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会计处理探讨

2020-11-26 16:40刘效今
大众投资指南 2020年28期
关键词:合伙制公司制出资人

刘效今

(浪潮集团有限公司,山东 济南 250101)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私募股权投资的规模迅速扩大,对其展开的研究也越来越多。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披露,截至2020年9月,全国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2.4万家,私募基金产品数量8.8万只,私募基金管理规模14.9万亿元。业务规模的增长非常快速,这种形势下,对基金行业各参与主体提出了更高的风险管理要求,同时要求其财务管理水平必须达到标准,才能够满足日常管理需求。目前我国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方面基础比较薄弱,在很多工作方面仍然存在不够明确,不过细致的问题。因此,在实践中必须要结合现实要求,对存在于其中的诸多问题进行规范处理,才能够保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长期稳定发展。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及税务处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近年来整体规模不断扩大,对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重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利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以及契约制这三种组织形式。基金投资收益主要包括两个组成部分,其一就是被投资企业的股息以及红利等,其二则是基金在退出时,股权转让得到的收益。因为基金的组织形式不同,涉税主体具有非常明显的差异性,因此出资人的税负结构和纳税处理方式也具有明显的不同。

(一)公司制基金

基金的收入主要是两种类型,一类是股息红利、收入,另一类是股权专访收入。

对于公司制基金而言,在股息、红利收入方面,其主要是按照当前“企业所得税法”当中的一系列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相互之间的红利等基本权益性收益进行分析,将其作为免税收入。此时,如果公司制基金可以直接应用在符合居民企业条件的被投资企业当中,那么对应的自被投资企业自身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都可以实现免缴企业所得税。公司制基金在实际应用中,可以通过对特殊实体项目进行搭建或者是应用,实现有效的投资。针对这一现象,其自身是否可以真正地享受到税收政策,在实务当中并不存在不同理解或者是操作的情况。

在股权转让收入方面,公司制基金转让股权获取到的投资收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从事其他业务的公司缴税的方式一样,一般情况下,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有限合伙制基金

近年来,合伙企业因为设立简单、入伙方便以及先分后税等优势,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由于合伙企业本身不是法人企业,其本身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是以每一个合伙人作为一个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是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公司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而言,股息或者红利所得,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如果合伙人为企业,股息或者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股权转让所得,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为企业,通常情况下会按照25%的税率缴纳得税。

合伙企业可以避免“双重课税”,与公司制基金相比较,有效降低了税负。公司制基金个人股东分配的收益,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税。而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避免了“双重课税”,税负相对较低。

一些地方为了鼓励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关于“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对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则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至35%的累计所得税。在合伙制基金的出资中,执行事务合伙人(即GP,普通合伙人)一般出资1%,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即LP,有限合伙人)一般出资99%,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出资占了基金的绝大多数,相应的基金收益主要分配给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对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来说,可以节省大量的税负。

(三)契约制基金

契约制基金本身并不属于纳税的主体,所以通常情况下都是由基金出资人根据具体的出资比例,获得收益后,各自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由此可以看出,基金要根据自身的组织形式,做出有针对性的税务处理。从基金管理人的角度出发,要根据公司制、合伙制以及契约制等不同形式的特点进行运作,降低出资人的税收负担。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会计科目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计处理可以分为基金管理人、基金出资人以及基金本身的会计处理,基金管理人可以是公司制的,也可以是有限合伙制,基金管理人主要的业务收入可能包括投资分红、管理费,管理费按照一般惯例按照募集金额的1-2%来收取,还有一部分是超额收益分成收入,通常按照超额收益的20%进行提取。此外,可能还有一些咨询收入。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的出资一般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进行核算。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是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都具有非常明显的“资合”加“人合”的特征,所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财务运营管理工作中,通常情况下都是围绕资金流来保证一系列工作的开展。基金业务流当中主要涉及的内容有项目投资、日常运营开支等,同时还会涉及投资回收等。当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多数采用认缴制,认缴制是指基金在成立时,出资人会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对出资份额进行认缴,但是并不需要一次性缴纳,可以根据基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分期缴付资金,分批完成对外项目投资。基金资金的运营管理中,一般都是两条线处理。其一主要是来自出资人的出资,将这些资金可以投资到项目中或者是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员,将这些费用看作是日常的管理费用等。其二则是主要由基金投资项目退出回收的资金为主,将其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协议约定分配给出资人。

基金出资人的对基金的出资,一般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进行核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到资金后,对项目进行投资,一般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者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进行核算。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分类与计量

根据私募股权基金的业务特点,可以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看作是被投资单位不以控股、联合控股等为根本投资目的,同时在整个市场活跃中没有有针对性的报价,公允价值无法单纯依靠计量来实现权益性的投资。按照新的会计准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按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在大多数情况下,出资人将基金投资视为投资一项金融产品,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下核算,一般按照投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在后续计量时,每年的基金管理人员都可以根据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公允价值调整。

私募股权基金对项目投资时,一般不以控股为目的,所以不会形成对被投资企业控制。如果基金对被投资企业占股的比重在20%到50%之间,派出董事等,一定程度上介入公司管理,可以确定为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这种情况下,基金对于投资项目可以通过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在后续计量中,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在会计周期期末,根据被投资企业的盈利或亏损情况,不管其是否进行利润分配,都按照持股比例对应应享有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会计核算的难点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在后续计量中,应该按照其公允价值进行调整,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很多情况下都是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企业,这种类型的企业价值很容易受到内部因素条件或者是外部环境的影响,出现增长或下降。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项目每年的公允价值可能变动很大,造成账面盈亏产生巨大变化,但是在项目退出时,才能真正实现盈利或者亏损。私募股权基金的出资人不同,对于基金每年账面盈亏情况的期望差异很大,国有企业或者上市公司作为出资人,会希望投资基金账面盈亏保持稳定,最好不要大起大落。如果每年因为公允价值变动给基金出资人造成巨大的账面盈亏变化,会造成出资人非常被动。

如果基金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出资人一般不希望基金的账面盈亏大幅影响自己的账面利润。为满足这种诉求,基金在投资时,可以在持股比例,公司治理等方面进行设计,尽量形成对被投资业务重大影响或者共同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基金对被投资企业通过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可以避免被投资企业估值的巨大变化影响账面利润。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对投资项目进行核算时,对不同的估值方法进行选择以及具体应用时,会直接影响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结果,进而对投资人账面的投资收益产生影响。在实务处理中,确定公允价值的主要方法有根据被投企业净资产、最近融资价格、中介机构评估等。针对这一现象,在实践中必须要结合现实要求,对各种估值方法进行科学合理的选择和应用,对其中存在的优缺点、弊端等进行综合分析,以此为基础实现对估值方法合理的选择和应用。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准确性,并尽量满足各方的诉求。

四、结语

由于资本市场的发展速度非常快,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计核算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必须要根据现实要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特点、计量现状进行结合,选择适合的处理方法,才能保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计处理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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