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难民危机的困境与对策

2020-10-21 12:16任雅静
青年生活 2020年17期

摘要:难民问题原因复杂,国际影响巨大,如何为难民提供行之有效的保护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社会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本文以欧洲难民危机为视角,通过分析难民涌入带来的问题、难民保护现状和当前难民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难民保护的建议,以期为国际社会解决相关问题提供思路。

关键词:难民危机;难民保护;国际责任

引言

2010年底爆发的“阿拉伯之春”使得大批难民从叙利亚、利比亚等中东、北非地区涌入欧盟各国寻求居留,特别是自2015年上半年开始,叙利亚内战持续扩大、伊斯兰国极端组织活动愈发猖獗,使得离家逃难的民众数量持续增长,欧洲难民危机愈演愈烈。妥善解决难民危机,维护社会稳定,已经成为欧洲各国亟需解决的难题。

一、欧洲难民涌入带来的问题

首先,大批难民涌入欧洲,已经成为欧洲政局稳定和社会安全的一大威胁。以德国为例,2015年欧洲难民危机爆发后,难民的涌入给德国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包括难民犯罪、因宗教信仰不同引发的社会矛盾以及因为难民的涌入可能会加剧社会分裂问题。其次,由于涌入国政府及民间组织并没有对难民的涌入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使得欧洲国家对于难民的接纳显得动力不足。此外,难民涌入一国境内,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占用其国内资源,也引发其国民的连连抗议。

二、难民保护现状

(一)难民保护的国际法依据

因专门保护难民的公约以1945年《联合国宪章》、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全面保护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国际文件为基础而制定,所以难民问题自然也就成为国际人权问题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分支。因此,在原籍国捍卫人权,对预防和解决难民危机来说都是关键,而对庇护国而言,尊重人权也应成为难民保护的基本准则。[1]

此外,1951年7月28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是目前为止最重要的保护难民的公约。为了应对全球难民保护所产生的的新情况,1966年经联合国大会加以注意,《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应运而生。

(二)难民署对难民的保护

难民署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保护和援助难民,期望通过难民署的保护使得难民的权利、安全和福利按照国际标准得到保障。此外,难民署工作的最终目标是通过难民署的协调与帮助得以重新安置难民,包括自愿遣返、就地安置和安置到第三国。难民署经过多年的实践为其自身积累了一套相对完善的难民救助体系。多年的实践表明,难民署在难民事务的处理中扮演着组织、协调和监督的重要角色。这种地位不仅获得了有关难民的国际公约或协定之缔约国的认可,也得到非缔约国的接受。[2]

三、难民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难民保护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14条第1款:“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难民安置作为一项人道主义救助措施, 实施主体主要是国家,但是,当一国利益由于难民的涌入而遭受损失时,该国是否有权利拒绝难民的进入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3]

难民涌入除了会给国家经济、文化和社会秩序等方面带来压力外,在恐怖组织猖獗的现状下,若恐怖分子伪装成难民潜入欧洲,则会对国家安全造成难以预估的损害。国家安全与难民人权如何平衡,是解决难民危机亟需解答的问题。作为主权国家,对难民施以人道主义救援既是各国的义务也是各国的责任。因此,在不损害本国国民利益的前提下,适当接受难民并给予必要的援助,是主权国家适当履行国际责任和义务的体现。与之相对,以损害本国国民利益或是降低本国国民福利待遇为代价进行援助活动,也必然会招致其国民的强烈反对。

(二)难民署的保护有限

(1)难民署的行动缺乏强制力

难民署作为一个具有很强操作性要求的机构,需要深入实际履行保护难民的职责,虽然其行动已取得其缔约国和诸多非缔约国的认可,但其行动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必须依靠国家间的配合才能完成难民保护的工作。例如,在难民署对难民进行第三国重新安置的过程中,由于一些国家只接受符合其本国要求的特定難民,此时的难民安置行动也只能通过与该国家进行协调推进,安置行动的难度可想而知。

(2)资金支持的不确定性

难民署作为联合国的附属机构,其活动经费来源于联合国大会的资金支持和公私捐赠,主权国家对难民署的捐赠仅出于道义上的考量而非国家财政的专项资金,因而难民署所获得的捐赠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

(三)对难民妇女缺乏特殊保护

在难民群体中,妇女经常是受伤害最大的群体。在难民大量涌入的情形下,欧洲各国在各个方面都承担着巨大的压力,很多地方的物质供给都出现了问题,在此种情况下,为难民妇女提供有效的保护似乎更加困难。在迁移至欧洲的路途中,常常充斥着暴力和性侵害的威胁,即便抵达欧洲大陆,由于法律缺失和文化差异,暴力和性侵害的威胁仍然不可避免。

四、难民保护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强调主权国家的国际责任

首先,主权国家要充分认识到此问题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不逃避应当履行的国际责任;其次,主权国家应尊重国际法相关规定,依据国际法所确立的准则进行难民保护工作,在进行难民保护活动时如发现相关规定存在缺失,在与国际社会沟通的同时,促进国内立法,以国内法弥补国际法存在的不足。

(二)充分发挥难民署的作用

主权国家要积极配合难民署的行动,尤其是在难民重新安置的问题上,要给予难民署充分的理解和支持,各国要加强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和其他部门与难民署的联系以便充分发挥难民署的作用。此外,富有余力的主权国家可以将对难民署的资金捐助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化,为难民署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

(三)加强对难民妇女的保护

各国可以通过严厉打击贩卖难民妇女犯罪、强迫难民妇女卖淫的的方式,切实保障难民妇女的人身安全。此外,政府还可以开展妇女能力培训活动以提高其工作技能,通过向难民妇女提供工作机会,最终实现难民妇女精神世界和物质世界的真正独立。

参考文献

[1]梁淑英.国际难民法[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2

[2]梁淑英.国际难民法[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317

[3]顾炜成.论难民的国际法保护困境与出路[J].法制与社会,2016,7(上)

作者简介:任雅静(1995.04-),女,汉族,籍贯河南省洛阳市,现就读于西北大学法学院2018级法律(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