭(独任庭)巡回到案件发生地(豆叩镇)进行审理。简言之,该案独任庭巡回到案件发生地进行审理,而非在法院所在地审理,也非法院派出法庭所在地审理⑩。之所以进行巡回审理,在笔者看来,巡回法庭到案件发生地通过公开审理的方式让被告人、旁听者能受到教育,而且还因为案件最后所展示的一项诉讼活动,即通过对在宣判后的“法官寄语”环节,法官向被告及在座旁听的乡镇村社40余名干部传递环保理念。涉及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不仅仅在于惩罚犯罪人,更在于教育被告人所在社区居民以恢复被破坏的环资资源秩序。

综上所述,平武法院对李某、张某滥伐林木罪一案的审理集中反映了以下程序性问题:(1)由于涉环资刑事案件所需要保护对象的特殊性、恢复被破坏社会秩序的特殊需要,坐堂审案的方式已不是最佳方式,而应当成立巡回法庭,到案件发生地进行公开审理,以体现通过巡回审理、公开审理达致审理的惩罚与教育并重之意义;(2)而且该类案件主要涉及刑事案件,其所需要的知识和技术要求巡回法庭应当与法院刑事审判庭密切关联;(3)如果揆诸涉及该类案件的刑事法律文本,大部分案件由于其可能判处的刑期即决定了其可以以独任庭方式审理,只有(少)部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当以合议庭方式进行审理。

(三)案件中潜伏的问题

由于李某、张某滥伐林木罪一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指控事实亦没有异议,此为一件简单刑事案件,因而我们也只对其中的表层问题做了一个简单描绘,即对涉环资案件的基本性质、审判组织、审判地点做了一个程序性的审视,或者说,该案可能潜伏的问题并予以呈现。进一步说,当我们遇到复杂案件、疑难案件与重大案件时,以上分析并不能对其中可能涉及的事实认定、证据采用、法律适用等问题提供更多的知识与技术,具体而言:

1.平武法院审理的案件主要涉及珍贵、濒危的动物、植物。但何谓珍贵、濒危动物、植物,这是一个事实问题也是一个专业问题,需要巡回法庭作出认定。巡回法庭法官是否具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如果不需要,法官对此应当具备什么程度上的知识方可更好主持法庭审理、更好地质证、认证——这是关于涉环资刑事案件的知识要求。在笔者看来,虽然不需要法官具备关于动物、植物领域内专家级别的知识(无法要求),但法官应当具备该领域的常识性知识,一方面可以审理简单的涉环资的刑事案件,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在专家证人出庭时对其证言、鉴定意见等作出良好判断。

2.涉及环资刑事案件的法律问题。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中国政府颁布的关于珍贵、濒危动物、植物目录问题。一般情况下,当制定了关于珍贵、濒危动物、植物目录后,该目录将保持很大的稳定性,学者、专家、法官、当事人能否根据新的知识、技术在具体个案中对该目录确认的动物、植物进行质疑、非难,以更好地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这不仅仅是一个事实问题,更是一个证据问题、国家刑事政策的问题。(2)现行《刑法》、系列《刑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等诸多涉及环境资源犯罪的法律文本进行解释的问题。虽然这些法律文本首先是法律领域的知识和技能,但其仍然体现了高度的技术性、专业性,需要法官具备相当的关于环境资源的常识、知识,更需要对这些知识根据法律文本的不同效力层次进行解读以展示一个具有体系性的法律图景,以为法官适用法律做好准备。

总而言之,虽然李某、张某滥伐林木罪一案非常简单,但当我们仔细审视该案所涉及的事实、证据问题、法律适用问题时,即可注意到其中涉及的复杂案件、疑难案件、重大案件审理中可能需要的系列专业知识和自然、社会常识,以及(法律)技术。法官应当奠定这样的知识和法律技能基础方可更好地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罪名的涉环资刑事案件犯罪,以及如何更好地、恰当对被告人量刑。

四、构建巡回法庭平武模式的构想

涉环资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并不是一类非常重要的案件,不是说它本身不重要,而是说该类案件所占比重不大,但就平武的县情而言,其成为一类重要的刑事案件。因而,这对平武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即要求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巡回法庭的平武模式以进行审理⑪,申言之:

首先,平武法院中该类案件的特殊性质要求将巡回法庭与法院刑事审判庭密切结合起来,由刑庭法官充任巡回法庭法官,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刑事审判庭与巡回法庭合署办公(即所谓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以解决该类案件所需要的刑事法律知识——这是一个最基础的法律专业知识的准入条件。

其次,平武法院根据辖区内可能审理的、涉及的珍贵、濒危动物、植物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相关动物、植物专业知识)对现任(刑庭)法官提出更高要求,即要求对其进行培训以达到最低要求的涉环资领域的专业知识,或者聘请具备该领域的动、植物专家担任陪审员,在合议庭内部进行适当分工以解决审理涉环资刑事案件可能遇到的专业知识——这是一个应当具备的环资领域专业知识要求。

再次,平武法院根据这类案件所侵害的法益、对象、涉及的林木、动物等特点成立巡回审判庭到案件发生地进行审判。巡回审判法庭通过公开审判,让更多社会公众参与到该类案件的审理以准确地惩罚犯罪人,并更好地教育被告人、社会公众,不仅如此还可能更好地恢复被破坏的环境资源生态秩序。

简言之,平武法院设立的环境资源(与旅游)巡回法庭与该县发生的涉及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情况、该类案件所需要的知识、技术、审判组织相契,与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的(第一到第六)巡回法庭形成了鲜明对比。

五、结语

最后,作如下总结:

首先,地方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应当与地方特色、区域民族特色联系起来,即建立有特色的巡回审判法庭,如平武法院建立的环境资源(与旅游)巡回审判法庭,而非建立一种大而全、可以审理所有类型案件的巡回法庭,与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巡回审判法庭形成鲜明对照。

其次,法官特殊知识的积累问题。基层人民法院设立有特色的巡回审判法庭首先要注意的应当是法庭中法官的知识匹配问题,法官除了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外,还应当具备相当程度的与特色有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知识。

再次,特色巡回法庭(如环境资源与旅游巡回审判法庭)应当与法院的派出机构、派出法庭严格区别。

因此,按照这一模式设立的巡回法庭即是有特色的巡回审判法庭,平武法院设立巡回审判法庭的模式,即可以称为“环境资源(与旅游)巡回审判法庭的平武模式”。

[注释]:

①其实,在古代社会、中世纪时期,不仅仅有巡回法庭,更有皇帝到处巡游,以提升自己对整个帝国的指控,如英国的亨利二世不断来回于英吉利海峡两岸,法兰克国王也不断在其帝国巡视,被称之为“巡游王权”;后来国王不再巡游,则有国王法庭到全国巡回审判,即巡回法庭(参见于明:《司法治国——英国法庭的政治史(1154—1701)》,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95-199页)。

②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非常重视巡回法庭的建设,在革命根据地就形成“马锡五审判模式”(对此的详细分析,参见汪世荣等:《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石——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1937-1949)》,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217-239页)。

③在1950年代,绵阳市基层人民法院有一次普设巡回审判法庭的运动,最终演变为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到现在仍然是基层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

④资料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http://www.court.gov.cn/xunhui2.html,最后登录时间2017年7月26日。

⑤对此的详细分析,参见《平武县志》,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年版,第1-6页。

⑥根据2017年1—6月的案件数看,达到1300余件,因而2017年全年有增加,但仍然在总量上没有大的变化。

⑦绵阳市到2017年共有11个基层法院,案件总数、刑事案件总数排名在前的有涪城法院、江油市法院、三台县法院、梓潼法院、盐亭法院、盐亭法院等,我们在这里选择了四个法院,其中排名前三的法院的案件总数、刑事案件数均远远超过平武法院,即使处于第三名的三台县人民法院,其在案件数、刑事案件一般在平武法院的3倍左右(以2016年为例,三台法院达到6183件,而平武法院为2431件,刑事案件三台法院达435件,平武法院则只有100件),即使排在后面的盐亭法院,其案件总数、刑事案件总数均在平武法院之上。

⑧平武法院迄至2017年还没有审理涉及环境资源领域的侵权案件,更没有检察院作为公益原告起诉的、涉及环境问题的民事诉讼案件。

⑨根据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两类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对该问题还有更详细的分析的文献,请参见蒋志如:《试论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的审判范围——以《刑事诉讼法》第20条为中心的思考》,载《河北法学》2014年第1期。

⑩对于派出法庭,现行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并无明确的规范;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有一些司法惯例,其规范了派出法庭与法院之间的案件管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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