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贸试验区深化投资便利化制度建设进展及创新路径分析

2020-08-25 12:53
关键词:试验区负面制度

李 轩

(东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吉林长春130117)

一、引言

投资便利化主要是指一国为了便于境外资本流入,对外来投资行为采取的简化投资运营手续、缩短投资流程、改善投资软硬件环境等手段措施,以达到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便利投资的目的。投资便利化是一国投资制度建设的一部分内容。随着中国改革开放逐渐转向“制度型”开放,在投资领域,加强投资便利化制度体系建设,便利跨境资本流动,应对世界资本竞争,提高投资质量,丰富中国开放型制度体系建设内容等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

迄今为止,国内外关于投资便利化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从目前的文献研究来看,多数研究集中于对投资便利化的概念界定以及投资便利化的发展、影响因素和影响效应等方面。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最早于1989年开始强调投资便利化的重要性,APEC(2008)〔1〕制定并通过了《投资便利化行动计划》(IFAP),IFAP指出应从提高投资透明度、降低投资风险、简化投资手续三方面提高其成员国的投资便利化水平。在投资便利化的发展状况研究方面:国内学者李轩(2016)〔2〕就中国贸易投资便利化的进展、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进行了分析;李文韬(2014)〔3〕从贸易便利化合作领域、原产地规则、供应链整合领域、IFAP的实施情况等方面具体分析了APEC贸易投资便利化的进程,探讨了在投资便利化的大环境下中国应当如何进行战略选择的问题。在投资便利化的影响效应研究方面:Linda F.Y.Ng、Chyau Tuan(2002)〔4〕从社会、经济、投入、成本、基础设施、政府经济政策、商业环境、政府执行效率等方面综合研究投资便利化的效应,认为良好的投资环境对中国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目前,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研究还缺乏系统性,对投资便利化的理解不全面,多数研究采用一个或几个反映投资便利化制度的指标来分析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投资便利化问题,没有基于投资便利化制度体系框架来系统分析问题。本文以中国自贸试验区的投资便利化制度体系建设为突破口,以期利用自贸试验区投资便利化制度体系建设的创新方法为全国投资便利化制度体系的建设服务。

自2013年中国首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自贸试验区)成立以来,中国自贸试验区不断发展壮大。2019年8月2日,国务院正式批复设立山东省、江苏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河北省、云南省、黑龙江省6个自贸试验区。在短短的6年时间里,中国形成了18个覆盖东西南北中的自贸试验区,开创了改革开放新格局。中国自贸试验区通过在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政府职能转变等领域的探索,已累计形成数百项制度创新成果并加以复制推广,成为改革开放的新高地。自贸试验区不是改革开放初期的开发区,它并不是要通过税收优惠来扶持企业发展,而是通过制度创新形成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改革红利,降低企业运行的“制度成本”。自贸试验区代表着政府管理观念的转变,政府从“事前”监管转向“事中”“事后”监管。自贸试验区也代表着市场准入标准的公开化、透明化,从而推进更加公平、统一的市场环境的形成。在中国投资便利化制度建设起步阶段,可以发挥自贸试验区在这方面的示范、创新作用;以自贸试验区为试点,在投资者市场准入、投资流程、投资环境、投资保护等方面构建投资便利化制度体系。

二、自贸试验区进行投资便利化制度建设的意义

中国自贸试验区重视投资便利化制度的建设和创新。目前,中国18个自贸试验区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投资便利化制度建设及创新活动。自贸试验区进行投资便利化制度建设不仅符合国家新时期“制度型”开放战略目标,也顺应国际经济变化新形势,有效应对国际贸易投资保护主义,促进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并且提高其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

(一)自贸试验区投资便利化制度建设符合国家“制度型”开放战略的本质

2018年,中央经济会议确定“全方位对外开放”战略,会议提出要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制度型开放转变,这是在中央文件中首次提出“制度型开放”,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进一步向制度层面纵深推进。所谓制度型开放,就是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下,进一步提高中国的对外开放水平,健全制度体系,增加制度的透明性、规范性,加强国际技术标准、法规的协调,促进本国的标准、法规与国际标准、法规接轨,体现监管一致性,降低制度交易成本,提高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便于中国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获得生产、交换利益。

投资便利化是制度型开放的主要内容和手段。商品和要素流动本身并不具有规则与法治属性,天然逐利的性质决定了其随意性强、透明度差的特点,这就产生了对市场规范与法治规则的需求。投资便利化制度建设和创新有助于创造一个规范、健康、可持续的投资环境,促使本国制度升级,融入国际通行的经贸规则,吸引国际资本流动。自贸试验区作为我国制度改革的试点地区,对标国际先进标准,率先推进投资便利化制度和功能建设,在建设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并将其推广至全国,为全国全面开展制度型开放奠定基础。

(二)自贸试验区投资便利化制度建设顺应国际经贸规则从“边境规则”向“边境内规则”转变的趋势

一直以来,国际经贸规则属于边境规则(on border),主要针对跨境的商品和资本制定一系列措施规则。现在,国际经贸规则有着向边境内规则(behind border)转变的趋势。主要经济体日益关注商品、生产要素跨境后所面临的管理规则、经营环境、监管的协调一致性。

目前,国际规则和技术标准所涉及的内容越来越全面,越来越具体。相关技术标准制定不仅关注产品本身,而且关注产品生产的整个过程,以及产品的生态和社会效益。例如,欧洲的“农场到餐桌”食品安全计划,针对农产品从农场生产到消费的整个过程,制定标准并实施监管,充分保证食品安全及质量。国际社会还关注跨国贸易和投资在境外所面临的经营环境。一些发达国家日益重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劳工标准等问题。虽然世界贸易组织把知识产权协定加入总协定中,但是该知识产权协定仅涉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较窄,对侵权行为的制裁措施不够严格。而一些双边协定、区域协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则更加广泛,保护措施更有效。例如,TPP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和范围远远超过了世界贸易组织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内容。国际社会还关注国有企业竞争中立问题。一些发达国家经济体普遍采用双边协定的方式对双边贸易和投资中涉及的竞争政策进行规定。为了确保竞争的公平性,大多数贸易投资协议都对国有企业的经济行为进行限制,确保私有企业与国有企业进行平等竞争。

自贸试验区的投资便利化制度建设既包括外资市场准入规则的改革,也包括外资进入自贸试验区后从事研发、生产、经营、销售等活动时所面对的规则和制度。因此,投资便利化制度内容建设不仅涉及边境规则,也涉及边境内规则。与边境规则相比,自贸试验区所面对的边境内规则更加复杂,因为国际投资者本身所处的背景复杂多变。自贸试验区作为我国制度开放的高地,不断顺应国际规则由边境规则向边境内规则转变的趋势,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对接国际劳工标准,倡导保护环境、公平竞争等,在边境规则、边境内规则制定方面不断探索、总结规律,并且将这些经验复制推广到全国。

(三)自贸试验区投资便利化制度建设有利于中国应对国际贸易摩擦

2018年以来,中美之间贸易战甚嚣尘上,引起中美贸易摩擦的原因很多。首先,中美之间贸易长期失衡成为引起中美贸易摩擦频发的导火索;其次,自中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外开放水平得到提高,中国与美国在国际市场上的产业竞争加剧,这也是引起中美贸易摩擦产生的基本因素之一;此外,中美两国在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两国在市场准入、营商环境、技术标准认定等制度层面有分歧,制度摩擦也是激化贸易摩擦的主要原因之一。特朗普政府发起的中美贸易战,表面上是关注中美贸易失衡问题,实际上是更关注制度差异问题。尽管中国多次主动扩大从美国的进口额,减少对美贸易顺差,但是美国依然针对中国出口品加征高关税,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国有企业性质、营商环境、市场准入、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制度层面问题质疑不断。

自贸试验区投资便利化制度建设,能够缩小我国与一些发达国家在制度和规则方面的差距,减少制度摩擦,促进商品和资本的国际流动。另一方面,便利投资的制度和环境也可以吸引外资在中国设厂经营,进行落地投资,从而规避当前贸易保护主义对中国进出口贸易带来的不利影响。

(四)自贸试验区投资便利化制度建设有利于吸引外资,提高中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

顺应全球化经济发展趋势,争取国际分工主导权,是新时期我国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的主要目标。全球值链分工使得生产的国家边界变得模糊了,产品分工向价值链分工转化,各国生产合作加强。目前,中国在国际分工中处于中低端价值链环节,产品的附加值低,不能创造高经济效益。另外,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近年来频繁掀起保护低端制造业的浪潮,中国大规模参与全球低端价值链分工,容易产生贸易争端,为此,中国要向全球中高端价值链迈进。

价值链本身是生产环节、生产工序的分工,对生产环节的标准要求较高,需要生产国间进行全方位密切合作,需要标准和制度的无缝对接。中高端价值链分工对国际分工合作的要求比较高。自贸试验区通过扩大市场准入,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改善投资环境,与国际先进技术法规标准对接等一系列制度建设,可以吸引高科技产业来华投资,与全球价值链无缝衔接,提高我国产品的附加值和我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分工地位,同时也解决了由于目前投资保护主义抬头而导致的一些国外资本回流问题。

三、投资便利化对国际资本流动的作用机理

(一)基于交易成本理论的投资便利化作用机理

所谓交易成本就是指在一定社会分工协作关系中,人们达成交易所支付的成本。英国经济学家科斯(1937)〔5〕最先提出交易成本的概念,他认为市场上进行交易是有成本的,如果一笔交易在企业内部进行交易的成本低于通过市场完成这笔交易的成本的话,那么,企业良好的经济制度则发挥了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

Williamson(1985)〔6〕进一步将交易成本分成事前与事后两大交易成本。事前成本主要包括签约、谈判、保障契约等成本。事后交易成本主要包括契约不能适应所导致的成本,讨价还价的成本,建构及营运成本,解决交易双方纠纷而耗费的成本,约束成本(为取得对方信任而付出的成本),等等。Williamson将交易成本产生的原因归咎于有限理性、资产专有性、信息不对称、投机主义等原因。

投资便利化对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体现在:通过对东道国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铁路、公路、航空、港口的互联互通,减少跨国投资转移成本;完善信息通信设施,加强网络互联互通,降低跨国投资的信息搜集成本、沟通交易成本;通过投资制度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企业道德,改善投资环境,降低跨国企业的运营成本。各种类型投资交易成本的降低会促使资本流动更加自由化。

(二)基于国际生产折中理论的投资便利化作用机理

国际生产折中理论是由英国经济学家邓宁(1981)〔7〕提出,并在1981年出版的《国际生产与跨国企业》一书中系统阐述。他认为,企业成功开展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原因在于,对外直接投资可以综合发挥企业本身的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以及东道国的区位优势。

东道国通过投资便利化制度创新,可以创造比较公平的竞争环境,增加信息的透明性、公开性,减少信息不对称,巩固其内部化优势。东道国通过投资便利化制度创新,制定各种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制度,如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促进知识和技术的有偿有效推广等,突出东道国的所有权优势。东道国投资便利化制度创新,还可以使优良的政策、制度成为该地区的一项区位选择优势,吸引外资。

(三)基于投资诱发要素组合理论的投资便利化作用机理

为了全面探讨影响国际资本流动的因素,20世纪80年代末,一些学者提出了“投资诱发要素组合理论”。该理论认为,国际资本流动在一定程度上受各种诱发投资的要素的影响。投资诱发要素分为两类:直接投资诱发要素和间接投资诱发要素。直接投资诱发要素主要是基于东道国、投资国本身所具有的资源、生产要素等方面的禀赋,诸如丰富的劳动力、资本、高水平的科技、先进的管理经验等吸引国际投资的要素。除了直接诱发投资的要素,其他要素都被称作间接投资诱发要素。例如,从投资国角度来看,投资国制定的各种鼓励本国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的促进政策,投资国与东道国签订区域合作协议,有良好的经济合作关系等;从东道国角度来看,东道国有较好的营商环境,对外资的促进、保护制度健全、规范,引资政策优惠等;从全球角度来看,经济一体化、全球化的程度,国际金融市场的利率、汇率波动情况等。

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通常要综合考虑上述两种投资诱发要素的作用。片面地用任何一种诱发要素去解释投资者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目前,世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资本、技术这些直接投资诱发要素方面均不占优势,但是其对外直接投资规模不断上升,究其原因,是各种间接诱发投资的要素在起作用。

便利化的投资政策促使影响投资行为的直接和间接因素进行不断地调整组合,增加对国际资本流动的吸引力。如东道国政府出台的各种引资优惠和鼓励政策,与投资相关的政策法规与国际规则接轨程度的提高,便利化的交通、通讯基础设施等均构成直接或间接诱发国际资本流动的要素。

四、自贸试验区投资便利化制度建设进展

2019年,世界银行发布的《2019营商环境报告》显示,营商环境的提高主要基于各国的规则制度改革,规则制度改革包括规则效率和规则质量两方面的提升。在世界银行2019年10月发布的《2020营商环境报告》中,中国排名从去年的全球第46名跃升至第31名,营商环境改善连续两年排名世界前十名。中国营商环境水平的提升得益于近年来的规制改革,其中自贸区的规制改革带动了全国规制水平的提高,创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一)建立负面清单制度

负面清单制度是指一国政府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本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地进入。负面清单制度使得外商投资者在准入前就享受到国民待遇,促进了资本的国际流动,因此,负面清单制度受到了资本输出国的欢迎,由于投资准入门槛降低,投资更加便利,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涌现出来。

我国实施负面清单制度的时间较晚,2013年,上海自贸试验区率先实施负面清单制度,首个负面清单共有190项外商市场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此后,几乎每年国家都出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制度的适用范围也开始由自贸试验区拓展到全国。2013年至2019年间,我国已经出台6个版本的关于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方案(见表1),对外资市场准入限制的领域(行业)逐渐减少,外资市场准入的开放程度越来越深。

表1 中国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数目 单位:个

2019年,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再次释放积极开放信号,扩大市场准入。2019年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特别管理措施由上一版的45条缩减为37条。负面清单对12个大行业里的部分领域进行了特殊限制。2019年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主要有以下特点:小麦、玉米等种业同全国版相比外资股比放宽至66%;取消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对于合资、合作的限制;取消对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投资的限制,区外仍禁止;取消对钼、锡、锑、萤石的勘查、开采限制;取消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的要求;取消对外商投资宣纸、墨锭生产的限制;取消国内船舶代理公司须由中方控股的要求;取消50万人口以上城市燃气、热力管网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取消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呼叫中心业务对外资的限制;取消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的限制;取消电影院、演出经纪机构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自贸试验区内文艺表演团体须由中方控股,区外仍禁止。此外,同全国版相比,2019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在某些领域的开放要求更加细化(见表2)。

表2 2018-2019年全国版、自贸区版投资负面清单所涉及行业限制措施数量比较 单位:条

经过6年投资制度改革经验的积累,中国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的限制措施逐渐从制造业领域转向交通运输服务业、金融服务业、文化教育等行业,这种变化趋势越来越接近发达经济体负面清单模式。在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负面清单里基本不对制造业进行具体限制,包括股份的限制。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进一步放宽了外资市场准入的领域,成为投资便利化制度创新试点,是我国外资管理制度的重大突破,为全国全面实施负面清单制度奠定了基础,在此基础上,全国开始实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2018年12月21日,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这标志着我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二)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

与国际先进的技术标准和法规接轨,可以减少国际资本流动与东道国制度对接的障碍,降低符合成本(compliance cost)。所谓符合成本,是指在投资国与东道国有关投资标准和法规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投资者为了到东道国投资,必须调整其投资行为,达到东道国相应标准和法规要求,随之产生的成本即为符合成本。符合成本阻碍了资本的国际流动。与国际先进经贸标准和规则接轨,减少投资者的符合成本,改善投资环境,成为自贸试验区促进投资便利化制度建设的重点任务之一。

在对标国际先进规则方面,多个自贸区出台了行政制度优化政策。天津自贸试验区明确提出,到2020年率先建成同国际投资和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在深入推进行政审批职能和流程优化,进一步深化事中事后监管体制创新等方面,系统性地提出了构筑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具体任务和措施;福建自贸试验区则围绕商事、投资、贸易等重点领域,深化试点经验系统集成,形成制度创新链条。

对标国际上公认的竞争力最强的自由贸易试验区,选择国家战略需要、国际市场需求大、对开放度要求高,但其他地方又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重点领域,研究提出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开放政策和制度。上海自贸区对标美国制定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对标中国香港进行工商登记改革,对标新加坡提高口岸效率。针对世界银行每年面向全球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四川自贸试验区深入剖析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指标内含和全球最佳实践案例,以提升国际化水平为目标,组织自贸试验区落地片区和相关部门进一步探索制度创新。通过开展专题培训、座谈、外地学习考察等工作,系统谋划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和创新。2019年6月,四川自贸区成都区域推出《2019年成都自贸试验区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试点专项行动计划》,选取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相关指标,对标国际国内最高标准及先进做法,针对注册登记与简易注销、办理施工许可、金融信贷服务、电力获得、不动产登记、纳税、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执行合同、办理破产、跨境贸易十个方面提出的25条改革任务,在自贸试验区内进行试点。

加强标准互认和第三方认证制度建设。中日、中韩海关间进行“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合作,构建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检验检疫、标准计量等方面高效顺畅的合作机制。河北自贸试验区积极对接绿色金融国际标准,推进绿色金融第三方认证计划的实施。

(三)简化投资手续

优化了投资项目审批办理流程。我国在投资便利化改革前,基本上按照“一个审批事项一套流程”的办法办理审批事项,常常出现多部门职能交叉、重复审查、申请材料重叠,甚至互为前置等问题。现在,自贸试验区“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监管模式正在稳步实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全面上线运行。

上海自贸试验区推出了“一区注册、四地经营”模式,即企业在区内任一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注册并取得海关编码,即可在区内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办理海关业务;广东自贸试验区推行关检“一机一台、合作查验、分别处置”作业模式;天津自贸试验区推出“保税货物自行运输”“进口货物预检验”等措施;湖北自贸试验区形成了“先出区、后报关”“先放行、后改单”“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国地税一窗通办”“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试点”“网上金融服务平台”等多项制度创新成果,其中部分经验在全国推广;重庆市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卓有成效,国际贸易申报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平台,按要求一次性提交所有电子信息,各个管理部门处理后,统一将结果通知给申报人,简化了手续,提高了效率。天津海关和天津检验检疫局分别出台了多项通关通检便利化措施,大大提高了口岸监管服务效率。天津检验检疫局提高了检验检疫效率,缩短了进口集装箱在港口停留时间,从而为企业节约了时间和货物滞留港口的成本。2017年起,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逐步推行快速通关模式,将海关通关程序与港口物流路程合并进行,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效率,降低了外贸企业的通关成本。

(四)健全与投资配套的制度体系

充分利用现代高科技信息技术,政府各部门建立大数据投资监管平台。对投资者在东道国的市场准入、投资规模、投资产业分布、投资技术密集度、投资信用等投资行为进行密切监管;结合欧美等国家引资政策在市场准入方面的经验,建立自贸试验区外资市场准入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涉及国计民生、国家安全的行业,要依照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严格监管该类型外资的市场准入;自贸试验区也开始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对投资主体开展风险信用进行分级监管,为避免市场其他交易者的信息不对称,及时公布预警投资者信用风险情况。

自贸试验区积极开展“福费廷”融资、国际保理、信用证融资等多种融资创新活动,不断拓宽自贸试验区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采取便利投融资的措施。例如,重庆自贸试验区联合人民银行对区域内融资租赁业务尝试收取外币租金,促进区内投资便利化。

纵观我国投资制度的变迁情况,可以发现,中国的投资制度以“投资促进”为主,对外来投资者的保护较少,这种投资制度尤其不利于我国吸引知识技术密集型高质量外资的流入。因此,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中国的外资引进质量,发挥外资的正向溢出效应。为此,自贸试验区正积极对标世界贸易组织、国际双边、多边投资协定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标准,鼓励知识产权创新。例如,重庆市为了鼓励当地企业购买专利等知识产权产品给予相应的补贴,还为这类企业提供以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的融资,建立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广东自贸试验区建立了国际航运、国际金融、国际物流等仲裁机构。

五、自贸试验区投资便利化制度创新路径

(一)完善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制度

建立公开、透明的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信息发布机制。及时通过商务部、新闻媒体公布负面清单内容的更新变化,便于国外投资者及时查询与投资相关的信息,减少投资成本及投资风险。

动态调整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信息内容。负面清单内容及形式要进一步调整。中国负面清单的行业分类标准要与国际通用的分类标准对接,以便于中国在参与国际投资规则谈判制定时在同一标准框架下进行协商。负面清单的内容不要过于细化,为我国灵活地保护特定产业留有一些余地。欧美等国家已经在负面清单建设中积累了一些经验,中国可以参照欧美等发达国家负面清单的制定可借鉴之处进行调整。如,欧美负面清单一般分为两类:现行不符合措施和未来不符合措施,实质上是两个负面清单,而我国的负面清单基本属于现行负面清单,今后可以尝试建立未来负面清单,保护特定核心产业。

规范自贸试验区的行政审批机制。属于负面清单之内的行政审批要确保审批的得力、有效、公平,同时要杜绝清单之外还出现不必要的审批事项。赋予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权利,例如可将一些外资经营业务审批权,诸如外资参与的国际物流业务的审批管理权限交给自贸试验区。

(二)建设能体现自贸试验区特色的投资便利化制度体系

各个自贸试验区进行“制度型”开放建设时,自身所面临的区域经济、社会、环境情况各异,这就决定了投资便利化制度建设要针对不同自贸试验区的实际情况,体现各个自贸试验区的特色。这也是“制度型”开放区别于“商品、生产要素流动型”开放的关键之处。

自贸试验区要紧紧结合自身特点,进行投资便利化制度创新。自贸试验区可以立足于自身的区位优势,开展制度创新,例如,广西自贸试验区可以通过修筑陆海贸易通道,设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加大与东盟国家的互联互通;黑龙江自贸试验区可以依托与俄罗斯接壤的地理优势,扩大与俄罗斯的投资便利化合作建设,为黑龙江自贸试验区企业“走出去”提供便利的条件;四川自贸试验区位于我国内陆地区,承担着打造“内陆型开放高地”的使命,可以结合自身的区位优势,进行投资便利化制度创新,发挥其铁路运输枢纽的优势,建立陆路运输合作的机制和规则,便利海关铁路检验,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动多层次合作,如西部内陆合作、中欧铁路运输合作,沿海与内陆合作等。

自贸试验区也可以结合自身的科技、产业优势进行制度创新。例如,山东省可以利用自身所拥有的海洋资源禀赋和与日韩等国家隔海相邻的地理优势,与日韩合作发展海洋特色产业;河北可提出支持开展国际大宗商品贸易、支持生物医药与生命健康产业开放发展等举措。自贸试验区可以这些优势发展产业为基础,搭建投资便利化制度创新平台,建立从市场准入审批、经营、监管等完整的投资便利化制度体系,鼓励外资参与这些优势产业的建设;上海自贸试验区可依据自身科技优势,实施国际互联网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创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加快发展5G、物联网、云计算等高水平信息技术设施建设,建立专门的信息数据传输通道,加强信息数据在国际传输的安全性。建立试点,评估数据跨境传输的安全性。

自贸试验区还要在知识产权、环境、劳工标准、跨境服务贸易、电信、监管一致性、争端解决等方面持续对接国际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组织的标准制定工作,争取标准规则制定的话语权。

(三)健全金融审批和监管体系

中国实施更高水平的全方位开放战略,在客观上迫切要求中国监管体系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以便于中国的治理体系更加契合中国开放经济的发展。

构建一套能适应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的信用监管体系,对自贸试验区的外商投资活动进行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遵照外资安全审查法令等外资市场准入法规,对外商投资进行全面的安全审查和监管。

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编制外商投资指引,为外国投资者和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咨询,加强外商投资跟踪服务,加快推进外资项目落地,指导自贸试验区审查各类投资主体准入相关行业,并且做好各投资主体进入各级市场后的管理工作。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行政审批大数据服务中心,集中收集政府各部门的证照批复,以及行政审批相关信息,保障审批部门快速、准确地获取各类信息。探索借助智能化手段,将一般性“行业审查”通过数学建模等方式加以解决。充分利用微信等公众信息平台,推进实施投资者“指尖办事”,积极推行“极简”审批原则,实现投资者利用手机等通信工具即可办理相关业务。

(四)完善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机制

中国投资制度体系围绕“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双重核心来建设和创新。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吸引外资,我国在投资激励和投资促进制度层面,利用优惠的税收等政策措施,促进境外资本流入我国,但另一方面,在对外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劳工保护等投资保护制度建设不足。

在投资促进机制建设方面,建立制度机制,继续改善投资的软硬件环境,运用现代高科技信息技术手段简化投资手续、缩短投资流程,降低外商的投资交易成本,优化外商的投资环境;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支持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向境外发放人民币贷款,鼓励境外交易采取人民币作价及结算;不断创新自贸试验区融资工具、融资方式,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有效便利的融资手段;运用投资制度引导和提高外来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的投资质量。

在投资保护机制建设方面,建立系统的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体系。借鉴国际组织、国际投资协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先进经验,以自贸试验区为试点,创新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作价机制,有效保护投资者的正当权益,落实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提高劳工和环境保护标准,清晰界定投资者的环保权益和责任,确保投资行业劳动者的休假制度、最低工资、健康保险、医疗保险等权益保护的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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