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链内部特征与混合所有制改革

2020-10-26 09:19王世强
产业经济评论 2020年4期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改革

摘 要:本文基于产业链研究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最优民营化相关问题,考虑上游混合寡头竞争以及下游市场不同竞争程度,同时上游民营企业可分属国内外企业,由此分析产业链内部相关特征对最优民营化程度与社会福利的影响。结论表明,首先,无论产业链内部属性如何,最优民营化程度都可取到内点解,政府将兼顾国有企业公益性与民营竞争者高效率。其次,最优民营化程度随下游市场竞争程度变化,其趋势因上游民营企业属性不同而相反:当上游民营企业为本国企业时,其随下游市场竞争程度增大而增大,反之,当上游民营企业为外国企业时其随下游市场竞争程度增大而减小。此外,与外国民营企业成本差距较小时,本国民营企业对应更高社会福利。本文选取最优民营化需的选取综合产业链内部各相关特征,并鼓励企业进行创新与技术升级,同时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在技术水平差距较小时,给予不同属性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竞争的相同考虑。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改革;本国企业;外国企业;下游市场竞争

一、引言与文献

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当下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与前进方向。其中,作为优先改革的重要对象,在竞争性行业中合理推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的进行是增强我国国有经济活力、深度融合优秀民营资本,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的重要途径(任永强和张秀生,2016)。从这些国有企业的角度来看,通过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民营资本,可不断完善公司自身的治理水平,是培育我国世界一流企业的关键,这有助于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与此同时,当下我国众多国有企业在自身所处的产业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并大量存在于上游的生产市场之中(皮建才和赵润之,2018),与民营竞争者一起,为下游市场提供生产与销售所需的原料。

具体到下游市场,因商品品牌、消费者偏好或者地理等因素的差异,不同零售商的终端产品间常常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性(Heywood et al., 2018)下游企业市场势力的强弱,对应着下游市场的不同竞争程度,其直接影响了市场中零售商获取利润的能力,并通过批发价格等纵向因素再向上传导到上游市场,对上游企业相应的生产和销售决策造成影响(叶光亮和王世强,2020)。

此外,当国有企业面临的民营竞争者属性发生变化时,社会福利的组成会发生相应改变。具体而言,若涉及到跨国竞争,民营竞争者中出现外国企业,则本国的社会福利不包含其利润(徐璐和叶光亮,2018);反之,若上游市场的竞争仅限于封闭经济内部,民营竞争者皆为本国企业,则社会福利为整个产业的福利。因此,上游市场中民营竞争者的属性会直接影响国有企业的策略,进而影响最优的民营资本比例,最终关系到政府在改革过程中具体决策的选取。实际上,在坚持改革开放、积极引入外资的当下,外国生产企业进入我国市场已成常态化,成为市场中国有企业的有力竞争者。

综合以上讨论,在竞争性的上游市场中,面临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竞争,政府为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时,如何优化民营化程度以最大化社会福利?产业链内部的相关特征(如民营竞争者自身特征、终端市场竞争程度等)会对政府选取最优民营化程度造成何种影响?此外,当国有企业面临的民营竞争者为外国企业时,所得结论会如何变化?这一系列问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1,与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相关工作关联密切,但目前尚未在研究中得到较好的回答。

在学术研究方面,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问题与产业经济学中混合寡头(Mixed Oligopoly)领域的研究工作紧密相连。最优民营化的选取问题是混合寡头领域的研究重点。追溯以往研究,Matsumura(1998)作为领域内开创性研究成果,首次在混合寡头模型中探讨部分民营化问题。文章发现最优民营化问题可能存在内点解,这说明对于政府而言,将国有企业进行完全民营化或者完全国有化都并非是最优结果。由于涉及到重大现实问题,国内学者对此领域同样进行了广泛关注。在代表性成果中,孙群燕等(2004)对混合寡头竞争中国有股份比重的最优选择进行了研究;叶光亮和邓国营(2010)则研究了部分民营化和关税问题之间的关系。在产业链与部分民营化问题的结合研究中,Wu et al.(2016)讨论了一家外国上游垄断企业和下游寡头竞争,而未对上游混合寡头竞争进行刻画;Yang et al.(2014)分析了上游竞争,却未考虑上游民营企业分属国内外时的不同情形。

本文构建理论模型,在产业链上游生产市场中引入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混合寡头竞争,并从民营竞争者的不同属性出发,考虑上游民营企业可分属本国与外国企业;同时,在下游市场中考虑终端产品存在差异化,用差异化程度的强弱来反映出下游市场的不同竞争程度。本文重要贡献在于较为全面详尽地分析了产业链内部特征对最优民营化选取问题带来的影响。具体而言,首先,本文分析了上游民营竞争者生产效率在此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其次,区别于以往文献,本文不仅在上游市场中引入了国有企业与本国民营企业的竞争,而且还讨论了开放经济下当民营竞争者成为外国企业后的情形,并对两种情形下最优民营化程度和社会福利等问题进行了比较与分析。最后,本文还考虑了下游市场产品间差异性的连续变化过程,其拟合了下游市场的不同竞争程度,并结合上游市场民营企业的两种不同情形,分析其对政府选择最优民营化程度带來的具体影响。

文章研究发现,当上游市场存在竞争时,无论民营竞争者是本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政府在选择最优民营化程度时,都会在国有企业的公益性高产能与民营企业的低成本高效生产之间取得平衡,两种效应各有优势,二者中任意一方都无法严格占优另一方,促成均衡的部分民营化程度对应着优化的社会福利。同时,下游市场竞争程度会直接影响最优民营化程度的选取,而且当上游民营企业分属国内外时,所得最优民营化程度和下游市场竞争程度变化的趋势完全相反:当上游民营企业为本国企业时,最优民营化程度最大化整个产业的福利,其随下游市场竞争程度增大而增大;相反的,当上游民营企业为外国企业时,政府需考虑外国企业所带来的利润流出效应,此时变化趋势发生逆转,最优民营化程度随着下游市场竞争程度增大反而减小。对两种情形的均衡进行比较发现,存在上游国内外民营企业间成本差距的临界值,当国内民营竞争者相比于国外竞争成本差距较小时,民营竞争者为国内企业时政府所选取的最优民营化程度与对应的社会福利更大,反之,则民营竞争者为外国企业时更大。

本文研究表明,最优民营化程度的选取依赖于产业链内部整体结构因素,诸如上游民营竞争者的属性(国内与国外)、民营竞争者成本相对优势程度的大小、下游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都会对此问题产生重要影响,政府需对相关因素加以综合,方能选取最优民营化程度,进而更好地服务于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二、基本模型

下游市场由两家中间品再加工与销售的企业a和b组成,两家下游企业通过购买上游市场的产品,对其进行再加工,然后将终端商品出售给消费者。本文设定上游原材料总量与下游终端产品总量之间满足一对一的关系2。由于对本文所得结论不造成本质影响,因此本文设定两家下游企业的生产再加工成本为0。为拟合下游市场不同竞争程度,本文考虑下游终端商品存在差异性(Singh & Vives,1984; Faulí-Oller & Sandonís, 2002),下游市场有一个代表性消费者(a representative consumer),其总效用函数为(Singh & Vives,1984; Faulí-Oller & Sandonís, 2002):

对(12)式最优部分民营化程度进行分析可得如下命题:

命题1:在上游混合寡头竞争、下游进行产品差异化竞争的产业链结构中,最优部分民营化程度使得改革后上游国有企业目标介于纯逐利性与纯公益性之间。

证明:见附录2。

命题1说明,政府在最大化社会福利时,所选最优比例使得国有企业既非纯公益性导向,又非纯利润导向,这背后的逻辑是政府会考量上游国有企业的公益性目标与上游市场中民营竞争者的低成本高效率。

本模型在上游市场加入了生产成本更低的民营竞争者,从生产效率而言,民营企业更高效,可以更好地降低社会生产成本。但民营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使得自身的生产量往往低于社会福利最优水平。若选择为1的民营化程度,上游国有企业成为纯民营企业,整个上游市场逐利性过强,导致产能不足,反而无法最大化社会福利,造成中间品供给市场的不充分。与此同时,若选择为0的民营化程度,因国有企业较低的生产效率,导致潜在低效产能过剩的问题,对提高社会福利同样不利。

因此,政府在上述两种效应之间选取平衡,这样既可以控制国有企业产量,防止低效过剩产能的出现,将产业链上游的部分生产任务让渡给效率更高的民营企业,同时保障国有企业一定程度的公益性,使得其最终的产量水平可以抑制终端产品价格过高,满足消费者需求,提升消费者福利。基于此,最优的民营化程度可以取到内点解。实际上,此时进入国有企业的民营资本起到了“润滑剂”和“支点”的作用,促成了上游的合理市场结构与资本构成,保障了社会福利可以得到有效优化。

接着对(12)式最优民营化程度进行静态分析可得如下命题:

命题2:当上游市场中的民营企业为本国企业时,国有企业的最优民营化程度随着下游市场竞争程度增大而增大。

证明:见附录3。

命题2的逻辑在于,随着终端产品差异化程度的增大(r减小),下游企业所具有的市场势力也增大,两家下游企业之间的竞争程度越来越弱,而自身的定价能力越来越强。此时降低民营化程度,可以强化上游国有企业的公益性目标,进而扩大上游市场产出,直接压低上游市场的批发价格,降低下游企业经营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下游市场的终端产品价格,起到提升消费者福利的作用,进而增加社会总福利。

命题2说明,上游市场最优民营化程度的选取与下游市场的竞争程度是紧密关联的,其变化趋势与下游竞争程度之间满足严格单调递增的关系,这直接表明了上游民营化程度的决定因素并不只局限于上游生产企业之间的竞争,下游市场同样会对上游造成影响。命题2为涉及产业链上游市场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了理论支持,说明了政策制定与市场整体结构的重要联系。

结合命题1与命题2可以说明,在竞争性市场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进行过程中,国有资本中引入民营资本的分析需从多个角度出发。政府作为决策者,一方面需要重点关注市场内国有企业横向民营竞争者的效率,从社会福利角度选取高效率与公益性目标的平衡,另一方面还需关注纵向市场的结构和国有企业次一级市场中的企业竞争程度,这样方能对整个产业链中相关因素加以兼顾,设计最优改革方案,为国有企业选定优化的民营化程度,让民营资本的作用得到合理有效发挥。

四、拓展模型:上游民营企业为外国企业

对(16)式上游民营企业为外国企业时国有企业的最优民营化比例进行分析,可得如下命题:

命题3:当上游市场竞争中民营竞争者为外国民营企业时,产业链中上游国有企业的最优民营化程度使得改革后上游国有企业目标介于纯逐利性与纯公益性之间。

证明:类似于命题1,从略。

命题3说明,当上游民营企业不再是本国企业而是外国企业,其利润不再计入本国社会福利,最优的民营化程度仍介于0和1之间,即在上游市场中民营竞争者的属性改变并不改变命题1的核心结论。政府在选取最优民营化程度进而最大化社会福利时,仍在本国国有企业的公益性和外国民营企業更高的生产效率之间进行权衡。

與命题1上游民营企业为本国企业时最优民营化程度为内点解的逻辑有所区别的是,当上游民营企业为外国企业时,虽然外国企业会带来本国福利部分流出的效应,这使得政府选取国有企业公益性目标的动机会相应更强,通过较高产量弱化此效应。但若采取纯国有化,其单纯的公益性导向使得国有企业所承担的产量较大,导致的结果是高成本低效产能过大,而低成本优势产能不足,反而促成了较大的社会总成本,进而不利于本国社会福利的提升。同时,如采取纯民营化,上游企业目标逐利性过强,导致国有企业产量不足,尤其是在民营企业为外国企业时,因较大成本差距,国有企业的纯民营化会导致产业福利流出过多,同时国有企业严重产能不足,无法满足下游市场需求。此时,若适当降低民营化程度,可以提升国有企业公益性趋向,进而扩大产量,一定程度上适度压低外国企业产量,保证足够产能水平,起到保留更多国内社会福利的作用,进而对提升本国社会福利有利。

综合以上两点可得,即使是考虑上游民营企业为外国企业,其导致产业福利流出效应一定程度提升了政府调控国有企业公益性的趋向,但更高效的生产效率在提升社会福利中的作用仍不可忽视,民营资本所带来的适度逐利性同样符合政府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起到平衡(本国)国有企业与外国民营企业的作用,进而可得最优的民营化程度取到内点解。改革完成后,国有企业的最大化目标将介于纯公益性与纯逐利性之间。

进一步对(16)式上游民营企业为外国企业时的最优民营化程度进行静态分析,可得如下命题:

命题4:当上游市场中的民营企业为外国企业时,国有企业的最优民营化程度随着下游市场竞争程度增大而减小。

证明:类似于命题2,从略。

命题4所得结论与命题2相反,即当上游民营企业为外国企业时,对应的最优民营化程度随着下游市场竞争程度变化的趋势与上游民营企业为国内企业时恰好完全相反。拓展模型考虑上游市场涉及跨国竞争,彻底改变了基本模型的结论。

命题4的逻辑在于,随着r的减小,下游产品之间差异化逐步增强,下游市场竞争程度减小,两家下游企业的市场势力逐步变大。对下游企业而言,其好处在于增加了自身的定价权和逐利能力。此时本国社会福利不包含上游外国企业的利润,下游市场竞争的减弱相对弱化了产业福利通过上游市场流向国外的趋势,让更多产业利润留在下游市场,进而减弱了政府需要提高国有企业公益性趋向来减少产业总福利流出的动机。所以下游市场竞争程度越强,政府为上游国有企业选取最优民营化比例的动机便越弱,促成的是公益性目标的比例相应减小,进而使得最优的民营化比例随着下游市场竞争程度的增大而单调减小。所以命题4所得结论与命题2中上游民营企业为本国企业时的情形恰好相反。

命题2和命题4说明,首先,下游终端产品的差异化程度会改变下游市场的竞争程度,其直接改变了下游企业的逐利能力,然后再通过批发价格和中间品产量将其作用向上传达到上游市场,进而对上游市场最优民营化的选取产生直接影响。同时,随着上游民营化企业属性的改变,社会福利的组成方式发生相应改变,导致政府目标的直接改变,最终使得最优民营化程度随着下游产品差异化程度的变化趋势是不同的。因此,政府决策部门在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与分析时,不仅需要兼顾上游和下游市场的各个因素,同时还需要对与国有企业竞争的民营企业属性加以考虑与分析,背后的工作机制与运行逻辑直接决定了不同情形下最优民营化程度的选取,使得产业链相关因素对民营化程度选取的具体影响发生改变。

接下来对上游民营企业分属国内外企业时对应的两个最优民营化程度进行比较,可得如下命题:

命题5:存在上游本国民营企业与外国民营企业成本差距的临界值,当本国民营企业成本与外国民营企业成本差距较小时,上游市场民营企业为本国企业对应的最优民营化程度较大;反之,则上游市场民营企业为外国民营企业对应的最优民营化程度较大。

证明:见附录4。

实际上,有如下三方面作用促成了命题5的结论。

首先,如上文所述,政府在选取最优民营化程度时,无论上游民营企业是本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都因民营竞争者有着成本更低、更高效的生产技术,进而选择居中的民营化程度以最大化社会福利,在国有企业的公益性与民营企业的高效率之间取到平衡,保证国有企业产能的合理性。其次,当上游民营企业为外国企业时,因为其利润不计入本国社会福利,政府在选取民营化程度时更趋向于强化国有企业的公益性,减少(本国)民营资本的进入比例,借此来降低外国企业的产出,减少产业福利从上游市场的流出,以促进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因此相对而言这一方面的作用趋于减小上游民营企业是外国企业时对应的最优民营化程度。此外,还需注意的一个作用是,本研究考虑外国企业的生产方式更加高效,其单位生产成本低于本国民营企业,因此,引入外国民营企业参与上游市场竞争可以更好地促进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所以适度增加民营化比例可以进一步降低社会生产成本,进而提升社会福利。因此,这一方面的作用趋于增大上游民营企业是外国企业时对应的最优民营化程度。

为了更加直观地体现命题5中两种情形下最优民营化比较的内容,并反映出命题2与命题4对两种情形下最优民营化比例随差异化程度变化的情形,同时对所得结论进行检验,此处对上述命题的相关结果进行相关数值模拟,进而可得如图1组图:

接下来进行福利分析。对两种情形下最优化的社会福利进行比较,可得如下命题:

命题6:存在上游本国民营企业与外国民营企业成本差距的临界值,当本国民营企业成本与外国民营企业成本差距较小时,上游市场民营企业为本国企业对应的最优社会福利较大;反之,则上游市场民营企业为外国民营企业对应的最优社会福利较大。

证明:见附录5。

命题6说明,上游市场民营竞争者是哪种类型企业(本国或外国)可以对应更高的社会福利,需要对两种民营企业之间的成本差距加以重点关注。同时注意到当民营企业为外国企业时,其利润不再计入本国社会福利。因此,当本国企业与外国企业成本差距较小时,上游市场民营企业为外国企业时可以带来更高效、更低成本生产方式的优势便不再明显,因此,本国民营企业即使生产效率相对低下,仍可以产生更高的社会福利。相反的,当本国民营企业的成本相比外国民营企业较高,即外国民营企业的生产技术优势较大时,本国民营企业对社会福利的积极作用远不如外国企业,因此即使此时外国民营企业的利润不再计入本国社会福利,同时外国民营企业因为较强技术优势进而可以带走较多产业福利,但其对本国社会福利的提升作用更加明显。

具体说来,命题6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当本国民营企业相比于外国民营企业的成本劣势较小时,其对应更高的社会福利,这表明了本国民营企业即使是相比于外国企业存在成本劣势,对优化社会福利的提升仍可具有有效性。第二,成本是影响社会福利优化的关键因素,当本国民营企业的成本劣势相比于外国民营企业较大时,即使外国企业导致了本国福利的流出,而且优势越大可带走的利润越多,但此时外国企业的成本优势足够明显,使得允许优秀外资参与上游市场竞争带来的社会福利改进更大。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说明,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大力进行的当下,政府一方面要促进合理的市场竞争,吸引生产效率更高的民营企业,使其参与到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中。从民营竞争者属性出发,在积极引导高效外国企业参与竞争的同时,也需要给予本国优势民营企业足够的选择权与参与权,规范市场竞争机制,促成相关政策的普惠性,并借此来刺激本国民营企业进一步提升自身制造水平与工艺。另一方面,在国有资本中合理引入民营资本,调整国有企业资本组成,同时要保有改革后企业合适的国有资本比例,以保障公益性目标的足量实现,积极发挥国有企业的作用,最终使得优化的民营化程度对应合理的、高效的产能水平,进而一方面利用民营企业更高效生产的技术优势节省社会生产的总成本,另一方面保障产品足量投入市场,稳定市场价格水平,从这两个方面共同促进消费者权益与整个社会的福利的全面提升。

五、总结与政策建议

加速推动竞争性行业中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的进行,可以进一步改善我国国有企业的运营状况,有机结合民营资本与国有资本各自所特有的优势,为进一步释放我国经济活力做出重要贡献。与此同时,产业链结构与企业属性等相关因素会改变产业福利的分配与流动,以及整个产业的逐利能力,进而影响混合所有制企业与政府相应的决策。基于相关问题,本文构建理论模型,在产业链构架下讨论最优民营化程度相关问题。

本文发现,上游民营企业的高效生产方式是影响最优民营化程度选取的关键因素,政府在上游国有企业公益性目标与民营企业高效生产之间选取平衡,选择恰当的民营资本比例,促成合理产能,起到最大化社会福利的作用。无论民营企业属性如何,该结论都不发生改变。其次,下游市场产品差异化程度会影响下游市场竞争程度,其改变了企业盈利能力,进而影响相关企业决策动机,对最优民营化程度造成影響。同时,上游民营企业属性会通过改变产业内福利流向与组成,导致不同情况下最优民营化程度的差别。具体而言,当上游民营企业分属国内外企业时,最优民营化随下游市场竞争程度变化的趋势完全相反。最后,本国民营企业与外国民营企业都可能促成更高的社会福利,当本国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的技术水平差距较小从而成本类似时,应给予所有属性民营企业参与上游市场竞争的相同考虑。

在我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正如火如荼进行的当下,本文所得结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政策启示。第一,当前较多国有企业处于上下游产业链中,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工作中,对有关国有企业最优民营比例的选取还需全局考虑纵向市场结构中的综合因素,一方面从国有企业竞争对手出发,对民营竞争者的生产效率和其属性加以重点考虑,另一方面着重考虑下游市场,其竞争程度等因素可影响产业逐利能力和消费者福利,而整个产业链不可分割,民营资本在国有企业中的最优水平同样会受到下游市场影响。第二,要维持良好的公平市场竞争环境与秩序,促成相关政策的普惠性。当潜在的若干民营竞争者效率较为趋同时,政策导向上对相关民营企业应一视同仁,在积极吸纳外国竞争企业的同时,也给予本国民营企业足够的市场竞争参与权。政策的导向性对民营化程度的选取和产业福利传导与流动等都有着至关重要影响,进而最终影响整个社会的福利,并长期影响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第三,技术与效率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作用至关重要,是混合所有制改革成功的关键因素。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扶持,加强对专利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升级改造,尤其是处于创新发展阶段、未来具有较大潜力的民营企业,更应保障其研发与创新动机,并鼓励相关企业合理进行技术成果转化,反过来进一步刺激自身创新动机,利用先进技术积极投入到与国有企业的合理市场竞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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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rinsic Characteristics of an Industry Chain and Mixed Ownership Reform

WANG Shi-qiang

(Insititute of Economics,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0836, China)

Abstrac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issue of mixed ownership reform and optimal privatization in an industry chain, considers a mixed-oligopoly upstream market where the private firm can be either domestic or foreign, with a downstream market of product differentiation, and analyzes influence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is vertical chain on the choice of optimal privatization level and the associated social welfare. We find that the optimal privatization can take an interior solution for both cases of the upstream private firms,while the trend of the optimal privatization with respect to the downstream product differentiation is totally different for the two cases. Besides, the cost is the key factor when considering the entrant of the private firm into the competition with the public firm. When the cost advantage of the foreign firm is not strong, the optimal welfare is larger when the upstream private firm is domestic. Based on such findings we suggest that the government should take into account all the factors of the industry chain when choosing the optimal privatization, encourage private firms to engage more in innovation and give the same priority to both foreign and domestic private firms when the differentiation of cost technology level is not large.

Key Words:Mixed Ownership Reform; Domestic Firm; Foreign Firm; Downstream Market Competition

〔執行编辑:应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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