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评估:基本框架与技术路径

2020-11-17 05:04陈家刚
理论与改革 2020年6期
关键词:政党法规评估

陈家刚

一、问题的提出

制度化是政党治理现代化的一个关键特征。在当代中国的政治结构中,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一方面要始终发挥着核心领导作用,不断地解决外在环境变化和内部关系调整所提出的问题,另一方面要顺应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政党治理现代化的趋势,不断推动自身建设制度改革的规范性、实践性和前瞻性。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中国共产党推动实现政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水平和质量,决定着政党治理现代化的水平和质量,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评估则是为此提供保证的重要手段。

在持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中国共产党构建了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为引领,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和《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为主干,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总体架构。上述规范性文件和党内法规,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主要原则、总体目标和基本结构进行了全面规划和设计,同时也提出了对党内法规的执行或实施进行评估的要求,例如“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1]“积极开展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反馈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关党内法规”。[2]2019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提出,“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可以视情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督促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推动党内法规实施”,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实施评估范围的党内法规类型、开展专项评估或一揽子评估等评估方式以及形成评估报告等具体方案。[3]

虽然目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规划所提出的评估具有高度的原则性,也未对如何开展评估提出系统的、清晰的、可操作的路径和方案,但学术界的研究工作在此原则性规定的引导下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探索。代表性的有“三指标式”,即质量标准、实施标准、实施绩效标准;“四指标式”,即法理标准、价值标准、实践标准和技术指标;“五指标式”,即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实效性和技术性;“六指标式”,即法制统一、合理性、可操作性、地方特色、成本效益分析及实效性;“七指标式”,即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适应性。[4]从总体上讲,党内法规评估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其一,将评估工作纳入研究视野,既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供支持,也开拓了理论研究的新空间;其二,在初步研究的基础上,对党内法规评估指标体系进行了探索性的构建,从而为评估提供了基本的依据和标准;其三,评估工作的实际展开,则进一步检验了各种指标体系构建的科学性和适应性。例如中国人民大学法治评估研究中心在“党内法规体系指标”下设立了四个二级指标,并通过公众问卷、专家问卷和执业者问卷来测量对于党内法规的评价。[5]

从实际研究现状来看,党内法规评估还存在可以进一步完善的空间。第一,理论维度还需要进一步拓展。(1)目前研究成果对于开展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评估的缘由说理不透,评估的必要性不仅仅是因为党内法规制度规定有要求,更多的是在于评估能够促进制度完善、制度发展。(2)对于评估的对象存在分歧。党内法规评估对象是谁?是党内法规的文本,还是文本的实施?是党内法规制定全过程,还是党内法规的实施阶段?如何对规模庞大、类型多样、层次不同的党内法规开展评估?这些问题都需要从理论上解释清楚。(3)评估要体现什么样的价值诉求需要深入探讨。党内法规本身所内涵的精神价值,如何体现在评估之中?怎样的价值诉求能够更好地促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第二,指标体系设计的环节需要进一步完善。(1)主观化评估倾向。虽然评估是对客观事实的一种评判,必然包含着人们的主观认知和评价的成分,但是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评估,除了主观测量例如单纯的被访者问卷设计、“了解被访者对法治特别是党内法规实施各个方面的评价,即对它们的主观感受”[6]之外,还要注重客观的数据和绩效。评估要避免完全主观化的倾向。(2)碎片化评估倾向。有研究提出,“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的类型化是指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实施后评估进行分析、拆解,并进行具体分类和构建类型化体系的过程”[7]。也就是说,根据不同的党内法规分类进行评估,会因党内法规规模庞大、领域不同、层次不同的客观事实,导致“很难通过同一套指标体系进行统一的评价”[8]。若要分类评估,不仅需要构建多样化的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而且评估结果也会因为缺乏统一的基础而无法进行充分的比较,也就无法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出更具有指导性的建议。(3)单纯质量评估倾向。党内法规评估既包括法规文本,也包括法规的实施,还应当关注到行为主体。但目前的法规指标体系,或者是文本质量评估的指标占比过大。

第三,基于评估指标的实践应用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虽然研究者设计了一系列的指标体系,但真正在实践中操作并加以检验的还是少数。例如“中国人民大学法治评估研究中心从2015-2017连续3年对全国各地28个省市自治区中国法治满意度进行评估,其中包括对党内法规的评价进行问卷调查”[9]。2017年,重庆市委以《关于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财物等工作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对象,“首次探索开展了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工作”[10]。有关党内法规评估指标体系在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推动。

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评估,需要深入分析和探讨一系列具有密切相关性的问题。例如从理论上阐释清楚评估对象,即仅仅对“党内法规的文本及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还是围绕“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行评估。如果围绕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行评估,还需要从理论上解释清楚为什么要开展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评估,其内在逻辑是什么?同时,也需要明确指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价值取向、基本框架和基本原则等问题。

二、为什么要进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评估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客观要求,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事关党的长期执政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从理论上梳理清楚为什么要开展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评估,搞清楚党内法规的制定是否科学、执行是否有力、效果是否显著,对于做好评估体系建设和开展评估实践工作、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开展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评估,是实现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目标的重要内容。2013年印发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提出“到建党100周年时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目标,其中,明确要求建立健全“解释评估机制”并有效运行。[11]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评估工作,构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评估框架,是实现制度建设目标的重要内容和环节。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12]。上述各种制度体系建设状况如何,是否涵盖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主要领域,是否适应管党治党的现实需要,也只有凭借科学客观标准的评价才能够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分析。另外,党内法规制度实践取得了怎样的成绩、形成了怎样的经验,也需要通过科学的评估,才能以此为基础总结提炼具有普遍性的规律。积极开展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评估,既是我们认识和评价制度现状与实效的重要前提,也是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体系化,使党内生活更加规范、党内民主更加完善、权力运行受到更加有效的制约和监督的重要条件。

第二,开展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评估,有利于引导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发展方向。一般来说,所有类型的评估都具有鲜明的导向性。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评估,不管是理论研究,还是评估框架和指标体系的构建,实质上都遵循一定的政治价值导向,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政治文明的发展趋势。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性质的政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评估首先要体现出无产阶级政党所内涵的先进性、纯洁性的要求,体现纪律严明、从严治党、有效约束权力的价值导向。其次,中国共产党是掌握着国家权力的现代政党,现代政党是依靠规则建立起来的,在国家内的活动有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在党内有党章和纪律的约束,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评估,要体现出法治意识、制度意识和规则意识的价值导向。再则,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内民主的实现程度如何,体现了政党治理现代化和文明进步的程度。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评估,要体现党内平等观念、党员权利保障、党员利益表达、党内政治参与、党内激励机制等价值导向。从总体上讲,严格约束自己、充分发扬民主、激发党内活力最终都要服务于无产阶级性质政党的最高目标,即实现人的自由与解放。

第三,开展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评估,有利于分析和评判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现实与理想的差距,明确制度建设的改革路径。从法规制定来说,理想的状态是抓住质量这个关键环节,“保证每项党内法规制度都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13]。从体系建设来看,理想的状态是形成结构化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实施体系和保障体系;从目标要求来看,理想的状态是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坚强保障,实现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但是,在目前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程度的“观赏性立法”、“盆景式”法规、“牛栏关猫”的制度设计,这也导致实施绩效不佳。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评估就是要具体地衡量制度建设的这种现实与理想要求的差距,发现法规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走出党内法规的绩效困境,化解党内法规动力难题,收集完善法规制度建设的建议,深入思考党内法规的改进路径,从而更好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第四,开展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评估,有利于彰显我国新型政党制度的优势,讲好中国政党治理的故事,丰富和发展世界政党模式。现代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政党政治,不同的国家,政党模式也会因为历史传统和国情的差异而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各种不同的政党模式共同构成了世界政党模式的文明成果。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政党制度,是新型政党制度,是世界政党模式的重要一极。但是,怎样更好地展示这种新型政党制度的优势呢?只有构建既符合一般规律又体现特殊性的评估框架和指标体系,才能够展现政治话语和政治评价的多样性选择,拓展政党间的合作与交流;才能够发现不同国家之间在政党模式和治理方式方面的异同,学习借鉴不同政党制度建设有益成果;才能更好尊重和包容不同政党治理模式,推动政党治理现代化进程。

第五,开展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评估,有利于推动党的制度建设理论研究,进而推动党的建设学科的发展。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党的建设学科的重要方向和维度。推动科学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评估,是将党的建设学科概念、理论规范和基本观点与现实政治分析相结合的过程,是检验并提升政治理念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将政党治理的理念与现实运作机制相结合的过程,是检验、完善政党制度和治理模式的过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评估过程,是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将客观数据、案例和素材与主观认知、感受和评价有机结合的过程。评估,从一个侧面为党的建设学科、党内法规制度研究奠定了坚实的方法论基础,使党的建设研究成果更具说服力、权威性和影响力。

三、评估内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得怎么样,自然会受到普遍的关注和重视。这就涉及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状况进行评估。明确评估对象是进行评估的先决条件。不同的评估对象,采用的评估方式不同,得出的评估结果不同,对于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实际效果也不相同。

已有的党内法规评估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过程角度来看,主要是“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14]“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工作”[15]。二是从评估内容来看,主要针对的是“法规文本质量”“党内法规制定质量”[16]。三是从评估方式来看,主要是由“党内法规制定机关”来组织,采取“专项评估”或“一揽子评估”等方式进行,最终要形成评估报告等。[17]但是,上述视角都存在需要拓展的环节。从过程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既包括执行和实施,也应包括规划、计划和制定这些环节,同时也还包括进一步完善的环节。从内容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既包括党内法规文本质量,也包括文本贯彻落实的质量。此外,评估如果仅仅关注静态结构和形式,而不聚焦动态过程与变化,同样无法深入探讨制度建设的状况。因此,从方式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既包括法规制度,也应包括法规制度规范下的行为者,既有领导者、组织者和实施者,也有参与者、遵守者和执行者。评估如果局限于制度,而忽略了制度中的主体,如果依然由制定机关进行自我评估,而不开放第三方的社会评估,同样也无法客观分析制度建设的状况。因此,评估应该超越“党内法规”本身而聚焦“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第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评估,意味着从时空两个维度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行科学评判。中国共产党1921年成立至今,近百年的实践探索进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像一根红线贯穿党的建设全过程,是提高党的建设质量的重要保障。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时间性,体现纵向发展历程,包括法规制度的建立健全。从总体上讲,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全过程可以分为党内法规的规划、制定、宣传学习、实施等重要阶段;而从单一法规制度来看,全过程主要包括计划、组织起草、前置审核、审议批准、审核签批、公开发布等各个环节。二是空间性,体现横向建设布局,包括中央党内法规制度的建设,也包括地方党内法规制度的建设,还包括中央授权的特定主体在某些领域制定党内法规的探索。因此,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行全方位的评估,才能够从整体上掌握主要信息、把握基本动态。

第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评估,意味着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的“制度”和“行为者”的双重评估,既包括对党内法规制定质量、文本质量的评估,也要对评估制度建设过程中各方行为者的认知和态度的评估。“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18]这种专门的规章制度,在名称上表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但是,除了上述专门的制度规范,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还应该包括党内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具体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指党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19]规范性文件对党内也应具有普遍约束力。这样,就进一步拓展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评估的范围,也就可以在更为系统的层面深入推进党的制度建设。另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过程,是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集中党内智慧的过程。其最基本的要求是,“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进行调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切实做到集思广益”[20]。制度评估也要从关注制度本身,延伸到制度背后的“行为者”。这个“行为者”既包括党的组织,也包括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评估,意味着评估必须是遵循客观数据与事实基础上的主观认知和感受。评估不只是了解和掌握人们对于党内法规及其实施的主观认知和感受。评估首先需要对党内法规建设的客观事实进行评判。例如党内法规的完备程度如何,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是否健全,配套的党内法规是否系统,实践需要的党内法规是否出台,制度质量是否有提高,执行力是否明显提升,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是否明显增强等。其次,需要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过程党内民主发扬到何种程度做出评判。例如在采取不同方式征求特定范围意见的环节,党员、党员领导干部或者群众参与法规制定过程的程度如何。再次,需要对党内法规实施过程制度背后的“人”的主观感受做出评价。例如在党的组织和各级机关执行党内法规的过程中,组织党内法规学习情况如何,宣传教育情况如何,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党内法规的认知、感受和评价如何,甚至在某些环节还应该对民主党派和部分党外群众的感受做出评价。将客观的数据与主观的认知结合起来进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评估,既可以避免单纯的主观评估因为缺乏事实依据而可能出现的臆测或者认识偏颇,也可以避免纯粹的客观评判因为忽视制度中的“人”而使法规制度缺乏活力和动力。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评估,是全过程、多侧面、成体系的评估。其着力点在于总体结构、系统过程、宏观绩效的评估。需要注意的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评估,不同于党内法规制定过程中的“前置审核”,也不同于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报备过程中的“审查”。前置审核和审查重点是根据政治性、协调性、针对性、规范性等要求对具体的党内法规文本形式上的审核,是党内法规制定过程中的审核环节、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报备过程中的审查环节。《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审核内容,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十一条所明确的审查内容,不应当成为评估的直接依据。例如,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使用是否适当,体例格式是否正确,表述是否规范”不应当作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评估的标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内容方面的政治性审查、合法合规审查,也不应当作为评估的标准。这方面内容的评估,应该侧重于是否坚定推动党内法规的实施,以及实施过程是否存在不协调、相冲突的情况或环节。

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评估的运行

使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评估运行起来,需要从三个方面着手。其一,明确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评估的主要原则;其二,构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评估的基本标准或者框架,并以此为基础形成具体的评估指标;其三,构思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评估的技术路径,并付诸实施。

(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评估的主要原则

1.客观性原则。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评估,是针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客观事实以及对这种事实的主观认知和感受的评判。这种事实包括党内法规所赖以存在的制度环境、党内法规制度文本及其实施、具体的组织和人的活动、党内外各种关系及其变化以及针对党内法规的认知和感受,它们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评估的基础维度。同时,这种事实还包括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实践取得了哪些成效、改进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和挑战,例如基础主干法规尚未健全、配套法规出台不及时、规模越来越庞大而质量有待提高、法规制度建设滞后于管党治党的实践需求等等。客观性原则要求对党内法规制度进行具体的、实事求是的、理性的分析和判断。

2.导向性原则。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评估要坚持目标导向,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大局。既要突出党的制度建设本身的内容,也应当反映党的建设整体工作和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作用。《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都明确提出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目标,所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评估工作也要围绕这个目标展开,使评估有利于推动制度建设目标的实现。而且,评估是为了改进工作,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评估还要明确问题导向,要将实践本身存在的“问题清单”作为评估重要内容,实现以评促改,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另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评估还要遵循价值导向,既检验党内法规制度内涵的价值是否得以体现,也在评估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客观的准则。

3.规范性原则。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评估既要坚持形式规范性,也要坚持实质规范性。前者意味着评估的框架和指标体系简便、实用,具有可操作性,数据材料容易获得,评估活动切实可行。根据不同的评估维度、评估重点、评估内容,评估机构可以设计出包含几十上百个具体指标的评估框架,也可以方方面面做到全覆盖。但是,科学的评估并非指标数量越多越好,而是抓住若干核心环节、关键指标。后者意味着要符合党的制度建设的基本规律,符合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目标,同时符合评估的基本逻辑和规律。要将无产阶级政党先进性和纯洁性、平等权利观念、从严要求、激发党内活力等内在精神价值贯穿于评估过程之中。

4.前瞻性原则。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评估,既要回应现实需求,解决现实问题,也要聚焦未来发展,把握方向和趋势。前瞻性原则着力于三个方面核心内容,其一是在立足管党治党的现实需求推进建章立制基础上,整体谋划管党治党的宏观设计。其二是立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实践要求,着力克服和弥补短板,增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预见性。其三是立足人类政治文明建设的大趋势,促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价值规范、制度品质、实践经验有助于丰富人类政治文明成果。

(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评估的基本框架

1.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评估的基本框架。确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评价框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维度以及由此衍生的若干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第一,合法性。“制度合法性,主要是指制度在社会层面存在的法理与价值基础。”[21]合法性维度主要考察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否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结合。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符合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党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人和组织不得超越于宪法法律之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遵循依规治党的要求,中国共产党章程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全部党内法规的总依据;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体现全党的意志,要得到广大党员干部的认同和支持。第二,完备性。主要考察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否实现系统化和结构化。例如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是否形成;根本性的党内法规、主干型的党内法规、配套型的党内法规和辅助型的党内法规是否协调;组织法规制度、领导法规制度、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和监督保障法规制度是否齐备;中央党内法规和地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否同步。从制度运行逻辑来看,即是否同时满足“自相容、自运行、自成长”[22]三个要求。第三,实效性。主要考察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可执行性与实践效果。具体来讲,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实效性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衡量:党内法规的制定是否符合实际需要、是否能够执行到位并解决突出问题、是否取得党内外满意的效果。第四,责任性。主要考察责任担当和违纪违规的问责。一方面,义务性规定聚焦衡量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个体在贯彻落实和执行党内法规方面的职责,主要考察相关行为者是否履行了领导、实施、检查督促、贯彻执行等方面的责任;另一方面,惩戒性规定重在衡量违纪违规的责任追究和问责。具有明确回应性和责任性的制度才能够规范和引领党的建设实践。

表1 摇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评估框架

2.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评估框架构想。目前作为研究成果提出的8个党内法规评估指标体系,总体上希望尽可能地覆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方方面面,由此也就产生了实际上的一级指标不在同一维度、二级指标偏重某一方面、关键测量指标不突出、指标数据来源不清楚等问题。因此,为了更好地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评估,这里提出一个初步的评估框架。

党内法规这一政治现象背后反映着特定的政治关系,例如党内关系,政党与国家、政党与社会的关系。这些关系也必然会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评估中体现出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评估框架的设计,既要反映制度建设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诉求,也要包括体制机制的具体建构,既要有客观基础,也要有主观认识。而要真正开展评估活动,还需在评估框架基础上设计出科学化的指标体系,确保评估内容的科学性和评估结果的可靠性。但是,编制出行之有效的指标体系是非常困难的工作。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评估指标的编制,与我国的国情有很大关系,与我国新型政党制度特殊性有很大关系,同时也与理论研究的价值取向、研究能力有很大关系。构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评估指标体系,需要深入的研究和艰苦的探索。

(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评估的基本路径

1.自我评估与社会评估相结合。2013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内法规制定机关、起草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职权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23]。而2019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坚持制定和实施一体推进,健全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加大党内法规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确保党内法规得到有效实施”[24],则删除了“制定机关、起草部门和单位”的字样。评估工作由“制定机关、起草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通过自我评估加强对党内法规实施和效果的督促检查。除了上述机关和单位,其他机构例如高校、科研机构、智库机构等也可以开展第三方独立评估。自我评估与社会评估相结合,可以将自我检查、自我督促与社会评估、社会监督有机统一起来,更好促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2.主观认知与客观事实相结合。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评估,既要反映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客观实际,例如出台的法规数据、实施情况、实际效果,也要反映党政官员、普通党员、社会大众对党内法规制度的主观性认知。因此,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评估要坚持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估相结合,对评估结果的研究也应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以及保证评估具有可持续性的动态评估与静态评估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够提高评估指标体系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有利于收集汇总法规制度数据资料,提升理论探讨和实证研究的信度与效度,增强对于制度实践的引导力。

3.突出重点与保持平衡相结合。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评估涉及方方面面,需要评估的内容也非常多,如果平均用力,使得指标权重设计平均化,则实现不了评估的目标。因此,评估要有重点。一般来说,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有两个重点内容,一是法规制度本身,二是法规制度的制定实施及效果。评估框架和指标体系建设应该突出这两方面的权重,其他则起支撑和辅助作用。同时,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评估要保持平衡,即实体法规与程序法规的平衡、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约束与激励的平衡、时间与空间的平衡。

4.立足实际与学习借鉴相结合。评估工作既需要客观的标准,又体现着特定的价值导向。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评估,应立足于中国改革开放的实际和新型政党制度建设的实际,同时要充分借鉴较为成熟的评估经验。中国的政党制度、政党运作机制具有自己的特色,明显不同于其他国家的政党模式。对执政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行评估,要最大限度地反映中国的实际和特色。同时,建构一个评估框架和指标体系,还应吸收借鉴已有的优秀文明成果,应该反映人类社会政治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共同价值,并使之具有可比较性、可借鉴性、可分析性,从而对于丰富和发展人类文明有所贡献。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一个具有自身价值准则、内在逻辑和运行特点的制度构建过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评估,既有助于执政党改进和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也有利于普通民众观察、分析和评价执政党建设之实际,还能够为理论研究和学术讨论提供充分的资料与素材。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评估,要避免使人们只是看到问题的一面,而忽略执政党在法规制度建设方面所付出的努力;避免只是局限于对既有工作的总结性评论与分析,而不对未来发展进行测量;避免在纵向横向比较评估之后缺乏对于完善和发展的具体部署。只有这样,才能够进一步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完善与发展,进一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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