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下如何平衡企业与职工的关系
——从劳动保障维权视角

2020-10-12 03:17卢雪娟
就业与保障 2020年12期
关键词:工资标准福州市仲裁

文/卢雪娟

从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显示,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和劳动就业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影响。以福州市为例,2020年第一季度的GDP同比下降3.8%。根据预测经济影响预算,在GDP下降0.5%~1%的条件下,城镇新增就业将减少100~200万人。据中国社科院、浙江大学与澎湃研究所在一项关于企业开工力的调查显示,为应对疫情危机,企业将减少用工,减少10%~30%用工的占调查企业的34.1%,减少30%以上用工的占受调查企业的14.3%。受此影响,出现数量不少的因涉及疫情(以下简称“涉疫”)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从涉疫劳动争议案件类型来看,主要集中在工资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争议上。如何审理好涉疫劳动争议案件,有效化解企业与职工之间的矛盾纠纷,实现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平衡值得探讨。笔者作为劳动保障维权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从劳动保障维权视角,作如下分析。

一、涉疫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基本原则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对大部分的企业生产经营产生了直接而深入的影响,劳动关系领域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在处理涉疫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应树立大局意识,妥善处理因疫情影响涉及的企业与职工的利益问题。一是要坚持平衡保护的原则,既要依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也要考虑到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提供生存和发展空间。二是要统一案件裁判尺度,加强人社部门与法院的裁审衔接工作,实现裁审法律适用衔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企业依法合规地行使用工管理权,引导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劳动保障维权部门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中,实现保障民生、稳定就业、企业生存和社会稳定之间互利共赢。

二、涉疫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具体措施与方法

(一)对于涉疫劳动争议,采取开辟“绿色通道”的方式,简化优化处理流程,尽量以柔性方式处理并化解涉及疫情劳动争议

以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的一起集体涉疫劳动争议案件为例。2020年3月底,45名员工因用人单位已数月未发工资,前来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窗口立案。据员工陈述,用人单位年前已承诺将在2月底结清拖欠的工资,如今已超过承诺期限,仍未兑现。数月未发工资,给员工生活带来严重影响。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了解情况后,立即启动“绿色通道”及时向企业法人了解情况。经沟通了解,因受疫情影响,该企业经营困难,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状况,且短时间内难以一次性付清。企业表示,希望复工复产企业恢复运转后再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本着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与员工共渡难关的原则,建议采取分期支付工资的方案,既能解决员工生活问题,同时也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帮助其顺利复工复产。双方在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下,签署了调解书,企业法人代表也表态愿意对工资分期支付承担连带责任,给员工吃下一颗定心丸。两个月过去后,该企业已正常生产经营,员工也回到了各自岗位上工作,拖欠的工资企业也正如期支付。

劳动保障维权部门在疫情期间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将本单位工作任务全面落实到位,积极促成企业与职工民主协商。一是加强政策的宣传引导,提升企业与职工沟通协商意愿;二是加强对企业与职工沟通协商的指导服务,包含相关政策的解释,协商内容、协商方式等方面的指导。通过民主协商,引导职工与企业在疫情的特殊时期能共担责任、同舟共济、共渡难关,尽力做到平衡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1]。

(二)统一涉疫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适用,统一裁审裁判尺度

疫情防控期间,人社部门、人民法院等均出台了一系列劳动保障政策文件,助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以及稳定劳动关系。实践中,部分法律政策理解不一、内容冲突,导致“同案不同裁”“裁审不一致”问题的出现。

为解决裁审工作存在的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各省、地市级人社部门与同级人民法院普遍联合下发实施意见,建立工作机制衔接制度。2020年4月,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统一涉疫情劳动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召开联席会议,拟出台《关于涉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若干问题的解答》,围绕涉疫劳动案件的主要类型及问题进行解答。该解答包括三大类问题:一是工资标准。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期间工资标准;劳动者因隔离治疗、医学观察以及政府实施其他隔离措施或紧急措施等导致无法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工资标准;福州市延迟复工期间等情形下的工资标准。二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处理方法。用人单位在隔离治疗、医学观察以及政府实施其他隔离措施或紧急措施期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未能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如何处理。三是其他因疫情出现的问题。如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如何处理;“共享用工”中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如前所述,涉疫劳动争议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工资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拟出台的《关于涉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若干问题的解答》,将有效解决劳动仲裁部门与人民法院在审理涉疫劳动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以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的一起涉疫案件为例:洪某为某商贸公司员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洪某月工资由固定工资、通话补贴及餐费补贴构成。2020年2月至3月期间,因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贸易公司要求洪某居家办公,但在支付上述两月工资时,只支付了固定工资,理由为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通话补贴以及餐费补贴系员工正常出勤上班情况下支付,上述2个月公司只要求洪某居家采取灵活形式工作,洪某虽已完成工作任务,但不应视为正常出勤上班,通话补贴以及餐费补贴不予支付。洪某于2020年5月向贸易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贸易公司补发工资。按照福州市政府文件要求,除特殊情形外,企业要复工复业的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企业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远程提供正常劳动的,除经双方协商一致另外约定工资标准外,应当按职工正常提供劳动的工资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洪某在疫情影响期间,根据商贸公司要求完成了所有工作任务,应视为正常出勤上班,商贸公司应按正常出勤时的工资标准向洪某支付工资。该案经审理后,裁决贸易公司支付洪某2020年2至3月工资差额。

劳动仲裁部门作为劳动保障维权的前端,法律法规政策统一适用的意义重大。一是裁审尺度的统一,能有效地降低企业或职工再次提起法院诉讼的数量,减少当事人的讼累。二是对于受疫情影响为维持企业生存需要通过减少员工工资支出、减少用工甚至是裁员等方式以降低经营成本的企业,通过对涉疫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正确解读,可以指导企业依法合规的与职工民主协商解决。三是法律法规政策的统一适用,可以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实现最大限度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三)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发挥拦水坝作用,将劳动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企业自发成立,容易发现内部用工问题,同时,也最快听到内部不和谐的声音,并将其化解在萌芽状态。仲裁机构要加强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以法制宣传为导向,更新理念,把预防争议发生作为化解纠纷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指导企业调委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本企业劳动争议的特点;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制度保障。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抓住时机,利用自身地位优势,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调解工作,这有利于在矛盾形成初期平复双方对立情绪,避免因矛盾激化或对立情绪升级导致产生社会矛盾。

三、结语

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发展、社会各方关系等方面造成了重大影响。作为一名人社部门的工作人员,如何平衡疫情影响下的劳资关系将成为阶段性重点工作。在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之间,要从长远角度考虑支持企业生存发展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之间的关联性,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助力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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