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已病、防未病”总要求下审计结果运用机制研究

2020-10-14 01:24李嘉荣丁显乔王继刚邓章林浩
大众科学·上旬 2020年6期
关键词:国家审计机制

李嘉荣 丁显乔 王继刚 邓章 林浩

摘 要: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监督系统之一,其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对审计事业发展和国家治理能力都将产生重要影响。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将有助于进一步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推动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本文基于“治已病、防未病”视角分析了当前审计结果运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的对策,以期更好地发挥审计推动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国家审计;治已病、防未病;审计结果;机制

一、“治已病,防未病”思想对审计结果运用的新要求

《黄帝内经》提出“是故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此之谓也”。医圣张仲景将“治已病、防未病”概述为“未病先防、有病早治、已病防变、病盛防危、新愈防复”五个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将“治已病、防未病”中医思想运用于国家治理,曾在考察长江生态环境治理时指出:“治好长江之病还是用老中医的办法,追根溯源、分类施策。开展生态大普查,系统梳理隐患和风险,对母亲河做一个大体检。祛风驱寒、舒筋活血、通络经脉,既治已病,也治未病,让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习近平总书记也要求审计机关开展常态化“经济体检”,不仅要“查病”,更要“治已病、[]防未病”,为新时代审计工作指明了方向,各级审计机关要着力构建“查”“治”“防”相统一的审计理念,推动审计结果有效运用。“查”就是要做到常态化审计与全方位揭示问题相结合,科学谋划和推进审计全覆盖,深挖病根,找准症结;“治”就是要做到微观查证与宏观研判相结合,围绕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宏观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对症下药,消除病灶;“防”就是要做到成果转化与标本兼治相结合,建立不同层级、不同项目间的审计成果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预防预警,对屡审屡犯和体制机制问题要推动完善相关体制机制和治理规则。

二、审计结果运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够到位。当前部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及审计决定下达的处理意见重视程度不够,整改不到位,没有从根本上查找原因、完善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致使“屡审屡犯、屡犯屡审”问题突出。

(二)审计移送事项调查处理不够到位。我国审计法规定,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不属国家审计机关处理的事项,审计机关需要依法移送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但当前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往往得不到相关主管机关有效调查处理,严重影响了国家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审计报告事项未得到及时有效采纳。根据现行制度规定,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除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外,还应当以适当形式向当地审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等机关报告。但目前审计机关报送的相关审计结果因质量不高,宏观性、普遍性、针对性不够强及领导期望值等原因,往往得不到领导的重视和认可,影响了审计参谋助手作用的发挥。

(四)审计结果公告推进缓慢。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可以倒逼相关单位加强审计结果利用。我国审计法虽未强制要求国家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必须进行公告,但近年来各级审计机关积极探索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取得了较好成效。目前,各地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良莠不齐,有的采取选择性公开,有的仅进行审前公告,审计结果并未公开;公告范围局限性大,审计公告的力度有限,难以满足社会公众对审计结果的需求。审计结果公开不够,没有很好利用公告平台提升审计社会效果,难以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审计结果利用的再监督作用。

三、审计结果运用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审计整改工作机制不够完善。有的单位对审计工作认识不到位,存在抵触情绪,对审计整改被动应付;有的单位对审计整改重视不够,对审计结果反映的问题不作深入分析,就问题改问题;有的单位把问题部分整改代替全部整改,以单个问题纠正代替制度完善,有的单位甚至存在“屡审屡犯,屡犯屡审”现象。现行法规制度对审计揭示和反映的各类问题哪些需要整改、如何进行整改、怎样才算整改等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各地审计机关评价检查标准也不一致,审计整改工作存在很大的主观性、随意性。部分审计人员重查找问题,轻成果管理,督促被审计单位彻底整改解决问题的少。多数地方党委、政府虽然出台了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但缺乏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相关手段和机制,对审计整改程度、整改进度等缺乏有效监督,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未严肃执纪问责。

(二)审计结果利用贯通机制不够完善。当前,审计机关形成案件线索移送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被动查处的多,但受审计人员专业知识、技术手段、思维习惯等的限制,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往往达不到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条件,导致移送案件立案率不高,未形成监督合力。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有效利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信息、成果不多,查处案件过程中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提前参与的少,工作协作有待加强。审计机关与巡视巡察机构在计划拟定、信息共享、成果共用等方面尚处于探索规范时期,沟通协作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资源整合利用还不够充分,监督合力还未有效形成,导致有的地方审计机关与巡视巡察机构重复监督情况时有发生。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对审计机关提请协助事项和移送处理事项重视程度不够,态度不够积极主动。有的地方审计机关与相关单位建立的协作配合机制多数停留在纸上,实际工作中彼此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查处等方面衔接也不够通畅。

(三)审计结果报告机制不够完善。目前,我国除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需要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外,其他类型的审计项目在实施结束后,審计机关通常只是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调查报告,相关审计法规并未明确要求项目实施结束后要组织召开会议通报或反馈审计结果,而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后,出于种种原因,仅有较小范围的人员知悉审计结果。相关法规制度对哪些审计结果报告当地审计委员会、哪些审计结果报告人大常委会、哪些审计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以什么样的形式报告、什么时间报告等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各地审计机关做法也不一。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参差不齐,有的地方审计机关对相关审计项目应公开不公开,有的对审计结果采取选择性公开,没有很好回应社会群众对审计工作的关切。

(四)审计质量不高影响了审计结果运用。近年来,审计工作范围不断拓展,审计内容不断增加,交办事项越来越多,特别是在审计全覆盖的新常态下,审计项目数量激增,各级审计机关普遍面临“人少事多”的境况,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导致审计项目质量难以保证。加之部分审计人员知识结构单一,宏观意识、全局观念不强,分析问题、认识问题站位不高,习惯于传统的审计方式和方法,满足于既有的工作经验和模式,往往 “就审计而审计”,对一些问题缺乏主动性、系统性和创造性思考,揭示问题过于简单表面,达不到结果运用者的期望。审计机关内部审计质量“三级复核”制度落实也不到位,部分审理、检查、复核人员责任心不够强,导致对审计成果质量把关不严。部分审计机关因缺乏审计信息反馈平台及整合沟通机制,不能将审计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综合分析,提炼出普遍性、倾向性、体制性问题,未对问题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进行相关评估预测,审计结果未能通过有效的分析转化为可用资源,造成审计结果的浪费。

四、“治已病、防未病”总要求下建立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的对策

(一)建立完善落实审计整改工作机制。一是深化审计整改工作认识。审计机关要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宣传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提高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对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认识,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二是明确审计整改工作要求。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审计决定做出的处理意见、审计提出的建议意见等必须明确具体,可操作性要强,便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及时整改。三是强化审计整改跟踪督促。被审计单位要建立审计整改工作机制,落实审计整改责任,明確专门机构和人员适时了解整改工作动态,及时研究解决审计整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各级审计机关要将审计整改工作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专门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审计项目实施部门要加强对审计整改过程的指导,并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考核机制,确保各项审计整改任务落到实处。四是完善审计整改问责机制。各级审计机关应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制定出台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将审计整改纳入当地对相关单位进行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弄虚作假整改的,应加大处理处罚力度,直至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执纪问责。

(二)建立完善审计结果利用贯通机制。一是建立完善审计机关与司法机关的结果利用贯通机制。审计机关可邀请司法机关归类讲解涉嫌犯罪问题线索查证标准、构成要件以及证据获取等知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部分涉嫌犯罪疑难问题线索,可请司法机关派员提前介入。二是建立完善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的结果利用贯通机制。审计机关可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审计移送案件线索查证指导,提高问题线索的查证质量;要推动将审计机关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问题线索查处结果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年度综合考核指标之一;审计机关在查证案件线索的过程中,可商请利用纪检监察机关手段,寻求案件突破。三是建立完善审计机关与巡视巡察机构的结果利用贯通机制。各级审计机关与当地巡视巡察机构应建立完善贯通机制,定期沟通情况,互通结果信息,并将部分情况纳入各自工作重点,起到“经济体检”与“政治体检”相得益彰的作用。四是建立完善审计机关与行业监管部门的结果利用贯通机制。审计机关与行业监管部门的结果利用贯通主要体现在项目审计、信息共享、计划任务、事项会商、考核参考、整改反馈等方面。如人事部门可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促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有效利用。

(三)建立完善审计结果报告利用机制。审计结果除需要向被审计单位反馈并责成其整改外,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以一定方式告知上级有关机关、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社会公众等方面,以利于审计结果的全面运用。一是建立完善审计结果报送制度。目前审计结果报送制度各地做法不一,各级审计机关应尽快对审计结果报送的范围、对象、内容、方式等进行明确,避免重复报送和报送的内容和标准不一致。二是建立完善审计结果通报制度。审计机关应将审计结果在被审计单位一定层级人员范围内进行通报,以及将审计结果向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通报。三是建立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审计机关可及时公告审计项目审计结果,倒逼被监督者实现“边审边改”、“即整即改”与“持续整改”,有助于充分发挥审计结果公告的信号传递效用,有利于把“权力”放在“阳光”下,充分发挥审计的威慑作用。

(四)建立完善审计结果质量考核评价机制。审计要发挥“经济体检”的作用,首先必须准确查病、全面查病,保证审计结果精准。为此,各级审计机关需要建立完善审计结果质量考核评价机制。一是加强审计人员能力提升。针对当前一些审计人员审计理念滞后、全局观念不强、审计相关知识局限等问题,各级审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审计人员审计能力。二是准确把握结果使用者的期望。审计机关必须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指导思想,审计人员应提前了解知悉审计结果使用者的要求和期望。三是不断推进审计成果综合加工。审计机关要注重加强审计成果的综合加工,更多揭示宏观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障碍,使审计结果有用可用。四是强化审计结果质量考核评价。当前多数审计机关审计质量考核评价指标设置主要是从审计报告、审计信息、问题线索以及审计创新方面对审计结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应着眼于审计结果的运用,将纪委监委、组织人事、行业监管部门等对审计结果的利用纳入评价体系,作为加分项。同时,要将审计质量考评结果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绩效考核相挂钩,倒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提升审计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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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淑芬.审计整改落实困难的现状分析及对策[J].对外经贸,2016(11):151-152.

基金项目:重庆市审计局“‘治已病、防未病总要求下审计结果运用机制研究”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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