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背景下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的现实出路

2020-11-16 02:23张戈跃任玉玲
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法治

张戈跃 任玉玲

[摘要]法律多元化是广西左江流域长期存在的文化现象,作为有着深厚历史文化底蕴的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现今仍然发挥着维持当地良好生态环境的独特社会功能。其内容丰富,体现了当地多元的乡土文化、朴素的生态道德观,同时也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及公共利益价值取向等特征。在现代法治的冲击下,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面临着不少生存危机,只有建立与制定法的良性互动机制,加快自我调整,才能重获新生。

[关键词]法治  左江流域  环境习惯法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245(2020)04-0045-05

DOI:10.19499/j.cnki.45-1267/c.2020.04.008

左江是桂西南各少数民族共同的母亲河,也是骆越文明的发祥地。左江流域数千年所积淀的民族文化中蕴含着丰富且朴素且生态道德观,它们以习惯法的形式融入当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之中,至今仍对当地生态环境的维护起着积极的作用。目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仍存在诸多困境,仅仅依靠国家环境制定法难以真正有效应对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特别是民族地区日益复杂的生态环境问题,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作为一种维持少数民族地区生态平衡的制度形式必须引起人们的关注。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内容丰富,特征鲜明,在民族地区环境治理法治化背景下,对其进行深入挖掘和研究具有重大的时代价值。

一、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的主要内容

(一)与水资源保护有关的习惯法

左江流域山多田少,即使是水量充沛的雨季,由于石山蓄水能力较差,旱灾时有发生,严重时群众的饮水都受到影响,基于这样的条件,当地民族群众对水资源倍感珍惜,给予水源以特殊的保护并采取各种措施以使水资源利用最大化,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水资源保护习惯法。比如在一些村寨泉眼边,吃水、洗菜、淘米及洗衣等会按照主次划分专用的水池,以便于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在当地村寨祭祀的神龛中,水神一般居于首位,一些特定的泉眼被视为水神居住之地,被称之为“灵泉”“神泉”,受到严格保护,破坏者不仅会受到神灵诅咒,还会受到族规的相应惩罚。一些重大节日,清洁水源并祭祀水神是民族村寨的头等大事,祭祀仪式由村寨里德高望重的村老或寨老主持,庄严肃穆,村老或寨老会带领大家祭拜水神,并教育大家要珍惜水源,保护生态环境。当地历来倡导节约用水,新中国成立前当地群众把竹节打通将水源引出,根据需要灌溉的田地面积计算用水,按需、按时供水,严禁超时超量,如有违反,情节较轻者可能是罚交一只鸡鸭、一壶米酒;情节较重的可能罚交一头猪羊、十斤米酒,作为请求水神谅解的贡品。不过随着群众观念的转变,这些旧的习俗已经被逐渐抛弃,取而代之的是由政府设立的水利行政管理部门对水源进行统一的管理和使用,但千百年来形成的爱护水源、节约用水、保护环境的意识已经深深地烙在左江流域各少数民族的心中。新中国成立后,实行村民自治,一些村屯开始以制定村规民约的方式来保护当地水资源。如龙州县金龙乡双蒙村公所板池村民委员会早在1987年的村规民约中就有“保护泉水洁净,禁止游泳、洗衣、洗菜等各种危害水源卫生的活动等,如有违反处伍元罚金”的规定。该县逐卜乡弄岗村板晓屯在村规民约中则规定了人人都有保护村内饮用水源地的义务,并列举了农村常见的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2011年,左江流域的天等县向都镇汉洞村为治理水源地汉洞河污染,数次召开村民会议,通过了《关于整治汉洞河水污染和渔业生态文明村的决定》,有效解决了漢洞河污染问题。

(二)与森林资源保护有关的习惯法

左江流域各族群众的生产生活离不开森林,传统的木制住房、煮饭用的燃料大都取自森林,在最艰苦的年代,森林还为村民提供了生存下去的食物。经过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当地群众明白了对森林不能无节制地索取,更应该保持敬重,唯有这样,森林才会持续回馈人类。

1.对神树的保护。在左江流域民族群众的传统观念中,山有山神,树有树神,土有土地神,神灵不可随意触犯。当地各民族村寨边,大多都会有一棵大榕树,它是当地群众心目中的神树,神树所在的位置也被视为村寨“龙脉”所在,周围不能动土或者破坏。左江流域有“老树守寨,老人看村”的说法,各民族村寨旁,上百年的神树随处可见,有的甚至已有千年树龄。每逢民族重大节日,大家聚集在神树下,载歌载舞,以祈求神灵保佑。恋爱中的男女也会在树上系上红丝带祈祷自己爱情美满、幸福长久。村民们认为砍伐或伤害神树会导致人畜生病和引发严重的自然灾害,为了保障村民的生产生活,严禁砍伐或伤害神树渐成民族村寨约定俗成的村规戒律。

2.对风水林的保护。左江流域各少数民族群众重视风水,各村寨都要种植风水林,树种以榕树、枫树及木棉树为主。当地少数民族群众认为榕树根深叶茂,意味着子孙兴旺;枫树是制作五色糯米饭的主要原料,意味着五谷丰登;木棉花开,火红一片,意味着以后的日子越过越红火。因此,一些习惯法规定村前寨后榕、枫及木棉等风水林木,严禁采伐。一旦有人破坏,其不仅要补种树木,甚至还会被处以游街羞辱之罚。因此,在左江流域居住地的村前寨后,甚至后山等视为风水或“龙脉”的地方,可以看到成片郁郁葱葱的林木。

3.大力倡导护林造林。为了实现森林的可持续利用,左江流域一带形成了众多保护林木、植树造林的良好习俗。比如被民族群众视为“神树”“风水林”等树木的周围严禁砍伐、开荒、造坟。俗谚云“正月竹,二月木”,栽种竹木不但讲究季节,还要讲究砍伐的方式方法[1],以便竹木生长。每年春节过后,许多民族村寨都有组织地开展植树造林活动,有的村寨还制定了封山育林的村规民约。

(三)与采集有关的习惯法

左江流域各族群众采伐林木非常注意避开竹木的生长期,有“七竹八木”之说,即砍伐竹木宜在七八月间进行,还要注意砍伐的方式,砍大砍老砍病,要注意保护“种株”,砍伐竹木之后,忌再用斧辟树根。有些瑶族村寨每年清明时节还有“封笋”的惯例,目的是促进竹子的生长[2]。不止村规民约对乱砍滥伐盗伐林木的行为也进行了规定,如金龙镇立丑村民委员会1999年的村规民约第10条规定“凡乱砍盗伐公私树林木,除退还原物,赔偿其损失外,处一百元以下罚款”。该镇双蒙村公所板池村民委员会1987年的村规民约第6条也规定“板池的山界林权、荒地属于全村所有,不准任意砍伐,违者罚款伍拾元”,第7条规定“从百马至岩怀、怖鸟、高贵等四周围的山属封山地段,严禁打柴,割绿肥等,违者罚款每担柴火、绿肥拾元”。

(四)与土地资源及附属设施保护有关的习惯法

民以食为天,对土地资源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历来为左江流域各少数民族群众所重视。如大新县安平乡1925年民约规定:“凡牛马羊食人田畲植物,经人证明,务须偿还,如不偿还者,当拿报局,罚铜仙三百六十枚。凡田间水坝,不许各人擅自开决,致伤稻禾。每年开坝时间,准定八月十五日以后,方许开决,如有不遵者,查出罚铜仙三百六十枚。各村各家所养鸭仔,不准在别人田水放戏,只准在自己的田放养,亦不准乱开水坝。”[3]龙州县金龙乡双蒙村公所板池村民委员会1987年村规民约第五条规定:“全村所有的农田水利设施(包括水闸、建闸、拆闸)等,由全村讨论决定,合理安排,任何人不得堵渠造田、养鱼改变灌溉渠道,灌溉期不准堵渠打鱼,影响农田用水,违者罚款伍拾元。”[4]并对其他损害农作物及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做了处罚规定。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左江流域的一些县级政府也积极指导农村基层自治组织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的形式引导民族群众对土地进行整合,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

(五)与人居环境整治有关的习惯法

目前,广西正开展“传承文明、桂风壮韵、生态宜居、和谐美丽”乡村建设[5],努力把农村建设成为生活舒适的乐园、道德示范的家园、生态良好的田园、乡愁记忆的故园[6]。左江流域各民族群众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号召,立足本村屯实际,通过村民会议,将开展清洁家园、绿化环境等人居环境整治活动内容纳入村规民约中,取得了明显成效。如龙州县上龙乡民权村荒田屯制定了《生态文明公约》,实行卫生保洁责任制,全屯38户都按照要求与村委会签订责任状[7],通过制度约束,民权村彻底摘掉了“脏、乱、差”的帽子。天等县向都镇定明村新屯为有效改善村容村貌,优化人居环境,集思广益,制定了《环境卫生村规民约》,让乡亲们自觉成为家乡生态环境保护和清洁卫生的践行者,目前的新屯,街道整洁、绿树成荫,充分展现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良好面貌。

二、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的基本特征

(一)植根于左江流域多元的乡土文化

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不是来源于现实的国家立法或司法判例,也没有外部行政权力的干预和限制,而是深深植根于左江流域各少数民族多元的乡土文化之中。左江流域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十里不同音,百里不通俗”的說法,山多路险,条件艰苦,为了生存发展的需要,各少数民族群众必须努力探索满足日常生产生活的最佳方案,艰苦的地理条件也造就了左江流域多元的民族民俗文化。各少数民族群众通过不断的商议,约定了新的生产生活规范,认定、调整、沿袭、发展已有的生产生活习惯,以便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形成各具特色的民族民俗文化,可以说左江流域各少数民族群众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保护水源、森林、土地及人居环境的民族民俗文化,有效地维护了当地生态平衡,满足了人们对美好人居环境的需求,为当地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彰显了珍爱自然的生态道德观

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处处彰显出古骆越人简单朴素、珍爱自然的生态文化道德观,这在很大程度上指导了当地各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实践。在左江流域,朴素的生态道德观又具体表现为“天人合一”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人因天地而生存,天地因人而充满生机和活力,人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必须与天地自然规律保持一致才能达到整体的和谐平衡。在骆越先民们的生态道德观中,人类在自然界中从来不占据绝对的支配地位,人类只是自然界的一分子,与自然界的其他生物彼此依赖,共存共生,要珍爱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不能过度索取,骆越先民这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珍爱自然”的生态道德观一直贯穿于当地环境习惯法中。

(三)体现了广泛的群众参与

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产生于原始社会,它的产生和形成离不开群众的广泛参与,这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平等、民主、公正的理念。进入阶级社会之后,虽然出现了不平等、不公正的现象,但早期形成的朴素的生态伦理观念已深入人心,一些有利于社会稳定发展的内容仍然保留了下来。比如在内容的表达、程序的规范化以及责、权、利一致性上,都可以在环境习惯法内容的议定、表决、实施及处理、执行方面找到明显的广泛群众参与的痕迹。由于群众个体诉求在民族习惯法的制定中得到了充分的表达和尊重,这样的规范也自然具有被尊重被认可的群众基础。

(四)具有一定的公共价值取向

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和一般习惯法一样,也是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社会状态为基础,一切生产生活围绕着农、林、牧、渔展开,禁止对人们赖以生存的土地、草场、林木、渔场等过度开发和侵占,完全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不带有任何阶级压迫和剥削的痕迹。因此,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中存在着大量约束和限制性的禁忌、约款,体现出其重义务、责任的色彩,具有明显的“义务本位”倾向。左江流域生物多样性表现明显,少数民族群众认识到生态环境的各个要素是一个统一的整体,缺一不可,体现在环境保护习惯习俗上就是要顾及整体利益,个人利益只有在整体利益得到满足或实现的前提下才能得到满足。实际上,从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对当地生态环境的保护效果上看,其有效地维护了当地生物多样性及自然生态的平衡,减少了对大自然的过度索取和破坏,保护了各少数民族的整体利益。

三、法治背景下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的出路分析

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社会共识,法治已成为现代社会治理最有效的手段。但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作为当地民族群众在长期的保护生态环境的实践中形成的重要行为规范,其蕴含的朴素的生态道德观已经深深植根于当地民族群众的内心。不难想象,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现代法治必将逐渐覆盖左江民族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果不采取措施,环境习惯法必定会日趋式微。因此,面对这种困境,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必须有所作为。

(一)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要努力接受和吸收制定法所体现出的先进的生态、法治理念

左江流域环境保习惯法是当地民族群众传承的精神文化载体,其作为不成文法,虽然与制定法不尽相同,却都具有生态环境保护的功能,目的都是为了满足人们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因此,只要进行科学合理的引导和利用,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是完全可能的。一是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要努力接受国家环境制定法的指导和规范,要积极适应现代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建设的要求。要对其内容进行收集整理,适当扬弃,对符合现代法治、生态文明要求的习惯习俗给予肯定,对违反现代法治理念的内容予以摒弃。二要努力把国家环境制定法融入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赋予其新的内涵。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要努力吸收国家环境制定法所体现的生态、法治理念,不断更新自身内容,使左江流域民族群众在情感、心理上能更容易接受国家制定法先进的生态、法治理念,一方面有利于国家环境制定法更好地贯彻执行,另一方面也维护了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的权威。

(二)制定法也要适当吸收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中的科学、合理成分

“风俗习惯形成了国家真正的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新精神,却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8]对此,国家环境立法要承认并尊重环境习惯法,特别是要承认在一些偏远民族地区环境习惯法仍发挥着重要的生态保护功能的事实。2015年,随着《立法法》的修改,设区的市对生态环境保护拥有了地方性法规立法权,在这种背景下,民族地方在环境保护地方性立法中就可以挖掘、认可、吸收本地本民族环境习惯法中科学、合理的成分,使民族地方环境立法具有更坚实的群众基础,从而提升民族地区环境保护法治的效果。

(三)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的自我发展和完善

左江流域良好生态环境的维护需要当地行之有效的环境习惯法和国家环境保护制定法的整合、对话和互动,除此之外,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也要与时俱进,适应国家法治建设的需要,不断汲取现代法治营养,面对不断涌现的各种环境问题进行自我调整,也只有这样,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才能获得新生,更好地满足人们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要。

1.扩充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的调整范围。要适应现代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赋予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以新的使命,扩大其调整范围,把左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补充其中,特别是一些民族社区、村屯在制定社区规约或村规民约时,要考虑到当地的具体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充分发挥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生态保护功能。

2.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特别是现代村规民约的制定要利用村民自治制度。广泛调动群众参与,充分发挥群众智慧,充分利用现代法治文明成果,逐渐使左江流域各民族群众的民族情感、心理及价值选择更符合现代法治精神要求,更好地实现与国家制定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无缝衔接。

3.展开与其他文化的对话和交流。作为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基础的民族文化也要积极开展与其他文化的对话和交流,要注意吸收中华民族其他文化之长,努力克服由于地域的、民族的局限性和狭隘性而导致少数民族文化的片面性和高度自我适应性,进而培育少数民族对其他文化的包容性[9]。努力培养左江流域各民族群众对中华文化的全面认同,为从思想、心理上接受国家环境制定法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结语

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是左江儿女千百年来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价值遵循,其内容丰富,所蕴含的朴素的生态伦理观对今天左江流域环境法治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随着现代法治的逐步推进,左江流域环境习惯法日趋式微,必须主动寻求与国家制定法的合作对话,努力实现自身调整,才能焕发勃勃生机。因此,只有深入挖掘左江流域优秀的生态保护资源,赋予其时代特征,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为地方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部分所具有的独特时代价值。

[参考文献]

[1][2][3]廣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广西通志·民俗志[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

[4]张元稳.国家与社会互动中的壮族习惯法[D].南宁:广西民族大学,2009.

[5]广西全面启动乡村风貌提升三年行动 着力打造桂风壮韵乡村新风貌[EB/OL].(2018-10-14)[2019-06-12].http://gx.people.com.cn/n2/2018/1014/c179430-32154545.html.

[6]《广西乡村风貌提升三年行动方案》政策解读材料[EB/OL].(2018-10-15)[2020-06-12].http://www.gxzjt.gov.cn/news/shownews.aspx?id=197697.

[7]龙州县荒田屯“生态文明示范村”的成功样板[EB/OL]. (2018-10-15)[2019-06-12].http://www.gxcznews.com.cn.

[8][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9]王学辉.双向建构: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对话与思考[J].现代法学,1999(01):3-5.

责任编辑:秦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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