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网红”带货的法治生态环境

2020-12-06 11:35刘俊海
工友 2020年9期
关键词:广告法代言人经营者

文_刘俊海

当下,网红带货随着直播经济火遍大江南北。客观说来,网红带货对疫情期间的市场活跃与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有个别网红利欲熏心搞虚假广告、误导宣传,甚至兜售“三无”产品。这些网红的失信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与安全保障权等一系列权利,消费了“粉丝”们的信任,破坏了公平交易秩序、自由竞争秩序和电子商务市场生态环境。因此,优化网红带货的法治生态环境势在必行。

网红应严格履行广告代言人的法定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广告法,任何网红都不得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与保健食品广告作推荐、证明,也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更不得在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的情况下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若网红不但就商品或服务予以推荐、证明,还接受厂商或者批发商的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则兼具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角色,因而需要履行广告法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义务。

若网红带货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必须不折不扣地对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广告法区分了两类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代言人责任,包括: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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