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荆和编校《大越史记全书校合本》校点误例辨证

2020-09-10 05:21梁允华
东南亚纵横 2020年5期
关键词:越南

梁允华

摘要:陈荆和编校的《大越史记全书》(校合本)之点校整体上颇为精确,但点校时由于缺少善本作为底本的客观条件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点校的质量。另外,在校点中由于卷帙浩繁,对《大越史记全书》中的一些生僻字词、专业地理名词和历史典章制度缺乏深入的探究,对某些文句意思未能仔细地推敲,造成了点校断句的不少错误,给读者带来一定的阅读困难。越南及中国后续出版的《大越史记全书》翻译本及标点校勘本对陈荆和校合本之点校错误有所更正,但仍有未能更正之处。本文就《大越史记全书》(校合本)的校点错误之处分类辨证,探究错误之原因并有所更正,以期能对《大越史记全书》之点校整理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越南;《大越史记全书》;陈荆和;古籍校勘

[中图分类号] K3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2479(2019)05-073-07

引    言

陈荆和先生对越南史学术研究之杰出贡献,世所公认;陈先生之治学品格和学术素养令人敬仰钦佩,堪为楷模。《大越史记全书》为越南后黎朝官方编篡的一部上迄越南历史上的传说时代、下至后黎朝后期的编年正史资料,具有极为重要的史料价值,为广大越南史研究者所必读书籍。陈荆和先生考订流传于世的诸种《大越史记全书》之版本异同,广搜博引,殚精竭虑编校出《大越史记全书(校合本)》(以下简称“校合本”),并由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于1984年刊行,广惠学林,为广大学者阅读和研究《大越史记全书》带来了诸多便利。整体而言,校合本点校严谨精当,体例上大体遵循了中国清朝乾嘉学派以至民国时期的校书传统,以“对校”方法为主,即通过比对留存下来的《大越史记全书》各种版本文字的异同,斟酌取优;参考采用“他校”方法,即通过核对其他相关史籍来校点《大越史记全书》,其中,《前编》“北属时期”部分多采用中国正史资料比较核对,《正编》部分多以《钦定越史通鉴纲目》相关记载来比对。应该是因为校对工作量过于繁重的缘故,陈先生在点校《大越史记全书》时基本上没有采用相对比较困难、对点校者有更高要求的“本校”和“理校”的方法,这客观上也对《大越史记全书》的校勘质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1983—1992年,越南社会科学院(现名越南社会科学翰林院)陆续整理出版拉丁化现代越南语翻译本(阮庆全、吴德寿、何文晋等编译,越南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以下简称“翻译本”);2015年,孙晓主编《大越史记全书(标点校勘本)》(全四册,以下简称“标点本”),由西南师范大学出版刊行,纠正了不少校合本的校点误例,但仍有未能尽善之处。笔者在阅读校合本的过程中,对点校后文字或断句扞格难懂之处,渐觉应是校勘有误或底本刊印时就已经存讹,又进一步思考其原因,对校合本存疑之处用诸纸笔,略成札记,仍冀愚者千虑,或有一得,以求教于方家。

一、《大越史记全书》在校勘选择底本上存在缺乏善本之客观条件的限制

校勘一部古籍的基础条件就是要广搜异本,尤其必须广求古本,然后,选择传本中讹误较少的善本作为底本,尽量采用古本为校本来校勘底本。校勘《大越史记全书》在底本和校本的选择上受不利的客观条件限制,因为越南保留下来的《大越史记全书》古本不多,从校合本中介绍《大越史记全书》编校情况的日文解题——《大越史记全书之撰修与传本》可知,流传下来的可供陈荆和先生参考的《大越史记全书》相对早又有确切刊行年代的只有越南后黎朝正和十八年(1697年)刊本与西山朝景盛庚申年(1800年)刊本,而且正和十八年刊本还只是奉旨民间刻本,两种版本刊刻质量都不高。所以,陈荆和先生在校勘《大越史记全书》时最终选择了法国人戴密微所藏后黎朝刊本(年代不详)为底本(因为戴本刊刻的字体与其他各本的字体差异较大,应该可以确定为与其他刊本完全不同的版本,与其他各本互相参校异同的价值较高),而以西山本、东研本、东本、山本、山乙本、天本、引本等七种版本作为校本。这七种校本由于种种原因无法明确地知道它们之间的刊刻渊源关系,这都会给校勘增加难度而影响到校勘质量。

二、校合本冷僻字词之断句问题

《本纪》卷三《李仁宗纪》,会祥大庆元年(1110年):

徐文通獻白虎、白馬、生距檳榔一本十二莖。(第256页)

此句断句为“生距檳榔一本十二莖”,殊為难懂,但用“本校”法,即参考比对《大越史记全书》中其他有关“生距”的用法,此问题便渐有眉目。见下条:

司農州首領何永祿獻赤馬生距。(第258页)

令書家阮美獻青頭桃花馬、四足生六距、前兩足各一距、后兩足各二距。(第279页)

即可知“白马生距”应连为一词,表示马足上多长出某种蹄状关节而被视为神兽,作为祥瑞献给朝廷。

考“距”字之汉语本意,其字最早表示有鸡爪中向后面长的那一爪之意。那么,“白马生距”即为白马多长出了向后面伸展的蹄状物。故此处断句错误,为不明“生距”意思所导致。应为:

徐文通獻白虎、白馬生距、檳榔一本十二莖

三、校合本历史地理名称、典章制度名词之断句问题

其一,《本纪》卷三《李仁宗纪》,天符睿武六年(1124年):

閏月、遣令書家嚴常、御庫書家徐延遺馴象十及金銀犀兕于宋、謝擒莫賢也。常、延至桂府、見經略司謂常、延曰:今年東京及湖南鼎、澧等處、并已調發兵馬討金人、未審歸期何日、此間路地上傳馬、鋪丁在在更少、請使者領還禮物。常、延乃還。(第266页)

此处断句“東京及湖南鼎、澧等處”有误,为不明北宋行政区划归属所致。此处“湖南”为北宋“荆湖南路”之简称,“鼎、澧”为“鼎州、澧州”,《大越史记全书》如此断句,那么“東京及湖南鼎、澧等處”意思为“东京府和荆湖南路的鼎州、澧州等处”,把鼎州、澧州认为是荆湖南路下辖的两个州。

考《宋史》卷八八《地理志四》可知,北宋时期,鼎州、澧州并不归属于荆湖南路而是归属于荆湖北路。故校合本此处断句有误。“今年東京及湖南鼎、澧等處”应断为:“今年東京及湖南、鼎、澧等處 ”。所以,此段话应断句为:

閏月,遣令書家嚴常、御庫書家徐延遺馴象十及金銀犀兕于宋,謝擒莫賢也。常、延至桂府,見經略司,謂常、延曰:“今年东京及湖南、鼎、澧等處、并已調發兵馬討金人、未審歸期何日、此間路地上傳馬、鋪丁在在更少、請使者領還禮物。”常、延乃還

其二,《本纪》卷四《李英宗纪》,政隆宝应七年(1169年):

春、三月、望、月蝕。海門魚死、命朝野寺觀僧尼道士誦經祈禱。(第299页)

此处“三月、望”不应该断开,因为“三月望”为古代特有之历法称谓,“某月望”之“望”指某月月光满盈时,即农历小月十五日、大月十六日。“三月望”特指三月十五日或十六日,故不能断开。故此处校点有误,为不明古代历法之望、朔称谓之故,所以,此句的断句应校点为:

春三月望,月蝕。海門魚死,命朝野寺觀僧尼道士誦經祈禱

其三,《本纪》卷四《李英宗纪》,天感至宝二年(1175年):

春、正月、冊龍斡為皇太子、居東宮、拜蘇憲誠入內檢校太傅平章軍國重事王爵、輔翼東宮。(第301页)

此处断句需要明晓相关的古代中国和越南的职官制度知识,官职前加“入内”是越南李朝表示天子近臣尊崇之意、“检校太傅”为加官,表示一种称号,检校官起源于中国唐代,“平章军国重事”才是苏宪诚之本官,在李朝是宰相之职,这三种称谓都是对“官位”高低的表述,在古代中国和越南都含有职务性的色彩,与“爵”之身份性、世袭性色彩性质不同,“官”与“爵”是一个硬币的两方面,虽然有所联系,却有不同的意义。 故“入内检校太傅”“平章军国重事”与“王爵”不应连读,断开才较为妥帖。故此句应断句为:

春正月,冊龍斡為皇太子,居東宮。拜蘇憲誠入內檢校太傅、平章軍國重事、王爵,輔翼東宮

其四,《本紀》卷五《陈太宗纪》,建中四年(1228年):

閱定清化府帳籍、故事每年春首、社官開報人口、謂之單數、并依帳籍為定、具出宗室、文官文階、武官武階、從官軍人、雜流、黃男癃老。不具附籍、飄散之類、有官爵者、子孫承蔭、方得入仕、富壯而無爵者充軍、世為兵。(第324页)

此处断句亦有误,主要是不明白中国及越南古代官僚制度所致,古代中国及越南的职官体制是一个“一元化多序列的复式品位结构”,包含“职、阶、勋、爵”组成位阶体制,还夹杂着繁多的如员外官、检校官、加宪衔、功臣号等“品位性官号”。“官”与“阶”是两种不同的称谓,有功能性的差异。故此段中“文官文阶”“武官武阶”不应连读,应断开。另外,“从官军人”亦应断开,因为“从官”多为府僚之职务,为低级官吏,与“军人”亦有明显的身份性差异。“黄男癃老”亦应该断开。“黄男”,在越南李、陈朝,国家征收赋税、征发劳役以适龄男性为对象,“黄男”有“大黄男”“小黄男”之分,但都是国家赋税劳役的征发对象,只是程度不同。而“癃”指残疾人,多见于汉代史料,多以“罢癃”连称表示身体残疾之人,在赋役上有所照顾。“老”则表示老年人,为丧失或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国家对此类人群在赋役征发上优恤照顾,多免除赋税劳役。那么,“黄男”和“癃”“老”在国家阅定户口帐籍中以能否供给赋税劳役来区分为两类截然不同的对象,而“癃”“老”亦为两种不同类型的赋役减免对象,故“黄男癃老”应断为“黄男、癃、老”。综上所述,此段话的断句应为:

閱定清化府帳籍。故事:每年春首,社官開報人口,謂之單數。并依帳籍為定,具出宗室、文官、文階、武官、武階、從官、軍人、雜流、黃男、癃、老、不具附籍、飄散之類。有官爵者,子孫承蔭,方得入仕。富壯而無爵者充軍,世為兵

四、校合本对二则法律诏令的断句和理解问题

其一,《本纪》卷二《李太宗纪》,乾符有道四年(1042年):

夏、五月、詔諸官職都逃亡者杖一百、刺面五十字、徒罪諸軍士逃林野劫人財物者、杖一百、刺面三十字、守鎮寨逃亡者、如之。(第230页)

此诏令中较难理解的是“官职都逃亡者”“徒罪诸军士”两处。但若通过参考下文中李太祖的继任者李圣宗时期的另外两条法律诏令,通过“本校”之法,便可一窥究竟。

《本纪》卷三《李圣宗纪》,第265页:

詔凡毆人死者、杖一百、刺面五十字、徒犒甲。

《本纪》卷三《李圣宗纪》,第275页:

夏、四月、詔王侯公主百官家奴、不得娶官職都、百姓女。

那么,从275页之诏令可知,“官职都”应为专门表示某种官职泛称的连词,很有可能专指军队系统的中下层武官;从265页之诏令的行文习惯可知,此段时期的法律诏令一般先罗列罪名,后申明此罪所要受的肉刑,最后申明徒刑的量刑程度。那么,“徒罪”不应与“诸军士”相连,应该接在“詔諸官職都逃亡者杖一百、刺面五十字”之后,这样,整个句子的意思就很通顺,每个量刑主体都以“诸”开头,也更符合行文规律。故应断句为:

夏五月,詔諸官職都逃亡者杖一百、刺面五十字、徒罪。諸軍士逃林野劫人財物者、杖一百、刺面三十字。守鎮寨逃亡者,如之

其二,《本纪》卷五《陈太宗纪》,建中六年(1230年):

定徒罪有差、中罪徒杲田、宏者刺面六字、居杲社(今日杲社)、耕公田,每人三畝,每年收粟三百升。徒牢城兵者、刺項四字、雜除升龍、鳳城、草隸四廂軍。(第325页)

此处“徒牢城兵者”之意不可解,为断句有误。“宏者”,陈荆和先生引《钦定越史通鉴纲目》注释曰:“奴隶之称也”。从整个行文可知,此法律条文对“徒罪”的量刑輕重和施行手段针对不同身份的群体有所差异,第二句“中罪徒杲田”针对的应该是众多普通具有编户齐民身份的平民,故行文上省略了主语。那么,此法律条文主要针对三个人群,即平民、宏者(奴隶)和兵者。对平民的处罚较轻,仅仅为“徒杲田”,没有具体的刺面黥刑和赋税征收;对于身份低贱的宏者(奴隶),处罚就较为严重,不但要面部刺字、耕公田,亦要承担沉重的赋税,亦要“徒牢城”,人身的自由也受到严格限制;对于“兵者”这样的特殊群体,又有不同于前两者之处罚。这样理解,行文即较为通畅。故此段断句应为:

定徒罪有差。中罪徒杲田。宏者刺面六字,居杲社耕公田,每人三畝,每年收粟三百升,徒牢城。兵者刺項四字,雜除升龍、鳳城,草隸四廂軍

五、校合本对文意理解不当而导致的断句错误或该断处未断的问题

校合本中由于对文意理解不当而导致的断句错误问题,笔者认为毋庸赘言,只要标示出点校的错误之处,读者稍加揣摩即可明白。略述如下:

其一,《本纪》卷五《陈仁宗纪》,重兴四年(1288年):

帝諭行遣司交好翰林院故事、凡宣德音、則翰林預送詔藁于行遣、使先肆習、至宣讀時、兼講音義、令凡庶易曉者、以行遣專用中官故也。(第365页)

断句有误,应为:

帝諭行遣司交好翰林院。故事:凡宣德音,則翰林預送詔藁于行遣,使先肆習。至宣讀時,兼講音義,令凡庶易曉者,以行遣專用中官故也

其二,《本纪》卷六《陈英宗纪》,兴隆五年(1297年):

夏、四月、以陳時見為檢法官、任京師大安撫。時見為人剛直、初為興道王大門客、王薦之、擢為天長安撫使。鄉人有忌日、遺盤食、時見問所由、其人以近居治所對、無他干請。后數日、果以事請、時見探喉吐之。(第377页)

断句有误,应为:

夏四月,以陳時見為檢法官,任京師大安撫。時見為人剛直,初為興道王大門客。王薦之、擢為天長安撫使。鄉人有忌,日遺盤食,時見問所由、其人以近居治所對,無他干請。后數日,果以事請,時見探喉吐之

其三,《本纪》卷九《后陈重光帝纪》,重光帝二年(1410年):

黃福請撥土官職田、隨其品秩、招人佃種、收租代祿、流官聽供兵、種田收穀、關支食米。(第502页)

断句及文字点校有误,应为:

黃福請撥土官職田,隨其品秩,招人佃種,收租代祿。流官聽供兵種田收穀,開支食米

其四,《本纪》卷九《属明纪》,永乐十三年(1415年)。

明開鹽法、先令本場使副督人煎煮、每月若干、送提舉司收貯、內官募商出金領、布政勘合、大勘合開鹽十斤、小勘合開鹽一斤、方得發賣、如無同私鹽法。(第509页)

断句有误,应为:

明開鹽法。先令本場使副督人煎煮,每月若干,送提舉司收貯。內官募商出金,領布政勘合,大勘合開鹽十斤、小勘合開鹽一斤,方得發賣,如無同私鹽法

其五,《本纪》卷十一《黎太宗纪》,绍平三年(1436年):

時宰執皆開國大臣、不好儒術、專以簿牒詞訟、責成有司吏屬多曲事上官、故內外官缺、即保除用其倖進之徒。(第593页)

断句有误,应为:

時宰執皆開國大臣,不好儒術,專以簿牒詞訟,責成有司。吏屬多曲事上官,故內外官缺、即保除用其倖進之徒

六、校合本不必注释而注释之问题

《本纪》卷三中,如第270、271页正文中出现“太傅”“太尉”“太庙”时在页脚注释“西本、引本‘太尉作‘大尉”“引本‘太傅作‘大傅、‘太庙作‘大庙”,只是刻本中“太”与“大”之别,《大越史记全书》中还有不少注明此等不同刊本“太”“大”之别的注释,本文不一一指出。

在古汉语中,其实“大”为“太”的本字。在先秦金文和秦汉简牍中,通用“大”字而很少用“太”字,如“大守”“大傅”“大尉”等,“太”字为后来晚出之字,在后世书写和刊刻中,很多时候两个字是通用的。对于今日学者而言,亦为多数人所熟知。

校勘古籍的一个原则是尽量删繁就简,校合本校勘中多次不厌其烦地注释“大”“太”二字刊本之别,其实两字在此处为通假字,而且词义浅明,无须屡屡注明。

小    结

校勘汉文古籍之难,对校勘者综合素质要求之高,为历代学者之公论。而校勘越南汉文古籍更难,其原因在于越南留存的古籍版本种类及数量远不及中国之多。故此,以“对校法”基础校对时,存在版本差异性较小、可比对性差的问题;用“他校法”时,又存在其他官方尤其是私家著述存世种类太少的困境;“本校法”需要校对者更加仔细、付出更多的精力;“理校法”则对校对者文史涵养要求极高。在今后的阅读及史料利用中,我们要特别注意对史料的进一步校对、分析,以期取得更大的学术进步。

第一,要充分利用“本校法”。仔细梳理、总结书中前后性质一致、内容相近的条文,前后互证、索微抉隐。

第二,要极为重视“他校法”。不能仅仅局限于所校点之古籍不同版本的对校,应对相关古籍内容辨别异同、甄别正误。要充分利用《钦定越史通鉴纲目》《历朝宪章类志》等重要政书资料记载的同类典章制度,进行仔细的文字比对和内容分析。如陈顺宗光泰七年(1394年)胡季犛改革冠服制度之事,《大越史记全书》《历朝宪章类志》皆记载为:“武爵六品用折卫巾。爵高无职,得束带,戴角顶巾。七品以下用太古巾”;《钦定越史通鉴纲目》则记载为“职高而无爵者,角顶巾”。结合胡季犛官制改革的特点——重职官而轻爵位,显然《钦定越史通鉴纲目》刊刻有误,应进行校勘改正。

第三,要对地理名称和典章制度等史料内容点校保持高度的敏感和慎重态度。在考察越南古代史籍时,我们不能局限在越南历史范畴内,也要注重对中国史籍及典章的研习和相关知识的积累,至少要充分利用中国出版的政治、地理和文学类工具书进行认真核对。

第四,要加强校勘记条目的编写、宪章、典故的注释和索引的编撰。对汉文古籍进行点校的根本出发点在于惠及后学、更有利于对史料的正确理解。

关于古籍整理的体例,中国国内前贤如余嘉锡、黄永年和杜泽逊等大家已条列甚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华书局组织点校“二十四史”已树立了很好的范例。今后在点校越南古籍的时候,我们要充分吸收借鉴前辈的有益经验,要更加重视对难懂词句的注释、按照统一体例编著校勘词条以及索引等工作。

第五,对越南汉喃文献的发掘不能一味求新,要加强对基础历史文献的整理及深度解读。由于近期中国学术界对域外汉籍的进一步重视,越南历史古籍愈来愈引起中国学者的兴趣,自是值得欣慰之事,但利用常见基础史料是治学的根本,更是学者学术功力的体现,二者不可偏废。

参考文献和资料来源:

1.(东汉)班固撰:《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

2.(元)脱脱等撰:《宋史》,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

3.阎步克:《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4.陈垣:《校勘学释例》,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

5.杜泽逊:《文献学概要(修订本)》,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版。

6.(越南)吴士连著,陈荆和编校:《大越史记全书(校合本)》,东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1984年版。

7.孙晓主编:《大越史记全书(标点校勘本)》,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8.??i Vi?t S? K? Toàn Th?, b?n d?ch(toàn 4 t?p),Nxb.Kh?a H?c X? H?i, Hà N?i,1983-1992.

(责任编辑:颜 洁)

猜你喜欢
越南
越南Grand World Phu Quoc游客中心
越南·河内
读图
越南·河静省
夜幕下的人间风味
越南见闻
越南百里“银滩”
2014年4月1-15日越南胡椒出口额达7 830万美元
街头理发摊
“凯萨娜”侵袭越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