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剥削到平等

2020-11-30 09:13王梦娇
学理论·下 2020年11期
关键词:政治哲学平等

王梦娇

摘 要: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约翰·罗默,在20世纪90年代前后历经了一次研究的转向,由早年关注剥削问题,转向了政治哲学,尤其是其核心范畴之一的平等。但这个转折并非是偶然发生的。平等起初是作为他研究剥削问题的引子,但随着以剥削为核心的理论体系,对不平等现象的解释力和对资本主义非正义性的论证力呈现出越来越弱的趋势,罗默开始注重规范向度,重新思考社会主义的伦理目标,并最终放弃剥削。平等实际上完成了从“幕后”到“台前”的角色转化,成为他构建正义理论的核心。这也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英美马克思主义学者研究重心向政治哲学转移的缩影。

关键词:剥削;平等;政治哲学

中图分类号:D0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20)11-0048-03

约翰·罗默(John E. Roemer)是分析的马克思主义代表学者,同时是一位经济学家,他的研究视角同G·A·科恩一样,历经了一个十分明显的转折,从构建以剥削为核心的理论体系,到发展以机会平等为核心的正义理论。但是平等从始至终都是罗默的现实关切,因而在他的各个研究阶段中都可以找寻到对平等问题的思考,这提供了探索他何以转向政治哲学的依据,平等也成为更好地理解罗默理论之间勾连关系的线索,更是从经济关系中找寻传统马克思主义规范性的可能进路。

一、作为剥削问题引子的平等

剥削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一个核心议题,马克思注意到从封建社会过渡到资本主义社会之后,劳动交换已经不再具有强制性,在这种情况下,为何出现只有一个阶级、只有一方在掠夺剩余产品的不平等情况,基于此马克思创立了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核心的价值和剥削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者正是基于剥削的存在展开了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并且通过以公有制取代私有制的方式消灭剥削,从而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以实现平等。延续着马克思的思索路径,罗默认为,“在向社会主义社会转变的过程中,生产资料私有制作为资本主义剥削的罪魁祸首逐渐消失。然而,我们却观察到一系列的不平等和政治行为,它们被看作是资本主义的标志,这不是我们所理想的。”[1]在许多国家由资本主义制度转变成社会主义制度之后,私有制也随之消灭,但社会依然存在着诸如特权等级滥用权力等一系列不平等现象,因此罗默试图完善剥削理论,尝试创立一种即使在放松了关于以私有制为核心的生产方式的制度规范时也仍然是有效的剥削理论体系,以一个更宏大更宽泛的剥削理论,来重建马克思剥削理论的合理性科学性,捍卫马克思剥削学说对于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坚实地位,扩大剥削在解释社会不平等现象时的适用范围。可见,对平等问题的关切是引导着罗默选择剥削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重要原因。

罗默首先构建了一个没有财产积累和劳动交换制度的模型,指出在这种制度中也能够产生马克思所描述的剥削现象,因而劳动的生产点即资本家获取剩余价值并不是导致剥削的关键,他的初步设想是市场和生产资料的差别所有权是引起剥削的关键因素。接着将社会进行两种均衡分解,一种是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另一种是五个阶级。通过计算,这两个分解是可以联系起来的,这论证了马克思所说的受雇者处于被剥削地位,雇佣者处于剥削地位的阶级观念,罗默称之为阶级—剥削对应原理(CECP)。之后又构建出一个纯资本运行的社会模式,并将信用市场经济中的阶级分解与劳动市场经济中的阶级分解联系起来,得出了同构定理,即两个市场中的阶级解构是相同的,因此也就在马克思剥削理论之中剔除了劳动力市场这一关键因素。随后罗默发现CECP在一个比里昂惕夫模型更一般的生产模型中的有效性是脆弱的,也就是说它只能与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相依存,同时发现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不能很好地推广到行为人具有不同劳动禀赋或存在异质劳动的模型中,因此他尝试发展出一种剥削的一般定义,其中财产关系而非劳动价值论成为核心概念,是初始财产分配的不平等造成了剥削。在这种博弈论定义下,罗默证明封建剥削等同于新古典剥削,资本主义剥削等同于马克思主义所说的剥削,将马克思所说的剥削置于剥削历史进程中的暂时性环节地位,从而拓展了剥削所能够应用的制度范围。至此,罗默完成了他的“一般剥削理论”的构建。

罗默在《A General Theory of Exploitation and Class》一书的最后一节中,他再次思考了剥削与平等的关系,提出了一系列的疑惑,比如为什么在不平等现象还是社会必要时就被称为剥削;为什么不把剥削这个词留给那些已经成为社会不必要且应当被消除的不平等现象;他本人用“剥削”一词取代“不平等”仅仅只是消除了一个语言区别吗,也就是说剥削能否很好地阐释不平等,能否比平等拥有更强大的解释能力这还是一个疑问。他初步认为会有一些人对某些不平等现象的觉醒在这些不平等成为社会不必要的剥削之前,而正是这些先觉者推动了阶级斗争,因此“一般剥削理论”只是发展了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方面,是一种“技术决定论”,也就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不平等会必然由社会必要剥削转变成社会不必要剥削,但若想要更好地解释历史进程,还需要一个“一般階级理论”,这是实现这种决定论预言的机制。罗默写道,“没有关于人们如何看待各种社会中存在的不平等的形式的学说。正如所提出的,剥削理论声称,它阐明了历史的发展,而没有提到人们创造历史的观念……正确的回答需要一种尚未发展起来的非正义社会学。”[1]这种“非正义社会学(A sociology of injustice)”能够为马克思历史理论的剥削和阶级这两个方面提供联系,回答人们对待不平等现实是何种态度的疑问,从而更好地解释和预测历史进程。

平等是贯穿对剥削问题研究过程的暗线,罗默也正是在对这二者关系的不断思考中推进着研究的方向,产生了转向剥削与道德、剥削的正义性等问题研究的思想萌芽,正如他本人所书,“这本书提出了一个一般理论(指一般剥削理论),虽然仅仅是经济基础。没有作关于政治理论推论的尝试。但是一旦这个项目开始,其他的一些问题就会涌现。通过将马克思主义理论嵌入到一般的环境中,对许多经典问题的回答将自然而然地浮现出来” [1]。

二、作为消灭剥削目的的平等

罗默研究剥削问题的最终目的是消灭剥削,建构可行的达到社会平等的蓝图,基于“一般剥削理论”所得出的结论即剥削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初始财产分配的不平等,罗默随后将视线转向分配问题,试图借助数理模型,运用社会选择理论的方法,构建一种实现平等的经济机制。

这一阶段的罗默,可以说是处于彻底意识到剥削并非是解释现实和解决现实问题的最高理论的前夕,因此他的很多论说呈现出模棱两可的态度,一方面许多新的论断开始侧重于考虑道德、正义、公平等政治哲学范畴,而另一方他又放不下剥削这一核心话题,总是将这些范畴与剥削联系起来加以考虑,让它们服务于剥削。这体现在他构筑分配平等机制尝试的论证思路中。罗默首先列举了几种资本主义理论家提出的,不平等所有权的初始分配可以通过在道德上不被诟病的方式产生,因而并不会导致口语意义层面上的剥削的理由,并加以批判;接着就三种对资产安排的不同政治哲学论述进行比较,最后鉴于马克思消灭资本主义剥削的方案是彻底消灭私有制,实现公有制,罗默考察了公有制含义,并对其持不可知论态度,同时延续博弈论分析方式,基于社会选择理论并引入帕累托最优原则,构建了无须进行私有制和公有制的单项选择,而是将财产权与结果分配平等直接挂钩的福利平等分配模式[2]。这一过程中的每一环节都与剥削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在探究是否导致资本不平等分配的所有可能原因都应受到谴责时,罗默对于平等议题的一些理解已经出现了机会平等的影子。在驳斥资本主义理论家提出的原始财富的积累是由于企业家拥有无产阶级不具备的管理经营才能时,罗默将企业家才能的获取归因于遗传和环境因素,并说:“于是,给予企业家的有利条件超过给予无产阶级的有利条件,前者的优势则是一种不平等机会的结果,而且也许是一种社会造成的、不应宽恕的机会不平等的结果。”[3]这表明了他认为人们不应当为无法选择的天赋和自身无法控制的环境负责,由于这两种原因而被置于不利地位的人是值得同情的,由此带来的不平等结果是需要被革除的。在探讨到运气是否是一种积累财富的合法方式时,罗默写道:“以平等的机会为根据,我认为存在一个反对把运气作为获得物质财产合法手段的有力论证……机会平等的动机的形成在于每个人都有权得到他从一平等起点挣到的东西。”[3]这是罗默明确以机会平等理论为论据驳斥财产积累可以是道德的这一论点。但这些都只是零星的灵感闪现,罗默尚未加以深入思考,总体来说还是延续着对剥削问题的思索路径,寻求达到平等的方法。

至此,罗默的所有努力都是为了能够消灭剥削从而实现分配结果平等,即便区分出了剥削的技术性意义与口语性含义,认识到了道德因素在探讨资本主义非正义性问题中的重要性,他依旧认为剥削的存在才是支撑着对于资本主义批判的基石,而他对于平等的理解也因循着“一般剥削理论”框架导向了结果平等。但不可否认的是,正是因为罗默一直在平等这一最高目标的指引下,在剥削的框架中探索了所有可能性却仍不完备之后,才促使着他扩大剥削的外延,向其他领域寻求帮助,继而不断完善他对于平等的理解,直至彻底实现转向。

三、作为超越剥削弱解释力的平等

历经多年以剥削为核心对于经典马克思主义的研究之后,罗默逐渐意识到剥削这个地基是不稳固的,一方面技术意义的剥削大大削弱了传统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批判的有力程度,另一方面就口语意义的剥削来说,尤其是在当今时代,经济发展迅速,科学技术提升,许多高收入人群并不是通过马克思笔下的抢劫、掠夺的方式实现原始财富积累,他们是通过文明的方式获得财产,因此所导致的不平等究竟是否可以被视为剥削就是一个很大的疑问。他在访谈中说道:“马克思主义关于资本主义的非正义的观点是基于一组历史上不具逻辑必然性的环境,即基于资本的‘原始积累是以不道德的方式进行的这一事实。马克思写作《资本论》第一卷第三部分就是要证明资本主义是非正义的。但如果资本的积累是以不那么肮脏的方式进行的,比如说,是以比尔·盖茨的方式进行的,那又会怎么样呢?为了理解资本的私人积累的制度是否是非正义的,即使它是基于辛苦劳动而不是基于抢劫和掠夺,我转向了当代政治哲学。”[4]正是因为对剥削的探讨逐渐走进了死胡同,以此为基础建立的论证社会主义将在平等方面做得比资本主义更好,论证资本主义是非正义的大厦摇摇欲坠,因此罗默的研究重心彻底离开剥削。

罗默重新思考了社会主义的目标,他说,“社会主义的目标最好被考虑成一种平等主义,而不是被考虑成一种具体财产关系的实施。换句话说,我的意思是,社会主义者评价财产关系必须根据这些财产关系提供平等主义的能力。”[5]也就是说评价一种财产关系优劣的标准不再是依其是否消灭了剥削,而是评估它是否能给公众带来实际的平等。在《社会主义的未来》开篇,罗默就明确了他的观点,他认为作为社会主义者,需要的机会平等有三种,分别是自我实现和福利的机会平等、政治影响的机会平等和社会地位的机会平等[6]。其中第一种平等类似于马克思所期望的人的“自由而全面發展”的状态,社会应该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实现目标的机会,需要保证在“竞赛”开始之前所有人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第三种平等是基于前期对于社会主义国家中地位剥削现象存在的分析所得出的解决方法。罗默将机会平等分解成具体的三部分,这为他将这些理念转化成可行的具体的经济政策提供帮助。他认为同时实现这三种平等化的最大化是不现实的,在探讨具体应该如何分配权重之前,需要一个可行的社会主义模式。因此他设计出“证券社会主义”模式,以期证明将社会主义与市场相结合的可行性,在财产收入方面达到平等分配,这种模式被罗默视为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短期内能够起作用的东西,这是在可预见的阶段最贴近平等目标的可施行方案。正如埃里克·赖特在评价罗默所提出的模式时说的:“如果没有一个即使看上去有毛病的,但仍然是彻底的取代资本主义的方案,资本主义就会更加强烈地表现为一种‘合乎自然规律的不能被彻底改变的制度。”[7]但罗默也意识到,若从长远考虑,则需要厘清并发展机会平等理论。

顺着这样的研究思路,罗默最终认为资本主义的非正义性体现在没有实现机会的平等而不是剥削,因而努力構建一种基于平等机会的正义理论体系。可见罗默认为平等具有比剥削更有力的解释资本主义非正义的能力,这里的平等已经不再是悬置的终极目标,而成为他寻求的超越剥削弱解释力的新的船桨。罗默所理解的机会平等的首要含义在于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这就对应于他提到的自我实现和福利的机会平等。他认可科恩的观点,即社会需要给予处于弱势天赋和环境条件下的人以补偿,使得最终利益的不平等产生的原因仅仅是因为个人的自主选择不同,例如努力程度不同和追求的理性偏好不同,而不再是社会和自然的能力与权力的差异[8]。并且罗默重新引入“应得”概念,认为给予人们应得的就是正义。在这些分析中,已经很难再看到关于剥削的内容,平等已经成为新的论证核心。

四、结语

通过对罗默研究思路的梳理,可以发现以剥削为核心的理论体系存在着不可忽视的缺陷,例如割裂了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的社会关系勾连,仅仅依靠财产关系加以定义等等,尤其是其遗留了一个重要的难题——如果剥削现象的出现是因为初始财产分配的不平等,那么初始财产分配不平等的原因是什么呢?罗默尝试以运气做解释,但这样只会沦入循环论证的死路。因此罗默抛弃剥削转而借助其他范畴并非偶然。

平等作为罗默投入剥削问题研究的引子,一直贯穿其研究的范畴,特别是随着研究的深入,罗默也发现剥削遗留的问题必须依靠道德相关来解释,因此他不得不寻求新的助力。在历经对于社会主义未来走向更为细致的探讨之后,罗默将社会主义定义为平等主义,也明确了社会主义所需要的机会平等具体是什么,因此与规范原则密切相关的平等成为他研究的新的核心议题也成为必然的结果。

这也是20世纪80年代后英美马克思主义者研究转向的一个缩影。苏东社会主义制度的衰落和解体,“社会主义必将替代资本主义”“经济上的平等必然实现”等论断已经成为疑问,这些新的现实状况都促使着他们更多的致力于马克思主义道德方面的辩护[9]。罗默同时作为一名经济学家,一直尝试将数理论证应用于马克思主义理论,因此实现政治哲学转向之后,能够提升马克思主义伦理道德方面论述的科学性和可信度,有效克服可能出现的论证倒退,即将社会主义的实现全然寄托在悬置抽象的道德辩护之上。同时罗默特别强调将理论转化成实际可操作的相关政策,这也为社会主义的下一步走向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方案。但罗默的理论仍处于架构过程之中,且由于对我国国情的了解不够深入,因此对其理论的借鉴仍需要取精华,去糟粕。

参考文献:

[1]John E. Roemer. A General Theory of Exploitation and Class[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7,288-289,viii Preface.

[2]徐如刚. 剥削非正义的规范依据:不平等抑或不自由——约翰·罗默与杰弗·雷曼关于“马克思剥削概念”论争的一个考察[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37(6):86-92.

[3][美]约翰·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M].段忠桥,刘磊,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72,77.

[4]段忠桥.社会主义及其未来——约翰·罗默访谈录[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20(1):70-79.

[5][美]约翰·罗默.社会主义的未来[M].余文烈,等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97:120.

[6]王志刚.论约翰·罗默平等主义的正义理论[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94-98.

[7]文成.英国学者埃·赖特评约翰·罗默的“证券社会主义”模式[J].国外理论动态,1995(36):281-285.

[8]朱富强.福利平等主义的回归——约翰·罗默《分配正义论》评述[J].经济学动态,2017(5):104-115.

[9]段忠桥.转向政治哲学与坚持辩证法——当代英美马克思主义研究的两个方向[J].哲学动态,2006(11):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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