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神化的新教宣传:《英格兰共和国》的再解读

2020-09-10 07:22赵博文
外国问题研究 2020年1期
关键词:社会秩序托马斯史密斯

[内容摘要]托马斯·史密斯的《英格兰共和国>是都铎中后期一本重要的政治著作。该书从都铎中期撰写完成,到英国内战爆发之前,被数次重新印制出版,成为描述英国君主制和英国社会秩序的经典之作,被视为英国宪政的典范。本文拟从托马斯·史密斯的生平经历入手,将《英格兰共和国》一书置于都铎中后期的历史背景下进行解读,拟重新评价《英格兰共和国》一书实为新教思想的延续,而非宪政典范。

[关键词]托马斯·史密斯;《英格兰共和国>;混合君主制;社会秩序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01( 2020) 01-0068-10

托马斯·史密斯的《英格兰共和国》(The Republica Anglorurn)通常被历史学家认为是一本描述英国社会和政府构成的论著,而史密斯本人也被历史学家认为是一个理性主义者和新教思想的先驱。《英格兰共和国》从16世纪80年代开始,一直到都铎王朝结束,在官方的资助下不断地重新印制发行,史密斯构建的共和国成了当时英国官方认可的政体形式。①史密斯的论著,主要的观点是强调在亨利八世至尊王权主导下的神圣国家(godly nation)中,民众们按照“共同行为”(common doing)为准则,帮助君主行使王权,促进共和国的繁荣。英国的历史学家们曾经将史密斯的《英格兰共和国》视为理性主义的先声,②也有人视史密斯的著作为宪政先声,是社会阶层流动理论的开拓者。③但是,这种对于史密斯政治思想的解读,皆是将其置于英国内战前夕的社会背景下加以分析的。其对于共和国这一概念的使用,也是将史密斯的“共和”简单等同于斯图亚特王朝时期的共和国。然而,有英国历史学家提出,“共和”( commonwealth)观念,从中世纪晚期,到英国内战期间,其含义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④基于此角度,《英格兰共和国》是否如内战时期宣传的那样,为英国宪政的模板,抑或社会流动的先声?本文拟从史密斯的生平经历,和《英格兰共和国》的内容人手,以都铎中后期的社会变化和政治现实为参照,重新评价该书的性质与价值。

一、《英格兰共和国》作者其入

托马斯·史密斯是一位人文主义者,早年曾经在剑桥大学女王学院担任教职。受到文艺复兴的影响,史密斯本人对于亨利八世提出的宗教改革和王权至尊理念持支持的态度,是一位秉承新教思想的政治家。在1547年亨利八世驾崩之后,他即加入了萨默赛特公爵领衔的摄政委员会,并且于1548年在摄政委员会中成为第二国务秘书,总体规划萨默赛特公爵深化的宗教改革运动,即便在爱德华·西摩被处决后,史密斯依旧在推行深化宗教改革进程中颇有建树。但是玛丽一世的上台,对史密斯的政治生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作为天主教徒的玛丽全盘否定了宗教改革的进程,史密斯被御前委员会传讯,承认自己在宗教方面所犯下的罪行。伊丽莎白一世女王继位之后,史密斯被重新启用。史密斯的政治主张,同他本人的政治经历和教育背景有着深刻的关联,尤其是爱德华六世统治时期的经历,使得史密斯相信英国这个神圣的共和国不仅仅依靠君主的庇护,同时也有赖于大臣的积极谏言。在君主不能完全行使王权的时候(如少年执政和女性执政等情况),大臣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他们同样承担保卫共和国、维持社会安定的责任,①直到像亨利八世这样强势君主的出现。

史密斯的政治思想也受到约翰·埃尔默(John Aylmer)的影响,是当时新教思想的一种体现。在埃尔默看来,玛丽一世时期英国重新转向天主教这一政治事件,不仅仅是君主的责任失当,也是核心权力圈的失当,他们没有改变女王的想法,而是为了取悦女王而遵循她的主张。②在埃尔默看来,除了国王本人外,贵族、主教、枢密大臣,法官等等,都应该抵制个人君主制,从而避免决策的失误。在英国的政体方面,尽管埃尔默没有过分的苛责女性的统治,但是他对于英国的政体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国王是一个具有公职属性的职位,只会因为统治者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效果,即便是男性进行统治,如果指导思想出现了偏差,那么一样会构成严重的后果,因此,需要一种混合君主制的体制,来进行国家的统治。史密斯在《英格兰共和国》中提倡的观点和政体,同埃尔默的观点具有很大的相似性。

埃尔默和史密斯的著作,都面临一个问题,即如何定义宗教改革之后的英国国家性质。亨利八世的宗教改革留给英国社会一系列需要回应的问题,即王权的限度、如何规范谏言和王权之间的互动、民众对于至尊王权的服从程度。而从16世纪30年代開始,具有新教倾向的人文主义者们就开始撰写有限王权的政治论著。这些人文主义者们吸收和发展了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的保障公共利益的王权的观念,并且将这种观念融人了自己对于英国国家的定义中。例如埃利奥特的《统治者之书》虽然是在讨论劝谏对于君主统治中的重要性,但是其本质在于如何在王权至尊的框架下,否定无限的王权,从而避免暴君统治的出现。史密斯同样需要回答这样一个时代问题,即以何种政体来统治英国,从而促使共和国的繁荣。为此,史密斯在《英格兰共和国》一书中,以混合君主制和社会秩序两方面,来讨论英国的国家性质。

二、混合君主制:宪政问题还是女王政治辩词

史密斯的《英格兰共和国》论述的重点,就是英国的政体形式,简言之就是英国的混合君主制。混合君主制并非史密斯首创,早在亨利八世颁布《至尊法案》之后,就在英国社会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但是史密斯的混合君主制却同都铎早期政治家和思想家的论述,有着显著的区别。亨利八世时期的人文主义者埃利奥特( Thomas Elyot)和圣日耳曼(Christopher St. German),对国王的王权至尊进行了解读。不同于天主教徒和新教徒的是,他们对王权至尊的解读是从政治体制的角度进行的。埃利奥特强调的是在谏言基础上的王权至尊,即王权的行使需要大臣的谏言,来避免决策的失误;圣日耳曼的观点提高了议会在权力体系的作用,他承认亨利八世的王权至尊,但是这种至尊的王权需要在议会中实现,并不能由国王一个人实行专制。

艾利奥特从君主权力的范围角度,论述了亨利八世的至尊王权。这样论述了君主的职能:“毫无疑问,最好的统治,也是唯一的统治方式,就是一个国家职能由一位国王或者君主来统治,这种统治是为了臣民们的共同利益而为之的:这种方式是最为理想的统治方式……谁能够否认,无论是在天堂还是在尘世,都是由一个上帝统治?都遵循着一种秩序?信仰同一个神灵?就像太阳出现在白天,月亮出现在晚上一样①”。从艾利奥特的论述直接肯定了亨利八世的王权至尊,用形象的例子解释了国王的至尊权力,即国王是按照上帝的意志而统治英格兰,整个王国只有一种秩序,一个君主。与《至尊法案》不同的是,艾利奥特的论述并没有在法律的框架下论述君权,而是从社会秩序的层面进行论述,强调了王权至尊的无可争议性。

艾利奥特在强调了王权的神圣性和绝对性的同时,也对君主的权力和职责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在沃克看来,艾利奥特的《统治者之书》既是对当时的政治弊端进行诊断,同时提出了解决的方法。②同伊拉斯谟的观点相类似,艾利奥特重视大臣们在统治过程中扮演的角色,认为他们才应该对共和国和共同利益负主要责任。艾利奥特认为君主的权力是超过王国内任何事物的存在,并且贬损可能损害王权的所有政府机构和法律形式,例如议会和普通法;而另外一方面,艾利奥特则认为君主应该具有良好的学识和修养,这样才不会将国家带人到困境当中。沃克认为,该书的主要目的是强调君权的自由性,以及对于贵族阶层的道德教育。③但是艾利奥特却对于君主的责任权限提出了新的见解,他认为国王的特权“不仅表现在国王同上帝意志的关系上,还体现在他应该为整个共同体负责,避免让整个国家堕入色欲和饕餮”。④

法学家也对亨利八世的至尊王权做出了自己的解读,日耳曼从法理学的角度论述了国王的王权。他在自己的著作中写道,“议会授予国王的至尊头衔并不是什么新的权力,而是根据上帝的律法自然而得,他在世俗领域和精神领域天然拥有这种权力”,⑤在圣日耳曼看来,亨利八世的王权至尊并不是什么创新,其在宗教领域的特权长期被教皇不合理的侵夺。圣日耳曼同时论述了王权的范畴,他强调国王在世俗和精神领域的一系列权力,议会赋予国王的种种权力,并不是时刻同上帝的意志保持一致的,因此需要法律为王权展开辩护。圣日耳曼赞同《至尊法案》中规定的,否认教皇的宗教裁判权,但是他同时强调如果议会授予了国王“上帝原本授予教士的权力”,那么这样的法令是无效的,因为“议会没有改变上帝律法的权力”。⑥而对于宗教改革议会的地位,圣日耳曼也给予了肯定,他认为国王通过议会颁布的法律才具有效力,他认为国王可以通过议会颁布任何符合他意志的法律,“只要法令不违背上帝律法,也不违背合理性”,⑦他认为国王并没有自己颁布法律的权力,国王的立法权需要在议会中实现,而且国王的立法并不能违背上帝的意志。

圣日耳曼同时强调,当世俗的法律同上帝的律法相违背的时候,那么世俗的法律是无效的,同新教徒一样,相信《圣经》是上帝律法的来源和依据。但是,教士阶层作为传统的福音传递者,他们能够从《圣经》中找到依据去反对世俗政权。因此,在16世纪30年代,圣日耳曼逐渐意识到世俗法律和教会法律之间的天然矛盾性,在1535年圣日耳曼撰写了宣传册,明确否认了教士作为解读《圣经》的权威,他承认教士有解读《圣经》的权力,但不是唯一。而获取上帝律法最有效的方式就是服从于自己的君主,他写道“上帝在人间指派的代理人所传递的律法最具有权威性,能够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①

圣日耳曼强调,“一个聪明的国王是国家稳定的基础,如果任何通过解读《圣经》的行为使得国家不稳定,那么国王都有权去稳定这个国家;如果任何人有通过误读《圣经》从而扰乱社会秩序,那么国王有权剥夺他的权力;国王有权消除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并且阻止这种可能性的发生”。②在他看来,王权在国内拥有一切的权力,但是这种权力的行使的基础是整个共和国的福祉和发展。而且圣日耳曼认为,亨利八世的至尊王权并非一个人行使,而是必须通过议会授权。他写道“在议会中的国王拥有超越一切民众的权力,有权解决宗教领域的纠纷”。③但是他并没有肯定议会的直接权力,行使权力必须由国王和议会共同完成。尽管圣日耳曼认为议会没有涉足宗教事务的权力,但是议会“有权决定何种律法为上帝律法”。④

“所有的人都认可天主教会有解读《圣经》的权力,如果教士能够证明他们全权代表基督教会,那么他们可以解读《圣经》;但是基督教会是由国王、民众、领主和教士共同组成,教士只是天主教会的一部分,因此他们没有单独解读《圣经》的权力,应该由国王和他的民众共同传播上帝的律法”。⑤圣日耳曼否认了教士阶层对于《圣经》解读的特权,认为符合大多数人意志的律法才是上帝的律法。而如何统一民众的意志,圣日耳曼也給出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所有的基督教徒很难被集中到一起,因此基督教的信徒应当服从他们认可的国王,国王的解读代表了他们的意志;同时国王应该在世俗和宗教事务中倾听民众的谏言来解读那些有争议性的信条,这样的决议能够在民众中达成共识”。⑥在圣日耳曼看来,国王不能够依据个人的意志来统治国家,而是需要在议会的帮助下,以国家的利益和大众的福祉来解读上帝律法,从而使社会秩序稳定。因此英国的政治不是一个国王统治的寡头政治,因为国王“在没有得到民众同意的时候不能随意指定法律……议会是民众聚集的地方,通过议会制定的法律代表民众的意见”。⑦在圣日耳曼的理论中,国王作为上帝律法的传递者,只有在为全体民众福祉发声的基础上,其对于律法的解读才具有权威性。而判断这种权威的标准,就是国王在议会之中,只有国王为整个国家发声,那么他才有权去规定教义,因此议会和国王的合作,不仅能够代表英国的教会,还能够代表国家。圣日耳曼将在议会中的王权视为上帝律法的最高仲裁者,这种构想既能够保证国王对于英国教会的管理,又能保证英国社会的秩序和服从。⑧圣日耳曼主张民众可以自由阅读《圣经》,一旦他们通过阅读《圣经》,发现有与国家颁布的教义不同,他们“可以通过议会进行发声,经过议会讨论,如果质疑的声音合理,那么经过议会可以对之前的教义进行修改”。⑨他认为任何一个民众都可以参与到英国教会的改革当中,但是需要议会这个正确的途径进行发声。他在法律的角度阐释了自己对于至尊王权的理解,提高了议会在权力体系中的作用,也为伊丽莎白一世时期议会君主制的确立提供了理论性的依据。

但是史密斯论述的共和国,同都铎早期有着根本性的区别,虽然同埃利奥特的谏言君主制和圣日耳曼的议会君主制有着形式上的相似性。史密斯撰写《英格兰共和国》一书的时代背景,同当时英国政治家们需要面对的问题和困境是一致的,即如何为女王统治下的神圣帝国寻找一个合适的标签。史密斯构建的社会,即如何在“共和”( commonwealth)的框架结构下,在追寻精神领域改革的同时,维持原有的等级秩序和社会安定。具体而言,埃利奥特和圣日耳曼探寻的君主制,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的构成,即君主和臣属之间的关系;但是史密斯的观点则是为已经存在的共和国寻找一个政治标签,①具体而言,就是将混合君主制定义为一种新型的政体形式。史密斯认为英国是一个贵族掌权的共和国,和君主制的混合政体,这种政体存在的目的是弥补君主本身的缺陷,无论是基于年龄还是性别。史密斯强调协商( counsel)的重要性,认为君主和臣属之间的协商,是规避政治失败的主要手段。协商并非在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时期才出现的政治文化,早在中世纪晚期,就是国王美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于“协商”一词,早在中世纪晚期福蒂斯丘论述玫瑰战争之时,就加以详细的说明,他论述到,“在上帝出生之时,他就命令尘世间的君主们按照良好的协商进行统治。但是在一段时间之后,有的君主还是按照上帝的意志进行统治,进行良好的协商;而另外一些人则杀死了部分的参与者,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统治,而这也导致了帝国的最终腐朽,而君王的光辉也日渐暗淡……对于我们英国人而言,我们的君主曾经选用了良好的谏言者,这也使我们打败了世界上最神圣的君主。但是当我们的君主采取按照个人意志统治的时候,我们甚至无法维持我们的生计”。②著名的人文主义者伊拉斯谟也在强调谏言的重要性,在《基督君主的教育》(The Education ofA Christian Prince)一书中,他强调了协商在君主统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在宗教改革开始之后,艾利奥特在《统治者之书》(The Book Named the Governor)中对于贵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他认为贵族们“一切学习和教育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谏言国王”,③而且在向国王提出建议的时候,“不能估计君主的喜好,不满和友谊”,而是从集体的利益出发提出建议。艾利奥特认为,在一个提倡服从和强调一致的体系下,不同的声音是非常必要的。④可见,从中世纪晚期以来,协商就是英国政治文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王避免成为暴君的有效手段。史密斯的政治思想,也继承了前人的理念。

史密斯认为议会是英国的最高权威,因为议会代表着“英国最高和最绝对的权威”,“议会代表着英国的每一个人,他们抑或出席议会,抑或由选举的人所代表,上至君主下至底层民众,无论他们是何种出身。议会的决议代表着全体英国民众的决议”。⑤史密斯强调议会代表着英国全体民众的一致意见,因此即便英国的君主是一位女王也不至于使得政治趋于极化,这样就能减少女王执政带来的天然弊端。而在接下来史密斯论述王权的时候,他将国王的自然身体和政治身体相分离,他认为民众服从的是国王权力的位格,而非国王本人。

可以看出,史密斯的混合君主制的主张,是同亨利八世统治时期思想家们关于政体的讨论是相关联的,但是又有所不同。人文主义者强调的是国王权力的合法性问题,而史密斯则强调的是以何种权力去管理国家。因此,史密斯的混合君主制远非宪政层面的讨论,其本质还是对于女性执政合法性的一种辩护。

三、有序的等级社会:混合君主制的逻辑延伸

史密斯《英格兰共和国》的另外一个重点,就是勾画了在“共和国”框架下的等级社会和秩序是如何维系社会稳定,并促使国家走向繁荣的。共和国这一概念,早在中世纪晚期就被英国的政治家们所讨论。例如,亨利七世时期的宠臣艾德蒙·达德利( Edmund Dudley)曾经撰写了一本名为《共和国之树》(The Tree of Comrimonwealth)的小冊子,来论述英国社会的构成。在这本书中,达德利认为社会的阶层是固化的,每一个社会阶层都有自己的分工,阶层之间是不能相互流动的;①亨利八世时期著名的政治家托马斯·莫尔也以《乌托邦》为载体,讨论英国的社会秩序。莫尔的乌托邦,勾画了一个未曾出现,也是当时社会所不可能出现的社会结构。可以说,共和观念不仅仅是一个国家观念的雏形,也是一个社会结构的缩影。因此,史密斯的观点,也以共和国为载体,论述英国的社会结构。

史密斯论述到,共和国的观念早在亚里士多德时期就已经存在,他将共和国的政府统治形式归结为三种:个人统治,少数人统治和多数人统治。亚里士多德并未将三种政府组织形式做优劣的比较,相反他强调每一种政府组织形式都是基于当地人的天性。在这样的理论基础上,史密斯认为英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君主制统治的国家,他写道,“通过查阅古代的历史和典籍,我很难找到我们的国家曾经使用贵族的寡头政治形式,抑或是民主的政治形式,我们只信奉国王和王室的权力……在历史上有很多的国王,他们每个人都统领一方的土地,相互平等。直到他们之间互相争斗,胜利者成了征服者,最后英国成了一个君主制的国家。没有任何一个国王接受了罗马帝国的授衔仪式,也没有人承认一个更高等级的统治者,英国的君主只信奉上帝和自己,他的王权仰仗于英国的人民和手中的宝剑,没有任何形式的王权可以凌驾于英国国王之上,从古至今皆是如此”。②史密斯的国家观念,完全符合亨利八世王权至尊的权力体系,一如亨利八世在《禁止上诉法案》中明确说明:“根据各种历史文献和档案,表明英格兰历来就是一个帝国,这一点被世界所广泛接受。英格兰帝国被一位帝王所统领,国家内的所有人无论是世俗民众还是教职人员,都要服从国王的意志,因为国王的意志仅次于上帝”。③史密斯将亨利八世的帝国观念加以详细的论述,认为君主制度是英国的天然选择,因而民众对于君主的拥戴,对于王权的尊重也是必然的结果。对于英国国王的权力限度,史密斯也进行了规范,他认为“共和国和君主拥有和他们前人所拥有等同的权力,就像农夫在枯萎的树干上重新播撒树种”;并以此来达到权力的前后相继。但是史密斯的观点,却同都铎前期的社会观念有着本质上的不同。亨利八世时期著名的人文主义者托马斯·埃利奥特就意识到,人文主义和新教思想相融合,其中提倡的平均主义已经对以等级社会为基础的君主制造成了严重的威胁。④例如亨利八世时期的掌玺大臣托马斯·莫尔(Thomas More)所写的《乌托邦》,就提倡一种平均主义的思想。但是莫尔所写的乌托邦是一种虚幻的社会构想,并不是一种英国社会的现实写照;而托马斯则是对英国的社会做出了自己的理解,他写道“无论我描述的正确与否,(英国的社会)都能够被大众所感知”。⑤因此,托马斯的观点其实是对当时英国社会的一种描述,而非构想。

史密斯描述了一种有限的社会阶层流动。英国的宗教改革宣扬,上帝的福音之光可以创造新的社会阶层(new man),从而达到一种社会的流动。这种社会阶层的流动不仅仅是共和国物质财富的增长,同时也是公民道德增长的必然结果。史密斯强调,“现在的共和国已经基本上看不到奴隶了,这不是什么值得宣扬的事情”,而这种情况发生的主要因素,是人们已经觉醒了作为基督徒的责任和义务,他写道“在基督的世界中,每一个人都享有平等的地位”。史密斯构想中的共和国共由三个部分组成,即君主、贵族和平民,但是这些社会阶层之间并不是平等的,这种区分在贵族和平民的权力范畴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作者认为,平民展现自己政治美德的最好方式,就是承认地方官员对于共和国的责任和义务,并且遵守这些官员制定的法律和秩序,维持共和国的稳定;将贵族和平民的地位和权力做了一个明确的划分;但是对于贵族之间的关系,史密斯则强调贵族之间的平等性,认为他们之间属于“基督兄弟”(Brothers of Christ),掌控着国家的权力,并且他们可以代表民意对社会的法律和秩序做出修改。斯密斯写道“国王和枢密院每年都要讨论一些已经制定的惩戒性法令,经过慎重的讨论之后…他们决定如何通过惩处那些不遵守社会秩序的人,来寻求统治地方的最佳方式”。①即由国王和贵族组成的枢密院来商量统治的秩序和法令,再把这些法令传递给低一级的地方官员,由这些官员按照指定的秩序维持地方上的稳定。作为新兴社会阶层的约曼( yeomanry)受到了史密斯的关注,史密斯认为约曼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能够很好地体现所谓的政治“美德”:即他们不直接参与政治的决策,但是却为了国家的利益而遵守议会和国王制定的法令和秩序。作者认为约曼是议会的坚定支持者和强大的盟友,因为两者的政治“美德”是一致的,约曼也成为社会构成的一部分。

托马斯·史密斯的社会流动观念,并未体现在女性群体中。在本质上他是一个反对女性统治的思想家。在《英格兰共和国》的第一部分中,他讲女性和奴隶视为绝对不可能成为共和国统治者的群体。他写道,“只有自由人才能成为共和国的臣民和公民,奴隶是不能审判和统治自由民的,因为奴隶只能够成为工具或者财产;女性同样被排除在外,因为她们的职责是在家庭生养子女,照顾家庭;而不是在外处理麻烦,也不是在政府或者共和国任职”。②而16世纪后半叶,除英国外的一些欧洲地区也面临着女性执政的局面,因而流亡欧洲的新教徒们,不仅是对英国女性执政的反对,也是对当时整个政治氛围的一种反思,而“暴君”(Tyrant)也是和女性执政紧密相关的。③作为一位在玛丽一世时期被迫害的政治家,史密斯对于伊丽莎白一世的统治也显得较为抵触。在《英格兰共和国》的第二部分,他并未对自己反对女性统治的论调做出修正,也不是同新教徒那样宣传伊丽莎白一世为天选之子,而是从政治稳定和血统的角度来讨论女王统治的合法性。他借助国王的两个身体的理论,将国王的政治身体置于自然身体之上。他认为,“在特定的情况下,权力的位格需要服从于血统和传承,年龄和性别不能够成为损害王权的因素。由于血统带来的权利和国家的保证,使得在年龄和性别上处于劣势的人可以成国家的统治者…而且共和国之内那些有经验的人会给予统治者谨慎而严肃的建议”。④对于官员的选用,史密斯也跳出了传统的人才选用办法,他指出官员选用的标准中,最重要的应该是一个人的政治能力,而非出身。他提出在制定法令的时候,参与者不应该局限于公爵、伯爵等高级贵族,而是应该把骑士、平民和那些精通法律的人都考虑在内。

但是史密斯却没有否定女性统治的合理性。史密斯认为伊丽莎白二世统治时期的英国既是一个贵族共和国(aristocratic republic).也是一個君主制共和国,这种政体是一种创新来适应女性君主的统治,并防止女性统治出现政治极化的可能。史密斯一方面宣扬英国政府中的集体因素和谏言,一方面又要维护君主的权威。史密斯在论述女王地位的时候,将血统和家族谱系的重要性列在了性别之上,“被人们所尊重的是与血统相关的王位、封地和爵位,而不是年龄和性别(从这个角度而言,女性或者儿童拥有同成年男性同等的权力)。伴随着血统而来的权力和荣耀,以及国家的安定和祥和应该优先被考虑,而不是适合统治的年龄,和以性别为标准的介入公共事务的权力,因为所有人都清楚,拥有这样地位的人,从来都不会缺少谨慎的人给予的慎重建议,从而避免犯其他的错误”。⑤

不仅如此,史密斯强调男性的统治并不具有绝对性,他认为家庭是一种基础形式的共和国,在这个基层构成中,男性和女性的统治地位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互换,因为双方拥有不同的品质,“上帝赋予了男性更多的理性、力量和勇气,从而因为理性和力量让女性服从;但是上帝同时赋予了女性更多的美貌和话语,从而因为爱让男性服从。他们相互服从和命令对方,同时对一个家庭进行统治…这种模式正是政府的一个缩影”。⑥

可以看出,史密斯相较于都铎早期的思想家们,其对于社会的构成有了一定程度的创新。史密斯主张一种有限的社会流动,并且将这种社会流动同真正的信仰结合在一起,认为正是英国的民众重新得到上帝真正福音的启示,才创造出了新的社会阶层。但是,史密斯的社会构成又有着自己的保守性,其社会阶层的流动本质上是为了之前的混合君主制所服务的,即混合君主制能够涵盖所有的英国社会阶层,这同内战时期的宪政思想,有本质上的区别。不仅如此,史密斯的社会流动观念更是同他论述的混合君主制有着天然的逻辑关系,即如何在女性统治下维护共和国的稳定。与都铎前期的政治思想家们不同的是,史密斯尽量避免将人文主义的观点引入到社会秩序当中,应为人文主义在一定程度上会威胁原有的社会秩序。①史密斯的本质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即为了女性执政的共和国找一个合理的标签。

四、被宪政神化的新教式宣传

史密斯撰写《英格兰共和国》的时期,正是英国社会的新教徒们反思玛丽一世统治失败的时期,同时期的新教徒,如约翰·埃尔默(John Aylmer)和约翰·诺克斯(John Knox),都在强调女性统治的弊端和缺陷,他们主张大多集中于批判女性的统治,并寻求新的方式来限制女王的权力,从而避免女王成为一个暴君的可能性。史密斯的政治思想,与都铎时期的政治改革和宗教改革密不可分。

都铎时期,尤其是宗教改革之后,共和主义成了当时英国社会的思想主流,其融合了天命观念和天启观念。②宗教改革之后,英国开始逐渐脱离了中世纪的基督教世界的范畴,英国人迫切需要寻求一个新的标签,来定义宗教改革之后的英国。早在亨利八世时期,英国的思想家们就以共和主义为切人点,构建不同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史密斯的共和主义观点,是同宗教改革时期的政治思想一脉相承的。史密斯撰写该书的目的,正如作者自己所言,是探索“一种更加正确,更加真实,更加广泛的方式来统治民众”,③是在共和国框架下,为混合君主制辩护,同17世纪的古典共和主义观念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史密斯的《英格兰共和国》也具有思想上的保守性。

史密斯著作流行的另外一个因素,就是其符合当时社会主流,尤其是贵族的一种政治诉求。一方面,伊丽莎白一世即位之初,合法性饱受质疑,其对于王位的合法性诉求甚至低于玛丽一世;而作为都铎家族的最后一位继承人,被视为“英国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民众对于现行政府并没有太多的热情,其主要的注意力在于女王之后由谁来继承王位,奉行何种的宗教政策。④另外一方面,脱胎于宗教改革的新教国家基础还非常脆弱,无论是从宗教还是身份认同方面,都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国内外的天主教势力也蠢蠢欲动,企图将英国重新带回到天主教的秩序当中。因此,如何以一种新的方式,将亨利八世提出的帝国,同新教国家结合起来,是政治思想家们需要回答的问题。与此同时,英国人“公民”( citizen)的观念也随着宗教改革的深入而不断的觉醒。爱德华六世时期的摄政体制,将国王权力的位格从国王的私产,转向国家的公产,民众对于政治的参与度有了新的诉求,中世纪以来盛行的身体政治理念无法满足新的政治发展,无论是幼年的君主还是女性统治者,都无法践行男性作为身体政治中“头颅”的政治作用,这时就需要男性的公民,尤其是男性贵族,通过“美德”来辅助君主实现“头颅”的政治作用,即便是在国王缺席,或者无法践行王权的前提下,公民也能够保证国家的利益。基于上述的种种因素,英国的思想家们借助古典的共和观念,构建了一个新的国家概念,其中包含了公民理念,身份认同,真正信仰因素,而史密斯的论述正是这种理念的一种体现。因此,要理解托马斯·史密斯的政治思想,应该将他的著作置于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加以解读。

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末期的政治形势,也是促使史密斯的著作不断被重新印刷出版的重要因素。约翰·盖伊将伊丽莎白一世的统治分为前后两个时期,盖伊将16世纪80年代视为伊丽莎白一世统治的第二个朝代。80年代英国的政治呈现出两个鲜明的特征,一是随着女王的年龄增长,其对于重大政治事件的决策能力不断下降,个人统治往往无法满足变化的政治情形,主要体现在处决苏格兰女王玛丽一世和英西海战中的态度;二是伊丽莎白一世的枢密院人员在不断地减少,女王的决策往往是同枢密院中的大臣商议所决定的。但是随着枢密院中的重臣不断的辞世,女王却没有很好地将新的大臣补充进自己的枢密院,①在执政后期,枢密院的规模已经不到女王继位时的一半。不断下降的决策能力,和越来越少能够提供有效谏言的大臣这两个因素综合起来,使得英国的社会需要一种新的模式来解决这种问题。

作为一个具有新教倾向的政治家,史密斯在爱德华六世时期的经历对其创作《英格兰共和国》一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作为宗教改革的开创者,亨利八世的改革初衷并非将英国的宗教做彻底的变革,而是希望英国成为由国王主导的宗教体系。在亨利八世统治末期,英国的宗教政策出现了摇摆的现象,宗教政策不断在新教和回归天主教之间摇摆不定。而爱德华六世在位期间,英国的实际掌权者是由萨默赛特公爵领衔的摄政委员会,推行由托马斯·克兰默(Thomas Cranmer)制定的新的宗教仪式和宗教规范,新教改革在爱德华六世执政时期拥有了更加广泛的社会基础。正是基于这样的经历,使得史密斯相信,强大的君主,同明智的大臣一样,都是国家通往繁荣和谐的保障。②伊丽莎白一世时期枢密院中的部分大臣,也持有相似的观点。不仅如此,玛丽一世的个人统治也对英国的贵族们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即在英国宗教改革这个大的历史背景下,到底是服从君主本人,还是服从于国家首脑这个职位,也产生了巨大的分歧。而这个分歧,就引申出16世纪80年代英国政治领域的一个重要命题,即在政治不稳定的情况下,到底应该“去干预变化的法律和政策,还是不服从已经确立的秩序”。③为此,史密斯这样论述,他指出“如果共和国被一个邪恶的统治者进行不公正的统治,确立了不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们究竟应该像以前一样服从他,还是反抗这种错误?一个正直的、热爱国家的人,到底应该维持和尊重不公正的法律和统治,还是应该寻求一切方式去摧毁和改变这种状况?”④史密斯随即列举了一些历史上发生动乱的案例,既有成功也有失败的案例,史密斯强调“民众的判断是这些动乱能否成功的基础”,⑤在斯密斯看来,统治稳固的基础,就是政策和法令能够满足大众的需求,当能够满足大众需求的时候,那么民众就会维护共和国的统治;一旦统治侵害了大多数民众的利益和诉求,那么在有学识的人群的带领下,他们可以通过共识来反抗不正确的法令和政策。

在《英格兰共和国》的版本问题上,也能够看书该书的新教宣传属性。《英格兰共和国》最初撰写于1565年,但是直到史密斯去世的1581年,该书才在其好友哈里森的帮助下出版,而该书的内容也在不同的版本中做了适时的调整。这种调整应该结合伊丽莎白一世的政治倾向来解读。作为都铎王朝的末代君主,伊丽莎白一世依靠新教作为立身之本,但是本质上又是一位具有保守倾向的君主,因此其对于激进的清教徒并不支持。⑥所以,书中对于较为激进的观点,在不同的版本中也有删减。⑦从版本的问题上,更加清楚的展示了,《英格兰共和国》作为新教宣传的性质,其同内战时期的清教思想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可以说,史密斯的《英格兰共和国》最初的目的,是为了阐述都铎英国的政治和法律传统,以及社会秩序,并非一本激进的政治论著,但是伊丽莎白一世统治中后期,英国政治的极化,使得女王不得不寻找一种合理的解释来寻求同贵族的和解;而英国的贵族们也希望男性贵族的一致意见能够限制女王的权力,弥补女性统治的天然缺陷;因此,史密斯的观点既符合女王的政治意图,也契合的贵族的政治诉求,因而在都铎晚期,成了官方宣传的政体典范。16世纪70年代的政治极化现象,“神话”了史密斯《英格兰共和国》的地位,因为直至史密斯去世,英国社会的政治极化现象并不显著,史密斯对于英国社会的理解,也是基于爱德华六世和玛丽一世时期政治的对比而得出的结论,其批判的一个重点是女性执政,希望集体的统治能够约束女性统治者的天然缺陷,而非用混合君主制的权力重新分化,来阐释英国的政体。按照史密斯自己的观点,这本册子的根本目的就在于探寻“一种更加恰当、更加正确的统治方式”。①可以看出,史密斯的观念根植于宗教改革之后的英国社会,是为了当时的政治现实所服务的.其本人的思想并未达到英国内战时期的宪政理论。正如弗格森曾经评价史密斯的觀点为“以静止的社会观念,去解读急剧变化的政治附件、经济改革,从而限制了他对于社会变革提出自己的见解”。②所以,史密斯的理念被理解为后期的宪政经典,很大程度是由“共和主义”这一标签所误导,但是共和主义的观念,在都铎早期和后期的概念已经截然不同,更遑论内战时期的共和观念。因此,《英格兰共和国》本质上是一本具有新教倾向的宣传手册,而非内战时期的宪政神话。

(责任编辑:李强)

①Sir Thomas Smith, De Republica Anglorum , p. 144.

② A. B. Ferguson, "The Tudor Commonwealth and the Sense of Change," Journal of British Studies, V01. 3(November 1963) , p. 16.

①John Guy, " The 1590s: The Second Reign of Elizabeth I?" in The Reign of Elizabeth I: Court and Culture in theLast Decade, ed. by John Guy,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p. 4.

②A. N. Mclaren, Political Culture in the Reign of Elizabeth I: Queen and Commonwealth , 1558-1585 , p. 208.

③A. N. Mclaren, Political Culture in the Reign of Elizabeth I: Queen and Commonwealth , 1558-1585 , p. 208.

④Sir Thomas Smith, De Republica Anglorum , p. 51.

⑤Sir Thomas Smith, De Republica Anglorum , p. 52.

⑥詳见 Patrick Collinson, Elizabethan Essays'.

⑦ 详见 A. N. Mclaren, Political Culture in the Reign of Elizabeth I: Queen and Commonwealth , 1558-1585 , pp.198-234.

①Margo Todd, Christian Humanism and the Puritan Social Order ,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7,p. 200.

②A. N. Mclaren, Political Culture in the Reign of Elizabeth I: Queen and Commonwealth , 1558-1585 ,p. 205.

③Sir Thomas Smith, De Republica Anglorum , p. 144.

④Mortimer Levine, Tudor Dynastic Problems 1640-1571 , London: Allen and Unwin, 1973, p. 176

①Sir Thomas Smith, De Republica Anglorum , p. 88.

②Sir Thomas Smith, De Republica Anglorum , pp. 6465.

③A. N. Mclaren, Political Culture in the Reign of Elizabeth I: Queen and Commonwealth , 1558-1585 , p. 205.

④Sir Thomas Smith, De Republica AngLorum , pp. 6465.

⑤Sir Thomas Smith, De RepubLica Anglorum , p. 64.

⑥Sir Thomas Smith, De Republica Anglorum , p. 59.

①Edmund Dudley, The Tree of Commonwealth , ed. by D. IvL Brodi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48

②Sir Thomas Smith, De Republica Anglorum, p. 56.

③David C. Douglas, 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 , V, New York: Routledge, 1967, pp. 454

④AN. Mclaren, Political Culture in the Reign of Elizabeth I: Queen and Commornvealth , 1558-1585 , p. 199.

⑤Sir Thomas Smith, De Republica Anglorum , p. 144.

①Ben Lowe, iiWar and Commonwealth in Mid-Tudor England, " pp. 170-192.

②John Fortescue, The Governance of England, ed. by C. Plummer,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26, p,149.

③Thomas Elyot, The Book Named the Governor, Sig. I iv

④Greg Walker, Writing Under Tyranny : English Literature and the Henrician Reformation , p. 144.

⑤Sir Thomas Smith, De Republica Anglorum , p. 79.

① Christopher St. German, AnAnswer to a Letter, Sig. E5

②Christopher St. German, An Answer to a Letter , Sig. G4.

③Christopher St. German, An Answer to a Letter, Sig. C4.

④Christopher St. German, An Answer to a Letter, Sig. G2.

⑤ Christopher St. German, AnAnswer to a Letter, Sig. G4.

⑥ Christopher St. German, AnAnswer to a Letter, Sig. G5.

⑦Christopher St. German, An Answer to a Letter, Sig. G6.

⑧Daniel Eppley, Defending Royal Supremacy and Discerning God's Will in Tudor England , Aldershot: Ashgate,2007, p. 140.

⑨ Christopher St. German, AnAnswer to a Letter, Sig. E2.

①Thomas Elyot, The Book Named the Governor, STC. 22866, Aii-v.

② Greg Walker, Writing Under Tyranny: English Literature and the Herician Reformation, Oxford: OxfordUniversity Press, 2005, p. 143.

③Greg Walker, Writing Under Tyranny : English Literature and the Herician Reformation , p. 168

④Thomas Elyot, The Book Named the Governor , Civ-r.

⑤Christopher St. German, An Answer to a Letter, New York, 1973, Sig. A3.

⑥ Christopher St. German, AnAnswer to a Letter, Sig. A6

⑦ Christopher St. German, AnAnswer to a Letter, Sig. G6.

①A. N. Mclaren, PoLitical Culture in the Reign of Elizabeth I: Queen and Commonwealth , 1558-1585,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p. 204.

②A. N. Mclaren, Political Culture in the Reign of ELizabeth I: Queen and Commonwealth , 1558-1585 , p. 68.

①該书曾经在1581首次出,随后在1583.1584.1589.1594和1601被重新印制。

② 详见Mary Dewar's introduction to her edition of Sir Thomas Smith, De Republica Anglorum,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2: Neal Wood, "Avarice and Civil Unity: The Contribution of Sir Thomas Smith,”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Vol. 18, 1997,pp. 2442.

③ 详见Stephen Collinson, From Divine Cosmos to Sovereign State:An InteLlectual History of Consciousness and theIdea of OrderinRenaissance Englan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Patrick Collinson, ElizabethanEssays, London: Hambledon Press, 1994.

④ Ben Lowe, iiWar and Commonwealth in Mid-Tudor England,’’Sirteenth Century Journal,V01. 21, 1990, pp.170-192.

[收稿日期] 2019-1208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英国都铎时期君主形象塑造研究”(编号:19CSS015);东北师范大学校内项目“都铎时期的舆论管控”(编号:1909201)。

[作者简介]赵博文(1988-),男,吉林长春人,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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