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补偿奖励政策探索

2020-06-30 10:05李思靓
商情 2020年24期
关键词:污染防治

李思靓

【摘要】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是调动各方积极性、保护好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有序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总体看,生态保护补偿的范围仍然偏小、标准偏低,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的体制机制尚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行动的成效。为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发挥政府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中的引导作用,推进多元化污染治理与修复机制建立,本文以定西市为例探索建立促进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补偿奖励相关政策。

【关键词】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补偿;奖励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提出了“将试点先行与逐步推广、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有机结合,大胆探索,稳步推进不同领域、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不断提升生态保护成效。”为健全定西市生态补偿机制,促进定西市各县区及企业开展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提出以下促进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补偿奖励政策。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早建早给、早建多给、不建不给”的原则,以推进全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为重点,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在全市选择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取得重大成效的县区、工业企业开展生态补偿奖励工作,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修复治理的积极性,实现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動,让生态保护者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二)工作目标

推动市县加快落实相关规划确定的保护和治理任务,促进竞相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局面的尽快形成,力争到2025年,各县区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在完成各项考核任务指标的基础上取得新的成绩;同时,鼓励、带动一批企业发挥主体作用,自主开展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环境调查、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修复治理等工作;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项目建成率达到90%以上,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市环境质量持续提升,加快建成和谐定西、清洁定西、美丽定西。

二、补偿奖励内容

(一)资金支持范围

1.县区完成年度环境质量考核指标,并取得优秀成绩,得到省市通报表扬的;县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实施的大气、水、土壤环境治理等项目按照省市要求时间节点提前至少半年完成建设并通过验收的;县区在全市环境质量改善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2.重点监管企业及其他企业自主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环境调查、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并取得切实有效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项目范围包括: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清洁生产项目,实施关停、搬迁的项目,锅炉淘汰项目,新建污水处理设施或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改扩建或提升改造项目,矿山生态恢复治理项目,生态林建设项目,其它污染防治项目。

(二)资金来源

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纳入项目负责部门年度预算,由项目负责部门专项用于污染治理的奖励资金。

(三)资金申报

1.县区申报。要求申报县区具备资金支持范围的条件,并通过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研究确定。

2.企业申报。要求申报企业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地位于本市;建设项目经专家组鉴定取得一定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申报单位未出现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且不履行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强制执行情形;申报资料齐全。

三、补偿奖励办法

确定补偿奖励的县区或企业,按照奖励原则,核定奖励金额,对县区或项目实施单位实行一次性拨付。补偿奖励资金安排额度按以下标准核算:

(一)县区补偿奖励资金

根据当年工作情况,结合财政实际,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企业补偿奖励资金

1.对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按照项目核定投资总额分为三类≤500万元,500-1000万元之间,≥1000万元,采用分档累加法核算奖励比例分别按20%、15%、5%~10%计算,最高奖励金额为10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

2.对清洁生产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项目,按照项目核定投资总额分为五类≤50万元、50~100万元之间、100~500万元之间、500~1000万元之间、≥1000万元,采用分档累加法核算奖励比例均按20%计算,最高奖励金额为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

3.对实施关停、搬迁的项目,奖励额度不得高于关停前三年(不含当年)平均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取得部分的1/3,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

4.锅炉淘汰项目,生态补偿奖励补助小于等于3.5万元/蒸吨,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

5.新建污水处理设施或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改扩建或提升改造项目。生态补偿奖励补助小于等于50万元/千吨,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

6.矿山生态恢复治理项目。生态补偿奖励补助小于等于3000元每公顷,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

7.生态林建项目。生态补偿奖励补助小于等于2000元每公顷,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

8.其他污染防治项目,可据污染防治的实际情况选取定额标准法、污染物削减量法或投资总额分档累加法来核算奖励专项资金,具体标准另行制订。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编制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奖励资金的年度预算、印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资金拨付和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信息公开等。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奖励资金,及时按规定拨付资金。

(二)严格奖励项目资格审核

成立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奖励项目审核工作小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的管理模式,重点对项目的符合性、提交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真实性、项目绩效自评结果等进行审核。

(三)落实内容公开公示

对申报单位提供的项目资料、审核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补偿奖励情况予以公开,加强补偿奖励政策宣传,推动形成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宁夏森林生态补偿政策创新与实践探索.[J].北方名族大学学报,2020,(1):17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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