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保障与治理创新研究

2020-09-26 16:48忻继红
文存阅刊 2020年13期
关键词:社会和谐治理

摘要:本文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治理创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民间参与三个方面阐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保障与治理创新。

关键词:社会;和谐;制度;治理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全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六个方面基本特征可以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进行解读,既可以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指向,也可以说是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因此极有必要将建设和谐社会的制度保障和治理创新作为一项重要的课题来研究。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保障

社会的和谐直观地表现为良好的秩序,而秩序是法制所维系的。法律是秩序的规则,人类的尊严和价值体现于对法律的遵循。法律是硬道理、硬要求,具有强制性,是最基本的政治底线,包括执政党、行政机关和社会公民在内,都必须自觉地、严格地按这个硬道理、硬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在日常的社会治理过程中必须做到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参政。

(一)依法执政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决定了实现依法治国最关键的问题是党必须做到依法执政。它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内在要求,是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的改革和新发展。实施依法执政,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程序化

程序化就是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经党内民主运转的结果必须上升到制度和法律来确认。善于将党的政治主张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

2、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根本依据和准绳,这是依法治国的核心精神。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3、善于运用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

党取得执政地位以来,在如何治国理政方面进行了不懈探索,有经验也有教训。由于历史上缺少民主法律传统,且依法治国方略时间较短,目前在实践中不习惯、不善于运用法律治国理政的情况还不同程度的存在。

(二)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就是行政主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推行公共行政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法律实施的活动。它强调行政机关行使其行政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依法行政也是依法治国在行政领域中的运用。依法行政既是一种活动,也是一种理念,它是以法律制度为媒介的;依法行政既是目标,也是过程,它贯穿于整个行政活动的始终。

(三)依法参政

依法参政是指公民依法参与政治。“公民”是人民的法律用语,他是政治参与(参政)的主体,与执政主体、行政主体相对应;“有序”的提法很重要,强调政治参与要依法进行,理性地、积极地、建设性地参与,以保证社会的和谐有序,是与无序的、消极的、破坏性的政治参与相区别、相对应的。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治理创新

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必须构建以人为本的社会稳定与平安发展机制,通过健全社会组织、完善社会治理、优化社会秩序,使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使社会安定团结。

(一)社会治理的理论内涵

治理创新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治理,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治理和管理在本质上的区别就在于治理更多地是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来完成社会的管理过程。社会治理理论的提出实际上是国家的权力向社会大众的回归,从这个意义上说,民间社会是治理的现实基础,没有一个健全和发达的民间社会,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社会治理。

(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

创新和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深入研究社会建设和治理规律,不断解决思想,创新管理方式,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健全社会治理格局,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建立健全社会治理机制。

据有关研究结果显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由十部分组成: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生产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利益群体多元化,客观上要加大对利益结构的协调力度,迫切需要一种新的治理机制出来承担重新整合社会的功能。

正是基于这种客观需要,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重点提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完善国家安全体制和国家安全战略,确保国家安全”。

(三)有中國特色的社会治理机制

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最终必须落实到治理机制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治理机制主要有:

1.社会保障机制。这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必要措施,是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保障的实质是公共福利计划,是政府为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劳动者和老、残、病失去劳动能力者或受灾及意外事故造成困难者,为确保其基本生活需要,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提供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健全的保障体系是经济发展的加速器,是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安全网和缓冲器,有利于解除群众的后顾之忧,改善人们的心理预期,增加消费,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增长。

2.社会监督机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与制约,确保权为民所用。否则会造成权力恶化,非但不能保障公民权利,反而会侵犯公民权利。监督机制主要有党内监督、人大政协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其中党内监督、是首要条件和根本保证。按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党内监督包括建立完善巡视制度、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民主评议制度、谈话诚勉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依法质询制度、问责制、罢免制及纪律检查体制等。

3.社会矛盾疏导机制。和谐社会必须是能有效化解内部矛盾的社会,必须建立健全矛盾疏导机制,以维护社会稳定。重点是两个方面:一是健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综合作用,依法、及时妥善处理各类人民内部矛盾。另一方面建立诸如心理咨询、社区援助、義工服务等常设社会矛盾疏导机制,及时排解人们的郁闷和心结,舒缓压力,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一些人由于个人泄愤而报复社会的恶性事件的发生。

4.社会公平调节机制。社会利益差距扩大、分配不公已成为影响稳定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建立公平调解机制,调整、缩小利益差距意义重大。在社会管理上通过分配政策和税收政策加大对收入差距的调控力度,调整利益分配格局,减少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不公平感。社会公平调节机制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个人劳动权利、受教育权利、职业选择权利等,不再受家庭背景、种族、性别及资本占有状况等因素的限制和影响,这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保证。

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民间参与

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和依托。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加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对于激发社会活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要作用。

(一)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凡适合社会组织承担的,都可以通过竞争性选择方式交给社会组织承担。

(二)实行社会组织直接登记

目前,我国社会组织既培育发展不足又规范管理不够,需要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前置审批外,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三)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

目前,一些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化倾向明显,政社不分、管办一体、责任不清,需要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要厘清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行政机关将适合行业协会商会行使的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协会商会要除去行政色彩,真正回归民间。行业协会商会必须设立独立账号,资产不明晰的要限期完成划分。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欲想实现其“和谐”的境界,必须要有充分有力的制度保障和符合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体制为依托,积极调动全社会的共同力量,将和谐社会真正推向前进。

作者简介:

忻继红(1976—),女,汉族,张家口铁建交通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支部副书记、工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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