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执政的历史经验初探

2020-05-25 02:33蔡伟峰张蔚
青年与社会 2020年2期
关键词: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苏维埃政府国有经济

蔡伟峰 张蔚

今年,我们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中国共产党70年全国执政取得的伟大成就举世瞩目。走得再远,走到在光辉的未来,也不能忘记走过的过去。习近平同志指出,回顾我们党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执政的历程,波澜壮阔、非同寻常,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谱写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建设和红色政权建设的新篇章。这一时期,我们党发展和实践了许多执政理念,是我们党在局部地区执政的重要实践,更为我们党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

一、建立以苏维埃选举为基础的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

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农村革命根据地的扩大,建立一个能够负责领导各根据地苏维埃政权的中央苏维埃政权就提上了议事日程。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宣告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确规定:“苏维埃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苏维埃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的。” 为了确保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的民主政治权利,就必须建立工农兵专政的,代表工农兵权益的,以苏维埃代表大会为基础的民主政治制度。

召开苏维埃代表大会,必须先进行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毛泽东同志指出,苏维埃的选举“将建立更加巩固的苏维埃——这个最重要的阶级武器”。1930年9月26日,全国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颁布了《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苏维埃区域选举暂行条例》,条例明确了包括全国苏维埃、省(特区、特别市)苏维埃、县(独立市)苏维埃、乡(市郊区、县区、独立镇)等各级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办法,各级苏维埃代表大会代表人数、要求以及工农兵代表的比例,并规定了可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苏维埃公民的范围。

一苏大会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以一苏大会选举暂行条例为基础,根据一苏大会代表选举和省、县、乡等各级苏维埃代表选举的实际情况,先后颁布了相关的选举细则和办法,对苏维埃代表选举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细化和修订。工农兵选民选举的各级苏维埃代表,享有参加各级人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各级苏维埃政权重要事务的政治权利,同时还有对各级苏维埃政府进行监督的权利,“苏维埃区域的主人是工农民众自己,……苏维埃的代表如果不能够代表群众的意思,那末,选举人立刻可以撤换他们。”苏维埃政府还向实行向选民报告制度。1933年10月24日,中华苏维埃政府成立两周年之际,毛泽东同志代表中华苏维埃政府向全体选民做了工作报告。其他各级基层苏维埃政府也都在上级区以上苏维埃的指导下,实行面向选民的工作报告制度。

中国共产党通过实行以苏维埃选举为基础的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工农兵和劳动民众“享有一切政治上真正自由和权利”,使苏维埃政权受到民众的更加拥戴和支持,同时也为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积累了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二、建立保障农民土地权利为基础的土地分配制度

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逐步探索出一条“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革命新道路,正是在这一正确理论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逐步建立起农村革命根据地,进而发展建立苏维埃政权。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认识到,土地革命是中国革命的中心内容,农民是中国革命的主力军,不搞土地革命,就无法调动农民积极投身革命。

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前,中国共产党在苏区的土地政策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提出消灭土地私有制,要求把一切土地都收为国有;二是划分农村阶级标准不清,土改分配土地做法过“左”。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根据地土地革命的效果。

随着中华苏维埃政权的建立,中国共产党在执政过程中逐步修正上述问题。首先,1931年1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令》指出,目前尚未达到实行土地国有的条件,苏维埃政府不强制执行这一政策,并认可土地的出租买卖,实际上也就是承认了土地改革后,农民对于所分配到的土地拥有所有权。同时,在土地改革分配上,除了没收地主、豪绅、军阀、官僚等剥削者以及反对苏维埃的反革命者的土地外,对于富农的土地,采取的是没收其多余的土地的政策。没收的土地,由各级苏维埃政府按照劳动力或者人口数量,以最有利于中农、贫农和雇农的方式进行分配。其次,为纠正查田运动中的“左”倾政策,1933年10月10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颁布了《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以及毛泽东撰写并经苏维埃政府批准的《怎样分析农村阶级》等文件,均对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工人、知识分子等阶级划分制定了详细的标准,在土改分配土地方面执行了能够团结大多数农民的正确做法。比如,在划分阶级上,纠正了过去将较为富裕的中农,划分为富农的错误做法;在富农土地分配问题上,只要不是有重大反革命行为的反动富农,均不得没收其土地财产,以前没收的,苏维埃政府予以发还,实际上也是纠正了過去“富农分坏田”的“左”倾政策。

中国共产党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执政期间,逐步形成了一系列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的,符合中国革命实际的,保障农民土地权利的土地分配制度,为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以及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奠定了基础。

三、建立苏维埃政权特色的国有经济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所领导的中央苏区、湘赣、湘鄂赣、鄂豫皖、闽浙赣、湘鄂西等根据地,均为经济比较落后的两省或者数省交界区域,经济基础比较落后,再加上国民党对苏区严酷的经济封锁,苏维埃经济面临极大困难。同时,苏维埃长期处于战争环境下,经济难以得到较好的发展,而在党内“有些同志认为革命战争已经忙不了,哪里还有闲工夫去做经济建设工作”,认为在革命战争条件下,注重抓经济建设工作就是“右”倾。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苏维埃经济的发展。

针对上述问题,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认识到搞好苏区经济建设的重要性,毛泽东同志在苏维埃南部十七县经济大会上指出:“如果不进行经济建设,革命战争的物质条件就不能有保障,人民在长期的战争中就会感觉疲惫。”苏维埃政府根据苏区的经济基础,逐步建立了能够适应革命战争需要,发展苏维埃经济,改善人民生活,具有苏维埃政权特色的国有经济。

一苏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于经济政策的决定》,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于经济政策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对国有经济方面进行了初步的构建,规定帝国主义控制的,关乎国家经济命脉的银行、海关、铁路矿山、工厂等实行国有,通过给予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支持,鼓励苏维埃国有经济大力发展工业和手工业,保障红军以及劳苦人民的供给。

一苏大会后,苏维埃政府为解决苏维埃经济面临的实际困难,下大力气发展苏维埃的国有经济,在实践中探索出一条具有苏维埃特色的发展道路。一是在大力发展国有经济,逐渐建立和完善了包括印刷厂、织布厂、硝盐厂、造纸厂、铁厂、烟厂、造船厂、造币厂、通信器材厂、卫生材料厂等一大批国有民用工厂;二是建立了国家银行,作为苏维埃重要的经济调控手段,帮助国营企业、合作社的发展,使其具有更强的竞争力;三是建立国家信用合作社,发行经济建设公债,用于苏区国有经济的建设和发展。四是针对苏区因敌人的经济封锁导致的商品供给不足、贸易不畅的问题,一方面建立了从中央到省市县,并覆盖到乡村的消费合作社,加强苏区内部的商品流通,另一方面建立了对外贸易局,发展对外贸易,输出苏区生产的粮食、烟叶、钨砂等,输入苏区急需的食盐、药品等,打破敌人对苏区的贸易封锁;五是鉴于粮食供给对于红军以及苏区的重要性、特殊性,同时为了稳定粮食价格,减少粮食贸易中间环节,保证农民卖粮收入,苏维埃政府成立了粮食调剂局,在县级的区域建立粮食调剂分局,在其他重要区域建立粮食调剂支局,在各地建立了粮食运输站、谷仓、备荒仓,在农村设立了粮食合作社,做好苏维埃内部的粮食调剂以及对外的粮食贸易。

中国共产党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执政期间,初步发展了具有苏维埃政权特色的国有经济,带领苏区人民打破了国民党的经济封锁,改善了苏区军民的生活条件,为苏区反“围剿”斗争提供了有力的经济支持,更为新中国成立后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理念和建设经验。

参考文献

[1] 余伯流,凌步機.中国共产党苏区执政的历史经验[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0.

[2] 张玉龙,何友良.中央苏区政权形态与苏区社会变迁[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3] 徐浩然.改造我们的世界[M].北京:中央党史出版社,2018.

[4] 中国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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