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没有申请休年休假等于放弃年休假补偿吗?

2020-07-13 06:06董梅
工会博览 2020年18期
关键词:陆某书面手册

职工提问:

陆某在大学毕业后便入职某教育培训机构,担任考研英语的主讲老师,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9年10月21日,劳动合同到期,教育培训机构在2019年9月20日通知陆某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离职前,教育培训机构在为其办理离职手续与计算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陆某主张其2018年至2019年期间未能休带薪年休假,要求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把未休年休假的补偿计算上去。

教育培训机构认为,陆某因自身原因未申请年休假的,根据公司职工手册的规定,职工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未申请年休假,属于自动放弃当年年休假,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陆某不服,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要求教育培训机构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其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请问,陆某未主动申请休年休假,是否等于其自愿放弃年休假补偿呢?

董梅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宣传联络与表彰委员会副主任。

劳模解答:

就本案而言,陆某未主动申请年休假并不等于自愿放弃年休假补偿。

根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并在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在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前提下,劳动者书面提出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是法律规定的明示前提,不等于没有提出申请年休假就视为放弃年休假的补偿。本案中,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与上述规定相违背,不具有相应的效力。

因此,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支付陆某未休年休假的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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