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类新闻平台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2020-09-10 07:22王熙
新闻研究导刊 2020年7期
关键词:公共利益

摘 要:在新闻聚合平台侵权问题中,诉讼只是手段,最终的利益分配格局必须建立在维护健康市场运行的公共利益之上,而非停留在经济利益分配的低端格局上。

关键词:新闻聚合平台;著作权侵权;公共利益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20)07-0062-02

随着资本逐利现象的快速发展,专业性的媒体组织机构和网络自媒体及自由撰稿人在新闻信息内容聚合的侵权问题上分歧众多。聚合平台存在的侵权问题主要是没有与内容生产方达成合作协议,植入深度链接损害他方利益。但由于国内信息内容生产方版权意识薄弱,维权成本过高,且被侵犯权益后多协商处理,导致被侵权事件屡禁不止。

对内容聚合平台的研究尚不成熟,学界对此无相对一致的定义,只能用例比法定义:聚合类新闻客户端、新闻聚合媒体、新闻聚合搜索平台等,其中“内容聚合平台”的提法较少。近些年来,新闻内容聚合平台所呈现的使用产品越来越多样化,但移动新闻客户端的分类依然处于模糊状态,未形成学界或行业多数认同的划分标准,目前主流观点有以郑青华为代表的学者根据运营主体划分、以王晴川为代表的学者以内容来源划分以及以魏永征为代表的从“内容聚合”角度划分等。

在著作权的界定范围方面,学界及业界至今存有众多分歧,主要集中于内容主体(时事新闻)、新闻概念在著作权侵权标准、新闻内容侵权级别划分等问题上。但以上种种多是专业法律领域的研究论证,并未进行新闻领域专业的深度或普适性探索,不适用于新闻领域的实践操作。

一、聚合平台侵权过程及主体的深度分析

(一)聚合客户端“搬运”谁的内容

现存平台多根据移动设备内存等硬件所限或是用户生产生活实践习惯偏好设定,运行时出现不同信息提供方的使用壁垒。那么,以今日头条为代表的聚合内容生产方“搬运”的是谁的内容?是否付费?是否构成商业侵占?

为论证上述疑问,必须先研究聚合抓取信息技术以及呈现形式的合法性。聚合平台称信息抓取是进行合理的“数据运算”,即需要论证“数据运算”是什么,因此将“链接”“深度链接”“转码”等概念引入论证。[1]此环节我们必须明白,使用他人作品时一定要经过版权方的许可,一定要支付一定的报酬,否则就是侵权。例如,在“深度链接”中,用户使用界面内容与源网站内容只要构成相同传播效果,即使标注来源网站名称,此行为依然被视作侵权;再如利用“转码”壁垒问题获取不正当信息也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受到指责或起诉的侵权方只需要承认自己侵权,按照版权方的要求删除相关的侵权内容、赔礼道歉、赔偿版权方合理的经济损失就可。

(二)著作权是受到限制的

事情真的有上述那么简单吗?当然不是。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不是所有新闻都受到著作权保护。在我国,消息经常和新闻通用,新闻的形式大致可以分为消息、通讯等8种。新闻业界对其性质进行清晰界定,这就导致对消息判断出现了偏差。定义的不稳定性导致时事新闻在《著作权法》中处于不被保护状态。

作为传递事实的延伸手段,图片、摄影、直播等手段都是在传播即时信息,可以在广义的范围内被包含在著作权范围内,但发布者的著作权往往难以得到保护,如2015年8月12日天津滨海新区发生爆炸险情,第一时间在网上流传的实地险情并没有被支付应有的版权费。

(三)判定侵权的“标准”出了问题

判定平台方侵权听起来很简单,那判定的标准是什么呢?如果在判定标准上也出现“剪不断,理还乱”的判断标准呢?

第一,概念界定有争议。如同什么是“新闻”难以界定一样,时事新闻无准确定义,根据童兵、陈绚等学者的界定,我们可以将时事新闻定义为“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法学上对时事新闻中“时事”是通过何种传播媒介界定的?新闻学与法学领域对“时事新闻”周延概念界定出现了难以调和的盲区,法学的严肃性、确定性和稳定性特质难以适应快速迭代的传媒发展。

第二,种别属性难以界定。种别属性的问题直接决定了侵权判定的性质。如果从客户端的归属权问题来看,就是民法与公法之争。传媒界一直对“客户端”一词有戒心,甚至回避,本质上是多数媒体对于无法获取的互联网管理法规的登载新闻许可的回避。刊登新闻许可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著作权是高阶立法产物,前者是公法问题,后者是民法问题,民庭和知识产权庭无权受理客户端刊登新闻的资质问题。也就是说,存在一种媒体著作权受到限制的内容不具备刊登新闻信息的资质,但其享有著作权的现实情况。另外,还可以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著作權法》之争方面判别。

(四)版权的“主人”到底是谁

我国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没有提起人也就不存在判定。这就需要找到版权的“主人”。版权大部分来自两类:一类是生产关系挂靠在平台的职业创作者;另一类则是外来作品的署名作品,这类作品的著作权依然属于作者本身,媒体只有使用权。如果后续没有补充版权让渡协议,那么平台无著作权。在发表作品页面特别标注享有版权,也属于无法律约束力无效声明,必须签订包括转让金额、转让的权利等条目的书面让渡协议。简而言之,媒体不是这些作品的原告。如《新京报》状告浙江在线侵犯著作权案,仅著作权作者就多达500余个。

二、新闻作品维权的现实“障碍”

在媒体融合的大背景下,新技术打破了传统的生产、传播、分发的生产模式。人们也需要快速、简洁、迅速地获取更多更加准确的信息,因此媒体都在以最节约成本的方式实现信息上的整合、互换和传播,纷纷涌入的生产个体使版权归属问题成为各方关注的热点。

(一)管辖权归属难上加难

内容聚合平台的侵权问题和管辖权归属问题的叠加,使维权途径难上加难。如浙江在线违法使用《新京报》文章7706篇,管辖权异议和分案受理问题,该案例举证材料“体积”巨大,严重阻碍了该案件的正常审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7000多篇稿件进行分案受理,特别是署名作者大部分在网络上投稿,归属地并不统一,结果只有500余个作者诉讼案成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蒋志培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表示极度不赞同,认为其过于死板,不符合民法精神。

(二)维权成本与收获难以平衡

接上述案件叙述,《新京报》起诉该案件时,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前往公证处15次,支付公证费约2万元,人工费、加班费、核实材料费用等维权成本极其高昂,且案件审理跨越时间维度极其漫长,增加了财力与时间成本,对社会本来就稀缺的司法资源造成浪费。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侵权行为所得经济损失和预期损失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或者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此案中浙江在線最初只赔偿10万元,后经过3年追责,最终维权结果仅为58万元。

(三)条文制度的滞后性与行业技术发展的冲突

网络转载和链接的便捷性使网络侵权事件常常发生,侵权授予或是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测量和估量,直接导致维权难度大大提升。根据《著作权法》,在主营业务,特别是网络渠道造成侵权案事实发生,最高只需赔付被侵权者50万元,而流量巨大的平台方随便一条广告就可获利50万。在既定事实上不能构成侵权成本,没有惩罚效果,不足以警示业界相关从业机构。同时市场多按版面进行结算,这与规定的以字数计酬极不相符。且图片、视频、直播等传播方式并无合理的付费说明。

三、侵权的规制改进途径

从市场出发,当人们日益增长的对于资讯信息的需求与现行的行业水平不相称时,便会催生行业技术发生大幅度的变革,使生产力大为提升,但是未消除发展带来的负面效果,需要从政治方面的相关制度调整相关法律法规,以期适应市场的不断发展。

(一)制度层面的规制

为适应相关技术的发展,法律层面进行相关调试,并给予弹性原则是十分必要的。从制度层面为相关行业的发展方向“定调子”,一定程度上利用“投诉有门”,创作生产方吃下“定心丸”,从制度层面引导市场良性发展,有利于通过保护版权人及开发者的利益,激发创作热情,一定层面上激发创新,促进文化事业发展。

首先要对聚合平台增设“义务”门槛,不是仅限现行的“通知,删除”层面的操作,而是要尽快补足制度层面的短板。其次要主张弹性立法,作出计划性的弹性设计,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公平性、科学性、合理性在法律相关领域的正确、及时体现。最后是对传播等相关主体和渠道的确定,要求司法界定从实际出发,扩充传播活动相关主体生产对象及传播途径、传播介质的相关概念和规定,从主体和介质层面助力相关法律改进,实现“质”的飞跃。[2]

(二)侵权方的改进

侵权方作为侵权活动的主要责任方,不能一味等待相关法律和被侵权者裁定,必须从经营制度上改变原有落后的业务思路,从技术层面实现聚合平台的飞跃发展。

这就需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积极开展版权合作。“诉讼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对于收益分配不合理的再划分,版权合作是最好的途径,相互发挥“搭便车”效应。二是排重技术的广泛使用。排重技术与人工检验核查双管齐下,不仅能在内部建立版权防御机制,更能为排重程序增添多重“保险”。[3]

(三)被侵权方积极的提升与改进

被侵权方要积极主动地适应现行商业环境,摒弃消极的经营思路,积极探索新的盈利模式,开发自身原创内容价值,增强原创内容的竞争力,提升自身议价能力,实现利益最大化,使其生产内容开发最大的价值。同时,必须增强自身的版权意识和维权习惯,改进自身防御技术,提升侵权违规成本,从自身防御系统出发进行常态化操作,抵御侵权。

四、结语

诉讼只是手段,利益的再分配才是终点。新闻聚合平台未经许可实施深度链接或转码以及事后对于版权方的消极应对,危害到版权方的正常收益,扰乱了市场秩序,阻碍了信息生产的健康发展。而信息产品不同于其他产品,在“酒香也怕巷子深”的年代,要提升价值,从而提升作品的传播度。但信息生产方仅仅停留在利益的再分配上,为侵权行为背书,忽视违法违规的成本和惩戒,难免会带来不良的发展导向。以公共利益为基石的利益让渡,使产业发展土壤“被污染”,即使产出的“果实”再“香甜”,也改变不了其畸形的发展实质。公共利益的损耗往往来自生产者与传播者多方的作用。所以,最终的利益分配格局必须建立在维护健康市场运行的公共利益之上,而非停留在经济利益分配的低端格局上。如何平衡版权人的私人利益和社会大众的公众利益,如何平衡内容生产者与信贷传播者之间的利益,保持适度的平衡,需要新闻从业者、司法工作者智慧的工作,需要立法、司法、相关传播机构与社会大众共同探索。

参考文献:

[1] 魏永征,王晋.从“今日头条”事件看新闻媒体维权[J].新闻记者,2014(07):40-44.

[2] 梁志文.论版权法改革的方向与原则[J].法学,2017(12):133-144.

[3] 崔国斌.论网络服务商版权内容过滤义务[J].中国法学,2017(02):215-237.

作者简介:王熙(1994—),女,山西晋中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传播。

猜你喜欢
公共利益
基于公共利益的纯机械拉线式水果采摘器设计
中国精神
基于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
浅论经济法的公共利益价值
从法理学视角看“公共利益”问题
行政公益诉讼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论公共利益的法理学相关概念辨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