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法课程中的名誉权保障对于新闻专业学生的认知效果研究

2020-09-10 22:21袁丽金
新闻研究导刊 2020年1期
关键词:新媒体

摘 要:新媒体环境中的新闻名誉侵权问题日益复杂化,为新闻传播与司法审判带来新的挑战。在新闻生产中,新闻从业者缺乏专业的法律素养是造成名誉侵权的重要原因之一。新闻学子作为未来的新闻从业者,在新媒体环境下充分认识舆论监督与新闻名誉侵权的边界,掌握基本的应对传媒诉讼的业务能力显得尤为重要。追根溯源,新闻学子法律素养来源于新闻法治教育。本文运用问卷调查和焦点小组访谈的研究方法对新闻学子的名誉侵权认知水平展开调查,检验新闻法治教育的教学成果,为提升新闻从业者的专业素养提供对策。

关键词:新闻法治教育;新媒体;名誉侵权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20)01-0201-03

一、问题缘起

2019年4月,一则由蔡徐坤工作室向哔哩哔哩弹幕网(简称“B站”)发出律师告知函的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律师函提及B站存在大量攻击蔡徐坤等恶意剪辑视频,严重侵犯了蔡徐坤本人的名誉权。然而,作为管理平台,B站反驳称“在媒体行使舆论监督的过程中,作为公众人物对其名誉可能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忍受”。双方各执一词,让公众再一次审视新闻传播中舆论自由和名誉侵权的边界问题。

这类纠纷并非新鲜事,但个中涉及新闻司法的细节值得深思。名誉侵权新闻官司中最常见的侵权形式,[1]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呈愈演愈烈的趋势。当下新媒体和社交网络的蓬勃发展,打破了传统媒体对新闻生产的垄断局面,也导致新媒体环境中的名誉侵权问题日益凸显、严重与复杂。

过去以新闻立法、行业规范、媒介技术、传播渠道等客观角度作为切入点分析新闻名誉侵权的研究可谓不胜枚举。众多学者寄希望于建立法制完善、监管到位、行业自律的传播环境来保障公民的名誉权。然而,在新媒体快速生产的脉络下,侵权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往往能轻易突破客观环境的限制。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媒介环境下,极低的准入门槛和媒体的即时交互性让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生产者和传播者。但普通受众的侵权形式主要集中在新闻评论或意见上,他们的观点和逻辑主要还是来自记者、自媒体“大V”的报道。追根溯源,新闻从业者在侵权过程中往往占据引导地位。

新闻名誉侵权是多重原因造成的结果,但在新闻侵权的过程中,侵权主体的主观因素常常是最关键的一个环节。众多新闻侵权案件往往是新闻从业者缺乏专业的法律素养造成名誉侵权的结果。而法律素养“门槛”较高,许多新闻人对法律法规只有一知半解,甚至对某些政策存在误解和曲解。[2]在新媒体环境下,新闻从业的准入门槛降低,法律素养缺位加剧,再加上商业利益的诱惑,名誉侵权的案件自然增多。

立足于名誉侵权这一现象,本文认为规避侵权行为,应尝试营造健康的媒介生态环境,关键是提升新闻主体的法律素养,从侵权主体入手防患于未然。作为未来从事媒体行业的主力军和引领者,高校新闻传播类专业的学生(以下简称“新闻学子”)由于还处在学习阶段,树立正确的新闻价值观、规范自身的行为是非常必要的。他们在学习期间所建立的新闻写作体系、思考体系将被直接体现在新媒体所生产的新闻内容当中。新闻学子真正认识到新闻名誉侵权的含义对改善媒介环境具有重要的作用及意义。

二、文献综述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指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侵权所关注的是与公民的名誉有关的事实表述之真实与否及评价之适当与否。[3]在新闻传播领域,李激扬将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定义为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4]

新闻名誉侵权的本质是新闻自由与名誉权发生冲突与平衡的司法过程,但国内学界对于平衡新闻自由与名誉权之间冲突的理论还不成熟,以致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时难以把握。[5]法院审理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为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问规定;认定侵权依据主要为1998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也是区分舆论监督与新闻侵害名誉权的主要法律依据。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也逐渐摸索和总结出新闻侵权案件的一些规律。但近年来新闻名誉侵权的主体、形式、内容、特征皆呈多元化趋势发展,[6]层出不穷的新型案例让新闻名誉侵权成为司法审判工作中的难点。

名誉侵权是近年来很多新闻学者和法学者共同探讨的热门话题,但是学者们主要针对新闻名誉侵权的表现形式、法律构成要件、法律责任、典型案例、抗辩事由等法学问题进行探讨,从侵权主体的角度探讨侵权成因是当前研究新媒体环境下新闻名誉侵权问题的主要视角,主要集中于新闻行业及其从业者的行业自律問题。例如,任玥针认为当下媒体缺乏统一的行业协会规范,没有充分承担社会责任;[7]其次,审查制度的缺失导致新媒体失去了“把关人”的作用;[8]再次,个别记者的准备工作不足,未从多个侧面调查了解,反复求证新闻事实,或是受利益驱使为之。[9]总之,行业规范与新闻从业者的专业素养缺失是侵权的重要成因之一。

大多数新闻从业者的法律素养来源于高校的新闻法治教育。早在1998年我国教育部就将《新闻法规与新闻职业道德》列入新闻学专业的主干课程。[10]教育任务主要为要求高校新闻学专业的学生充分了解各种人格权的具体内容,明确自身在新闻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新闻侵权的发生。然而,作为一门边缘学科,新闻法课程长期让师生望而却步,如在教学设计上,普遍存在“新闻”与“法学”无法相融的跨学科难题。另外,由于新闻法课程偏重实践,单一的授课形式难以让学生参与;在新的媒介环境下,部分法律法规已呈现出滞后性,难以适应一些新型的名誉权纠纷。综合这些难题,新闻学界一直呼吁对新闻法课程进行改革。

综上所述,学界对新闻学子的教育成果普遍缺乏关注。而新闻法治教育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教学模式上的讨论,鲜少有学者针对教学成果展开深入分析。但实际上,新媒体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往往是由于新闻从业者的专业素养问题造成名誉侵权的。本文从新闻法治教育的角度出发,通过检验教学成果,为防范新闻名誉侵权提供源头解决办法,以期弥补既有新闻教育研究的不足之处和新闻名誉侵权研究的空白点。

三、研究设计与问卷调查分析

(一)研究对象与数据来源

为了研究当前新闻学子对新闻名誉侵权的认知水平,以及新闻教育对他们的认知水平的影响,本文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主要从新闻学子对新闻名誉侵权的认知、对新闻名誉侵权成因的认知以及新闻法治教育水平3个维度展开。

调查对象为新闻学、传播学等新闻专业背景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共收有效样本122份,其中本科生65份,硕士研究生57份。问卷调查的研究假设如下:

H1:新闻学子对新闻名誉侵权的认知充足

H2:新闻学子可以充分认识到导致新闻名誉侵权事件频发的成因

H3:新闻学子通过新闻法治教育可以充分理解新闻名誉侵权问题

(二)调查结果

根据调查问卷设计的3个维度问题,采用李克特量表划分5个等级,分别为“1.非常不同意、2.不同意、3.不确定、4.同意、5.十分同意”来表示研究对象对每个二级维度选项的认知水平,得出以下结论。

结论1:新闻学子对新闻名誉侵权的认知水平一般。

大多数新闻学子对自身认知新闻名誉侵权水平持怀疑态度。每个选项平均分大多数处在中间值,表示对这些问题不确定性较高。其中,“熟悉新闻行业名誉侵权的经典案例”这一项得分仅2.66分,共74.59%的人选择了“不同意”或“不确定”。说明目前多数新闻学子没有了解典型的案例分析。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新闻名誉侵权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一项,得分仅3.02分,共有73%的人选择“不同意”或“不确定”,说明很多新闻学子对侵权后果的认知模糊。

结论2:新闻学子对新闻名誉侵权成因的认知水平较高。

大多数新闻学子同意新闻从业者专业水平不足是导致侵权事件频发的原因。其次,多数人普遍认为新媒体时代“把关人”制度缺失和新闻行业规范缺失是导致侵权的重要原因。最后,新闻法治不完善这个选项的得分最高,得分为3.94分,共有66%的人选择同意新闻法治不完善是侵权的成因。

为了进一步检验新闻法治教育如何影响新闻学子的名誉侵权认知,本文将第三维度与第一维度,即新闻学子的新闻法治教育水平与新闻学子对新闻名誉侵权的认知进行相关性分析,分析得出结论3。

结论3:新闻学子对新闻名誉侵权的认知主要来源于必修课程教学。

由相关性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必修课程教学与认知水平的相关性最高(β=0.433,p<0.05),表明大多数新闻学子对新闻名誉侵权的认知主要来源于必修课程教学。其次是课外学习(β=0.321,p<0.05),最后是实践经验(β=0.249,p<0.05)。相关性最低的是选修课程教学(β=0.295,p<0.05)。从相关性分析可知,新闻学子在必修课教学之外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不高。

根据两个维度的相关性分析,两个维度呈正相关,反映了加强新闻法治教育对提高新闻学子的新闻名誉侵权认知水平具有正向作用。

四、焦点小组访谈分析

为弥补问卷調查的不足,本文运用焦点小组访谈进一步探究新闻学子对新媒体名誉侵权的认知水平,以及新闻法治教育应如何调整教学内容和方式。

(一)研究方法与对象

访谈对象是来自不同学校的访问对象,共8名,其中研究生和本科生各4名。专业背景为新闻学、传播学、编辑出版学等。

访谈地点选在华南理工大学B9一楼。访谈时间为2017年12月3日。

访谈流程为:

第一阶段:发放问卷一。受访者填写个人基本资料、对新闻名誉侵权定义和表现形式的了解程度。

第二阶段:发放阅读材料。材料来源于2015年至2017年挑选出的10篇公众人物与新媒体关于名誉侵权纠纷的裁判书。受访者阅读材料后把观点和看法书写在问卷二上。从答卷和自由讨论中观察他们易受哪些观点的影响。

第三阶段:正式访谈。一位主持人主导提问。先针对问卷一和问卷二的内容进行简单的讨论,然后引导受访者回顾接受的新闻法治教育,根据自己的学习、实践经验和生活观察,谈谈他们接受的教育对他们认识和理解名誉侵权问题的影响,并形成讨论。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记录,补充问题。访谈过程全程录音。

(二)焦点小组访谈资料分析

本文将受访者依次编号,分别为S1、S2、S3、S4、S5、S6、S7、S8,根据发放的问卷对新闻名誉侵权定义和表现形式的了解程度分为5个层次:“A 非常清楚”“B 大概知道”“C 不确定”“D 不清楚,但知道这个词”“E 完全不知道”,针对研究问题可得出表1。

从表1可知,除了S1、S5和S8受访者对新闻名誉侵权定义的了解程度为“非常清楚”外,其余受访者多数对概念停留在大概知道和不确定的区间。而对于名誉侵权的表现形式,只有S8受访者认为自己“非常清楚”,其余受访者对名誉侵权的认知主要来源于课堂和生活经验,但都是比较简单的认识。

受访者阅读材料后,在主持人的带动下各自表达了自己对新闻名誉侵权、新闻法律法规的看法以及新闻法治教育对自己名誉侵权认知的影响。本文将受访者的主要观点总结如下:

观点1:新媒体环境下对新闻名誉侵权原因的看法。

对于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名誉侵权,受访者表示这是一个多重因素导致的现象。首要原因是侵权主体,即新闻行业及其从业者受利益诱惑铤而走险,或是因为专业素养不足导致侵权发生。节选的访谈材料证实了这个观点。

其次,部分受访者认为传统媒体的行业规范以及审查制度是防止侵权的重要屏障,但是在新媒体语境下,这套规范和制度已然失效。

最后,仅有S1一名受访者从司法角度思考新媒体侵权,认为新闻法律法规的滞后性让法律失去威慑力,这也反映了新闻学子主要从新闻传播专业的角度,而较少从法学专业角度去理解自己专业的问题。

观点2:对新闻法的看法。

为了让受访者从司法角度探讨新媒体名誉侵权的现象,主持人引导受访者表达自己对新闻法律法规的看法。部分受访者认同侵权和立法之间存在关联。

然而,对于成立新闻法,受访者出现了分歧,一部分受访者表示虽然没有一部系统的新闻法,但是现在已有不少法律法规用于规范新闻行业,专门出台一部新闻法在当下的政治语境并不现实。

另一部分受访者则认为,传统新闻行业主要依靠党管媒体,但是新媒体的主体太过广泛,沿袭以往的党媒经验不能顺应行业发展的规律,很容易扼杀新闻自由。因此,成立新闻法是发展新媒体的必经之路。

从上述材料可以看出,受访者对出台新闻法来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的问题存在不同的考量,但都赞同现有的保障公民和法人名誉权的法律法规十分不完善,且不成体系,导致法律裁量没有统一标准。

观点3:新闻法治教育对新闻名誉侵权认知的影响。

受访者对观点1和观点2的认知从何而来?受访者一致认为新闻法治教育是自己对行业侵权认识的基础,对新闻名誉侵权的概念认知来源于本科阶段的新闻伦理与法规这门课程。然而,受访者接受的教育水平参差不齐,这种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他们对新媒体名誉侵权的认知。

然而,新闻法治教育的专业知识集中应用于传统媒体,不少受访者表示新闻法治教育对新闻从业者(包括自己)的影响仅停留在认知层面,而且作用很小。自己更多是从课余学习、实习、工作以及浏览新闻等日常生活中吸收法律知识和经验。

由此可见,受访者整体的法律素养参差不齐。从总体上看,受访者对名誉侵权的问题并不是很关注。多数人认为自己的法律修养不够高,由教育水平造成的差距只能在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弥补,要避免触碰到侵权问题,只能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多加注意。

结合问卷调查与焦点访谈结果认为,在新闻法教育中,教师应更多地采用启发式课堂讲授方法,逐步替代填鸭式讲授方法,亦可以成立课程群组,将相关案例转发至群组中,实现课堂內与课堂外的结合,亦可多用生动的案例来诠释新闻法规,同时融入模拟法庭、专题讨论、辩论赛等形式会帮助学生更好地吸收新闻法的理论知识。与此同时,学生在实践中掌握新闻法的常识是一种效果非常明显的学习方法。

五、结语

在未来的新闻法治教育探索中,高校的新闻法教育应更多地与传媒业界融合,让学生在实践中真正做到学以致用,主动了解传媒业界的典型案例,增强实践能力,以此培养能够适应和规避各种法律风险的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 李衍玲.新闻名誉侵权中“真实性证明”[J].当代传播,2003(06):64-66.

[2] 许超众.记者的法律素养与新闻报道侵权[J].青年记者,2017(6):56-57.

[3] 顾正.公众人物名誉权、隐私权与新闻监督权的冲突——对杨丽娟诉南方周末名誉侵权纠纷一案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0(31):275.

[4] 李激扬.论新闻名誉侵权[D].湘潭大学,2005.

[5] 李莹.新闻名誉侵权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云南大学,2012.

[6] 张红.事实陈述、意见表达与公益性言论保护——最高法院1993年《名誉权问题解答》第8条之检讨[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28(3):106-117.

[7] 任玥.新媒体的社会责任[D].山西大学,2011.

[8] 刘源源.大众媒体把关人的侵权责任研究[D].复旦大学,2011.

[9] 祝光.新闻名誉侵权纠纷成因浅析[J].新闻知识,2015(6):85.

[10] 黄瑚,等.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袁丽金(1993—),女,广东东莞人,硕士研究生,新闻传播学专业,研究方向:传播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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