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寻租”浅析

2020-07-06 16:40孟凡涛
商情 2020年27期
关键词:私有化监督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在市场与政府相互调节的过程中,各种因素导致产生了大量的租金,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寻求租金的寻租活动逐渐频繁。作为拥有社会资源特殊分配权力的政府,其中某些政府官员为此将手中民众让渡出来的权力作为筹码,以此来向经济主体寻求租金。权力寻租的现象,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收入的差距拉大,已经严重威胁到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与和谐。因此,笔者从寻租理论,权力寻租的起源、危害、起因和防治手段这几个方面来分析权力寻租现象。

【关键词】权力寻租;公共权力;私有化;监督

一、租与寻租理论

(一)什么是“租”

“租”是经济学中的一个概念,又称“经济租”,通俗来讲,就是你可以选择两份不同的事情去做,而这两件事情给你带来的收入有很大差距时,你选择去做收入更高的事情去做和你选择做收入低的事情去做,显然结果是不同的。而你最终去选择做收入高的事情去做,得到比去做收入低的事情所得收入多出来的费用就是租。可以这么理解,你选择去做一个可以得到更多的收入的事情,相比在一个社会经济處于均衡的情况下时,你其实就是白赚了那些差值的钱,为什么说是你白赚了那些钱?因为在经济处于均衡的情况下,社会上任何事情的理想化状态是:你不论选择做两件中的任何一件事,你的收入都一样。而一旦告诉你有一件你可以做的事情,比你现在所做的事情的收入要多,相对于你来讲,你就是白赚了其中差值的钱,即这就是你赚取的租。

(二)寻租理论

现实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实际上是很难形成经济均衡的状态,所以必然是有租的存在。既然做别的事情可以白赚到钱,那必然就会有人去选择去赚租,而且人们甚至回去寻找这种白赚的钱。寻找这种租的活动,即寻租活动。当然,白赚的钱也有可能是“黑心钱”,意思是,人们进行寻租活动可能对个人以及社会都有利,也可能是,通过损耗社会的财富,来为个人赚取租金。学术界用布坎南在《寻求租金和寻求利润》中的观点,将前者行为归为寻利活动,后者行为叫做寻租活动。故此,所讲的“寻租”其实是那些向政府争取优惠政策,让自己得到好处,同时还消耗社会总资源的行为。

二、权力寻租

(一)权力寻租的起源

所讲的寻租理论,其实是一个“舶来品”。在西方发达国家,寻租现象随着凯恩斯主义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于我国不同的是,起初,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市场经济是靠亚当·斯密那双“看不见的手”来推动,但是,我们很清楚的是,完全靠市场调节经济正常发展,理想化的状态让市场处于一种完全竞争的结构形式,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完全或不对称以及出现公共物品等情况下,仅靠价格机制来分配资源是远远不够的,故而出现了市场失灵。而凯恩斯则认为政府在维持经济秩序正常发展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从而让政府在市场经济中有了一席之地。

自此之后,政府的“手”一点一点的渗入到市场里面,对仅靠市场竞争下的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弥补价格机制的不足,达到经济的稳定发展。故此,西方的寻租活动的形式多是以经济主体寻求政府介入。意思就是说,原来的经济主体仅靠竞争,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有对某一资源有特殊权力,而政府作为人民的代表,自然有一定的权力对某一资源可以特殊分配,企业可能为了的到这个得天独厚的优势,促使政府将自己手中的权力作为租,政府在这种情况下往往都是被动的。

(二)中国的“权力寻租”

相比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来说,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具有特殊性。众所周知,解放初期,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是根据政府的计划调节经济活动的经济运行体制。我国解放初期,物资匮乏,经济靠国家一手包办,油粮布匹凭票供应,供应和需求的平衡点一直由政府的决策把控。虽然为中国早期的经济恢复和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但是其弊病也随时间日渐浮现出来。直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国开始实行对内改革、对外改革的政策,中国开始了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开始注重市场这双无形的手了。

与西方经济发展不同的是,我国把政府的手逐渐放开,从而去寻找一个政府与市场的平衡点。虽然是允许了经济主体靠价格竞争来稳定市场和发展经济,但政府依然是作为主力军傲立于市场中,政府不仅有政策,而且也有对资源进行分配的特殊权力。我国的权力寻租主要表现是,政府主动创造机会向企业或个人出租自己所拥有的特权。

(三)权力寻租的概念

从上文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出,不论是西方资本主义的经济主体主动先政府寻求特权,还是我国政府主动将特权租给经济主体。总的来说,就是某些政府官员将特殊权力作为筹码,主动或被动让予给经济主体,从而得到租金。通俗来讲,就是某些政府官员利用手中权力白赚了钱,即政府官员寻求租金的活动。

中国语境下的权力寻租,就是一些拥有稀缺资源分配特权的官员,通过不合法的手段,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向企业或个人寻求租金的活动。

三、权力寻租的危害

(一)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

政府是人民民主选举出来的,其要务是将人民的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然而,政府官员为了给自己寻求利益,将自己手中的资源,交给了给自己钱多的企业或个人手中,而不是,将资源正真分配给真正有能力去创造价值的企业或个人的手中。这样,有能力的企业或个人苦于没有资源,实为“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而无能力创造价值或更大价值的企业或个人,却拿着手中资源肆意挥霍。如此下去,又有哪个企业或个人愿意再花时间去研究如何将资源创造出更大的价值呢?没有人愿意创新发展,也没有更有效的生存方式,对于整个国家又何尝不是一种巨大的损失呢?

(二)消耗社会的经济资源

权力寻租,就是一种寻租行为。就如同上文所讲的小偷对社会经济的危害的问题一样,小偷的出现让社会无故浪费一定的资源在防盗上。那么,权力寻租,也一定是会让社会消耗资源的。比如,我们把资源交给了一个有能力的企业,该企业进行合理配置让这些资源物尽其用,并创造出最大的价值。而交给一个根本没有资格的企业手中,有可能不仅已经给予的资源付之东流,而且还可能会带来一些对社会的严重损害,我们公民可能都要为政府的权力寻租而买单。

(三)导致其他层次的寻租活动或“避租”

如果,政府的某些官员在寻租活动中享受到了特殊利益,这样必然会加剧政府官员行为的扭曲,最终会产生一系列的寻租竞争。而这些我们民主选举出来的政府官员也不再为人民谋福利,而是用公民给予的权力一味的为自己谋私欲。甚至,人民公仆有一天会因为这些租而站在人民的对立面,成为人民的敌人。同时,利益受威胁的企业也会采取行动“避租”,与之抗衡,从而消耗更多的社会经济资源。

四、权力寻租的起因

(一)公共权力私有化

公共权力就是指公民的共同权力,为全体公民所共有。虽然公共权力由公民共有,但实际情况,我们不可能让全体公民来共同行使。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选出一个代表全体公民行使公共权力的人,让他代表人民去行使公共权力。但是,我们应该明白一点的是,对于公共权力来讲,虽然,人民有这些公共权力的所有权,意思是,公民以共同意志将手中的权力随意处置,即既然我们可以选择一位代表人来代表其行使权力,那么我们也可以将权力交予另一个人手中。这样虽然有利于权力更高效的行使,但是,人民毕竟无法保证自己民主选出来的政府官员,不会在有一天站在人民的对立面。人民把权力交给政府,把公共权力的使用权赋予给了政府官员,政府官员应当保证权力正当使用,把人民的资源合理的进行分配。但,我们应该明白,政府进入了市场中充当一定的角色, 在经济语境下,它也是作为一个经济理性人存在,有可能某些代表人,为了个人私利的最大化,去牺牲公众的利益。实际上,这些政府官员的权力并不归于政府官员所有,但是,一部分人掌握了大部分人所让渡出来的权力时,难免有些人会认为这个权力是人民“赠予”给他个人的,认为他是权力的所有者,把公共权力私有化,认为将人民赋予他的权力随意处置。

(二)制度上存在缺陷

首先,人民在委托政府代为行使公共权力时,也同样有权利监督政府,保证权力正当的适用,社会资源合理的分配。但实际情况来看,并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让公民可以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所以,我们会出现,如十八大以来,在中纪委的“案件查处”栏目中,山西省至少有35名官员落马;早期的如远华案中,厦门海关上至关长,下到报关员,处级以上的数十名干部全军覆没;2002年查处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腐败窝案中涉及13名法官;还有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魏鹏远的“两亿巨贪”等等。我们在发现了这些腐败分子的蝇营狗苟,在震惊之余,是不是应该想一想,为什么他们可以在自己的位置上堂而皇之的为自己的个人利益而随意处置公民所赋予他的权力,而且是如此行径持续了很长时间。除了本身他们已经没有了一颗初心以外,就是他们缺少监管,认为没有人可以查到他的所作所为,认为没有人可以制约他们行使自己的权力。如果,我们有一套很高效的监督机制,让所有被委托的政府官员都可以受到监督和制约,让他们明白自己一旦为自己的私利和人民作对是不可能不被暴露的。这样,这些“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就只会考虑到如何为百姓谋福利,因为,他们是没有一点可能利用权力为自己寻找租金的。

其次,我们政府内部的选人用人机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公务员考试,这种纸面上的文字去衡量一个人的业务水平,但我们应该明白,我们需要的政府官员不仅要有能力,而且我们最需要的是他有为人民服务的坚定不渝的初心。有才无德的官员,固然可能给人民带来了一定社会财富,但是,我们无法保证他不会有一天被利益冲昏头脑,为一己私利去侵害公民的利益,或者,也有可能提拔一些无才又无德的官员,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

然后,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某些政府官员的权力过于集中。邓小平同志就曾说过:“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多数办事的人无权决定,少数有权的人负担过重,必然要损害各级党和政府的民主生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人分工负责制等等。”在实际情况中,权力过于集中在每个地方政府一把手的手中,他们对地方的经济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如果是一些德才兼备的领导,他们是可以统领大局的,可以把手中的权力利用好,把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而一些才德全無的领导,往往不能把正确的东西贯彻到底,也会出现很多错误的决策,给人民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

五、防治权力寻租之道

(一)健全监督渠道

像在过去,当某些个人因政府官员权力寻租而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常常是个人选择去信访局去举报。然而,也会出现问题悬而未决的情况。而现在互联网技术发达,公民可以在更多的平台上发言,而且,连李总理都开通了“我向总理说句话”的网络问政平台。其实,很多反腐案件中,往往一开始得知真相的就是公民个人,而对于政府来讲,少数公民处于一种弱势群体的状态,老百姓对于这些官员是敢怒不敢言,就算是勇于去举报,举报之路也是异常的艰辛。而我们就应该完善这些监督渠道,让公民自己能讲敢讲容易讲,并且讲出来有用。这样才能让权力关进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杜绝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

(二)落实制约和监督机制的权责和规则

往往一些地方的政府的监督部门的领导,仗着自己手中的权力,为所欲为,他们行使权力没有节制和约束,行使强权来谋私,给人民造成损失。要想让监督机制行之有效,让官员权力受到制约,就应该首先对监督部门把关,明确他们的权力和责任,让监督部门为人民积极履行制约和监督的职权。

(三)完善和落实政府权力清单制度

首先,我认为权力清单制度需要进行改革,而且是自上而下的深入改革,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先要进行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和改革,而且必须是有标准、有质量的编制相关的权力清单,一定要使权力清单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使其内容更明确清晰、更通俗、更具体可行,使政府官员能明确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是人民群众对官员的职责内容有更清晰的认识,便于群众监督。

其次,就要有统一权力清单的制定标准。这个标准既要有一定的共性,又要允许有差异性。就如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首先不能违宪,不能违反宪法的原则。地方权力清单。首先要依法,依据法律原则,其次要参照中央政府的权力清单,这样至少可以让一个部门系统的各层级政府之间不会存在制度上的冲突或疏漏。当然我们也明白,制度越细化到地方,差异性就越大。各个地方有各个地方的不同情况,不可能完全用一个中心思想管到底,所以是必须要允许有差异化存在的,但每一条差异化的条目。编制标准化也依然要保证,使职责内容清晰明确,让政府官员和群众都心中有数。

最后,关键还是加强我国法律建设,深化法制改革,完善法律法规内容,这是根本。只有根基稳固不动摇,才能使制度这棵大树枝繁叶茂。

参考文献:

[1]薛兆丰.薛兆丰经济法讲义[M].中信出版集团,2018.

[2]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M].人民出版社,1994.

[3]邓杰、胡延松.反腐败的逻辑与制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4]武付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力寻租与公共权力异化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08.

[5][美]詹姆斯·布坎南.关于寻租社会的理论[J].陈国雄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88,6.

作者简介:孟凡涛(1997-),男,山西人,大学本科,上海杉达学院,研究方向:刑法、经济法、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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