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唐律的主要刑法原则看“失礼入刑”

2020-07-23 16:13刘凯云
大经贸 2020年5期
关键词:唐律

【摘 要】 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唐律呈现出“失礼入刑,互为表里”[1]一特征。而这在以“十恶”为中心的重刑原则,以“八议”为中心的轻刑原则,同罪异罚的刑法原则和以矜老恤幼为中心的恤刑原则中有着显著体现。

【关键词】 唐律 刑法原则 “失礼入刑”

一、“失礼入刑”

西周时期开始就存在“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而入刑”[ 《汉书·陈宠传》。]的礼刑关系,这种思想也影响着唐代。礼是本,是制定法律的指导;而刑罚是对于礼的维护,起到的是辅助的作用,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礼,这逐渐形成唐律“ 德本刑用”的特色。王立民先生在他的著作中曾经提到关于唐律礼与法之间的关系要点,其中就包括法是对于礼的维护,制定的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礼教,正是所谓“失礼入刑”的具体解释。就是用法来维持封建专制和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唐礼,一旦出现了违背礼的情况就通过刑罚予以惩戒,进而维护统治稳定。

二、以“十恶”为核心的重刑原则

“十恶”制度雏形的正式确立是在《北齐律》中,称为“重罪十条”。隋朝《开皇律》进一步修改確立“十恶”制度,而唐律以《开皇律》为蓝本,将“十恶”制度规定于《名例律》。所谓“十恶”就是指十类被视为严重侵犯了礼教的犯罪行为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2]

这些行为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侵犯封建君主专制的行为,一类是侵犯家庭伦理的行为,对于这些行为唐律予以严惩,缘坐范围之大并且不列入可以减免刑罚的特权范围之内。正因为“十恶”是唐礼要求的最低限,因此对于“十恶”的限制也是最为严格的,同时对于违背者的刑罚也是最为苛刻的,这也是“重刑”的体现,借此来维护唐礼。

三、以“八议”为核心的轻刑原则

“八议”制度来源于周朝的“八辟”。《礼记》中曾经讲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3],而“八辟”可以说是“刑不上大夫”的礼制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唐代时的“八议”制度也承袭了这种思想。

“八议”就是指“一曰议亲,二日议故,三曰议贤,四日议能,五曰议功,六日议贵,七日议勤,八日议宾。”,具有特殊身份的八类人如犯除“十恶”之外的罪,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定罪量刑,需要奏请皇帝裁决予以减刑。这是对于特殊身份的保护,基于唐礼的要求对于统治阶级的官僚与贵族必然要享有不同于平民的特权以维护其统治与权威。

除了“八议”,唐律对于特殊人群的“轻刑”原则还有以下几种:“请”、“减”、“赎”、“官当”制度。对于“请”、“减”两种制度在《唐律疏议》中详细规定了适用这些制度的人群;而对于“赎”刑主要适用于老幼疾妇、过失、疑罪以及“议”、“请”、“减”的适用官僚贵族,以钱财来抵消其罪行;而“官当”制度则是对于官僚阶级的明显的偏袒,以官职来折抵刑罚。

“轻刑”原则可以说是每个具体原则按顺序环环相扣折抵刑罚的模式,只要不威胁皇权统治的就可以享有特权,可一旦礼的维护对象与法的规范发生冲突就算有特权身份也无济于事,可以说是对于“失礼入刑”的另一种阐述。

四、同罪异罚原则

“同罪异罚”的根源就来源于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等级秩序,而等级秩序形成的基础就是“礼”。孔子曾说过“君君,臣臣,父父,子子。”[4],而唐律坚持“德本刑用”同样强调身份等级,从而衍生出“同罪异罚”的刑罚适用不平等的原则。

(一)社会层面的同罪异罚。从整个封建社会来看,君主处于至尊地位,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其次是官僚贵族,作为统治阶级代表地主阶级的利益,自然是礼教偏袒的对象;最后平民与“贱民”,封建社会强调等级,作为动产一般存在的奴婢、部曲等人与平民的刑罚适用自然是不同的,这也是“失礼入刑”的具体表现之一。

(二)家庭范围的同罪异罚----以“服制”为核心。“服制”指的是指死者的亲属按照与其血缘关系的亲疏和尊卑,穿戴不同等差的服饰及规定不同丧服期限的制度[5]。而体现“服制”的首要原则就是正式确立于《晋律》中的“准五服以制罪”:主要指亲属之间的犯罪,依据规定的服制来定罪量刑。

“五服”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6],唐代时还增加了“袒免”,将“齐衰”改为“期亲”。五服之内尊长杀伤卑幼,关系越近定罪越轻,反之如卑幼杀伤尊长,关系越近定罪越重。这一原则的确立目的是维护以血缘为纽带而建立的宗法等级制度,也是礼的重要体现。

“服制”贯穿在唐律的始终,除“准五服以制罪”,还有“同居相隐不为罪”、“存留养亲”这两个具体原则,通过不同身份来进行不同的刑罚,非常鲜明的表现出家族范围内的同罪异罚,在不损害封建统治的前提下维护宗法等级制度。

五、以矜老恤幼为核心的恤刑原则

唐代的恤刑原则主要要以矜老恤幼为核心,还包括对于妇女和残疾人的体恤。《唐律疏议》中对于这几类人的认定有着相当详细的规定,而对于老、幼、妇、疾的宽宥原则有以下三种:一是是赎刑,允许用铜赎罪;二是特定罪处罚;三是是不处罚。其中还包括了对于妇女的减免刑罚的原则,可见唐律对于礼与刑的调和是比较人性化的,这也可以看做“失礼入刑”的又一表现。

结 语

从上述原则中不难看出唐律的制定都是以唐礼为导向的,刑罚适用的背后是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和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礼教,正是如此,唐律才能做到“失礼入刑”,进而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稳定社会秩序。

【注 释】

[1] 《后汉书·陈宠传》。

[2] 《汉书·陈宠传》。

[3] 《唐律疏议》卷一《名例律·十恶》。

[4] 《礼记·曲礼》。

[5] 《论语·颜渊》。

[6] 郑定,马建兴.略论唐律中的服制原则与亲属相犯[J].法学家,2003(05):41-50。

[7] 《晋书》卷三○《刑法志》。

【参考文献】

[1] (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 钱大群:《唐律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 (晋)刘昫等:《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99.

作者简介:刘凯云(1995年-),女,山东威海人,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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