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对法治社会的挑战及出路探索

2020-11-30 20:47
法制博览 2020年9期
关键词:挑战道德人工智能

张 雪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一、人工智能的概述

当前中国已经处于大数据时代,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给各个行业带来了颠覆性的改变。而人工智能和法律的结合,则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目前,人工智能已从过去的高不可及道现在的广泛运用于围棋、医疗、培训、导购、新闻写作、音乐作曲等各个领域。2017 年,李彦宏对一辆百度和博世共同开发的自动驾驶汽车试驾,标志着“人工智能之母”无人驾驶在我国正式上线试行。

当法律遇见人工智能时,带来了机遇,但更多的是挑战。例如,隐私数据保护、算法歧视、法律人格、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以及制造商、经销商、承包商的责任承担。随着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机器的人的属性与日俱增,对婚姻、家庭伦理、公序良俗等产生重大影响。

二、人工智能带来的挑战

(一)对伦理道德的挑战

伦理是指人与人相处的各种道德标准,是指人们心中认可社会行为规范。通常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当人工智能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并越来越具有人的属性时,构建法律背后的道德必然会受到冲击。比如,有些机器人曾明确表示自己想结婚生子,还有甚者曾表示只想和机器人结婚,不想和人类结婚。

同时,算法歧视也是构成对论理道德挑战的原因之一。算法歧视,就是指机器人在算法设计者自身的道德价值取向、数据的有效性、准确性的影响和机器自我学习的结果下,最终导致算法结果下产生歧视的问题。比如微软公司的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Tay,在上线24 小时内就被人类教坏,成为了一个集反犹太人、性别歧视、种族歧视于一身的“不良少女”。

(二)对民事主体资格的挑战

民事主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中国能够作为民事主体的有公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但是,随着人工智能的出现,它的外在表现形式和语言行为与人的相似度极高,因此,如何对待智能机器人对我们来说至关重要。具体来说,即人工智能机器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以及若具备主体资格后的性质归类。

(三)对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挑战

对于人工智能创造物,人工智能产出物是否构成著作法所保护的作品呢?人工智能机器人能否作为民事主体享有人工智能创造物?有人说,对于人工智能创造物,是机器人独立完成的,具备著作权法上作品的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有反对者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人的独立思考和劳动产物,而机器人不是人,不应给予著作权保护。对于著作权的归属,有人认为,该人工智能机器人所创造的一切产物都是在人之前设定的算法和数据中形成的,其人工智能创造物体现的是人工智能机器人的设计者的创造性成果,且人工智能机器人不是人,所以其权利应由创造它的人来享有。但也有部分人认为,人工智能机器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可以自主学习和创作,所以作品著作权当然归机器人所有。

(四)对隐私保护的挑战

在人工智能时代,智能设备在我们的学习、生活以及工作中无处不在,许多隐私信息都存储在智能设备中,人工智能设备的存在不仅便利了我们的生活,但是,人工智能的世界并不是没有零风险的防火墙,用户的信息很有可能被某些不法分子盗取泄露并使用,给我们的经济造成巨大损失,甚至危害我们的精神世界。然而,当前我国对于如何保护人工智能下的用户隐私安全没有具体的规定。

三、人工智能的未来发展出路

(一)丰富和发展以人工智能为核心的道德伦理秩序

人工智能作为新生事物,其出现必然是顺应时代发展需要的,但其所带来的各种挑战也需要引起我们各方面的重视。因此,一方面,我们要加快制定《人工智能伦理道德纲要》,明确人工智能的伦理规范和道德准则,对人工智能的边界进行细化规定。另一方面,我们要充分利用各种资源,要在高校和其他职业学校中增设人工智能及相关学科,要面向全社会选拔人工智能、法学以相关领域的权威专家、优秀学者等,政府要设立专项资金,并设立专门的人工智能发展委员会,完善对人工智能及人工智能创造物的事前评估与事后评估,推动人工智能伦理规范的构建。

(二)建立以技术和法律并重的风险防控机制

对人工智能的风险防控,法律和技术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法律控制构建中,我们要将其风险功能在法律的规范下充分实施。同时,要引入惩罚机制,对人工智能的不合理使用甚至滥用要给予严厉的惩罚。在技术控制的构建中,对于相关的法律、政策和伦理,我们要不断修订和完善。对于风险要加强事先预防,要强化人工智能研发者从设计研发到实际运用的责任,要充分吸收公众的意见,确保其科学化和民主化。

(三)加强对人工智能的法治监督

为了使人工智能更好地发挥其功能和作用,必须构建以人工智能为核心的法治监督体系,使人工智能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中接受监督。在立法方面,要善于探索法理学和人工智能法学之间的基础规律,结合人工智能法学的个性特征,同时,借鉴金融、交通、医疗等方面的行业性指导规范,形成人工智能领域的行业性指导规范,并按照法定程序逐步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使人工智能有法可依。在执法过程中,要明确人工智能执法部门的权利清单,规范执法程序,促进行政决策的智能化、公开化、透明化,提高执法效率,促进人工智能和行政执法的深度融合。在司法方面,要充分发挥“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认真处理人工智能实践中的纠纷,努力寻找人工智能与司法机关工作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共同营造公正的司法环境。

(四)增强人们的隐私安全保护意识

对于人工智能在保护个人隐私中的缺陷,我们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一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当今的智能化时代,我们身边的泄密者无处不在,比如智能手机中的各种APP,都很有可能造成我们隐私泄露。二是要强化企业的隐私保护责任。对于用户的身份信息等,企业要构建信任平台,制定相应的服务条款,明确其所获得数据是归用户本人所有。三是要加强数据安全立法和执法。针对个人数据和重要数据开展系统立法和严格执法,参考人工智能实践经验,划定统一标准,对数据进行分类排列,同时对收集个人敏感信息的企业加强监管。

四、结语

在当代,人工智能的大发展是不可阻挡的大趋势。我们必须抓住人工智能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期,构筑我国人工智能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同时,人工智能对当下的法律规则和伦理道德带来一场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民事主体、著作权、隐私权等方面与现有法律制度形成冲突。为了让法律更好地遇见人工智能,我们要采取积极态度,以合理、谨慎、乐观的思维去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各种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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