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子恢对中央苏区农村合作经济与金融事业的贡献

2020-11-02 02:45蒋伯英
红广角 2020年4期
关键词:邓子恢中央苏区

【摘 要】邓子恢是中央苏区农村合作经济与金融事业的开拓者之一。他基于对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社会经济制度的充分認识,从其投身革命到创建苏维埃政权,始终致力于摧毁这一旧制度、开拓和建立苏维埃政权领导的农村合作经济与金融事业。他从创办粮食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等,到筹建闽西工农银行直至担任苏维埃共和国财政部长、国民经济部长,执掌中央苏区财政金融,提出了一系列与之相关的理论思考和经营管理制度,开创了新民主主义合作经济的最初模式,奠定了新民主主义财政金融制度的基础。

【关键词】邓子恢;中央苏区;合作经济;金融事业

【中图分类号】K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6644-(2020)04-0014-10

邓子恢是中央苏区农村合作经济与金融事业的开拓者之一。他基于对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社会经济制度的充分认识,从投身革命到创建苏维埃政权,始终致力于摧毁这一旧制度、开拓和建立苏维埃政权领导的农村合作经济与金融事业。关于邓子恢农村合作与经济思想的研究,学术界著述颇丰,但多聚焦于新中国成立以后的时期,①鲜有涉及中央苏区时期的专题研究成果。本文以苏区农村合作经济从无到有的建立、邓子恢在中央苏区金融事业的开拓与成就两个方面为中心,重点论述邓子恢对中央苏区时期合作经济与财政金融制度建立所作出的卓越贡献。

一、创办与推广苏区农村合作经济

(一)创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动因与模式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打破了封建剥削制度,最突出的标志是土地所有制得以改变。原来的封建地主私有制改变成为农民土地私有、或者苏维埃公有分配给农民无偿使用,从而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为革命根据地的农业生产和社会发展开辟了道路。

然而,农民分得土地后很快产生了新问题,即小私有的个体农业经济在严酷的战争环境中如何生存与发展。土地分配完成后,大多数农民面临着劳动力不足和耕牛、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缺乏的困难。而最先反映出来的就是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问题”。这也是邓子恢提出组织粮食调剂局以解决这一问题的动因。

但是由苏维埃政府主导组织粮食调剂局,帮助农民暂时避免了因粮食差价而蒙受的商业剥削,并不能解决个体农民小私有经济的全部问题。苏维埃政府还需要解决农民的耕牛、农具、资金以及棉布、食盐、糖等工业品的供应,以及帮助农民打开木竹、烟叶、茶叶、香菇等农产品的销路,增加农民收入,才能发展农村经济,改善人民生活,巩固农村革命根据地。在当时条件下,苏维埃政府要达到这两方面的目的,最好的办法就是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合作经济组织。所以,邓子恢在1929年9月签署的《中共闽西特委通告(第七号)》,提出解决粮食问题的同时,提出了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主张由县区政府经济委员会“向群众宣传,并帮助奖励群众创造合作社,如生产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使农民卖米买货不为商人所剥削,而农村贮藏资本得以收集,使金融流通”。①

这是笔者迄今所见中央苏区最早的关于创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文献。邓子恢的设想虽然尚未勾画出具体的组织形态及其运作方式,但对不久以后萌生并迅速发展起来的苏区农村合作组织有着非凡的意义。邓子恢提出这项建立合作经济设想的时候,闽西苏区还处在初创时期,土地刚刚分配,农民小私有的农业经济还没有发展起来,对于合作经济没有丝毫认识,所以苏区农村还难以推行这项变革。但是劳动合作模式是农民习惯的传统,由此入手,可以推动合作经济的开展。

据邓子恢回忆,龙岩的农业以水稻耕作为主,东肖、黄坊、湖邦、西山、陈坡及城郊区一带地少人多,一般种两季,而大小池、山马等地区多种一季,个别两季。收割是前者早后者迟,所以历史上有劳动交流的习惯。例如六七月间东肖等地夏收夏种早的地区田间农活忙不过来,而大小池等地区则夏收未到,许多雇贫农前往东肖等地做短工;等到八九月间则相反,东肖等地的雇贫农又到大小池一带出工。②这种历史上形成的互相帮工的习惯,对农业的发展是有利的。然而农民经过土地革命分得土地后,这种劳动力的交流反而骤减,很重要的原因是小私有观念的束缚。这种情况对农业生产是不利的,由此也造成了夏收工价的飞涨,对劳动力不足的农民影响极大。

邓了恢感到这一问题必须解决,提出了建立具有初步社会主义因素的劳动合作社,以维护农民利益,并且提出了一套具体的办法和模式,就是互助合作性质的劳动合作社,“社员与社员之间互相换工,社与社之间则集体换工,双方登记出工数,收割后结算,多出工之社由对方补付工资。这样对农业生产有利,双方又可以避免支付工资的困难,也可以避免因支付工资而竞售粮食,致造成粮价跌落的现象”。③

邓子恢的意见得到了农民的拥护,很快在龙岩县大小池一带初步建立了一些劳动互助合作社。这是中央苏区初创时期最早建立的一批农业合作社。这些农业合作组织是农村合作经济的雏形,数量不多,其组织架构和运作情况没有文献记载。据邓子恢说只是“一些初步组织,也获得一些成效”,④因而这一批合作社只是较为初级的劳动互助组织。但是这种组织具有明显的社会主义趋向,则是毫无疑义的。不久以后,由于国民党军于1930年12月占领龙岩,进而攻占了大小池一带地区,这些合作社也随之消亡。但是,从这批合作社建立的背景和发挥的作用可以看到,邓子恢在农民获得土地以后,引导他们用劳动合作的方式发展农村生产力、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所进行的探索和不懈追求,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具有开拓和创新的价值,对于当时革命根据地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未来中国农业社会主义变革有着深远的意义。

(二)由劳动合作社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多样化的拓展

劳动合作社只是农村合作经济的初步尝试,远远不能满足迅速发展的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因此在同一时期,邓子恢大力提倡和指导创办了其他形式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比较突出的是消费合作社。邓子恢倡导创办消费合作社的时间,大致是在1930年春。1930年3月,邓子恢主持召开的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讨论和通过了军事、经济、财政、文化、建设问题等5项提案,还通过了包括土地法案、苏维埃组织法案在内的16项法案。《合作社条例》是16项法案中的一项。

大会通过的《经济政策决议案》明确要求各地尽量地宣传和发展合作社,并予以切实保护。合作社分红办法要糾正过去照股分配的错误,而应按照社员付与合作社的利益比例分红。这就表明,单以资本入股分红还不行,更应注重社员对合作社发展的业绩贡献,提倡和鼓励多劳多得。这无疑赋予合作社社会主义的色彩。

由邓子恢起草并通过的《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了《经济政策决议案》的精神,规定建立合作社必须符合以下两条标准:“(甲)照社员付与合作社之利益比例分红,而非照股本分红者。(乙)社员是自愿加入者”。由此可见,这样的合作社强调按社员对合作社利益的贡献大小分红,同时强调群众的自愿原则。这就保障了刚获得解放的小私有者的利益,尊重了农民的自主权利。这份《条例》还规定了合作社所得红利的分配比例:40%按股金分配,40%按社员付与合作社的利益比例分配,10%为公积金,10%为合作社工作人员工资(三个月以后对这一分配比例作了修改:公积金增至30%,股金和社员对合作社贡献分配率各降为30%)。这一分配比例鲜明地体现了尊重和维护“多投入多得利”的原则,对于引导农民加入合作经济组织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这份《条例》强调了社员的自主原则和苏维埃政府对其实行的优惠政策,规定合作社的工作人员“由社员公选,政府不予干涉”,合作社可以优先向政府“廉价承办”工商及农业等各种经济活动,并且免向政府缴纳所得税。①

邓子恢倡办的合作社经济组织,对于农民免受个体经营难以避免的剥削是极具吸引力的良策。邓子恢之所以提倡创办这样的合作社,也在于帮助在政治上已经获得解放的民众在经济上也得到解放,从而在整体上推进苏维埃经济的发展。关于这一点,从1930年5月补充修订以后正式公布的《合作社条例》的开头一段,可以得到证明:“在苏维埃政权下的群众,解除了国民党军阀的政治压迫与苛捐杂税的剥削。但是,因为受军阀的经济封锁,商人的购买怠工以致物价高贵,金融停滞,群众痛苦尚不能彻底解除,因此,合作社的组织是目前闽西群众最急切的需要。”②

邓子恢身体力行,亲自参与指导创办合作社的活动。他在回忆这项工作时说,在创办劳动合作社的同时,“还在(龙岩县)几个区乡组织了消费合作社”。他还特别说明,这种消费合作社“类似供销合作社性质”。③但不久后,邓子恢指导创办的第一批为数不多的消费合作社,因国民党军对苏区的第一次“围剿”而被迫停办。

邓子恢在闽西苏区创办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从粮食调剂局到劳动合作社和消费者合作社,虽然存在时间比较短暂,但在理论上已经创造出一套颇具特色的章程,表明中国共产党人在摧毁了中国农村根深蒂固的封建主义经济基础之后,成功地探索了新型的民主主义的经济模式。这种模式虽然免不了仍有资本主义的保护私有制度的内容,但同时也鲜明地体现了社会主义集体化的色彩和分配原则。这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是一个了不起的创造。

(三)推进农村合作经济在中央苏区的发展

1932年7月,邓子恢到达瑞金就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财政部第一任部长,继续开展他在闽西苏区时期未竟的农村合作经济事业,把发展合作经济纳入到财政部的工作职责之内。1933年2月,邓子恢又兼任了国民经济部部长。他在这个政府部门内共设立了三个机构,除了对外贸易局以外,另外两个机构就是粮食调剂局和合作社指导委员会。他在担任中央财政部部长和国民经济部部长期间,为发展中央苏区的合作经济作出了不懈的努力。

在这一时期,中央苏区的合作经济组织已经遍地开花,从中央到省、县、区、乡建立了形式多样的合作社,如粮食合作社、耕田合作社、犁牛合作社和各种各样的消费合作社。邓子恢领导的财政部和国民经济部着重于制订方针政策,对农村合作经济予以大力倡导和扶持,“给予合作社免租、减租及一切承租之优先权,”“保护合作社货物之流通及赊货,如有货物被抢或赊账被欠者,政府帮助催收”,要求苏维埃国家银行在资金上给以积极的支持。①

在邓子恢指导下,中央苏区的合作经济组织在原来的基础上获得快速发展,合作社的种类也不断增添新的形式,如信用合作社、购买合作社、贩卖合作社等,在全苏区形成了以农民自愿加入为主、坚持民主办社原则、政府积极扶持的“合作社运动”。据1934年1月的统计,中央苏区各种类型的合作社社员人数达到50万人以上。②其中粮食合作社发展最为显著,到1934年2月,中央苏区的粮食合作社达10712个,入社人数10.2万余人,股金24.2万余元。③

在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的实践中,邓子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中发表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华》上题为《发展粮食合作社运动来巩固苏区经济发展》的文章就很有代表性。④邓子恢的这篇文章论述了六个问题:(1)粮食跌价与苏区经济;(2)粮食跌价的原因;(3)怎样救济这个现象;(4)粮食合作社的作用;(5)怎样集中资金;(6)怎样动员群众。从文章设置的六个问题,可以鲜明地读出邓子恢关于以粮食问题为核心的苏区合作经济的逻辑思考。

邓子恢认为,实行土地革命以后粮食收获时节大米大幅跌价,对苏区经济造成极大的不利,首先是“使雇农、贫农的生活恶化”,使刚刚获得土地的农民受到损失,影响到苏区经济的发展;另外,由于耕田亏本,大量土地抛荒,导致青黄不接时又发生粮食短缺,米价飞涨,穷苦农民更加遭受残酷剥削。粮食市场的这种恶性循环,促成了投机商人操纵农产品市场,变本加厉地从中剥削渔利,危害群众利益,影响了苏维埃的财政税收,“妨害了苏维埃运动的巩固与发展”。

邓子恢对产生这一不正常现象的原因作了分析,认为主要是由于苏维埃区域的物流不畅,农村土特产品销不出去,单一的米谷生产制约了经济发展;加以地主、富农、商人垄断资金,民间存款分散,借贷停滞,流通困难。如何解决这一制约粮食市场的问题,邓子恢认为“根本的办法是要向外发展苏维埃区域,争取工业中心城市,使工业品与农产品得以调节,现金得以流通”。

由此可见,资金的流通是解决粮食市场大起大落、保障农民利益的发展苏区经济的关键所在。对于这个问题,邓子恢有过在闽西创办粮食调剂局的经验。但是,邓子恢认为闽西粮食调剂局筹集资金的方法,“在当时有些地方是起到了相当的调节作用”,但是“其中有很多错误与缺点”。主要的缺点是向新旧富农强迫借款,以致“侵犯中农致引起中农恐慌”;而且只向贫农雇农收购稻谷,把中农排斥在利益保护范围之外,脱离了中农。另外,当时的粮食调剂局不是发动群众,而只是由政府包办。

基于闽西粮食调剂局的经验,邓子恢提出创办粮食合作社的设想:“这个合作社是群众的经济组织,由中农、贫农、雇农群众自动入股,集中股本。向社员收买谷子,谷价要比市价高一些,收买来的谷子,存储到明年,又比市场便宜一点粜给社员,多余的则运往米价高的地方去卖,结算后赚得的钱,除留存公积金外,其余按照各社员所粜谷子多少为比例分配。”⑤

邓子恢认为,这种模式既可以有效调节粮食市场价格,限制商人与富农商业的资本剥削,维护社员利益,而且还可以增加苏维埃政府税收,支援红军的反“围剿”战争。问题在于,粮食合作社既然是贫雇农和中农的“阶级斗争的经济组织”,不允许商人和富农剥削分子参加,而且也不能向富农派款,那么单凭贫苦农民,怎么可能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呢?对此,邓子恢提出分期招募股金。比如说每股大洋1元,第一期招募100股,不足时再招募第二期,积少成多。照此发展,各乡粮食合作社的资本必然大为增强,足以控制粮食市场,“形成农村中极大的经济势力”。他以苏联实行五年计划筹集800亿资本不足4年就完成为例,断言“群众的力量是如何伟大而惊人”,认为只要全苏区的群众一齐行动起来,这样的目标是一定可以达到的。

邓子恢积极倡议由贫苦农民集资创办粮食合作社,是在农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梦想以后引导他们走向社会主义的一个尝试。固然社会主义离中央苏区还相距遥远,也还不是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阶段的奋斗目标。邓子恢只是把苏区合作经济的建立与发展,视为向未来社会主义革命的转变打下的一个“基础”。他在文章中的一段话,清晰地表达了这一思想:“粮食合作社在目前确是中农、贫农、雇农阶级抵抗商人、富农等商业资本剥削的经济组织,是土地革命斗争的深入与继续,是巩固与发展苏区的经济动员,在革命发展前途上说,是准备将来革命转变到社会主义革命道路的一个基础,因此组织粮食合作社确是目前苏区革命群众的紧急任务。”①

很明显,邓子恢创建与发展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合作经济有两个明确的目的,一是保护绝大多数农民的利益,以巩固与发展苏维埃区域的农业生产力;二是着眼“革命发展前途”和“将来”目标,为转变到社会主义革命准备“一个基础”。这与中共在民主革命时期的最高纲领与最低纲领的原则是完全一致的。正是怀着这样一腔热情,邓子恢呼吁全苏区的贫苦农民一致行动起来,发展这种合作经济组织,从经济上加强苏区的巩固与发展,“为争取全中国苏维埃革命胜利与工农阶级的彻底解放而斗争”。

邓子恢的这篇文章,是在中央苏区特定的经济条件下,总结了他1929年至1930年在闽西革命根据地创办粮食调剂局、生产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的经验,提出来的创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新思路。很明显,这种商业性的合作社,是广大工农群众自己集资进行商品交换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广大工农群众抵制农村剥削势力、保障自身利益的有力武器;是苏维埃政府团结千百万工农群众,打破敌人经济封锁,发展根据地经济,支援革命战争不可缺少的组织形式。这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具有明显的社会主义经济因素,因此不仅对当时巩固中央苏区的国民经济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于后来新中国的农业合作经济与农业合作化运动,也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

二、开拓和领导中央苏区金融事业

(一)从废除高利贷到开办农民银行与信用合作社的转变

土地革命时期开拓苏维埃金融事业,既是经济斗争,也是激烈的阶级斗争,即摧毁维护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金融体系,建立并发展苏维埃政府领导下的、代表工农群众利益的金融体系。

曾經在农村杂货店当过将近10年店员的邓子恢,清楚地了解货币的流通和信贷功能对于农村经济的意义,因此他在闽西革命根据地创建之初,就十分关注金融战线上这场没有硝烟的斗争,一开始就以他丰富的理财经验,开拓并领导了这场破旧立新的斗争。

土地革命之前闽西农村的金融体制,反映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鲜明特点。其一是名目繁多的高利贷剥削,其二是帝国主义列强支持下各派军阀控制的各色银行金融机构。在这样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农村的经济发展受到严重束缚,贫苦农民饱受掠夺式的剥削。

贫苦农民最感切肤之痛的是高利贷剥削。高利贷有货币和实物两种形式,剥削相当残酷,利率高达30%、50%甚至100%,或者利上加利。贫苦农民为生活所迫而举债,不得不用全部的身家财产作为抵押,有的甚至被迫卖儿卖女。因此,土地革命一开始,废除高利贷和打土豪分田地一样,成为贫苦农民翻身解放的迫切要求,甚至提出了“废除一切债务”的口号。

邓子恢在1927年和1928年领导闽西各县暴动,一开始就站在贫苦农民的利益一边。他在1927年大革命失败回到家乡以后,就鼓动当地的贫苦农民反对高利贷。1928年他在领导龙岩后田暴动的过程中,带领农民收缴反动武装、“烧毁田契、账簿、契约”;在与张鼎丞一起领导永定暴动之后展开的土地革命期间,提出了包括“抗债”在内的斗争口号,确定了“废租、废债及分田办

法”。①这些都表明废除高利贷是邓子恢在农村发动农民革命所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

然而在暴动的初始阶段,“废除债务”只是动员民众斗争的口号,还难以真正实现。在苏维埃政府建立起来以后,废除高利贷剥削才能作为工农革命政权的一项法律政策付诸实施。1929年7月,闽西革命局势大定,县区各级红色政权相继建立,使得这一奋斗口号变为现实成为可能。邓子恢主持召开的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第一次把这项工作提上议程。会议对闽西农村的高利贷剥削作了深入调查,其结果十分惊人,“普通利率平均在二分以上,有的到了十分以上,本利相等,更使农民破产日亟”。②

高利贷的最大受害者是贫苦农民,如若任由高利贷盘剥继续下去,就谈不上农民的解放,也难以建立工农民主政权的新的金融体制。所以,邓子恢主持大会起草的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土地问题决议案》专门对“债务问题”作出规定,“工农穷人欠土豪地主之债不还,债券借约限期缴交苏维埃政府或农会焚毁”,但工农穷人之间往来账目及与商家交易之账款,仍须归还。同时规定,由于“目前社会还需要金融之周转,利息不能取消,但须禁止高利贷”。至于如何认定高利贷的标准,会议根据闽西农村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利率超过15%者为高利贷,必须予以禁止。

不久,邓子恢在主持制定的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案《借贷条例》中,又明确规定了取消对贫苦农民残酷剥削的典当业,宣布“典当债券取消,当物无价收回”,保障了大多数农民的利益。但邓子恢在作出取消高利贷和典当剥削决定的同时,对商业流通领域中的来往债务称之为“账”,除含有“重利性质”和土豪反动财产存放于商店的款项与股金予以废除或没收以外,其余一般采取了保护的政策。这一政策规定“商家关于商品赊出之账仍旧要还,但暴动前一年(引者按:指1928年)元旦以前之账,及非本身所欠之账不还,”“农民欠商家之账在暴动前一年还账者,应照新账扣除,不得借口收入旧账”。③这一规定表明,邓子恢在坚决打击和摧毁农村封建金融基础之一的高利贷的同时,对农村中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商业经济,并未给予过激的打击,仍允许其在“暴动之后”的农村革命根据地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商业经济的利益,表明邓子恢严格遵循了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阶段关于区别对待封建剥削与商业资本主义的基本方针。

半殖民地半封建金融体系的另一基础是混杂的金融机构和市场。闽西金融市场流通的货币除了南京国民政府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的票子外,还有地主军阀、华侨资本家、各商会自办发行的各种纸币,同时还有大量杂洋和劣质银币在民间流通,主要有银元、银毫、铜板三种硬币,“其中毫洋、袁头毫、广东毫、福建官毫,以及各种杂牌旧毫”。④这些钱币银价极不统一,兑换复杂。富商豪绅则从中渔利,贫苦工农蒙受损失年复一年,农村经济混乱,市场萧条,社会发展停滞。

据邓子恢回忆,在闽西暴动以前,军阀豪绅“包庇商人贩运劣币,操纵金融”,①对工农群众百般盘剥,危害极深。暴动胜利以后,农村革命根据地初创,刚刚建立的苏维埃政府一时难以顾及混乱的金融市场,以致“当时龙岩市面上有大量劣质银币和白区纸币流通,这种劣币多来自广东,奸商以廉价偷运入境,购买金银土产出口,获利甚巨,但我们将这种劣币向白区购买货物却要打几折。这对根据地经济是很不利的”。②

显然,这种状况如果继续下去,不仅对工农群众的生活构成严重的威胁,对新建立的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发展也十分不利。另外一个严重的问题是,废除了高利贷以后,农村资金周转发生困难。特别是有些乡村不仅废除高利贷,还取消了一切债务,销毁了一切债券,而那些财货两俱的地主土豪有的被杀,有的逃亡他乡,资本藏匿不出。因此乡村的民间借贷均告停止,金融流通完全停滞。在此情况之下,急需资金的农民被迫贱卖粮食以资救济。

由此可见,打破了旧的金融体系,必须立刻建立苏维埃制度之下新的金融体系。在此背景下,邓子恢在1929年9月3日发布的《中共闽西特委通告(第七号)》,第一次提出了创办农民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的主张,以利于根据地农民的生活,促进苏区农业的发展和金融的流通。具体办法是“由县政府设法开办农民银行,区政府设立借贷所,办理低利借贷,借与贫苦农民,使农民不致告贷无门而贱卖粮食,其银行、借贷所基金,则由打土豪拨出一部分,并招集私人股金或向私人告贷,积资而成。……并帮助奖励群众创造合作社,如生产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使农民卖米买货不为商人所剥削,而农村储藏资本得以收集,使金融流通”。③从那时开始,苏维埃政权创办的合作经济组织与金融机构成为了苏区经济建设的重要部分。

(二)从创办信用合作社、工农银行到成为苏维埃国家财政金融的掌门人

1929年9月以后,根据《中共闽西特委通告

(第七号)》,一些区乡办起了信用合作社。如永定县太平區、丰田区、上杭县北四区在1929年九十月间成立了闽西苏区第一批信用合作社。④

但是,由于国民党军向闽西革命根据地发动军事“会剿”,农民银行的创办还难以实施,这方面的工作进展不大。1930年上半年,闽西革命根据地的局面基本稳定,邓子恢又分别在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和同年6月中旬在长汀县南阳(现属上杭县)召开的中共闽西特委和红四军前委联席会议上,再次把这项工作提上议程,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成立闽西工农银行,发行钞票,以维持金融和发展手工业和农业生产,准备与敌人作长期的斗争”。⑤1930年9月,在龙岩召开的闽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再次作出决定:“目前为要调节金融,保存现金,发展社会经济以争取社会主义胜利的前途,唯一的办法是设立闽西工农银行,各县分行,总行随闽西政府所在地而定。”⑥

由于邓子恢对李立三“左”的方针政策特别是在军事上攻打中心城市的冒险方针,以及在农村土地和经济方面的“反富农”斗争的“左”倾政策的抵制,被指责为“新右倾”和“富农路线”,于1930年7月被免去闽西苏维埃政府主席、中共闽西特委书记和红二十一军政委的职务。但是作为上届政府主席兼经济部部长,邓子恢继续积极推动并参与了闽西工农银行的筹建工作。

1930年9月,以张鼎丞为主席的新一届的闽西苏维埃政府,发布关于设立闽西工农银行的第七号布告,正式宣布闽西工农银行在龙岩成立,同时成立以阮山为主任的由七人组成的银行委员会,负责银行的筹建工作。邓子恢是七人委员会成员之一。闽西工农银行由于已经经过了将近一年的酝酿,所以在很短时间里就建立起来并投入营运,成为中央苏区乃至全国各革命根据地最早成立的新型金融机构之一。在此之前的1928年10月,赣西南地区以秘密形式建立的东固革命根据地创办的东固平民银行,由中共东固区委筹集银洋4000元建立起来。①而闽西工农银行是在闽西苏区建立以后,公开由群众自愿入股的第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初办时其资本虽然不过每股大洋为1元的20万股,即20万元的资金,但是从此打破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金融体系,创建起新型的金融机构,因此有着非凡的意义。

邓子恢在回忆到这一段历史时说:为了打破敌人的经济封锁,打击劣质银币和奸商操纵,稳定根据地金融,“我们便开始设立闽西工农银行,发行纸币,在市场上流通,用银币兑现,而禁止劣币及白区钞票使用,禁止黄金白银外流。经过这种措施,根据地金融得到相对稳定。工农银行并对农民手工业实行低利借贷,城乡经济也有一定发展”。②

可惜的是,邓子恢苦心筹划的闽西工农银行刚刚开始运作,由于受到当时“左”倾错误排斥,被调离闽西根据地,派往沿海白区工作。一年以后,在瑞金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上,邓子恢被选举担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财政人民委员。1932年7月,邓子恢根据毛泽东的安排,从闽南游击区到达瑞金,就任第一任中央政府财政部部长。开始了他对中央苏区财政金融和经济建设新的探索。

(三)构建中央苏区财政金融体制

刚刚成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还是一个初具形制的新型的工农民主政权,各部门机构还不健全。财政部的直属单位只有一个,就是由毛泽民担任行长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1932年3月才开始营业,7月7日发行统一使用的纸币。由于中央财政部和国家银行的建立,加以先前已经建立的各省、县财政部及金融机构,中央苏区的财政体系已初具规模。但突出的问题是还没有构建起统一而规范的财政体制,主要反映在苏区财政不统一,财政管理紊乱,财政经济的专门人才紧缺,分散主义和铺张浪费严重。这就影响和削弱了新建立的财政基础。

邓子恢意识到,要改变财政经济工作的困难局面,首要的问题是抓好财政经济部门自身的工作,统一中央苏区的财政金融,使之成为有效运作的体系。然而在当时的条件下,统一财政是一件十分艰巨的工作。因为中央苏区是由若干小块农村根据地打通连成一片建立起来,加以农村传统的习惯势力和苏维埃干部对于财政工作并不重视,财政方面的分散现象和各自为政在所难免。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以后,发现了这一问题并试图加以克服,先后颁发了统一财政的条例和训令,印发了统一的簿记表册与单据,但是没有取得明显的成效。究其原因,邓子恢认为是“因为各级政府历来忽视财政工作,承袭过去自由开支的习惯,另一方面也因国库制度没有建立,所以一直到现在,只做到上级提款的工作,各级政府还不能实行预算决算制度”。③

由此可见,这些问题是必须解决的当务之急。邓子恢就从这里入手,创建中央苏区规范统一、富有成效的财政经济体制。经过调查研究,他签发了题为 《目前各级财政部门的中心工作》(以下简称《工作》)的训令,并在《工作》开头直率地指出了苏区财政工作对于“国家命脉”、革命战争和“整个阶级政权”的极端重要性,以及当前存在的“坏现象”:各级政府忽视财政工作,收支没有预算,税收制度没有建立,各处乱打土豪,贪污浪费,会计糊涂。“特别是财政部本身工作没有建立,财政部长日常只做些管帐管钱的会计工作,因此一般政府财政不能独立,只依靠打土豪,依靠红军筹款过活。这些财政上坏的现象,充分证明各级政府不了解财政工作在阶级政权上的重要作用。”①

鄧子恢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八项应对措施的“中心工作”,以保证苏区财政经济的发展,支援反“围剿”战争和巩固革命根据地。中心工作包括统一财政收支、建立和整顿税收制度、积极进行打土豪筹款工作、开展节省运动、建立和发展合作社组织、正确执行国家经济政策、健全各级财政部组织、培养和造就大批财政人才。这一系列工作实际上是构建农村根据地财政经济体系的完整规划,反映了邓子恢在这一时期创建中央苏区财政金融、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的基本思路。

在《工作》中,邓子恢把“统一财政收支,建立财政系统”列为八项中心工作之首,凸显在紧张激烈的战争环境和农业经济为基础的条件下,这项工作的特殊重要性。当然,由于中央苏区创建时间不久,各级苏维埃政府的大部分精力用于战争和根据地的巩固发展,对于财政金融缺乏规范有效的管理机制,财政收支各自为政,自收自支,造成很多弊端。特别是苏区各级干部多为贫苦农民,习惯于小私有的小农经济管理模式。所以,统一财政实际上还是反对分散主义、小团体主义、私有观念、铺张浪费等非无产阶级思想的一场斗争。邓子恢同财政部人员以及国家银行的毛泽民、曹菊如等,从1932年下半年开始,为统一财政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在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积极探索,建立了一系列富有开创性的规章制度。

统一财政首先是统一税收制度。当时,税制非常混乱,各级苏维埃政府都自征自收。中央财政部不仅不能得到这笔收入,连各地收到多少税款也不知道。为此,邓子恢于1932年8月16日签发公布了财政部《关于统一税收问题》第15号训令。这份训令规定:“从八月份起,凡土地税、商业税、山林税以及店租、房租、矿产资金等各项租税收入,各级财政部都应另立账簿,如公债款一样,分别收入,按月解缴上级,汇送中央或中央所指令之用途,并须按月将收入情形详细报告,以便审查。”②为了与统一税收的制度相配套,中央财政部专门设计了工业、商业、店房出租等统一的财税收入登记表册,印发各级财政部门如实填报,以求规范。此后不久,中央财政部相继制定了各种税收、租借的规章条例以及关税征收细则,把各种税收纳入国家财政收入渠道。

有了统一的财政税收,必须建立严格完善的国库制度。邓子恢同财政部和国家银行工作人员经过调查研究,拟定了《国库暂行条例》,规定国库制度的原则是一切财政收入全部解交国库;一切支出均须凭财政部签发的支付命令,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国库款。上下级金库之间账目往来采用多联单形式,即县支库的收款书为五联单,省分库为四联单,总库为三联单。中央财政部签发支付命令和下级金库的解款书,也以不同联数报知有关金库。这样,每笔收支从有关国库直到财政部都可以同时记账,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部门、中央财政部对中央苏区各级财政部门的收支情况和库存金额一目了然。这份条例报经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审定后予以发布,于1933年1月1日起付诸实施。

在厉行统一财政和创建苏区财政经济体制的工作中,邓子恢还发现妨碍财政统一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混乱的会计制度。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收钱机关、管钱机关、用钱机关混在一起,财务账目也不公开,各级机关自取自用,容易造成贪污、浪费、弄虚作假等弊端。另外,各种财政收支项目如土地税、商业税、行政费、军事费等混杂在一起,不仅中央难以整理,而且各级会计人员也无从清理出一个确切的数据来。在会计制度的其他方面,还存在会计科目不统一、簿记单据没有统一的格式、财务交接制度混乱等缺陷。

邓子恢根据自己的财务经验,结合中央苏区财政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领导财政部制订了规范科学的会计制度。1932年12月16日,邓子恢签发了财政部第十二号训令,颁发统一的会计制度。这份训令列举了由于会计制度不健全而产生的种种问题之后指出:“这些缺点,都证明会计制度不确立,要统一财政,防止财政舞弊是很难的。要彻底统一财政,要防止财政上一切舞弊行为,非有健全的科学的会计制度不行。”①

为建立科学的会计制度,这份训令作出六项规定:第一,要把收钱、管钱、领钱、使用等四个机关分开,不能混在一起;第二,各级收入及支出,都应按系统分别登记上报,以便中央随时明了各级收入情况;第三,确定会计项目,各级收入开支规定统一的名称与范围;第四,确立预决算规则,实行预决算制度;第五,印制统一的簿记单据,确定记账方法;第六,规定财政交接章程,交卸者应提出清单报告,接管者要凭单清理核收。在这些工作的基础上,邓子恢又领导财政部和国家银行研究制订了会计规划、会计科目表、预决算规则以及各种簿记账册,连同经中央政府批准的国库条例印发到各省、县和各红军部队,通令各地、各单位从1933年1月1日开始全面执行统一的财政制度。

为使苏区各省、县财政干部熟悉新的统一的财政制度,熟练掌握统一的财政经济改革,邓子恢领导财政部和国家银行开设了各种专业类型的训练班。主要有银行训练班、金库训练班,还有根据新颁发的财政会计制度和预决算制度开设的财政人员训练班。另外,他主持召开了省、县两级财政部长和银行负责人会议,使大家充分理解金库制度和各种财政制度的重要意义,并讨论执行这些制度的具体措施。

在邓子恢主持下,这一系列工作雷厉风行,极有成效。当时协助邓子恢开展这项工作的曹菊如对此留下深刻的记忆:1932年的大部分时间,我们都在为普设分支行而办银行训练班。根据草拟的金库制度,开办金库训练班。根据草拟的财政会计制度、预决算制度等,开办财政人员训练班。“最后,由财政部长主持,召开省、县财政和银行负责人会议,讨论金库制度和各种财政制度的重要意义,以及执行这些制度时可能发生的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这一系列的筹备工作就绪后,遂于一九三三年一月一日开始了金库系统工作。各种财政制度也同时开始实行。”②

邓子恢和财政部的这些工作,得到了临时中央政府主席毛泽东的支持。1932年12月27日,中央政府批准财政部关于统一财政的各项规章制度,由毛泽东领衔签发《中央人民委员会训令(第八号)》,通令“各级机关各红军部队,及一切地方武装,必须深切了解统一财政在政治上军事上的重要作用”,自193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各种财政制度和条例。③

这样,经过约半年的努力,邓子恢初步完成了对中央苏区财政制度的统一工作,创造性地建立了一整套财政金融体制,不仅为中央苏区的财政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而且为其后中共创建新民主主义以至社会主义的财政经济和金融体制开拓了一个新的起点。诚然,在战争岁月中的农村革命根据地摸索建立起来的这套财政经济体制,不可能尽善尽美。但是由此构建起来的苏维埃国家的财政机制,在以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始终准确顺利的进行,很少发生故障,一直到准备长征时,才停止工作”。④

(蒋伯英,中共福建省委党校教授,《党史研究与教学》杂志原主编)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邓子恢研究》(项目号:16BDJ0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①相关研究成果有《邓子恢传》编委会:《邓子恢传》《邓子恢文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许毅主编:《中央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编》,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趙效民:《中国革命根据地经济史》,广东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裘有崇、杨期明编著:《信用合作起源与发展》,江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邓子恢:《邓子恢自述》,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蒋伯英:《邓子恢与中国农村变革》,福建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①《关于剪刀差问题》(1929年9月3日),蒋伯英主编:《邓子恢闽西文稿(1916—1956)》,中共党史出版社2016年版,第133页。

②《邓子恢自述》,第75页。

③《邓子恢自述》,第76页。

④《邓子恢自述》,第76页。

①《合作社条例》(1930年5月),《邓子恢文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9~30页。

②《合作社条例》(1930年5月),《邓子恢文集》,第29页。

③《邓子恢自述》,第76页。

①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合作社纲要》,1932年9月。

②许毅主编:《中央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编》下册,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61页。

③孔永松、邱松庆:《闽粤赣边区财政经济简史》,厦门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92页。

④《红色中华》第31期,1932年8月30日。该文收入《邓子恢文集》时标题改为《发展粮食合作社,巩固苏区经济》。以下所引该文内容均见《邓子恢文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8~44页。

⑤《邓子恢文集》,第41页。

①《邓子恢文集》,第42页。

①邓子恢编著:《我的自传》(1956年),《邓子恢自述》,第9页。

②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土地问题决议案》(1929年7月27日),中共龙岩地委党史征集领导小组、龙岩地区文管会编:《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2辑,第132页。

③《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宣言及决议案——借贷条例》(1930年3月24日),中央档案馆、福建省档案馆编:《福建革命历史文件汇编(1930年)》甲14册,第67页。

④许毅主编:《中央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编》(下),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33页。

①《邓子恢自述》,第50页。

②《邓子恢自述》,第75页。

③《关于剪刀差问题》(1929年9月3日),《邓子恢闽西文稿》,中共党史出版社2016年版,第133页。

④蒋九如主编:《福建革命根据地货币史》,中国金融出版社1994年版,第249~255页。

⑤张鼎丞:《中国共产党创建闽西革命根据地》,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版,第41页。

⑥《闽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案——修正财政问题决议案》(1930年9月), 《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4辑,第184页。

①汪安国:《东固平民银行》,中共江西省委党史研究室等编:《东固·赣西南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85页。

②《邓子恢自述》,第75页。

③《财政人民委员部一年来工作报告》,《红色中华》第39期,1932年11月7日。

①《邓子恢文集》,第45页。

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财政人民委员部训令(财字第十五号)——关于统一税收问题》,1932年8月16日,原件存中央档案馆。

①《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训令第十二号——统一会计制度》(1932年12月16日),《红色中华》第46期,  1933年1月7日。

②曹菊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工作的部分情况》,载《回忆中央苏区》,江西人民出版社1981版,第373页。

③中共江西省委党史研究室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历史资料文库:政权系统(6)》,中央文献出版社、江西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548页。

④曹菊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工作的部分情况》,载《回忆中央苏区》,第3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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