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佳玮
上世纪80 年代以来,中国一重积极吸引国外先进技术,联合设计、合作生产。在合作制造过程中,外方供货的国外配套件存在供货不及时和供货范围修改的情况,造成设备制造进度拖期和制造单位成本增加,影响项目的进展。
国外配套件简称GWP(gift with purchase),意思是随着订单而来的礼物。之所以产生国外配套件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在合作设计、制造过程中设计有外方主导,采用的部分领件国内没有并且不能用国内类似的产品替代;二是国内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与国外相比存在差距,国内产品的精度和可靠性不能达到设计要求,故设备的关键零部件必须采用进口件。国外配套件的范围一版包括:机电液配套件如液压伺服系统、阀块、油缸、气缸、联轴器、减速机、丝杠、干油分配器、各类密封、轴承和电气元件以及关键部位使用特殊材料的毛坯(如不锈钢和铜滑板、齿条、齿轮轴、轴套的坯料),还有各种胶、润滑油脂、焊丝焊剂等。
随着时代的发展,国内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取得了显著提高,部分领域已经达到世界领先。2001 年11 月10 日,中国被批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一重通过国际贸易可以买到国外各种产品(涉密除外)。另外,国外企业在中国办厂,生产国外品牌产品。以上条件的变化,导致合作产品中国外配套件供货范围难以界定,经常在合作制造过程中外方修改国外配套件产品供货范围,影响进度并且增加额外成本。例如:普瑞特平整机项目(墨西哥合作产品)中卷取机的轨道,外方在进入装配阶段时修改供货范围,将原外方供货的轨道改为一重自行采购,卷取机设备装配停滞。
1.合同、技术协议、项目开球会中进一步明确国外配套件的供货时间。合作产品制造过程中,为了避免国外配套件供货范围修改对生产进度和成本影响,应在合同、技术协议或开球会上明确国外配套件的供应范围、供货的方式及批次、到港(厂)时间、质量责任,并且规定国外配套件供货范围修改的截止时间,对于国外配套件在截止时间后供货范围的修改造成的工期顺延和额外成本应由修改方承担。
2.重新定义国外配套件范围。任何经济体的活动都没有免费的概念,国外配套件也将不是随着订单而来的礼物,在商务过程中也会给予考虑。本着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建议合作产品国外配套件以产品有无关税为界定条件,即凡是存在关税(从国外进口)的产品规定为国外配套件;凡是不含关税(在中国市场上采购)的产品定为中国一重供货。这样既发挥了外企相对于中国一重在采购国外品牌产品上不存在代理、价格、选择范围、周期等优势,也发挥了中国一重相对于外企在国内采购的价格、选择范围、周期等优势。
3.将合同价格进一步细化,为后续修改合同总价做好基础。在合作产品报价过程中将设备分为五部分即:(1)厂内制造部分成本;(2)一重采购配套件部分成本;(3)产品总装部分成本;(4)包装发运部分成本;(5)税费和利润。对外方修改配套件,若增加配套件为国外品牌则由外方直接供货;若增加(减少)国内品牌或者将国外品牌改为国内品牌(相反),则按照合同签订时配套件部分的单价修改合同价格(详见如下示意图)。
根据以上示意图,若修改国外配套件(进口件)的数量,则跟中国一重无关;若将国外配套件改为国产件(一重采购)则根据相应的修改重量乘以单价b,与外方结算。
4.修改合同重量偏差通用条款。合作产品合同一般约定:设备的重量偏差在+/-3%范围之内,价格不发生改变,如果重量偏差超过此偏差范围,那么重量偏差的整体将按照相关设备或部件的平均价格进行结算,任何在此偏差量以内的变化都不会导致价格发生改变。以设备重量3000 吨为例,则3000 吨*3%=90吨。这意味着若外方只修改配套件需要超过90 吨后才能结算、并且以设备的平均价格结算。根据以上条款约束,外方在配套件上的修改不可能达到90 吨的重量,也就意味着不可能明确的与外方结算。造成中国一重成本增加,利益损失。修改此条款为配套件部分的重量偏差范围为配套件总重量+/-3%;并且以合同报价时配套件的平均单价结算。
通过采取措施,可以在合作制造项目中避免国外配套件对项目进度以及成本方面的影响,明确拖期责任避免拖期索赔。其他企业在合作项目执行过程中可以借鉴。
1.明确国外配套件的供应范围、供货的方式及批次、到港(厂)的时间、质量责任,并且规定国外配套件供货范围修改的起止时间;超出截止时间修改进入三包成本。
2.合作产品国外配套件以产品有无关税为界定条件。
3.合作产品报价过程中将设备分为厂内制造部分、一重采购配套件部分、产品总装部分、包装发运、利润加税费四部分进行报检。
4.建议修改重量偏差通用条款:配套件部分的重量偏差范围为配套件总重量+/-3%;并且以合同报价时配套件的平均单价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