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被超市扶梯夹伤,责任由谁承担

2020-11-23 02:04
农村百事通 2020年21期
关键词:自动扶梯权益保护法侵权人

问:

一家超市在自动扶梯处贴有告示称,未成年人乘坐时必须由父母带领,否则后果自负。三个月前,6岁的儿子随我去购物时,趁我不注意独自跑到没有人看守的自动扶梯上玩耍,随后左脚尖不慎卷入扶梯边缘和裙板之间的夹缝,导致受伤甚至落下残疾。而超市以已经张贴告示在先,而我疏于管理,加之我儿子并非消费者为由,一再拒绝担责。请问,超市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刘思瑶

答:

超市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超市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分别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超市、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賠偿金。”即经营者不仅对消费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其他受害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同样必须担责。超市明知自动扶梯边缘和裙板之间的夹缝存在安全隐患,明知仅靠一纸告示并不能排除潜在危险,却不仅没有消除隐患,甚至没有派人进行监管,对可能出现的损害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明显属于未尽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另一方面,超市的告示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正因为超市张贴告示的目的在于规避自身责任,企图通过“后果自负”转嫁自身义务与风险,决定了告示的相应内容对你儿子无效。再一方面,你应当自担一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鉴于你明知儿子年仅6岁,无法正确判断危险的存在,却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单独行动,由此应当减轻超市的赔偿责任。

江西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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